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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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2011-08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和统计法 统计工作 统计资料 统计学 *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信息、监督、咨询 *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四)统计行政规章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是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现代化进程; 四、统计法的作用 * 一是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现代化进程; * 二是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三个方面)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三个方面)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两个方面) 四、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四个方面)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三个方面)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 (分类、特点) 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 (分类、特点) 国家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 *二、民间统计调查 (特点)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概念 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内容、法律效力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分为国家、地方和部门和其他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的概念 *一、普查 人口普查(10年1次 0 ) 农业普查(10年1次 6) 经济普查(5年1次 3、8) 二、抽样调查 三、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 合法性 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谁组织统计调查 谁管理统计资料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制度 (一)审核、签署 (二)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范围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主要目的).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公布制度、权限)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主要目的)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公布制度、权限)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 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五个方面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三个方面 *四、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意义 国家行政许可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单纯制度内容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四个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四个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特征: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 *种类: 1、警告 2、罚款

(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 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三)通报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三个)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 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三个) 二、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二节 *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处理)、结案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 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概念及特征(5个)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概念及特征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应诉

第四节 统计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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