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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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

一、档案接收工作概述 1、档案接收工作的必要性 2、档案接收工作的依据 3、有计划的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二、档案接收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1、进馆档案价值的鉴定 2、进馆档案案卷质量检查 3、档案装具的使用

1、档案接收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接收工作:在此专指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工作。 一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全部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二是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的史料中心。 三是档案接收工作是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基础。

2、档案接收工作的依据 接收档案是档案馆的法定职责。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档案管理)和(三)(开发利用)略

三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档案馆制度建设)

移交档案也是被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段规定县级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第三段是延期和提前移交档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罚则)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市综合档案馆,略) (二) 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专门档案档案馆,略) (四)(重大活动档案,略) 第三十四条 (处罚)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有计划的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一是建章立制,做好档案接收准备工作 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收集制度》、《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实施细则》,重新修订《房山区档案馆关于收集档案范围规定》,进一步规范档案的接收工作。 重点介绍《收集档案范围》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档案接收工作,加强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优化本地区档案信息资源结构,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区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档案馆制定接收档案单位名册,并根据机构改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档案接收名册,明确档案接收和征集范围,统筹规划接收档案进馆时间。 第二条 区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具体范围是: 1、区委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所属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3、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4、区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形成的档案。 6、区工会、区残联、区文联、区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形成的档案。 7、经协商同意,接收同级民主党派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8、双重领导和垂直单位形成的档案。 9、区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10、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11、区属企业形成的档案。 12、区委、区政府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13、有选择地接收本地区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或具有全区性专业职责的能够反映一个地方或某方面工作的二级单位(基层事业单位)的档案。 14、接收上述所列单位中的档案。 第三条 根据本区特点,区档案馆要加强接收下列内容的档案: 1、我区各项惠民工程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 2、根据本地区特点,区档案馆有选择地接收新技术开发区或新技术企业内的重要档案,重要的区属基层企业的档案。 3、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 4、反映我区行政区划、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以及规划建设的档案材料。 5、反映本地区有关水文、地质、土壤、资源及大中型水库、农田水利建设的档案。 6、我区全面开展的各类普查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7、我区各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大型建筑、城镇建设、地下管网等工程档案。 8、反映本地区文化、文物、体育和艺术等领域的特色档案。 9、我区编史修志、党史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10、属于区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的死亡干部档案。 11、其他应当向档案馆移交的各种形式、载体的档案。

第四条 档案馆应接收与本馆接收单位历史有关的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刊物、资料与书籍。 第五条 区档案馆要注意征集反映本地区特色的档案资料: 1、选择地接收本区有典型性或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企业的档案。 2、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典型专业户、新型农合组织形成的档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我区视察的档案材料,区级领导人参加各项活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4、反映本地区的各种出版物、地方志等。 5、与本地区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有关的资料。 6、历届区领导班子领导人标准证件照。 7、著名人士的书信、笔记、手稿等档案材料。 8、与本地区有关的家谱、族谱、传记等。 第六条 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档案馆移交。撤销单位、临时机构和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以及重点工程单位形成的档案,在工作结束后6个月移交区档案馆。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解释。 附件:北京市房山区档案馆接收档案单位名册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馆档案接收名册 序号 全宗号 全 宗 名 称 1 50 房山区委办 14 67 房山区人大机关 2 51 房山区纪委 15 68 房山区政协机关 3 52 房山区直机关工委 16 70 房山区经管站 4 53 房山区委党校 17 71 房山区园林绿化局 5 54 房山区委老干部局 18 73 房山区水务局 6 55 房山区总工会 19 74 房山区农业局(区动物卫生监督局) 7 56 共青团房山区委 20 76 房山区交通局 8 57 房山区妇联 21 78 房山区工业总公司 9 59 房山区科协 22 79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房改办) 10 62 房山区工商联 23 80 房山城建集团 11 63 房山区政府办 24 81 房山区房建集团 12 65 房山区人力社保局 25 82 北京龙建集团 13 66 房山区档案局 26 84 房山规划分局

序号 全宗号 全 宗 名 称 27 87 房山区环保局 42 120 房山区检察院 28 89 房山区旅游局 43 121 房山区司法局 29 90 房山公路分局 44 122 房山公安分局 30 91 房山区民防局 45 123 房山区民政局 31 96 房山区供销总社 46 124 房山区科委 32 104 房山区外贸公司 47 125 房山区质监局 33 105 房山区财政局 48 126 房山区文委 34 106 房山区国税局 49 127 房山区教委 35 107 房山区审计局 50 128 房山区成教中心 36 108 房山工商分局 51 129 房山区卫生局 37 112 房山区地税局 52 130 房山区人口计生委 38 113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53 131 房山区体育局 39 114 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 54 132 房山区广电中心 40 117 房山区统计局 55 133 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 41 119 房山区法院 56 135 房山区琉璃河地区办事处

序号 全宗号 全 宗 名 称 57 136 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办事处 72 158 房山区南窖乡 58 137 房山区石楼镇 73 159 房山区河北镇 59 138 房山区窦店镇 74 169 房山区佛子庄乡 60 144 房山区阎村镇 75 170 房山区信访办 61 146 房山区青龙湖镇 76 171 房山区老龄办 62 148 房山区长沟镇 77 174 房山区房山中学 63 149 房山区大石窝镇 78 182 房山国土分局 64 150 房山区张坊镇 79 185 房山区农委 65 151 房山区韩村河镇 80 189 房山区委保密办(区保密局) 66 152 房山区十渡镇 81 190 北京昊远隆基总公司 67 153 房山区史家营乡 82 191 房山区史志办 68 154 房山区蒲洼乡 83 192 房山区种植中心 69 155 房山区长阳镇 84 197 房山区国资委 70 156 房山区霞云岭乡 85 199 房山区新闻中心 71 157 房山区大安山乡 86 202 房山区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610办)

序号 全宗号 全 宗 名 称 87 203 房山区旅游开发公司 102 房山区研究室 88 204 房山区残联 103 房山区委组织部 89 205 北京良乡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 104 房山区委宣传部 90 206 房山区良乡中学 105 房山区委统战部 91 207 房山区实验中学 106 房山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 92 208 房山区社区服务与管理职业学校 107 房山区文明办 93 209 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 108 房山区文联 94 210 理工大房山分校 109 房山区编办 95 211 房山区第一医院 110 房山区经济信息化委 96 212 房山区良乡医院 111 房山区商务委 97 213 房山区中医医院 112 房山区市政市容委 98 214 房山区疾控中心 113 房山区安全监管局 99 215 云居寺文物管理处 114 房山区城管大队 100 216 石花洞管理处 115 房山区高教园区办公室 101 217 房山区地震局 116 良乡物流基地管委办

序号 全宗号 全 宗 名 称 117 房山区游子联络站 132 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 118 房山区投资促进局 133 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 119 房山区园区办 134 房山区良乡镇 120 房山区社会办 135 房山区西潞街道夏庄社区 121 房山区红十字会 136 房山区西潞街道安庄村 122 房山区信息中心 137 房山区房山一小 123 房山区机关服务中心 138 房山区良乡一小 124 房山区卫生监督所 139 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125 房山区考试中心 126 北京师大良乡附中 127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 128 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 129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130 房山区粮油贸易总公司 131 房山区物资总公司(国鑫物资总公司)

二是制定档案接收计划,有序推进档案接收工作 依据有关接收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安排意见》,并据此做好每年档案接收工作的计划,按步骤有序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重点介绍《档案接收工作安排意见》 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档案接收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档案馆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档案馆应把各立档单位存放10年以上的档案列入接收范围。依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凡是本地区内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地域保存价值的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均要齐全完整地接收进馆,发挥档案馆保存档案的永久性基地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和“三化两区”建设服务。 二、档案接收工作的步骤 我区档案立档单位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把全区91个单位分为四批,每四年完成一次全部立档单位档案的接收工作。 三、档案接收工作的时间 各立档单位需将保存满10年的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区档案馆安排每年的第三季度为集中接收档案时间。

四、档案接收工作的要求 接收工作以全宗为单位,凡进馆档案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立档单位的档案按规定统一进馆,包括各门类载体的档案,不得分散,以保持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档案分类准确,组卷合理,按规定填写卷内目录、备考和案卷封面,装订结实美观。 (三)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四)对出现破损的案卷进行修复处理,对字迹褪变的文件进行复制。 (五)编制全宗介绍、档案分类方案、档案移交情况说明和交接凭证等全宗材料,随档案一同进馆。 (六)编制移交档案目录:要分别编制纸质案卷目录二套、全引目录一套及电子格式目录一套随档案一并移交进馆。 (七)接收档案时严格履行手续,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填写移交档案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双方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清单分别由接收、移交单位保管。

二、档案接收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档案价值鉴定伴随着档案工作的每个环节。从归档立卷到档案保管再到开展销毁工作,档案价值鉴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1、进馆档案价值的鉴定 档案价值鉴定伴随着档案工作的每个环节。从归档立卷到档案保管再到开展销毁工作,档案价值鉴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进馆档案再鉴定,一方面是去粗存精,优化馆藏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随着档案数量增加,空间的不足是外在因素。 档案进馆前鉴定要以“我”为主,把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档案保留下来,把反映本单位发生的重要事项形成的档案保留下来,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用辩证的方法鉴定每一份档案。

不进馆档案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馆藏结构,控制不应进馆档案进馆,区档案馆在《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一些重复性和保存价值不是很高的档案在接收时进行控制,对不接收进馆档案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重复性进馆的部分档案 1.上级党政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至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或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单位不进馆(如:市级部门下发某一工作文件由区委、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归档进馆。); 2.区普发性文件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不进馆; 3.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各立档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不进馆; 4.区干部任免档案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原则上收文单位不进馆(市级及市级以上机关下发的干部任免档案除外); 5.非区劳动及人事主管部门归档的有关招工及干部调动介绍信等文件材料不进馆(区委口、市垂直单位除外);

6.非区主管部门留存的各单位汇总上报的年度和年度以上专题统计报表不进馆(本单位产生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统计报表依保管期限和进馆范围进馆); 7.评审先进材料由主管评审工作的单位归档进馆,其他单位不进馆(市级以上除外); 8.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文件,只由区人大、政协机关决定是否为进馆范围; 9.一式多份在多个立档单位备案的文件,由主办单位归档进馆。 二、关于保存价值不高的部分档案 1.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不进馆(党委开出的介绍信存根除外); 2.工资关系介绍信、存根不进馆(市垂直单位除外); 3.收缴党、团费存根不进馆; 4.学习会、生活会和事务性工作会的会议记录不进馆; 5.本单位制定的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不进馆; 6.各单位信访材料和民事调解材料不进馆(有区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影响重大的除外); 7.各种临时性会议、活动的通知、通告及报刊、杂志征订通知不进馆; 8.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登记审核表、进修情况、成绩通知等不进馆; 9.其他一些不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不进馆。

2、进馆档案案卷质量检查 为保证进馆档案的案卷质量,就要对其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档案类别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从整体上看); 2、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合理; 3、案卷题名拟写是否准确; 4、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页号填写是否正确; 5、卷内文件有无破损及字迹严重褪变现象; 6、案卷装订是否正确结实,有无金属物,有无倒订、压字现象; 7、检索工具是否齐全(各立档单位移交档案的同时移交纸质目录案卷级一式三份、文件级一份及相应电子目录一套); 8、是否编有《全宗介绍》等,其内容是否符合编写要求(主要针对本次移交内容)。 

案卷级: 填写进馆档号

案卷级: 必须填写

见下页 文件级:

文件级:档号章 全 宗 号 66 年 度 2012 保管期限 永久 页 数 28 机 构 办公室 室编件号 158 馆编件号 入馆时填写 目录号 (代号) 1

文件级: 必须填写

编写全宗介绍的基本要求   1、立档单位历史概况:包括建立(撤销)时间,组织机构沿革,单位性质及主要职能,主要领导人任职情况等。 2、全宗档案主要内容和成份:档案的构成、形成时间和数量,档案内容简介(重点介绍有价值档案的内容),档案检索工具,档案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等。

3、档案装具的使用 (1)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9705-88 其中:6.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监制 明确规定监制权属于各级档案局,在卷皮封底下部应印上“由XX档案局监制”。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89 其中:7.卷皮、卷内表格的规格及其制成材料的质量要求 ①卷盒用牛皮纸板双裱压制,也可用黄板纸制作,外裱牛皮纸。 ②目录用纸70g以上 8.卷皮和表格制作的监制权为国家档案局。

(1)案卷级档案 印章 中号 居中 小号 居中

(2)文件级档案 中号 居中 小号 居中 中号 居中

印章 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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