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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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相关热点问题 主讲人:周 涛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西城区律协执业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 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合伙人 电话:13366185341 邮箱:zhoutaolawyer@vip.sohu.net

我们为什么要有婚姻? 如何有美满的婚姻? 《圣经》创世纪亚当、夏娃故事 男性对占有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对子女血缘传递纯洁性的恐惧——男性更需要婚姻 群偶制 对偶制 “嫁汉穿衣吃饭”——“剩女现象” 如何有美满的婚姻? 敬重与顺服 英国老头和老太太故事 “你永远是最好的”

婚内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一、婚前与婚后财产划分界限 二、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姻法18条: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婚后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一)、子女抚养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规定的原则,解决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 2、非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 (1)哺乳期婴儿 (2)孩子不足两周岁 (3)孩子两周岁以上 特殊: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4)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二)、如何约定抚养费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2、离婚抚养费计算、给付期限、给付方式 《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义务,如果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 2、离婚抚养费计算、给付期限、给付方式 3、如何约定探视权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 (三)、几个特殊情况 1、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半年内办理离婚登记问题 2、子女轮流抚养 3、离婚时约定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问题 A、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B、《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一)、按揭房屋的分割 1、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 。 2、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3、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 4、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5、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的贷款,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 6、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到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 。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二)婚前承租公房的分割 3、法院判决公房分割原则 1、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 2、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购买获得产权的,应当分别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的。 (2)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 。 3、法院判决公房分割原则 a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b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c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d照顾无过错一方。 e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三)、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特殊问题: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房产处理: 案例:小美是从内地城市来上海发展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大强。2001年4月小美和大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小美是外地户口,先办理上海的“蓝印户口”,进而办理上海户籍,但按照政策规定,“蓝印户口”的办理必须要名下有本市的房产。于是小美和大强商量,借大强父母准备买的新房子办理“蓝印户口”,大强父母觉得,二人已经结婚是自家人,先借小美用一下也无碍,于是2002年2月,大强父母出资购买了上海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小美名下。后感情破裂,离婚,小妹要求分割该房屋。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四)、胡同里平房的分割 原则:是否取得产权证,取得了按照商品房或者承租公房后取得产权证方式处理。没有取得按照承租公房处理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五)、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 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十分复杂,主要难点在:宅基地房屋分割和动迁安置房分割 1、宅基地房屋分割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2、动迁安置房分割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房屋地上物的动迁补偿,应归属房屋建造人享有,房屋建造人已死亡的,其名下的房屋地上物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在动迁中的补偿对价,由动迁合同权利人即该农户剩余成员及新加入成员共同共有。 (3)宅基地人口迁出的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对房屋做出重要贡献的理应予以补偿。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四)自建房屋的分割 原则:农村自建房屋与宅基地房屋分割一致 城市自建房屋:婚前自建的,属婚前家庭成员共有,子女配偶无权分配。 婚后自建的并取得产权证书的,产权证书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家庭成员都为产权共有人的,按比例分配。 婚前房屋,婚后翻建、扩建的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六)、一方婚前财产归对方 个人财产个人有处分权,在协议中约定归对方,属于赠与性质,有效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七)、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约定归子女,属于赠与性质,有效。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八)、一方在婚前或婚后摇号购买的车辆分割 1、婚前摇号,婚前购买 2、婚前摇号,婚后购买 3、婚后摇号,婚后购买

三、几个热点问题 (一)假离婚和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问题 1、协议离婚后反悔怎么处理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的 4、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处理

三、几个热点问题 (二)女方侵犯男方生育权问题 1、丈夫能否以女方堕胎侵犯生育权,要求赔偿并在离婚时给女方少分共有财产。 案例:李军和王华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李军非常迫切希望有个子女,后王华怀孕,因单位要送王华出国进修,王华没有告诉李军就去做了流产手术,李军知道后,到法院起诉,认为王华侵害了自己生育权,对导致感情破裂有重大过错,要求王华给予损害赔偿,共有财产分配时应当少分。

三、几个热点问题 (三)、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初衷是平复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冲突。但有人认为,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避免地把“物质利益”的阴影投射到婚姻关系上。可能影响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另外,其条款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略显不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并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19个条款中,涉及到财产的条款占了大半。该司法解释一出,立即引起公众极大的关注与争议,主要集中在了“房、钱、娃、权”上。 1、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可分“增值” 2、女方“不出钱,加名字”是王道 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妻子“软”了 4、婚内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三、几个热点问题 (四)、离婚返贫 1、因给对方财产折价款返贫 2、农村结婚因离婚返贫 3、女性离婚返贫 婚姻法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当婚姻更加物化,它也就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且婚且珍惜!!  结婚不易,离婚更难。当婚姻更加物化,它也就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且婚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