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會考╱高考 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 學校講座 (2008年9月16日)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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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會考╱高考 特殊需要考生特別考試安排 學校講座 (2008年9月16日) 首頁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 公平、公正 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1. 原則  公平、公正 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除學障考生 的申請) 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 申請)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每一學年的9月份 1.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申請時間 : 每一學年的9月份  就讀中四∕中六學生[即2010年應考會考/高 考];或  就讀中五∕中七而之前未曾遞交申請的應 屆會考∕高考考生[即2009年應考會考/高考] 申請截止日期:2008年10月2日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2008年10月31日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始遞交的申請,除非考生的特殊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申請程序 - 1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 2009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 首批及第二批接獲結果通知書的申請 編號*。  2009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 首批及第二批接獲結果通知書的申請 編號*。  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 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 考評局收到資料齊備的申請後,會發出確 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申請編號將於 該通知書上列出。 申請程序 - 4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 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  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 會」處理 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 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申請程序 - 4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一般要求 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 ╱評估報 告: 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 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 ╱評估報 告: 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語 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全 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申請程序 - 3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 的證明 『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考生 醫生/專家(例如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 的證明 『校內考試特別安排資料』(附件3 )  視障考生 眼科醫生或視光師簽發的醫生證明或驗眼報告 附件3

附件3  聽障╱語障考生資料單張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聽障╱語障考生 耳鼻喉科醫生 ╱ 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包括聽力圖)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附件1  聽障╱語障考生 耳鼻喉科醫生 ╱ 聽力學家簽發的評估報告(包括聽力圖) 言語治療師簽發的言語評核報告 附件1 * 持有教育局簽發的聽力報告╱言語評核報告者可獲豁免遞交附件1 申請程序 - 4

附件1  聽障╱語障考生資料單張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學障考生  一份由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 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校長填寫 的「評估報告」 (附件2);及  於考試前3年內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 (註:曾於會考因學障而有特別安排的高考生,若申 請的特別考試安排與會考相同,可獲豁免遞交心理 評估報告;重考會考╱高考的學障考生,如要求與 往屆考試相同的特別考試安排,亦可獲豁免)  學校曾為考生於校內考試作出的特別安 排的紀錄/資料 申請程序 - 4

附件2  學障考生評估報告表格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 其他特殊需要考生 醫生/專家簽發的診斷/評估報告 附件3

特別考試安排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時 間不能作答) 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例如 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 聽障考生:自備的助聽器 申請程序 - 4

特別考試安排 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或在 格子較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作答多項 選擇題 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 的答題紙,以及格子較大的原稿紙和格 仔紙(graph paper) 特別考試安排 - 2

特別答題紙

特別考試安排 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器 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器 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應 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3. 特別試場╱考室 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 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 特別試場的考室通常可經升降機直達或位於試場 主要入口的同一樓層 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特別考試安排 - 3

特別考試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 的成績 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 資料 4. 豁免部分考試 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 的成績 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 資料 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 上 * 考生在校內獲特別安排,並不表示他們在公開考試將會獲得特別考試安排或相同的安排。 特別考試安排 - 3

證書附頁 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7年香港中學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科 目 豁免部分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 stated below in the 2007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level has an assessed element. 科 目 豁免部分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Subject Exempted part % of the subject mark 英國語文 English Language 聆聽與綜合能力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30% 證書附頁

不同類別特殊需要考生的特別考試安排

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 視障  聽障  語障 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 其他, 例如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 視障  聽障  語障 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 其他, 例如 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殘疾類別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1. 延長作答時間 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1. 延長作答時間  書寫能力有問題的考生須接受中、英文書 寫速度測試  按書寫速度測試結果釐定延長時間  上限:正常作答時間的75%(筆試)  在筆試獲延長作答時間的考生,可在部分 科目的多項選擇題試卷(即考生在作答前 需書寫計算程式的卷別 ―見下表)獲延長作答時間 及在視覺藝術科獲30分鐘延長時間 肢體殘疾 - 1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科目 多項選擇題試卷的 延長作答時間 (ETA)* 高考 高級  高補 物理卷2A 高級 經濟卷1A、2A 高補 經濟 (上述試卷包括多項選擇題及長題目) 多項選擇題部分的ETA為筆試ETA的50% 會考 電腦與資訊科技卷1A (此卷包括多項選擇題及長題目) 物理卷2 化學卷2 經濟卷2 電子與電學卷2 (上述卷別全卷均為多項選擇題) 筆試ETA的50% 數學卷2 (全卷為多項選擇題) 筆試ETA的75% * (1) 假若考生在某一多項選擇題試卷的ETA少於5分鐘,考生於該多項選擇題 考試將不獲ETA。 (2) ETA的數值以最接近而較大的5%計算。 肢體殘疾 - 2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 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2. 豁免應考部分考試  聽力測驗/口試(考生須提供文件,證明 難以應付聽力測驗/口試)  高考生如獲延長筆試時間達50%以上,可 在同日上、下午均設有3小時考卷的科目 獲安排應考節略版(abridged version)試卷 (內容大約是普通版試卷的一半),以取 代延長作答時間 ― 即獲豁免約50%的考卷 肢體殘疾 - 3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 一般是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只適 用 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3.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 視乎個別考生的需要  一般是每45分鐘設5分鐘休息時間(只適 用 於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 4.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在筆試有任何幅度的延長時間的考生,可 獲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內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肢體殘疾 - 4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時間的考生,可獲延長口試的備試時間 6. 其他,例如 5. 口試的安排 在筆試獲延長時間的考生,可獲延長口試的備試時間 6.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或安排代筆(只 適用於有嚴重肢體活動能力障礙及書寫困 難的考生)  考生可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 答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或填畫在放大的多項選擇題答題紙上 肢體殘疾 - 5

視障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1) 嚴重視障(包括:完全失明、視敏度在 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 1. 按考生提供的視力(驗眼)報告,分為: (1) 嚴重視障(包括:完全失明、視敏度在 0.1或以下,或視野在20度或以下) (2) 中度視障(視敏度在0.33或以下但高 於 0.1) (3) 輕度視障(視敏度高於0.33) (註:以考生視力較佳的一隻眼睛,經矯正後的視敏度作分類) 視障考生 - 1

視障 2. 延長作答時間 按個別考卷性質延長作答時間:  嚴重視障 - 33至75%  中度視障 - 25至33% 2. 延長作答時間 按個別考卷性質延長作答時間:  嚴重視障 - 33至75%  中度視障 - 25至33% 3. 豁免應考部分試卷 (1)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05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 高考語文科聽力測驗  高考英語運用科E部 (Practical Skills for Work and Study) 視障考生 - 1

視障 (2)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2) 完全失明、視敏度在0.1或以下或視野在 20度或以下的考生,可獲豁免應考:  會考地理科指定的地圖試題 (map reading questions) (即卷一的必 答題及卷二採用本港地形圖的10題多 項選擇題)  高考地理科卷一的必答題 視障考生 - 2

視障 4.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視力不穩定或有一隻眼睛失明的考生,可在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中途獲15分鐘休息時間 5. 試卷  點字試卷 4.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視力不穩定或有一隻眼睛失明的考生,可在90分鐘或以上的考試中途獲15分鐘休息時間 5. 試卷  點字試卷  放大(A3)試卷 6.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  點字機、放大鏡  CCTV、電腦(由學校提供)

視障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內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口試的安排 7. 聽力測驗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有較長的停頓時間  因應考卷內容或會增加停頓的次數 口試的安排  嚴重及中度視障考生:口試預備時間可獲 延長

視障 9. 其他,例如  在實驗試為色盲考生提供辨別顏色的 輔 助 9. 其他,例如  在實驗試為色盲考生提供辨別顏色的 輔 助  允許考生隔行書寫、使用行距較寛的答 題紙、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寫在答題紙上  會考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 嚴重視障的考 生在選取材料時,可以書籍代替電影或紀 錄片 視障考生 - 3

聽障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1. 按考生的聽力報告,分為 (1) 輕度弱聽 (2) 單耳弱聽 (3) 中度弱聽 (4) 中度嚴重弱聽 (5) 嚴重弱聽 (6) 深度弱聽 聽障考生 - 1

聽障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的安排 弱聽 程度 聽障定義 (聽力 損失) 筆試及實驗試 聽力測試 口試 2. 筆試/ 實驗試/聽力測試/口試/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的安排 弱聽 程度 聽障定義 (聽力 損失) 筆試及實驗試 聽力測試 口試 中學會考 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個人部分 小組討論部分 輕度 26-40dB 在特別試場應考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參考言語專家的建議 - - - 單耳 在特別試場應考及特別座位安排(安排組員坐於考生聽力較佳的一邊 ) 中度 41-55dB 中度嚴重弱聽 56-70dB 豁免應考 嚴重 71-90dB 豁免 深度 超過90dB 註: 如考生左耳及右耳的弱聽程度不同, 考評局將根據該考生聽覺較佳的耳朵的弱聽情況考慮特別考試安排。 聽障考生 - 2

聽障  聽力測驗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 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 口試  聽力測驗 特別試場的聽力測驗器材(例如聽 筒)由考評局提供,考生可在考試前試用  口試 主考員會視乎情況為考生重複問題或指 示;因應考生語音障礙程度作適當評核 3. 特殊學校的聽障考生  豁免應考聽力測驗、口試及英國語文科校 本評核  每節筆試╱實驗考試獲延長10分鐘作答 時間 聽障考生 - 3

聽障 4. 其他,例如  允許考生使用自備的助聽器  允許考生的老師在試場協助考生與監考人 員溝通 聽障考生 - 3

語障 1. 按考生的言語評核報告,分為 (1) 嚴重語障 (2) 中度語障 (3) 輕度語障 語障考生

語障 2. 口試  嚴重語障考生:  豁免應考口試  豁免參加會考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2. 口試  嚴重語障考生:  豁免應考口試  豁免參加會考英國語文科校本評核  中度及輕度語障考生:在特別試場應考口 試 ― 主考員會視乎考生的語障情況,給 予足夠的作答時間及適當的評核 語障考生

學障 1. 延長作答時間 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1. 延長作答時間  筆試:延長25% 多項選擇題考試:延長15% 聽力測驗:延長停頓時間 (註:考生如需要更長的作答時間,須提供 充分理據)  口試:延長預備時間 2. 考試中途的休息時間 每45分鐘休息5分鐘(只適用於90分鐘 或以上的考試) 學障考生 - 2

學障 3. 試卷  放大(A3)試卷  單面印製試卷  顏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 隔行或隔頁書寫 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3. 試卷  放大(A3)試卷  單面印製試卷  顏色試卷 4. 作答形式  隔行或隔頁書寫  將多項選擇題答案圈畫在試卷上  可使用行距較寛的特別答題紙 學障考生 - 2

學障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5. 其他 考生須提供充分證明供專責小組考慮,例如  以電腦代替書寫(適用於字跡難以辨認或 書寫速度極慢的考生) * 考生只能以電腦輸入文字/數字,不可使用電 腦的計算、拼字檢查、文法檢查、翻譯、詞 典、 中文輸入法中的「顯示相關字詞」、上網等功 能。 學障考生 - 2

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考生 (例如: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按個別考生的情況、評估報告及學校的資料考慮考試安排,包括 (1) 在特別試場/考室應考 (1) 在特別試場/考室應考 (2) 延長作答時間(通常不超過25%) (3) 在考試中途有短暫休息時間 (4) 放大試卷  其他殘疾情況

查詢 電話: (會考) 3628 8922 ∕ 3628 8982 ∕3628 8981 (高考) 3628 8972 ∕ 3628 8965 電郵: (會考) ce@hkeaa.edu.hk (高考) al@hkeaa.edu.hk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中學會考/高級程度會考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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