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王小清 2012年4月 职业卫生管理简介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王小清 2012年4月
目 录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四、职业卫生管理概述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目 录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四、职业卫生管理概述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六、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的变革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经历了四个阶段,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 第一阶段 1949年到1998年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逐步形成,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主要由劳动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人事部、劳动部)负责。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 1998年到2003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部。 第二阶段 1998年到2003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部。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分割,职业安全由国家经贸委(后由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职业卫生(预防和诊治等全方位)由卫生部负责监管。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第三阶段 2003年10月到2010年10月 第三阶段 2003年10月到2010年10月 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能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国办发〔2005〕11号文又明确将上述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这个阶段,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本身再次分割,形成由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负责的格局。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卫生部门仍然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安监部门只管过程、不管源头,只负责事后把关、不负责前期预防,责权不一致,监管体制不顺。 这种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分散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工作的效果,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第四阶段 2010年10月至今 第四阶段 2010年10月至今 为了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再次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将卫生部承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赋予了国家安监总局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 确立了国家安监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安监、卫生、人保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规定: 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管等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人保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工会组织: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职责调整特点: 1、科学合理: 安监部门;具有大批工程技术人员,作业场所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强,应定位在职业危害的防治方面。 卫生部门:具有大批医生,优势在职业病的致病机理研究和诊断治疗上,应定位在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 人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监管,应定位在职业病人的后续社会保障方面。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健康) 2、与国际接轨 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 因此,我国的安生生产必将逐步过渡到“职业安全健康”或“职业安全卫生” ,形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 同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统称“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tety 把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当前国际上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的常规模式。 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也在其相应的建议书或标准化体系里,建议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规范与管理。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根据新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主席令第52号予以公布施行。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二)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我省情况 2012年1月5日,江西省编办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调整明确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赣编办发〔2012〕5号文 ) 2012年3月31日,省安监局、省卫生厅、江西煤监局联合转发了省编办赣编办发〔2012〕5号文 ,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等职业病防治职责,根据省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由省卫生厅分别移交至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监局。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 具有以下特点: 着重体现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大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责任,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的保障问题,破解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三难”( 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和“三无”(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一)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法第九条)。 安监、卫生、人保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增3条: 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新法第六条)。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法第十四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③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新法第二十二条)。 2.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3类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额度: 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条七十一条) 。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②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二条) 。 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新法第七十八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3.增加处罚或问责的内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以下处罚或问责的内容: ①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二条)。 ②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新法第七十三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③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四条)。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五条)。 ⑤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第八十六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三)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加大职业病人的保障力度 1.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劳动者可自主选择诊断机构。一方面新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并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新法明确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新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2.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并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另一方面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就是说,在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职业病诊断,方便劳动者、简化了诊断程序。此外,新法还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新法第四十七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3.规定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新法第四十八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5.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 ①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新法第五十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6.职业病人可申请救助。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新法第六十二条)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四)病种“扩容”惠及民生,“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1.病种“扩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定义由原来的“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新法第二条第2款)。
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 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用人实体的劳动从业人员放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一字之差便扩大了职业病的保护范围。 2.“高危粉尘”写入法条。粉尘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主要职业危害之一,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高位粉尘”列入法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新法第二十条)。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国家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逐步理顺、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渐趋完善、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队伍不断壮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强、企业职业卫生投入逐步加大、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逐渐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当前职业危害问题仍然突出,职业卫生形势依然严峻。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一)职业危害事件频繁发生 2009年以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社会影响较大的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1.广西马山县返乡农民工矽肺病事件 2009年1月,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广西马山县上千农民工在海南某些金矿打工,返乡后600人进行体验,有 225人确诊患矽肺病,已经死亡14人。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2.云南水富县返乡农民工群发矽肺病事件 2009年3月,媒体报道,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赴安徽省凤阳县从事石英砂加工的77人中12人因矽肺病相继死亡,30人被诊断为矽肺。 3.江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群发性血铅超标事件 2009年11月20日,《江西日报》披露,江西抚州东乡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572名职工进行血铅检测,有438人血铅浓度超标,其中189人达到铅中毒诊断值。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4.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重大矽肺病事件。2010年6月28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报道,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至2010年7月2日,这家公司先后共有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例,另外,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人。 5、江苏“毒苹果”事件。2011年2月,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苹果公司首度承认其在华供应商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后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进行了工伤等级认定。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6.甘肃古浪农民工尘肺病事件 。2011年2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尘肺之痛》,报道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2009年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有将近1/3的人病情严重,到目前为止,已经死亡11人,另有数人病情加剧 。古浪县出具的尘肺病人务工情况调查表显示,124名尘肺病人中,有117人最后在马鬃山金矿工作,但无务工证明难索赔 。 从全国来看,这一事件并非孤例。据测算,尘肺病死亡人数已超过矿难死亡人数两倍。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7. 广州多例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2012年2月,羊城晚报金羊网、中国广播网等网站相继报道,自2011 年12 月以来,广州市不少医院陆续发现1,2—二氯乙烷中毒病人,这些病人均是鞋厂、皮包厂的外来务工人员,从事着与胶水直接接触的“流水线工序”。截至2012年2月27日,共发现39人中毒,死亡4人。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二)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的人群多 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010年11月9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长沙举行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说: 中国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 中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三)职业病患者总量大、发病率高 据卫生部门统计,新中国成立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死亡149110例,现患527431例;累计报告职业中毒47079,其中急性职业中毒24011,慢性职业中毒23068例。 2009年新发职业病18128例,比2008年增加了4384例;2010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27240例 ,比2009年增加9112例。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 由于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有限,再加上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特别是广大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因为无知被伤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与大量的“未报告”和“隐性”职业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病例数。 随着我国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不断强化,职业病报告病例数今后几年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四)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大 职业危害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用于诊断、治疗、康复的费用也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国际劳工组织(ILO) 指出,全球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5万亿美元,约占全球GDP的4%。2010年我国GDP为39.8万亿元人民币,如果照此估计,我国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高达1.5万亿元。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五)农民工成为职业病主要受害群体 我国有近两亿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差,加上职业病本身具有“潜伏期长”、“发病滞后”等特点,致使很多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往往在调整务工单位或返乡之后才发现明显症状,给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早期治疗带来很大难度,成为受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六)职业危害转移严重 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快速转移 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 由经济较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由国外向国内转移 一些企业转移职业危害,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有些企业通过将有毒有害工序转给中小企业,或以1年至3年为周期成批解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等方式转嫁、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加重了职业病危害。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七)新型职业病日趋出现 目前,我国IT、生物医药等新型行业由于使用特殊原料,引发了一些新型职业病。 2008年06月27日,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报道,江苏一家生产手机液晶显示屏的企业,一名工人从事将一些金属粉喷在液晶屏幕模板上的工作,两年后,他就经常咳嗽、呼吸困难、喘不过气来,经医院检查发现,其肺部布满雪花点状的白色颗粒物。专家表示,这是国内首例因为吸收”铟“而导致肺中毒的职业病患者。
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这种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7个月,目前尚无有效的办法根治 。 “铟”是一种稀有金属,是制作液晶显示器和发光二极管的原料,这种元素因为稀少,比黄金还贵,而铟的毒性比铅还强。 目前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LED液晶显示器都到国内来生产,由此出现的新型职业病值得高度关注。
四、职业卫生管理概述 (一)职业卫生相关概念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三)职业卫生工作原则 (四)职业卫生工作目标 (五)职业卫生工作内容 (六)职业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
(一)职业卫生相关概念 1.职业卫生定义 2.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因素定义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4.职业病定义 5.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6.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7、职业禁忌定义
1.职业卫生定义 职业卫生 : 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 职业卫生工作的首要职责和任务是以人群和作业环境为对象,识别、评价和控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创造安全、卫生和高效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1.职业卫生定义 “职业卫生”又称“职业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industrial hygiene) 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卫生”(labour hygiene) 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 这一术语 我国自建国以来曾称这门学科为“劳动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将“职业卫生”一词表述为“职业健康”,并正式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中明确,“劳动卫生”与“职业卫生”是同义词。
2.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因素定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①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氯、一氧化碳、苯、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 1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氯、一氧化碳、苯、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②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湿、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和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磁波辐射),如电磁场、无线电波、微波等;电离辐射(放射性辐射) ,如X 射线、α射线 、γ射线等。 ③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肤上的碳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 2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②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生产定额过高、超负荷加班加点等。 ④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光线不足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 3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无毒的工段安排在一起等; 缺乏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个人防护用品和装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③不合理生产过程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4.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医学上定义:当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
4.职业病定义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都是职业病。 两者区别: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的意义上,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即凡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统称为法定职业病。
4.职业病定义 我国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患者,一经确诊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疾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2002]108号,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10类115种职业病
4.职业病定义 2.放射性物质所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含其他) 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含其他) 1.粉尘因素所致尘肺病:13种(含其他) 2.放射性物质所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含其他) 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含其他)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6.职业性皮肤病:8种(含其他) 7.职业性眼病: 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9.职业性肿瘤:8种 10.其他职业病:5种
4.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 (2)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3)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5.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如: 核事故、放射事故、职业中毒、高温中暑等。
6.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社会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 职业健康监护属于职业卫生第二级预防的范畴,主要包括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6.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以下四类: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症; 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基础健康档案.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周期为1年) 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4)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适用于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检查。
6.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7、职业禁忌定义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预防为主 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2、防治结合 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防”,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和代价; (2)“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更主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3)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的作业场所,要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的问题。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所谓“防”中有“治”: 就是要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边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治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边及早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所谓“治”中有“防”: 就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对职业病的病因学诊断分析,找出其致病危害原因,分析发病机制、发病规律,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与教训,进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和职业卫生管理上问题作出分析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理对策和有效措施。
(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 3、分类管理 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4、综合治理 是指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采取的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立法、行政、经济、科技、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并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统一监督管理的轨道。
(三)职业卫生工作原则 职业卫生工作应遵循预防医学的三级预防原则: 1、一级预防 又称病因预防,发病前期,预防对象是职业人群。 就是使劳动者根本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即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 如改变工艺;改进生产过程;制定职业接触限值,使作业环境或生产过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人群中的易感者制定职业禁忌症等。
(三)职业卫生工作原则 2、二级预防 发病期,预防对象是职业病危害接触人。 就是当一级预防未能完全达到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已经开始损伤劳动者的健康时,应及早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做到“三早”预防,即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主要工作为早期检测损害与及时处理,防止其进一步发展。
(三)职业卫生工作原则 3、三级预防 又称为临床预防,发病后期,预防对象是职业病人。 就是对已发展成职业性疾病或工伤的患者,作出正确诊断,采取及时的、有效的治疗措施,包括及时脱离接触进行治疗,防止疾病恶化,预防并发症,防止伤残,促进健康,延长寿命。
(四)职业卫生工作目标 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规划目标。 具体控制指标共14项,与安监部门职责相关13项(标红色) 1.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2.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
(四)职业卫生工作目标 3.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7.粉尘、毒物、放射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四)职业卫生工作目标 9.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1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11.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12.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13.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14.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基本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劳动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健康。 危害识别 危害评价 危害控制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1、职业病危害的识别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常经调查进行识别,即判断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这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基本步骤。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常用方法: (1)经验法,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和原有的资料积累识别出工作场所中的有害因素;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2)类比法,参考同类工艺同类企业等条件相同的企业存在的有害因素来识别自身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 (3)工艺过程等综合分析法,通过对整个工艺过程和操作条件,以及工艺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产生中间产品、最终成品、副产物等等物质的性质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整个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2、职业病危害的评价 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即判断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主要包括接触评价和危害评价两个方面。 接触评价主要是通过弄清劳动者目前工作中接触的危害因素强度、接触频率以及接触时间,并与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比较,以此判断职业病危害程度。 危害评价主要是解决对劳动者的健康现在影响如何;不久的将来影响如何;在他们人生的工作期间影响如何;以及对后代影响如何等问题。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3、职业病危害的控制 职业病危害控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是工程技术措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的手段,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如生产中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物质,尽量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
(五)职业卫生工作任务 二是管理措施,例如,通过改变劳动者在接触有害因素的场所工作的时间、工作方式等手段,降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 三是个体防护措施,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暂时无法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降低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 1、行政管理 是指依靠职业卫生监管行政组织系统,运用行政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的方法,通过文件、规章、计划等形式,按照行政区域和组织系统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2、法律监督管理 就是通过国家或政府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规范化并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罚款、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办法对那些职业卫生问题突出、有能力治理隐患而又不听劝告的企业进行管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手段和方法 3、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运用现代预防医学和相关科学的知识和技术,对现有用人单位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条件所实施的职业卫生监督活动。通过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使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在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对其身心健康不会产生损害。 4、职业卫生宣教管理 通过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来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和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一)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 (6)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12)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1)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组织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申办职业病工伤认定,建立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登记、上报、建档;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4)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 (5)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申办有关资格证书,并负责管理; (6)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二)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5.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五、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7.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四)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8.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管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管辖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方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申报方法: 用人单位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填报纸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申报变更: 用人单位有下列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五)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9.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轻微、一般、严重)作出评价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不得随意消减。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1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3.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六)遵守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规定 1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1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措施 1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1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8.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八)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1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0.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九)强化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2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确保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十)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2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4.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十一)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救援工作 26.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7.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1.教育培训权: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教育培训权: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健康保护权: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3.危害知情权: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六、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5.拒绝违章权: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6.参与管理权: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7.要求赔偿权:对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依法享有职业病和工伤保险待遇; 8.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六、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二)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4.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