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 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对原婚姻法作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案例 方伍峰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两人还生了一个女孩。后方伍峰又与李某登记结婚,也生了一个女孩。对于方伍峰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父 2 母 1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1 己身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 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禁止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结婚
3.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方正式确立。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1.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受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三、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 (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2)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离婚程序 (1)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 (3)离婚程序中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协议 或 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必须予以协助。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处理财产继承的主要法律是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财产所有权、 有价证券、 无形财产权 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遗 产 范 围
1.法定继承 二、遗产的继承方式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 承 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 继 承 人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 继承 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 转继 承
2.遗嘱继承与遗赠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时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遗嘱来制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法律 效力最高 签名 注明年月日 须有两个以上无直接 厉害关系的人在场做 证,方为有效 公证遗嘱 遗 嘱 形 式 自书遗嘱 签名 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直接 厉害关系的人在场做 证,方为有效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行为应具备下属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 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必须是遗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人依据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④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继承的开始 三、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 2.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害或者抢夺。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 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由以下行为之一的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