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部 合法經營網路購物之相關法規 經濟部商業司 張展鏡 科長 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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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部 合法經營網路購物之相關法規 經濟部商業司 張展鏡 科長 98年4月21日

目錄 壹、網路商業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 貳、網路交易相關法規 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二:商業登記法之修正 三: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下之新制   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二:商業登記法之修正   三: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下之新制 貳、網路交易相關法規   一、網路交易可能涉及之法規   二、電子發票   三、網路課稅 附錄

網路商業登記與營利事業登記

一: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取得法人資格之登記 公司法 公司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商業取得主體資格之登記 商業登記 商業登 記法 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業登記

管理 營業場所之管理屬經常性工作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都計管理 建築法 建築管理 消防法 消防管理 衛生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

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制度係將登記與管理結合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商業單位 稅捐單位 都計單位 建管單位 消防單位 衛生單位 其他單位 組成 聯合作業中心 各單位依其主管法令審查符合規定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缺失 登記困難 無法保護 交易安全 業者脫法轉至地下化經濟 無法達成預期 「管理」目的 實務作業繁複 有違簡政便民原則 全球所獨有制度 影響外人投資意願

配合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配套措施 商業登記採準則主義 商業登記資料上網供相關機關與民眾查詢 商業登記核准函內為適當之附告 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提供商業登記資料予相關主管機關為管理之事項

商業登記採準則主義 § 23縮短行政時程 廢止營利事業 統一發證辦法 簡化商業登記

商業司網站 / 商業登記業務 / 縣市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 商業登記資料上網供相關機關與民眾查詢 § 26 增訂商業登記事項公示之規定 商業司網站 / 商業登記業務 / 縣市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

商業登記核准函 為適當之附告 對商業為相關 管理規定之提示

透過行政院研考會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系統提供商業登記資料予相關主管機關為管理之事項 加強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 達成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的

商業登記觀念之導正 商業登記之所在地 ≠ 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 債務之清償 訴訟之管轄 書狀之送達 營業行為之發生地

廢證後商業登記案件核准函內為適當之附告 向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 辦理稅籍登記 附告內容 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機關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商業登記資料 加強行政機關之橫向聯繫 便利行政管理事項 初期 行政機關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商業登記資料 商業登記案件核准函副知 未來

商業設立登記案件之副知單位 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 都計單 位 建管單 位 消防單 位 衛生 單 位

商業登記資本額 § 9 修正前 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 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 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資本額 修正後 廢止

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 9 所營業務之經營 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刪除§33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處罰規定

違反公序良俗 所營業務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職業範圍 不得經營 非屬營利事業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 所營業務 許可業務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 所營業務 非許可業務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非許可業務

§26 商業登記資料 公布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任何人得以查閱 名稱 組織 公示 所營業務 資本額 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姓名 分支機構之名稱、 所在地及經理人姓名

仍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按次連續處1至5萬行政罰 行為人已無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毋須處行政罰 § 31 未登記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 商業主管機關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 屆期未辦妥登記 仍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按次連續處1至5萬行政罰 行為人已無以商業名義營業或為法律行為毋須處行政罰

§ 32 應登記而未登記之行政罰 經營許可業務 應登記 依§ 32處罰 擇一從重 未登記 依許可法令處罰

經營 非許可業務 無§ 32 適用 毋需 登記 地方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應登記者 依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處罰

§ 33 逾越§ 12至 §15登記期限處1千至5千罰鍰 乃§17之規定 非屬§ 12至 §15規定範圍 停業 登記 免罰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之修正 § 36 刪除各類登記事項應備文件及商業登記事項之文件規定另於母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辦法訂定 刪除統一發證制度之會同審查及統一格式之規定 廢止商業登記證 不再核發印鑑證明書 刪除登記證費及印鑑證明規費之規定

三:廢除統一發證制度下之新制 修正法律中之「營利事業登記」文字 97.6.2報行政院審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7.7.22送立法院審查 98.1 .21總統公布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97.6.16報行政院審議 97.7.16送立法院審查 97.11.26總統公布 當舖業法 度量衡法 97.7.8報行政院審議 97.7.22送立法院審查 98.1 .21總統公布

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事項 統一發證之施行期限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行政院核定統一發證之施行期限 行政院發布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走入歷史

網路交易相關法規

一、網路交易可能涉及之法規 B2B B2C C2C 資訊流 金流 物流 電信法相關法規、廣電三法草案、著作權法、商標法、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公平交易法、刑法、營業秘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電子簽章法、消費者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濫發商業電子邦件管理條例(草案)等 金流 電子簽章法、銀行法、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稅法、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管理辦法等 物流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等 B2B 民法、刑法、電信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銀行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稅法、民事訴訟法等 B2C 民法、刑法、電信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公平交易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銀行法、消費者保護法、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民事訴訟法等 C2C 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民事訴訟法等

二、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基本概念 法源: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財政部) 定義:指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型態: 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 買/賣方加值服務中心 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 營業人向營業人開立 B2B交易活動 營業人向非營業人開立 B2C交易活動 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

B2C業者使用電子發票申請條件 一、利用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 二、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四、同意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須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憑證或申請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 五、承諾書。 六、提供新臺幣2百萬元保證金。但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繳納新臺幣5百萬元保證金。

B2C業者使用電子發票所負責任 一、於網頁、電視畫面、型錄刊物頁面明顯處,提供 整合服務平台網站連結網址 二、資訊揭露義務 三、提供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或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 機制 四、交付義務 五、對獎及寄送義務 六、影響買受人兌獎權益之賠償責任

電子發票對獎 開獎3日內  中獎訊息 持收執聯 兌獎 收到3日內  回覆發票郵寄地址 開獎10日內  營業人 寄送收執聯 (主動對獎並通知中獎者) 開獎3日內 中獎訊息  持收執聯 兌獎 收到3日內 回覆發票郵寄地址  開獎10日內 寄送收執聯 

網購249元 電子發票中200萬頭獎 得主以為遭詐騙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記者林仙怡、楊尚仁/台北報導 網購249元 電子發票中200萬頭獎 得主以為遭詐騙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記者林仙怡、楊尚仁/台北報導 花200多元,要如何才能賺到200萬元?答案就是中頭獎!最新一期的統一頭獎得主以為遭詐騙,發票頭獎得主出現在台北市,這位幸運兒在網路上購買了 249元的耳機中大獎,自己渾然不知,她買東西的網路業者通知她電子發票中了200萬頭獎,她還誤以為是詐騙集團,差一點就要報警。 臉上表情還是有些不可置信,邱小姐說,接到網購業者的中獎通知,還以為是詐騙電話,差一點就要報警,再加上沒有對電子發票的習慣,如果不是賣方通知,她很有可能就要和兩百萬擦身而過。 邱小姐表示,「那時候習慣性,電子發票我也不會去看信箱,然後宋小姐就是一直幫我確認,距離發票領獎時間還有點距離,中間也是會有點意外,所以真正如果等到發票金額有拿到手,才會真的有踏實感。」 http://www.e-paradise.ettoday.com/2007/07/30/10844-2134046.htm

統計數據

三:網路課稅基本概念 網路課稅基本概念 電子商務為買賣雙方透過網際網路而進行的商業活動,事實上買賣雙方從事的交易行為,與實體商店相同,只是交易平臺不同而已,因此電子商務課稅方式亦與一般實體交易型態無太大差異。 爭議問題:網路拍賣  

網路拍賣課稅標準 拍賣個人二手商品或日常使用品 綜合所得稅:不須申報。 營業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無申報問題 。 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無 申報問題。

財政部於2007年修正營業稅最低起徵點,由6萬元調高為8萬元 網路拍賣課稅標準 每月平均收入 8 萬元以下(非二手商品) 綜合所得稅:以銷售額的 6% 計算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營業稅:未達最低起徵點,無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不須申報 。 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不須申報。 財政部於2007年修正營業稅最低起徵點,由6萬元調高為8萬元

網路拍賣課稅標準 商家每月平均收入 8 ~ 20 萬元 一時貿易:賣家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此時僅有個 人綜合所得稅問題 綜合所得稅:以銷售額的 6% 計算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非一時貿易:賣家須辦理營利登記,將產生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1、營業稅: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以銷售額的 1% 為營業稅 ,由國稅局按季(1、3、5、7、10)開徵。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按一般稅額 (5%) 規定,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 2、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簡易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商家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年收入界於240萬~ 3000萬元 網路拍賣課稅標準 商家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年收入界於240萬~ 3000萬元 營業稅: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5%) ,按期申報,進項稅額得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錄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98年01月21日 商業登記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98年01月21日

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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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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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續)

商業登記法(續)

商業登記法(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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