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讲解 加贸管理科 金浩明
主要内容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述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述 (一)基本概念: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者区别:料件是否付汇进口)。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由净耗和损耗构成。 单耗=进口料件数量×(1-损耗率)/出口成品数量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述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加工贸易业务操作基本流程图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不作价设备审批 外发加工 手册变更、延期 余料结转、内销、放弃 核销 深加工结转 手册变更、延期 余料结转、内销、放弃 核销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需提交的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即《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局EDI系统;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 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 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委托加工的还需要委托加工合同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经营企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六)涉嫌走私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纸质单证审批完成后进入电子数据审核环节,初、复审后,生成电子手册号,发送电子化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企业去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后,手册方可报关。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概述 一、不会产生台帐联系单的情形: (1)进口金额小于1万美元; (2)AA类企业; (3)A1类企业且进口料件不属于限制类目录 二、保证金实转的情形 (1) B类企业进口料件属限制类目录的台帐保证金50%实转(轻纺类272个商品编码除外); (2)C类企业台帐保证金100%实转 除以上情形之外,台帐均为空转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限制类 禁止类 限制类 允许类 AA类 × —— A类 空转 B类 50% C类 100% D类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不作价设备审批 不作价设备是指外商免费提供给国内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加工贸易货物的设备 所需单证: 要求: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二)列明不作价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要求: (一)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属目录中列明商品不予免税。 (二)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即列明外商以不作价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注明设备无偿使用的年限等。
不作价设备审批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且不作价进口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年加工产品70%以上出口。 不作价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可以通过退运出境,或内销征税并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外发加工备案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219号令新规定,由事前审批改事后备案)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跨关区外发、外发不运回、企业涉案三种情况不再采取担保措施”
外发加工 二、单证要求: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正本)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验厂) (五)外发加工的工艺流程、单损耗情况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六)如有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保税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的事项存在,需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三、操作注意要点: 1、纸质单证审批通过后,企业应通过QP系统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 2、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QP系统做好收发货登记,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深加工结转 基本流程: (一) 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须预录入),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二)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电子数据。 (三)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关区深加工结转从2013年10月1日起,全部实行H2010系统审批,不再出具纸质结转单证。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合同变更、延期
合同变更、延期 二、操作要求: 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延期的,海关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子化手册变更项目涉及商品品名、规格、税号、计量单位时,应先进行备案资料库变更。 单耗变更时应仔细核对单耗申报环节确定变更时间段,按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单耗的变更。
合同变更、延期 三、注意事项: 不予变更、延期: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注意事项: 不予变更、延期: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延期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请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凭保变更、延期 1、二次延期: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涉及已交保证金、保函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增加金额)、延期,应同时办理保证金、保函的变更、延期。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余料结转
余料结转 二、操作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四同一”即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以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二、加工贸易业务基本操作 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 二、操作要求: (一)核销期限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单证齐全有效的前提下)
加工贸易核销 二、操作要求: 在审查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计算机电子底账数据之间不一致的;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进出口时间倒挂); (四)进出口金额倒挂的; (五)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的,或者超出备案数量的; (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的; (八)经营企业需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所列情形,经营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特别强调的是,对进料加工退运货物,若退运成品加工后不复运出口,则应向国税部门退还原出口部分的退税;若成品加工后继续出口的,则贸易方式不能报成“进料对口”,应报成“进料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核销 关于取消放弃核准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111号令),如无法内销和退运的,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海关凭销毁机构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材料办理手册核销。企业因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一)概念: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的单证资料:《海关加工贸易销毁处置申报表》及销毁处置方案;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特别强调的是申报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处置残次品,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及据单耗折算耗用进口料件清单. (三)销毁的报关手续: 1.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监管方式“料件销毁(0200),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适用”边角料销毁(0400); 2.销毁处置边角料获得收入,按货物报验状态申报,适用“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申报,比照边角料内销规定办理征税。 (四)报核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单证,按规定核销.
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一)概念: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二)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措施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对于符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条件的企业,海关应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担保。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海关不予办理企业内销集中征税: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AA、A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取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一般B 类企业保证金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但若企业存在租赁厂房或设备或手册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的,主管海关认为企业有较高风险的,可征收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
加工贸易核销 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五)已适用内销集中征税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企业涉嫌走私、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企业一年内实际月计划纳税金额超过月计划纳税金额两次及以上,为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的;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未经海关批准不再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无法按规定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内销批准证》及其他许可证件的;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企业被降为C、D类的;企业自主申请终止资格的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其适用内销集中征税。
单耗管理(155号令) 单耗定义: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单耗备案与申报 : 申报环节:备案环节申报、出口前申报、报核前申报。注意单耗申报必须在有效期内申报,且申报后不能变更,故申报要准确,别报错。 下列情形不予变更: (1)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2)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3)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4)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5)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单耗管理 基本流程: 企业申报 海关审核 接受申报 海关质疑 企业提供说明 接受申报 海关核定 企业无异议 企业复核申请 上级海关复核
主要文件依据 一、海关总署1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海关总署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三、海关总署21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 五、署加发(2013)162号《加工贸易集中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