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常见问题 [产品责任险 第一讲] 什么是产品责任险? 由于产品设计及制造上的缺陷、产品使用说明不完整、警告提示遗漏等原因导致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应当承担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是在填补此法律赔偿责任的同时弥补其他法律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的一种保险。 产品责任险常见问题 为什么需要购买产品责任险 ? 1。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企业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 2。如果法庭作出不利于企业方的高额判决,企业将被要求支付一大笔赔偿金额。这笔额外的资金负担无疑会给将来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信誉下降等间接损失(保险补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3。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索赔案有可能招致连锁反应,引发其他更多的索赔。 4。出口产品的声誉将因此受损,可能影响产品在市场的开拓前景。 5。…… 怎样的企业需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生产及流通领域各个环节上的企业都面临产品责任风险。 因此,包括产品生产、加工、批发、出口、进口、零售等相关企业都有必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中国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 在中国,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
本期我们对事故与保险期间的关系以及“追溯日”进行说明。 「产品责任险 第二讲」 本期我们对事故与保险期间的关系以及“追溯日”进行说明。 索赔发生制 事故发生制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单期满日以前,且对于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进行赔偿的方式。提出索赔日即为损失发生日,我司现在主要以此方式承保产品责任险。 对于任何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比如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进行赔偿的方式。事故发生日即为损失发生日。 一般来说,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和产品的生产日、销售日无关。因此,保险期限开始(追溯日*)之前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可作为保险对象。 ※追溯日是…… 通常以索赔发生制方式承保的情况下需设定追溯日。在签订合同时预先设定一个日期,以此特定日期之后发生的事故都可作为赔偿保险金的对象。这个特定日期即为“追溯日”,原则上为保单首年度投保的起保生效日为准。 < 图解 > 200 9 . 1 .1 20 10 保保险合同 事故A × ▲ 事故B 事故C 追溯日 可否支付赔款 事故 A: 不可支付 事故 B: 可支付 事故 C: 不可支付 ◎ 事故发生 提出索赔要求 EXAMPLE A公司针对2009年以前生产的产品,按以下条件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 保险期间: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承保基准: 索赔发生制 追溯日: 2009年1月1日 Q 为什么产品责任险中有“索赔发生制”? A 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引发的产品责任事故,从事故发生到索赔提出通常会耗时较长,事故发生的判定也会比较困难,因此以索赔提出时间作为在保险期间内可进行赔偿的索赔发生制就被普遍采用。
本期我们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产品责任险 第三讲」 本期我们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保障范围的主要内容 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 1)对于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比如: ●修复建筑、物品破损所需的修缮费 ●支付给受害人的治疗费和入院费 ●急救到医院等紧急措施所需的费用 2)支付相关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 ●为解决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 等费用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死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产品退换回收损失。 可能发生的事故 ·奶粉中混入有害物质导致婴儿死亡 ·电视机自燃后烧毁房屋 ·啤酒瓶爆裂导致人身伤害 ·网球拍手柄突然脱落,弹出后砸中一旁小孩的眼睛 ·电动剃须刀充电过程中漏电引起火灾 …… ※原则上以索赔发生制为基准支付保险金 关于索赔发生制和追溯日的概念可参阅上期MSI通信的保险讲座栏目。
*2 设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投保。 「产品责任险 免赔额的特征」 本期我们来介绍产品责任险中免赔额的特征 <赔偿责任保险中免赔额的特征> 赔偿责任保险中免赔额的特征,如下表所示无论免赔金额如何设定,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保险金。这一点同物质保险*1的概念有较大区别,详见下表。 单位:元 赔偿责任保险 物的保险 赔偿限额/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100万 保险金额 100万(=价值) 免责金额 1万 损失额 150万 100万 我公司可支付保险金 99万 *1 保险对象为建筑物、家庭财产、机动车等物品的保险。包括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运输保险等。 ●赔偿责任保险,从损失额中扣除免赔额 从150万损失额中减去1万为149万,因为赔偿责任险规定保险金以保单赔偿限额为限, 因此只能支付赔偿限额的100万保险金。 若损失额为90万的话,则先从90万中减去1万,最后实际支付89万保险金。 ●物质保险,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保险价值为100万的财产物如果保险金额也设定为100万的话,支付保险金前需要先从这 100万中扣去免赔额。如果不足额投保*2的话,计算保险金则先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价 值的比例计算可支付的保险金,然后再从该金额中减去免赔额1万元之后进行赔付。 *2 设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投保。
「侵权责任法对PL风险的影响」 Q.产品流通后发生的缺陷不再是除外责任了吗?? Q.惩罚性赔偿金是否会以数亿元计?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法涉及赔偿责任的全面规定,对产品责任风险产生诸多影响,本期就这一主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Q.产品流通后发生的缺陷不再是除外责任了吗?? A. 以前产品流通后发生的缺陷被视为除外责任这一点已不再有效。 事例: 某产品在使用时由于该产品的部件突然掉下,导致使用者受伤。 事故原因并非是使用上的问题,而是产品缺陷导致的。经调查,该缺 陷是由于运输不当而造成的。 因此受害方联系制造厂商提出了索赔,但制造商以出库前不存在 缺陷为由拒绝赔偿,并提出应向有过失的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Point1> 以前对于流通后发生的缺陷(运输中、保管中造成的缺陷等)是 无需承担责任的,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责任无论销售商和制造商 有无过失,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过去受害方可向运输公司进行索 赔,并必须提供能证明有过失的相关资料) 。 <Point2> 无过失(或有部分过失)的销售商・制造商可在向受害方进行赔 偿后,再向真正的责任方(运输公司、保管公司等)进行追偿。 Q.惩罚性赔偿金是否会以数亿元计? A.在中国是允许一部分惩罚性赔偿金的。但估计其金额大致与损失 金额相等。 事例: 某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自行加速发生撞车事故,导致车辆损 毁、驾驶员死亡。经调查,该汽车存在产品缺陷,死者家属根据产品 质量法提出了索赔。之后,发现了关于该制造商明知商品有缺陷不采 取措施置之不理故意放任的证据资料,对于厂商这样的恶劣对应,被 判处支付与损失金额等额的惩罚赔偿金。 <Point1> 事前知道产品有所缺陷但仍继续生产销售的,会有可能被罚处惩 罚赔偿金。 <Point2> 损害对象仅为人身伤亡。 <Point3> 虽然国家对惩罚赔偿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但业内估计会和损 失金额相等。因此就现状来看,应该不会类似美国那样出现天文数字 般赔偿金的情况。 <Point4>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欺诈行为也制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相 关规定。 Q.就算没有发生损害也会有赔偿请求?? A.虽然没有提出索赔,但有可能被勒令回收产品。 事例: 某消费者团体对于使用塑料容器的速食食品在注入开水后会释放一些石油炼制成分,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为由,向制造商提出改善要求。制造商认为没有实际损害健康的事实根据拒绝了该要求。 <Point1> 如没有发生损失就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Point2> 即便没有发生损失如原告能提供由于缺陷可能导致损失的证明资料 的话,该危险就应当要排除(产品修理、回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