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 烈 欢 迎 2014级新同学来我校学习、深造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
湖南城市学院简介 湖南城市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第一所以“城市”命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至今已有40多年的办学历史。 学校现有校园面积1868亩,有校本部和朝阳校区两个校区,建筑面积52.2万平方米。拥有资产7.47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2亿元。建有校园网、CNKI知识网络二级站,图书馆藏书总量160多万册。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6450多人 。
学校立足行业,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突出城市主题,产学研用结合,培养为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拥有专任教师86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1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580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8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人选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优秀教师7人,省级教学名师4名,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14人,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10人,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61人。 学校立足行业,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突出城市主题,产学研用结合,培养为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现有16个学院,44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重点专业、1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2个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学科,3个省“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 。 2014年,学校面向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连续9年年度就业率达到95%以上,被评选为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现有4个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7个省级优秀实习教学基地、2个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2个省级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 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规划建筑设计成果获省部以上奖励18项,是湖南省规划设计领域获奖等级最高、奖项最多的单位。其中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拥有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科技咨询和工程咨询四项“甲级”资质。
教务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1.我校教学管理网站主要包括: (1)教务处网站(网址http://jx.hncu.net),主要用于显示新闻通知、教学管理制度查询、下载相关表格、办事指南等信息。 (2)教务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jx.hncu.net:8083) 。该网站主要实现学生选课、成绩查询、报考等级考试、教材领取查询、学生评教、考试查询等功能。学生登陆请点击用户登陆,身份选择学生,学号即为学校给每个学生分配的班级学号如1203301-01,密码为666666,验证码请填写验证码框右边图片上显示的字母或数字,字母不分大小写。登陆后,请第一时间点左边的“其它”菜单,接着点“修改个人密码”菜单,然后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请妥善保管。不修改密码有可能造成损失。如果忘记登陆密码可以找自己所在的院系的教务秘书重新初始化密码。 2.学校教学管理的大部分信息化工作都将通过上述两个网站实现,如果碰到有关问题,请首先到上述网站上寻求解决办法。
毕业证、学位证获取要求 获取毕业证的要求: 获取学位证的要求: 1.规定时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含公共选修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与其它类各2学分); 2.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 3.德育、体育合格; 4.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获取学位证的要求: 1.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取得毕业证; 3.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分(正常考试平均成绩70分,补考、重修会导致绩点降低)以上; 4.英语考试成绩达标; 5.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中等及以上; 6.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两次以上(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7.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
成绩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1.考试成绩为五级制等级的情况 优秀—4.5 良好—3.5 中等—2.5 及格—1.5 不及格—0 2.考试成绩为百分制的情况 综合成绩>=60 成绩绩点=(综合成绩-50)/10 综合成绩<60 成绩绩点=0 3.通过补考、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绩点统一认定为1.0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2013/2014届本科毕业生 毕业证、学位证获取情况 届 别 本 科 总人数 未获得毕业证 人数 未获得学位证 2013届 3686 届 别 本 科 总人数 未获得毕业证 人数 未获得学位证 2013届 3686 144 201 2014届 3711 252 265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在校学生考研组织、管理和奖励办法》 湖南城市学院 学生考研奖励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在校学生考研组织、管理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 学校奖励考研成功的在校学生。凡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领取400元/人的奖金。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湖南城市学院 学科竞赛奖励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九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省(部)级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各类协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除外),经教务处组织或审批,由学生代表湖南城市学院参加的各类学生竞赛(包括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数学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省部级赛事中取前八名的项目按照如下折算办法: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至四名等同于二等奖,第五至八名等同于三等奖)。
具体奖励标准 级别 等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个 人 团 体 一等奖 20000 40000 3000 6000 二等奖 10000 省 级 个 人 团 体 一等奖 20000 40000 3000 6000 二等奖 10000 1500 三等奖 5000 750
湖南城市学院 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开展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每个项目学校资助经费1500—2000元; 学生参加“项目”并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成绩,并记入成绩档案;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该项目的评奖活动; 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项目”中取得较好成绩者。
湖南城市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摘自:《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开课前两天为报到、注册时间),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各二级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时不能注册者,应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5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为4—7年。 第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二级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直接进入重修。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O”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二级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30学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议和校长或主管校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城市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专业能力获取情况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本专业技术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分(含)以上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品质恶劣而受到法律惩处者; 2.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未获得毕业证书;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4.受到两次以上(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6.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分; 7.未获取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者; 5.在校期间,非体育、英语、艺术类专业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Ⅰ);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Ⅱ);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考试(Ⅲ); 6.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分; 7.未获取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专业能力者; 8.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在毕业时因故不能获得毕业证书或授予学位,但符合以下条件1或2者,可在毕业后两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位, 1.毕业时,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在二门(含)以内,且大学学习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含),不及格课程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毕业时,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者; (3)受到其他省级以上(含)表彰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湖南城市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摘自: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8.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 1.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3. 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4.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8. 采用各种手段(抄写、拍照等)将考试试题带出考场外者; 9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0.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1.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传、接物品者; 12. 以各式方式在试卷、答卷上标记考生识别信息者; 13.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对考试违纪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终止考试,情节较重者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含校外代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其他作弊行为按以下处理: (1)第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直接重修; (2)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直接重修; (3)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做好考生考试违规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269号)的文件精神,考生违规舞弊信息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上报教育厅。
摘自: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 大学生学年电子注册事项 摘自: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
一、注册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预科转正、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
(二)学籍变动:升级、跳级、留降级(重修)、转学(入、出)、转专业、专升本、本转专、复学; (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及其他原因; (四)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辅修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二、注册时间 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的信息标注也要在此阶段全部完成,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每年11月初,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向学生提供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