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制度史 辅导教师:杨乃昆 联系方式:18560035879
一、考核说明(闭卷) (一)考试形式: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 (二)试题结构 一、考核说明(闭卷) (一)考试形式: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 (二)试题结构 试题类型共五类,包括填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
二、中国法制史复习建议 制作表格横向整理 宋 1.立法思想 (1)强干弱枝——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指导思想 (2)义利并行——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功利思想 2.主要法典 《宋刑统》 3.法律形式 律、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4.立法特点 (1)主要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2) 编敕盛行和以敕代律 5.法律特点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1)“重法地法”(2)“盗贼重法” 2.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入律 3.维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称做“红契”。宋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4.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在中央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二、中国法制史复习建议 按专题来纵向归纳 为避免不同朝代法制内容的混淆,可以按照专题来纵向归纳整理,期间的发展沿革便一目了然。 为避免不同朝代法制内容的混淆,可以按照专题来纵向归纳整理,期间的发展沿革便一目了然。 整个教材内容涉及的专题大致有: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形式、刑事立法、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继承立法、经济立法、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如“立法思想”,可作如下归纳: 夏商:神权法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 一断于法,布之于众,重其轻者→→秦朝: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汉朝:道家”无为而治”---约法省刑,轻徭薄赋/儒家”德主刑辅” →→唐朝: 礼刑并用,法令简约,宽仁慎罚→→宋朝:强干弱枝,义利双行→→明朝:重典治乱世,礼法结合,重视法制宣传→→清朝:详议明律,参以国制。
三、复习依据 1、中国法制史教材 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书 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指导
四、教材内容及重难点分析
绪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三时六类: 1、BC21世纪──BC476年,奴隶制法制(夏、商、 西周、春秋) 绪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三时六类: 1、BC21世纪──BC476年,奴隶制法制(夏、商、 西周、春秋) 2、BC475世纪──1840年,封建制法制(战国──清 朝) 3、1840年──1949年,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 北洋、国民党) 4、1851年──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农民革命政权法 制(介绍)
5、1912年1月──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制 6、1927年──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人民民 主政权法制 三、讲授方法 横向、纵向相结合
第一章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时期的刑 (BC21世纪──BC476年) 历史线索: 1、刑: 我国奴隶制时期将法称为刑, 第一章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476年) 历史线索: 第一节 奴隶制时期的刑 一、刑、法、律之沿革: 1、刑: 我国奴隶制时期将法称为刑, 如禹刑、汤刑、九刑。 2、法:古代 “法”字的初文:
许慎的《说文解字》: “廌,獬豸,兽也,似 牛一角。古者决狱, 令触不直者。 灋,刑 也,平之如水,从 水,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
春秋、战国时期,即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 直接称为法,如被庐之法,荑蒐之法(晋国法); 3、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整个封建时代都将法称为律。如秦律,九章律等等(除 唐末、五代十国和两宋称“刑统”之称外)。
二、中国奴隶制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原始习俗: 2、刑的起源: 3、礼的起源:
三、夏、商、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夏、商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1、天命:指“受命于天”。《尚书 . 召诰》记载:“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 2、天罚:指“代天行罚”。 (二)西周的“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1、明德慎罚。 2、“明德慎罚”立法思想的发展过程 ①“以德配天”的提出。 ②“敬天保民”的主张。
四、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以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①昏、墨、贼罪: 昏:己恶而掠美者。 墨:贪以败官。 贼:杀人不忌者。 ②不孝罪。 2、“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事政策。 ①概念 ②评价 3、军法。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①不恭罪(不敬罪)与暂遇奸宄罪 ②弃灰于公道罪 2、刑罚手段非常残酷 ①大量适用肉刑。 ②仅死刑一项,就有火焚、沉水、活埋、砍 头、杀人沥血等。 ③法外酷刑 A、炮烙之刑(炮烙之法)。 B、醢:把罪人剁成肉泥。 C、脯(府):把罪人处死后制成肉干 D、剖心,见《史记,殷本纪》的记载。 E、斫胫、 剔 刳 。见《封神榜》的记载。
3、官刑(又称为三风十愆)。 ①三风十愆的含义。 ②制定三风十愆的目的。 ③制定官刑的原因。 (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①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②吕侯制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司寇吕侯制定 的法律,称为吕刑。
A、赎刑。 B、赎型的范围。 C、规定赎刑的目的。 2、罪名: ①不孝不友罪:指不孝顺父母,不尊重兄长的 行为。 3、刑罚原则。 ①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②非眚(sheng)与眚(sheng),非终与惟终 原则: 眚(sheng):过失,非眚(sheng):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③悼耄不刑的原则。
4、奴隶制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 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 肉刑和死刑两种。 ①什么是肉刑?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 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②奴隶制五刑的渊源:夏朝的五刑渊源于三苗 的“五虐之刑”。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大辟) 夏五刑:黥、劓、膑(刵作军法)、大辟 商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
五、奴隶制时期刑的特点(两点): 1、残酷性。 ①从五刑看,除死刑外,其余均是肉刑。 ②从处死的方式看:活埋、沉水、炮烙之刑,醢、脯、剖心等。 2、秘密性。
六、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解体――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公布的原因 1、新兴地主阶级(封建势力)的要求。 2、各国社会改革运动的需要。 (二)成文法公布的情况: 1、郑国的铸刑书和邓析造“竹刑” 2、晋国铸刑鼎。 (三)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1、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 2、铸刑鼎遭到孔子的谴责。 (四)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顺应和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也是客观 经济发展要求。 2、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 为后来封建统治者推行“法治”创造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对推进各国政策,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起了重要作 用。
第二节 奴隶制时期的礼 一、礼的起源 1、夏商的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2、周公制礼。 二、礼的内容 第二节 奴隶制时期的礼 一、礼的起源 1、夏商的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2、周公制礼。 二、礼的内容 现以五礼来看周礼的内容。五礼包括:吉礼、凶礼、 军礼、宾礼、嘉礼五种。 1、吉礼:规定各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等级的礼节仪式。 2、凶礼:规定有关丧葬的礼仪制度。 3、宾礼:规定有关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4、军礼:规定有关治理军队和征伐方面的礼仪制度。 5、嘉礼:规定有关吉庆、喜庆活动的礼仪制度。 三、礼的基本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一)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二)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三)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
四、礼和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1、均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工具。 2、出礼入刑。 3、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 (二)区别: 1、礼、刑作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 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 ②刑不上大夫。 五、春秋时期奴隶制法的解体──礼崩乐坏 (一)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是奴隶制法解体的 根本原因。 (二)礼崩乐坏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1、王权衰落,政由方伯 2、违礼背法
第三节 奴隶制时期的民事立法 一、婚姻制度 (一)婚姻形式:夏朝无史料可查。 1、婚姻形式:商实行多妻制、西周主要是一夫一妻 制。 第三节 奴隶制时期的民事立法 一、婚姻制度 (一)婚姻形式:夏朝无史料可查。 1、婚姻形式:商实行多妻制、西周主要是一夫一妻 制。 2、媵嫁制度。 (二)婚姻成立的前提和条件 1、婚姻成立的前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成立的条件: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币 (5)请期 (6)亲迎 (三)同姓不婚原则:
二、继承制度 (一)商朝的继承制度 1、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2、商朝后期:实行嫡子继承。 (二)西周的继承制度:确立了嫡长子继承。 三、西周的质剂、傅别 (一)质剂:是西周民间交易的契约。 (二)傅别:是西周债券的名称。
第四节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夏、商、西周三代的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第四节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夏、商、西周三代的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数采取神明裁判,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①初步区别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②司寇审理的案件,诉讼双方要交纳诉讼费。 ③对诉讼的限制性规定。 2、审判: ①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②五声听诉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③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设立五过之疵。 3、判决: 4、执行:
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封建制法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一)法家的法制原则是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 1、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 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封建制法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一)法家的法制原则是战国时期的法制原则 1、事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重刑轻罪。 4、布之于众。 二、李悝的《法经》 (一)《法经》的制定。 (二)结构和内容:《法径》共六篇,盗、贼、囚、 捕、杂、具。 1、盗:是对国家、私人财产的侵犯,保护地主阶级、 财产的法律,侵犯财产罪的总括。 2、贼:政治上的犯罪和对一般人的伤害行为,是保护 地主阶级人身安全,政权稳定的法律。 3、囚、捕:相当于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
虎符高三.一四厘米,长八.九厘米,相传山东省临城出土.错金铭文“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 4、杂:对除盗贼以 外 的犯罪的规定,主要 是六禁。 ①淫禁:指违反婚姻 制度及奸非行为。 ②狡禁:指政治上的 狡诡行为。“盗符者 诛,籍其家;盗玺 者诛,议国家法令 者诛,籍其家及其 妻氏”。 符:虎符,亦称兵 符 。 玺: 《阳陵虎符》 《由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虎符高三.一四厘米,长八.九厘米,相传山东省临城出土.错金铭文“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
③城禁:翻越城墙的行 为 。 ④嬉禁:禁止赌博。 ⑤徒禁:禁止聚众集会 。 ⑥金禁:针对官史的受贿 行为。 ⑦逾制: 5、具法:是指刑罚的加 重与减轻的量刑规定。 <康熙御笔之宝 >
(三)《法经》的实质和特点 1、 《法经》的实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表明《法经》把保护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人身安 全,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作为其首要任务。 2、 《法经》的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2)《法经》不同于奴隶制法律的另一个突出特点, 是它极力维护以国君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 权制度。 (3)贯彻了封建重刑主义的原则 (四)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的法制原则和所创立的体例结构 为统一的封建法制的建立提供蓝本,奠定了中国封建 法典以刑为主的基础。 2、《法经》是封建制度取代奴隶制度的标志,对封建 制度的形成和巩固直到了积极作用。
三、商鞅变法 (一)历史背景 1、秦国的历史背景 2、商鞅生平介绍 (二)变法内容 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2、奖励农耕。 3、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中央集权制。 (二)意义 1、促进了秦国政治、经济封建改革的推行, 加以后秦始皇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2、为秦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统一封建法制 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BC221-BC206年)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制诏 4、法律答问 5、廷行事 二、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确认和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制度。 1、严厉打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谋反,群盗罪. 2、严惩一切侵犯皇权的行为:不道、不孝、不忠罪。 3、镇压一切危害皇权的思想言论,实行文化专制主义。
(二)整饬吏治,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 1、选任官吏的条件 (1)因能授官 (2)“五善” (3)其他限制性条件 2、保证连坐 3、严格官吏的考核制度 (1)定期评比制度。 (2)上计制度。 4、严惩官史其他违法渎职犯罪行为。 (1)不胜任:不能及时发现犯罪。 (2)不廉:发现犯罪活动,不敢申张法纪。 (3)不直:故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纵囚:故意枉法,使犯罪逃脱罪责。 (5)失刑:处刑不当,有失轻重。
(三)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 1、BC216年颁布“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P61 2、设置“盗徙封罪” 。 P57 3、严惩盗窃罪。 (四)维护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保证封建国家的财 政收入。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生活的 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 赋:分为田租和口赋。田租即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 税,每一顷土地交纳饲草三石、禾杆二石,还要交纳 一定数量的粮食;口赋:按成丁人口所征收的人头 税。至于交纳多少数量的人头税就现有历史文献没有 明确规定。 劳役:分为劳役和兵役。劳役是秦民为封建国家所承 担的无偿劳动。兵役是秦民为封建国家履行戍守和作 战的义务。 “更卒”一月、“正卒”一年、屯戍一年。 (五)刑法原则 P59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2)中央专门司法机关称为廷尉。 (3)御史大夫,行使最高监察权,负责监督朝廷百 官。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表现为司 法与行政的合二为一。 (二)诉讼审判 1、两种诉讼模式: (1)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相当于现在的公诉 (2)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分为公室告和 非公室告两种。 ①公室告 ②非公室告 2、审判
四、秦律的特点 (一)法律形式多样,条目繁杂。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较为偏激 (三)刑种繁多,手段残酷。 1、死刑:族、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 斩、弃市、抽肋、凿颠、定杀等。 2、肉刑:黥面、劓鼻、刖足、宫刑。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笞刑 5、髡、耐 6、迁刑 7、资刑 8、赎刑 9、废 10、谇 11、收 (四)既鼓励奴隶解放,又肯定大量奴隶制残余。
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 (BC206-AD220)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原则 1、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2、汉中期奉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思想 (二)立法活动 ①“约法三章” ②《九章律》 ③《傍章》18篇 ④《越宫律》27篇 ⑤《朝律》6篇, (三)法律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决事比)
二、汉律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镇压人民反抗活动,以维护封建统治秩 序 P72、74 1、首创大逆不道罪:包括谋反、妖言、诽谤、祝祖、 罔上、贪赃。 2、首匿罪:将犯人藏匿的罪行,为首的一般处弃市。 3、通行饮食罪:给农民起义军送食物,充当向导的行 为,处以与盗贼一样的刑罚。 4、设置沈命法和见知故纵之法 ①沈命法:如果官吏发现有群盗犯罪没有抓起或没有 发现犯罪,对官吏皆处以死刑。 ②见知故纵之法:官吏发现犯罪而不去告发,或在审 判中放纵有罪之人,犯官与罪犯同罚,而对该官吏负 有监督责任的上级官员也要连坐受罚(监临部主)。
(二)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 中央集权制,打击地 方割据势力 P72 1、树立皇帝的 绝对权威,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 设置: ①矫诏、矫制罪:纂改、诈称皇帝诏令的行为,两罪 的定罪量型有所区别。 ②废格诏令罪:阻挠皇帝命令的执行,处弃市。 ③大不敬罪:为汉首创。 ④祝诅巫蛊罪。 ⑤腹非罪。汉律首创。 2、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以 中央集权统治 ①《酎金律》 ②左官律 ③推恩令 ④阿党附益之法
(三)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 P85 1、维护父权。 2、维护夫权。 3、维护家法等级制度,在继承制度上,特别 是爵位继承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并设立了 “非正罪” (四)保护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 经济权益p76 1、严禁盗卖官田和盗窃公私田 2、度田不实罪 3、匿田罪 (五)确立起较完备的刑事原则 P79、80 1、上请原则 2、矜恤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 4、自告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三、汉朝的刑制改革 P70 (一)刑制改革的社会条件: 1、主要原因:“文景之治”。 2、直接动因:“缇萦上书”。 (二)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用笞、徒、死三种刑罚代替三 种肉刑,即:黥刑→髡钳城旦舂,劓刑→笞 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 2、景帝的刑制改革: ①减少笞数:笞三百→笞二百;笞五百→笞三百 ②颁布《箠令》:规定笞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1、中国封建法典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中国古代刑 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 2、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四、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御史大夫 4、地方司法机关 (二)审判制度 1、起诉 2、审判:采取辩告程序。 3、复审:为两种,一是乞鞫,二是奏献 (三)受儒家理论影响下形成的重要司法制度。 1、录囚制度。P92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补充: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中的“灾异谴告”主张。
“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国家之失乃始萌 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 而不知变,乃见怪 异惊骇之。惊骇之则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 2、秋冬行刑。 P92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3、大赦制度。 P92 4、《春秋》决狱。 P92 五、汉律的主要特点 (一)礼法结合。 (二)体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AD220--581年)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 时期 1、曹魏制定《新律》 2、蜀国造蜀科。 3、吴国定科条。 (二)两晋时期 1、西晋制定《泰始律》 2、东晋 (三)南北朝时期 1、南朝立法沿用晋律,无大建树。 2、北朝立法: (1)《北魏律》 (2)《北齐律》
二、“礼法结合”的发展 (一)“八议”入律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二)“官当”形成制度 (三)创“准五服以制罪” (见31)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表 高祖父 齐衰五月 曾祖姑 在室期年 出嫁缌麻 曾祖父 齐衰 曾叔伯 祖父母 缌麻 族祖姑 在室缌麻 出嫁无服 祖姑 在室小功 叔伯 小功 族叔伯 族姑 堂姑 姑 出嫁大功 父母 斩衰三年 叔伯父母期年 堂叔伯 再从侄女 再从姊妹 堂姊妹 在室大功 出嫁小功 己 身 兄弟 期年 兄弟妻小功 堂兄弟大功 堂兄弟妻缌麻 再从兄弟 再从兄弟妻无服 族兄弟缌麻 族兄弟妻 无服 堂侄女 侄女 长子 期年 长子妇期年 众子 期年 众子妇大功 侄 期年 侄妇大功 堂侄小功 堂侄妇缌麻 再从侄缌麻 再从侄妇 堂侄孙女 在室缌 侄孙女 嫡孙 期年 嫡孙妇小功 众孙 大功 众孙妇缌麻 侄孙小功侄孙妇缌麻 堂侄孙缌麻堂侄孙妇 曾侄孙女 曾孙缌麻 曾孙妇无服 曾侄缌麻 曾侄妇无服 元孙 元孙妇 缌麻无服
(四)定“重罪十条”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五)存留养亲 三、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一) (二) 四、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演变 1、中央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二)死刑奏报制度的出现。 (三)直诉形成制度。 1、概念: 2、渊源: (四)刑讯制度化 1、测囚之法 2、测立之法
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制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公元581年—公元618年)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 (二)《大业律》 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制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618年)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 (二)《大业律》 二、隋朝法制的发展和变革 (一)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二) 刑制的发展变化 (三) 继承和扩大了秦汉以来封建贵族的法律特权 1、沿袭汉魏创立的上请、“八议” 、“官当”制度。 2、创设“例减”特权。 (四)创设“十恶”制度。 三、隋朝法制的经验教训: 隋初以法制宽缓而兴盛,后期以法制苛暴而败溃。
第二节 唐朝的法制 (公元618年—公元907年)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成熟) (二) 立法活动 1、制定《武德律》 2、制定《贞观律》 第二节 唐朝的法制 (公元618年—公元907年) 一、 立法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成熟) (二) 立法活动 1、制定《武德律》 2、制定《贞观律》 3、制定《永徽律疏》 4、制定《唐六典》 (三)法律形式: 1、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 性。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的行政命令。 3、格:是帝王将对一时之事而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 令汇编。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4、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1)概念:指危害封建皇权国家和违背封建伦理道德 的十种严重犯罪的总称。 (2)适用原则 ①对犯十恶者,采取“常赦所不原”的原则,尤其是前 二、《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 (—)总则部分——名例律 1、五刑。 2、十恶制度: (1)概念:指危害封建皇权国家和违背封建伦理道德 的十种严重犯罪的总称。 (2)适用原则 ①对犯十恶者,采取“常赦所不原”的原则,尤其是前 四种犯罪,是“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②对犯十恶者,不享有八议、请、减、赎、当等法律 特权。 3、议、请、减、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4、 确立全面系统的封建刑法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同居相为隐原则 (3)轻重相举的类推原则
(二)卫禁——杂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部分, 其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及其罪名,是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的具体表现。 (三)捕亡——断狱律,相当于现代法律中的程序法 部分。 (四)唐律和效力范围 唐律《名例律》48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残 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有的教材 称为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三、唐律的精神实质及作用 (一)全面调整经济关系,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 1、确认封建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以确保均田制的推 行。 2、加强户籍管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收 入。 3、唐律对手工业、商业等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也加以 统一调整。
(二)维护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统治 1、严历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和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 行为,对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直接侵犯皇 权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 2、确认皇帝的至尊地位,严惩侵犯皇权及其人身安 全的行为。 3、整饬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政权,首置“六赃”罪 名。 (三)确认封建等级特权 1、律将社会成员划分为特权者、良人、贱人三大阶 级,并确认各个等级不同的权利、义务。 (1)特权者,指享有法律特权的统治阶层。包括法 律特权的统治阶层,如皇帝、贵族、官僚及其亲属。 (2)良人(凡人),主要是农民、无官爵的中小地 主、商人、手工业者。 (3)贱民,处于社会最低层,一般无独立人格、无 人身自由。
4、对家族成员相互侵犯的行为,依服判定罪。 2、确认贵贱、良贱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1)在婚姻关系上,禁止良贱通婚。 (2)在量刑上,实行同罪不同罚 (四)维护封建宗法家族等级制度 1、将家族内部、亲属之间违背封建纲常礼 教的行为 列入“十恶”中加以严惩。 2、赋予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 3、限制亲属间的诉讼行为 4、对家族成员相互侵犯的行为,依服判定罪。
四、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1)从刑罚体系来看: 从死刑方式看: 秦汉---------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车裂 唐律-------------斩、绞 明清----------凌迟、刺配、充军、戳尸 (2)从量刑幅度看: 本犯 缘坐亲属处死的范围 秦汉--具五刑、腰斩 ---夷三族,不分老少皆斩 明清---凌迟处死 ----不论老疾、成年男子处死 唐律--斩-----父子、年16男子处死,老疾免死
3、规范详备,科条简约 (二)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典型代表,为后世 封建立法的典范。 2、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完善。 1、在中央出现了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御 史台。 2、三司推事。 (二)诉讼制度。 1、审级与管辖。 2、告诉与受理。 3、回避制度。 4、刑讯制度。 5、复审制度。 6、执行制度。
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960年——1368年) 一、立法方面的变化 (一)制定《宋刑统》 1、“刑统”或“刑律统类” 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960年——1368年) 一、立法方面的变化 (一)制定《宋刑统》 1、“刑统”或“刑律统类” 2、《宋刑统》的特点 (1)在12篇之下,每律分门,12篇共分213门。 (2)在律疏之后,附有自唐(714年)至宋太祖建隆 三年(962年)一百多年间发布的敕、令、格、式。 (二)编敕地位的上升 (1)敕 (2)编敕 (3)律敕关系 (三)例的初步发展 1、例 2、律例关系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以重法惩治盗贼 1、在《宋刑统》中以所附的敕、令、格、式来加 重惩罚贼盗罪。 2、设置贼盗“重法地”,运用特别法规严重贼盗。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创设折杖法 2、刺配刑的泛滥 3、凌迟刑的出现 (三)确保封建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保护封建佃关系 2、保护封建的田宅典卖制度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中央设置审刑院 (二)在地方路一级设置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 各个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专管司法。 (三)御笔断罪,凡皇帝亲自判决的案件称为御笔 断罪,不许到中书省陈诉,否则以违御笔论罪。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1271年——1368年) 一、立法活动 1、《至元新格》 2、《风宪宏纲》 3、《大元通制》 4、《元典章》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1271年——1368年) 一、立法活动 1、《至元新格》 2、《风宪宏纲》 3、《大元通制》 4、《元典章》 5、《至正条格》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公开实行民族压迫和民 族歧视的政策。 1、将社会成员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 个等级,确认不同等级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1)不同等级者,实行同罪不同罚 (2)在司法上蒙古人享有特权 (3)在监禁方面享受优待
2、在政治上,维护等级制度,保证蒙古人的权力 3、设置防范人民反抗和各种法禁。 (二)确认蒙古官僚贵族占有奴婢的合法性和加强佃户 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体现了元律的落后性。 1、确认奴隶占有的合法性 2、加强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三)赋予和维护僧道的法律特权 1、在政治上的特权 2、在经济上的特权 3、在司法上,享有特殊待遇 (四)宽纵官吏,是元朝的一大特色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大宗正府 2、宣政院 3、枢密院 4、监察机关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一、立法概况 (一)“重典治国,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 2、礼法并用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一、立法概况 (一)“重典治国,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 1、“重典治国” 2、礼法并用 (二)立法活动 1、《大明律》 (1)《大明律》的制定 (2)《大明律》的发展变化 ①在法典编撰体例上,《大明律》改变了隋唐以来 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了以中央吏户礼兵刑 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大明律》共7篇30卷460条。
②、在《大明律》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 图”,便于查阅检索。 第一, “二刑图”包括五刑之图和狱具之图 。五刑之 图是关于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等级及加减 的标准的图表。狱具之图是关于笞、杖、讯杖、枷、 杻、索、镣等七种刑具的制作材料、大小、重量和行 刑部位的图表。 第二, “八礼图”,有关丧服制度的八个图表。丧服总 图规定了五等丧服制;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 夫族图;妾为家长族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 图;外亲服图;妾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 ③、规定“变更祖制罪”
2、《明大诰》的编纂 (1)概念:《明大诰》就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至洪 武二十年间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其主要内容是 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 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 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 件。 (2)渊源:《明大诰》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 式——诰。诰的含义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 词。 (3)《明大诰》的特点: (4)制定《明大诰》的目的: 3、条例的编纂 (1) 例:是作为判案件依据的判例或事例。 (2)条例是将具体的例整理编纂后上升为通行全国 的“条例”。 4、制定《明会典》
二、明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实行“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量刑原则,维护 专制皇权。 1、重其重罪 2、轻其轻罪 3、大兴文字狱,实行思想文化高压政策来维护专制皇权 (二)重典治吏,强化皇权 1、设置“六赃”罪,整饬吏治。 (1)概念 (2)处刑规定 (3)以《明大诰》中的法外酷刑严惩贪官污吏
2、严禁官员结党营私 (1)首创“奸党罪”专条。 ①概念 ②处刑规定 ③评价 (2)严禁大臣擅权选官和 内外官交结 ①严禁大臣擅权选官 ②严禁内外官交结 3、创设惩治忤旨大臣廷杖制度。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三)加强经济立法 严惩经济犯罪 1、厉行禁榷制 度。 2、颁行“一条鞭法”。 3、钱法、钞法的 制定。 4、加强商业税收 和市场管理。 ()
三、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其职权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有三司组织体系: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 (1)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 (2)大理寺是中央慎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是中央法纪监察机关,拥有监察百官和监 督,参与审判等职权。 2、地方司法机关地方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实行逐级审转、复审的制度。在省级设 立提刑按察使,掌管司法权。 3、设立厂卫特务机构 (1)锦衣卫 (2)东长、西厂和内行厂 (3)职权
(二)会审制度的发展 明清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会审制度日趋完备。 1、三司会审制。 (1)概念 (2)渊源 (3)评价 2、九卿会审制度。 3、朝审制度。 (1)概念:“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的 制度” (2)渊源: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 4、热审。 以上各种会审结果,须经皇帝裁决方能生效。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年) 一、清朝立法概述 (一)立法思想。清朝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 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年) 一、清朝立法概述 (一)立法思想。清朝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 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1、《大清律例》。清朝入关后,参照明律,历经数度 修订,编制了《大清律例》,此后立法只是定期例。 2、《大清会典》,是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 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3、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
(一)维护满人的特权,具有浓厚的民族压迫色彩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满人的特权,具有浓厚的民族压迫色彩 1、保护旗地、旗产 2、维护满人在法律上的特权 (1)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的特权 (2)满人犯罪,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断,由特别机构 进行审理。 (二)实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 1、实行政治高压政策 2、实行思想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 (1)原因: 第一,明末清初兴起的启蒙民主主义思潮,对封建专 制主义统治进行猛烈的抨击。 第二,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存在着强烈的反满意识。 (2)表现:文字狱 第一,概念。所谓文字狱,是指历史上因著书、作文、 呤诗、上疏等在文字上触犯了统治阶级而招致灾祸, 被捕入狱,甚至被处死、戮尸、株连亲属的 案件。
第二,文字狱的例子。 (三)限制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 1、实行禁榷制度 2、严厉推行海禁政策,阻碍对外贸易, 3、, 4、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秋审和朝审 (1)概念:秋审是指由三法司和九卿、詹事、科道、 大学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在每年秋后八月上旬 在天安门金水桥旁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 刑监侯案件。 (2)朝审:是指由三法司和九卿、詹事、科道、大学 士、军机大臣等主要官员,在每年霜降后十日定期会 审和复核刑部判决京城地区的死刑监侯案件。
2、不同点: (1)审理对象不同: (2)会审时间不同: (3)会审方式不同:秋审采取书面审核方式;朝审采 取将在押囚犯解至当场审录。 3、相同点: (1)会审组成人员相同; (2)会审结果相同: 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 决的案件。 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 朝审再审,一般可获得减等处罚。这类案件属于戏 杀、误杀、擅杀等案件。
可矜: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一般 可减为流刑或徒刑。适用于情有可原者或因 义愤杀人 的 案件。 留养承祀: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 老患病,无人奉养、而且本人为单丁者,可 免于 死刑。仅适用于非“十恶”案件。 (3)四种会审结果,都必须奏请皇帝裁决,才具有法 律效力。 4、评价:不仅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慎刑恤刑”思想, 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强化了 中央对司法审 判活动的监督;中央各级行政机关参与司法审判活 动,说明了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愈加严重,是封建专 制皇权极端发展的 必然结果。
第十章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的法制 (1840年——1911年) 第十章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的法制 (1840年——1911年) 一、立法概况 (一)1840年至1900年义和团运动为止,其法制的变 化主要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即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 会审公廨的建立。 (二)1900至1911年,法制的变化主要修律变法。 二、预备立宪和宪法性文件的颁布 (一)历史背景 (二)措施 1、厘定官制 (1)中央的官制改革 (2)地方的官制改革 2、《钦定宪法大纲》 (1)历史背景 (2)从结构形式看 (3)从内容上看 (4)实质
3、设立 (四)《重大信条十九信条》(简称《十九信条》) 1、历史背景及其制定 2、《十九信条》的特点 3、《十九信条》的精神实质 三、修律变法 (一)清末修律变法的动因 1、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是清末修律变法 的根本原因 2、中外反动势力在政治上的需要,是清末修律变法 的基本出发点 3、欧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传入推动清末变法 4、帝国主义关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虚伪许诺,是促使 清末修律变法的催化剂。
(二)、修律变法: 1、修律:主要是修订出《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内容特点: (1)在法典的编纂体例上,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 名称而设立的六篇分目,按顺序分为30卷。 (2)确定旧律中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改革刑制,废除了凌迟、枭首、缘坐、刺字等酷 刑,确立了过渡性五刑:罚金、徒、流、遣、死。 (4)删除了一些过时条款,出现了新罪名。 2、变法:主要指制定新法典 (1)《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改变旧律体例,将与刑律无关的条文全都删 除,并依照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篇。 第三,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刑罚制度。 第四,吸收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制度。 第五,保留了中国封建法律的传统。
( 2)《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 (3)商事单行法规和《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和《法院编制法》 (三)清末立法的意义 四、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 1、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的概念。 (2)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发展 (3)领事法院的设立 (4)领事裁判权的延续 (5)评价 2、会审公廨 (1)会审公廨概念。 (2)确立过程。 (3)会审公廨的管辖范围。 (4)评价
(二)司法制度的改革 1、司法机关, (1)在中央,刑部——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 兼理审判;大理寺——大理院,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 厅;省、京师设高等审判厅。改提刑按察使为提法 史,管地方司法行政。 2、中央在大理院设总检察厅,各级审判厅设立相应检 察厅,负责监督和提起公诉。 (三)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 2、在法律上正式区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3、实行四级三审制、公开审判、陪审和辩护制度等资产阶级的诉讼审判制度。 (四)改良监狱 1、设置罪犯习艺所 2、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月——1912年3月)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月——1912年3月) 一、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2、《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制度。 (3)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二)《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采取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的权力 2、扩大了参议员权力,加强对总统的制衡和监督 3、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程序。 (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二、南京临时政府其他革命法令、措施 (一)关于保障人权的法令 1、改变“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 3、提高女权。 (二) 关于革除封建陋习,振奋民族精神的法令 1、严禁鸦片。 2、严禁赌博。 3、劝禁缠足。 4、限期剪辫。 5、革除前清官厅称呼。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设立了临时中央审判所,作为全国 最高审判机关,后《临时约法》改为法院。
2、地方司法机关沿用清末司法改革后的体制,设省、 府、县三级审判厅,并设立同级检察厅。 (二)改革审判制度,废除刑罚体罚 四、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一)经验 1、南京临时政府在它存在的三个月内,在法制建设中 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2、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反对封建专制主义 的进步性。 (二)教训:在革命洪流中,各省大多是形式上的“独 立”,地方政权依然控制在旧官僚手中,临时政府在一 定程度上只是一个名义上的中央政权,是一个资产阶 级共和国政府的雏形,许多法律、法令都未付诸实 施。因此,没有政权的保障,任何宪法和法律都等于 零。
第十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11年) 第十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11年) 一、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又称为贿选宪法)。 二、北洋政府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一)立法方面:援用修订清末法律并颁布大量单行法规。 (二)内容方面: 1、严行镇压人民革命,限制人民自由民主权利。 2、维护买办阶级利益及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3、大量保留和恢复封建法律的内容。 (三)司法方面。 1、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2、军事审判占主导地位; 3、大量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
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一、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律渊源 1、固有法: 它继承了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法律,极 力吸取维护专制主义、家族制度、纲常礼教等封建礼 法的原则和内容,这部分法称为“固有法”。 2、继受法:大量引入外国资产阶级国家和法西斯国家 法律的原则和内容。其中引入资产阶级法律主要是引 进大陆法系的法律。 (三)立法机关: 1、立法院:国民党政府的根本法和国民政府组织法规 定,国民党的正式立法机关是立法院。它的职权是议 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媾和等重大事项 的议案。但在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 治体制下,立法院的活动只能听命于国民党中央,受 制于蒋介石。
2、国民党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及蒋介石个人也经常公 开或秘密地发布高于普通法律效力的法令、办法或手 令。 (四)立法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 根据当时的情况,国民党政府的立法活动可以分为三 个阶段: 1、1928——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是国民党法制 的创立阶段。 2、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时期,是国民党政府法 制的变化、发展时期(战时立法时期)。 3、1945——1949年,是国民党政府法制强化和崩溃阶 段。
(五) 法律体系 国民党的法律体系由成文法、判例解释例、蒋介石的手谕等几个部分组成。下面就是其具体组成部分。 1、六法全书 它是国民党政府成文法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六大主要法典及其他单行法规。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 2、国民党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的判例和解 释 。 3、国民党的党规党法和蒋介石的手谕、命令是国民党 的重要法律形式 (六)立法特点 1、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1) 1928年10月立法院成立之前,国民党中央直接 行使立法权。 (2)立法院成立之后,国民党中央仍然控制着立法权。
二、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2、 固有法与继受法相结合 3、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 (1) 特别法是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 事项的法律。 (2)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上来看,普通法的制定和 修改其立法程序在形式上要以立法院的议决,由国民党 政府正式颁布。而国民党的特别法不以立法院议决,由 直接上国民党政府公布或由军事委员会或其他各部直接 制定公布,甚至国民党中央或地方党部秘密颁发。 二、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 (一)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1、《训政纲领》 (1)历史背景 (2)《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3)实质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制定背景 (2)《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 (3)实质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2)主要内容 4、《中华民国宪法》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1、民法的制定。《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 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授用西方国家有垄断资 本主义时间的立法原则,于1929至1930年分期编制公 布。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民法的特点 (1)标榜三民主义是立法的基础,采民商合一的法典 编纂原则; (2)宣扬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民法原则是其民法 的支柱; (3)维护封建和半封建的剥削制度、保护地主官僚买 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4)维护法封建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5)维护官僚资本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和帝国主义在 华权益。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1、刑法的制定 (1)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2)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3)颁布大量的刑事单行法规、特别法。 2、刑法的特点 (1)以资产阶级罪刑法法定原则掩饰其刑法的 专横。 (2)镇压人民革命斗争,维护国民党独裁统 治。 (3)保护大地 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经济利益。 (4)维护帝国主义在华权益。
(四)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1、《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 3、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规。 4、《法院组织法》 (五)国民党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普通法院。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 院。 (3)实行三审终审制。 (4)特别法庭。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和特种刑事法庭。 2、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审检合署,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 (2)标榜国家迫诉原则扩大检察官权力。 (3)司法行政监督司法审判。 (4)诉论程序繁琐,实行“一告九不理”的“推事主义”。 (5)标榜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原则和“不干涉主义”。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一、人民民主政权革命法制概述 (一)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特点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宪法大纲的制定。 2、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普遍制定。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制定及其内容。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刑法规 1、《赣东北特区苏绒维埃暂行刑律》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1、刑法原则的发展。 2、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解放区刑事立法 1、法律形式的变化。 2、刑事打击重点的变化。 3、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经济法规和劳动法规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1、《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1、中共中央提出减租政策。
2、各抗日根据地土地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土地法 1、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土地政策的改变。 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民事法规。 (五)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五、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婚姻法规的制定,既保留了《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抗战形 势的要求而有所发展。 (三)解放区婚姻立法是抗日民主政权婚姻法规精神 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一)司法机关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六、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中央临时最高法庭 (2)地方各级裁判部。 (3)审检合署。 (4)国家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能。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1)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2)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司法处。 3、解放区的司法机关。大区、省、县三级人民法院的 设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3、陪审制度。 4、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 5、上诉制度和复核制度。 (三)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2、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3、组织形式和。 4、重要作用。 (四)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 与基本精神。
五、历年试题分析 201301试题 201307试题 201401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