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辅导报告 颜华 2016年1月
对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和“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被誉为“史上最全、最严党纪”。真正实现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主要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亮点 四、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配色方案修改: 配色方案在【格式】-->【幻灯片设计】-->【配色方案】-->【编辑配色方案】下调整。 LOGO的添加: Logo添加修改在【视图】-->【母版】-->【幻灯片母版】下调整。直接选择logo图片删除或修改。 字体格式的设置: 括标题和文本格式的设置在【视图】-->【母版】-->【幻灯片母版】下调整。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 1、原条例出台时间久,有些新的腐败行为找不到处罚依据。 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新阶段,原来的《处分条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关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 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存在嫁接不畅、水土不服等问题。 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体例基本参照《刑法》,而刑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在制度定位、制度目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处分条例》很多方面“嫁接不畅、水土不服”,内容大而全,庞杂繁琐,党纪特色不明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背景 3、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 纪检系统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例如原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专门以一个章节11个条款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提出相关问题,两个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效力层级不清,需要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修订原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在2014年10月25日召开的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条例》,不断完善管党治党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2015年1月13日 北京 京西宾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2015年9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修订工作小组都认真研究、反复论证,逐一推敲、字斟句酌,力求精益求精。 2015年9月29日 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会议决定,根据审议情况对《条例》修订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呈报党中央审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过程 2015年10月8日 中南海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政治局常委会其他同志对《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了重要意见。最终提交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条例》充分吸收了关注度高、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一系列实践和理论重大创新成果。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亮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亮点 1、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亮点 2、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新修订的亮点 3、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四、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
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分则之政治纪律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政治纪律篇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政治纪律篇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政治纪律篇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六十七条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组织纪律篇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廉洁纪律篇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则之工作纪律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工作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工作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则之生活纪律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生活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生活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生活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之生活纪律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