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婚姻法 1981年1月1日:《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4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内容体系 一、基本原则 二、婚姻法律关系的形成——结婚 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离婚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 1、结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离婚自由: (二)男女平等原则 1、婚姻关系上:独立的姓名权、落户、财产共同权、相互抚养与继承 2、家庭关系上:子女的姓氏
(三)一夫一妻原则 三人以上婚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二、婚姻法律关系的形成——结婚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 法定条件 自愿 婚龄 两人 禁止条件 血亲 疾病
2、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离婚 (一)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 怀孕期间 (男方不得 分娩后一年内 2、女方: 怀孕期间 (男方不得 分娩后一年内 提出离婚) 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注意: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复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一)约定财产关系(书面形式:公证) 1、婚前财产约定: 各自所有 2、婚后财产约定: 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3、反悔: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法定财产关系 1、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金额=年平均值×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总额÷(人均寿命-入伍年龄)】 (9) 房屋的分割:司法解释二第22条: ①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司法解释一19条: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7)房屋: ①婚前: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 ②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相关的财产关系 1、彩礼:(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状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状态)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状态)
2、子女抚养费用 (1)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①哺乳期内的子女:母亲抚养原则 ②两周岁以下子女:父亲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母亲抚养原则)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③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以下情形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抚养权,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子女单独随其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优先考虑) ④十周岁以上子女:征求子女意见
(2)抚养费用分担 ①数额:(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 ②方式:定期或一次性 ③时间:至子女十八周岁 ●有固定收入:月收入的20%-30%,不超过50% ●无固定收入: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②方式:定期或一次性 ③时间:至子女十八周岁 未独立生活成年子女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