高雄關稅局 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通關注意事項簡報 報告人:關務宣導團 翁耀南 7~21 October, 2008 2008/10/7
一、前言 我國貨品輸入之管理改採取原則准許、例外限制之方式。「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於民國83年7月1日起執行。 目前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所列10,939項貨品。 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1,083項(含MWO-190項,MP1-18項) 。 海關為有效防止廠商不慎而違法,並受罰款等情事,特提出預防方案。 2008/10/7
二、進口下列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應辦理輸入許可證 (一)「R.O.C.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者(國貿局簽發輸入許可證項目),應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 其CCC後加註「EX 」係指該項符合之大陸物品 ; 「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者(如「M63」、「M80」…等),應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列有「NXX」代號者(如「N01」),免辦輸入許可證。 2008/10/7
三、進口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者可逕向海關申請報關進口。包括: (一)經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 (三)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 2008/10/7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 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續)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 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五)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六)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2008/10/7
四、大陸貨物通關注意事項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商品號列貨名如為「XX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應據實列明該等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細目名稱 。 如為「電容器」、「電晶體」、「二極體」等3項貨品,除已公告開放進口者外,不准以「××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號列進口。 如為「馬達」乙項貨品,不准以CCC8415.90.00.00-4「空氣調節器零件」、8418.99.10.00-0「其他家用冷藏或冷凍設備之零件」、8431.31.10.00-0「電梯或扶梯用零件」或8450.90.00.00-0「第8450節所屬機器之零件」等四項號列進口。 2008/10/7
五、廠商違章進口尚未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案件之處理 1/3 (一)法務部對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已有新釋,故凡以非法方式,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而運輸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管制數額者,應均有懲治走私 條例之適用。亦即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管制物品進出口,固為懲治走私條例所稱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縱經向海關申報,如有虛報生產地等不實事項,以逃避懲治走私條例所定對貨物之管制,而運送管制物品進出國境,且其數量、價值超過法令公告數額,則仍有該條例之適用。 2008/10/7
廠商違章進口尚未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案件之處理 2/3 (二)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之案件,原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台財關第八五○五六四二五六號函及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九日台財關第八五○五九八○九六號函釋略以,海關於核發處分書前,適值主管機關公告開放進口或取得專案核准輸入許可證,經查驗貨證相符,可准其辦理通關放行,免予論處。 玆因法務部對懲治 走私條例之「私運」已有新釋,上開二函釋應配合併予變更,為避免爭議,該二函釋自八十九年十月廿六日起停止適用。日後對於類此案件,應於廠商虛報違章事實之行為成立時,依行為時之有關法令審究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或公告准許進口等事實,而免予論處。 2008/10/7
廠商違章進口尚未公告開放進口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案件之處理 3/3 (三)為配合財政部上項規定,自即日起,對於廠商未事先經本局專案核准而進口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物品或其他管制物品,並經海關查獲涉及逃避 管制案件,應由海關逕依關章處理,本局不再受理專案進口之申請。 2008/10/7
六、貨物「非完成品」之爭議 「非完成品」之定義為:「係指未作最後加工之貨品,即貨品已具有完成品之近似形狀或外觀,但仍缺少螺絲、螺帽、螺釘以外之某些零件,無論接上電源與否,均不能直接使用,僅能供最後產品完成之用。 2008/10/7
七、農產品原產地之查證 廠商經常利用虛報產地方式或自第三地轉運進口(如越南、泰國 、菲律賓 等),造成走私進口大陸農產品問題日益嚴重,加上農產品認定不易,海關對疑似虛報產地案件查證也要耗費時日,導致執行困難,無法嚴密杜絕。 對大蒜、香菇、竹筍、梅子、李子、茶葉、稻米及花生等八項農產品,公告其原產地應以收割或採集地為準。產地為中國大陸者,一律不准進口。並須向農委會或外館查證產地。 2008/10/7
八、虛報進口貨名-涉及逃避管制 ○公司於95年9月25日向本局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NGINEERED STONE(人造石)乙批,稅則號別報列第6810.19.90號,原由電腦核定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因被告機動巡查隊通報來貨疑似磁磚,改按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 經鑑定結果,貨名認定為全瓷化瓷磚,屬未經經濟部開放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名,涉及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處原告涉案貨物貨價2倍罰鍰。 2008/10/7
九、虛報進口貨物規格- 涉及逃避管制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96年4月30日向本局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GALVANIZED STEEL WIRE乙批,經電腦核定以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查驗前接獲檢舉通報,查驗後增列第2項,貨名為GALVANIZED IRON WIRE。 嗣取樣送權威單位鑑定結果,來貨之含碳量為0.044%至0.112%,與報單原申報之含碳量(>6%)、與原國貿局所簽發輸入許可證載明之含碳量(0.6%以上)不符,屬未經經濟部開放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 認定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規格,涉及逃避管制之情事,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處原告涉案貨物貨價1倍之罰鍰,併沒入貨物。 2008/10/7
十、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涉及逃避管制 *億有限公司於94年向本局報運自香港進口韓國DRIED FOREST MUSHROOM(乾香菇共2批),電腦核定按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來貨經查驗後,未能確認產地。 據關稅總局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商學者專家審議結果,認定本2案來貨產地均為中國大陸,因來貨屬經濟部尚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涉及逃避管制情事,被告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分別處原告「貨價1倍之罰鍰。 2008/10/7
十一、虛報進口貨物品質- 涉及逃避管制 *錩企業有限公司,於93年向本局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UNWROUGHT)乙批,其稅則號別報列第7601.20.90.00-6號,通關方式原經電腦核定為C1,因過濾艙單後研判來貨品質可疑,乃將來貨改按C3方式通關。 經派員查驗結果,認定來貨為A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已塑性加工)500mm×10mm,按來貨之加工狀態(即品質)係已塑性加工(WROUGHT),其稅則號別應改列第7604.29.10.00-1號,輸入規定為MWO,屬未經經濟部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 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涉及逃避管制,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原告貨價1倍之罰鍰 2008/10/7
十二、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有條件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旺商行於93年10月4日向本局報運自香港進口中國大陸產FRESH YAM-BEAN豆薯等乙批,經核定C3通關方式查驗結果, 雖無虛報違章情事,然經審核結果,發現第一項進口貨物(FRESH YAM-BEAN)報列之稅則號別(第0706. 90.00.00-8號)可疑。 嗣據稅則處釋示該貨物之稅則號別應歸列於第0709.9 0. 90.90-7號,經核屬經濟部尚未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應依行為時關稅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 2008/10/7
十三、大陸物品變賣 或備價購回案件之處理 依現行進出口貨品分類已無「禁止進口」之類別,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係屬「管制進口」類貨品。 故此類物品若屬違章遭沒入處分確定者或涉及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可由海關變賣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及「關稅法施 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得由受處分人或報運進口人申請備款購。 2008/10/7
十四、 結 論 海關職司邊境管制,為維經濟秩序,必須查緝不法,更要配合政府推動經貿政策,滿足業者爭取時效、降低成本、提昇競爭力之要求,努力建構便捷的無障礙通關環境。 海關配合國家經貿政策,執行貿易保護、國境安全維護等任務,以及為了促進國際間貿易活動的增進與競爭力,提供給業者一個便捷、透明簡單的通關環境及減少非關稅障礙,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我國自加入WTO後,貿易更自由化,但礙於兩岸關係的限制下,仍有多項大陸物品不能進口,徒增海關人員之執行困境,希望廠商配合經貿政策,再創台灣奇蹟。 2008/10/7
報告完畢 ! 敬請指教 ! 謝謝 ! 200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