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劳动合同法》解读 ——员工流动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 主讲教师: 韩智力
主要内容 1. 离职:劳动关系冲突高发期 2. 法律赋予员工流动的自主权 3. 辞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4. 哪些情形辞职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5. 单位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 7. 什么情况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8. 单位不能解除哪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离职:劳动关系冲突的关键环节 订立合同 入职 履行变更合同 在职 解除终止合同 离职
员工的流动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赋予两种辞职权利: A.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赋予两种辞职权利: A.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残疾人辞职案例 31岁的朱立(化名)系智力残疾人。2008年,朱立经弟弟介绍到重庆市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从事手推车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第二次与朱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3月9日。 2010年5月14日,朱立回家后再也没去上班,之后到公司办理了自动离职手续。其父认为朱立辞职时监护人不在场,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超市则表示并不知道朱立是残疾人,朱立上班时跟正常人没有区别,与朱立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监护人在场。 结果究竟如何?
违法辞职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2)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违法时的辞职权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 即时解除,没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某橡胶制品公司在3月底进行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时, 查出公司有二名职工患有乙肝(小三阳), 公司担心传染,便给予了二人各6个月的医疗期, 并每月照常发放他们的基本工资,。到本月初医疗期满后, 公司仍担心乙肝会在公司内传染,便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 按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给了二个人经济补偿金。 但二人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原来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上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分析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这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视这两名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是否还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工作。 如果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则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应低于6个月工资;若患重病的,还应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额外支付医疗补助费的100%)。
案例 杨先生和李小姐都是肢体残疾人,他们共同服务于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杨先生在公司内的职位是业务咨询代表,李小姐则负责前台引导和接线。 青云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共有正式员工10人,其中残疾人员工2人。公司成立后,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定,依法对该公司免于收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该公司主动雇佣残疾人的事迹进行宣传,有效提升了该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该公司始终未对门口的台阶进行无障碍改造。
案例 2010年1月,公司以杨先生工作绩效不佳为由,将其转至综合部门,并不给他指派具体的岗位;2010年5月,该公司以严重亏损为由进行裁员,拒绝与杨先生、李小姐二人续签劳动合同,实际裁员人数也是2人。 杨先生和李小姐非常气愤,认为自己按质按量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不比别的员工差,为什么公司要将自己裁员,为此一定要向公司讨个说法。 13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3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需优先留用的人员 1. 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1. 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的义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 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人员。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张某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某国营企业工作。2000年1月,张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因病多次住院,住院天数达411天。合同期满后该企业未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张某从事临时工作。 2008年6月,该企业终止了与张某的用工关系。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张某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讨论问题 张某的劳动关系能否终止? 该企业是否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离职手续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1. 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合同; 2. 劳动者依法退休; 3. 劳动者自己原因辞职; 4. 劳动者死亡或宣告失踪、死亡; 5. 双方同意续签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禁止用人单位解雇的情形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2001年10月25日,赵某在为某环卫中心建垃圾房时,临近垃圾房工地的房屋墙壁突然倒塌,将赵某砸伤。赵某住院治疗期间,该环卫中心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用。2002年3月2日,因无力负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赵某被迫出院。环卫中心随即通知他,因不能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2003年4月2日,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属二级(伤残率90%)。因伤病在身,又无钱治疗。2002年10月,赵某将环卫中心告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伤治疗费用等合计人民币80万元,并且认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1. 某环卫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赵某各项工伤治疗、补助费用; 2. 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结 1. 解除劳动合同是平等权利义务; 2. 依法流动和淘汰是前提和基础; 3. 维护权益需要清晰了解法律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