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分析(2)- 權利金收取原則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黃時中 副總經理
權利金 促參法有關權利金之規定 促參法第十一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促參法第十五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 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 促參法第十六條: 「……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 、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 促參法第四十九條: 「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屬公用事業者,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 財務計畫內擬訂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及方式: ……四、權利金之支付 …… 」
權利金設定原則 基於推動個案之政策目標、民間機構使用機關財產情形及財務收支情形衡酌決定是否計收權利金 主辦機關於辦理先期規劃及擬定招商文件時,即應針對促參案件整體財務現金流量設算,必要時,得聘請財務、工程、營運、法律等專業顧問,協助辦理相關專業審查作業,作為對主辦機關決定權利金訂定方式的參考。 1. 依工程會”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63點,權利金不一定要收
權利金設定原則(續) 權利金計收之額度,應依促參案件現金流量特性、民間合理的投資報酬率、公共建設對外收費之費率合理性以及公共建設資產價值及其機會成本試算或設定。 權利金一般分為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其設定由主辦機關秉持風險分擔、利潤共享之原則辦理。例如BOT案,考量前期投資較大,依前輕後重之方式,即開發權利金配合經營權利金的計收方式,俾利參與促參案件之民間機構得以穩定經營。
權利金 權利金的意義 利潤之分享 作為民間機構取得權利的代價 政府財產權用益收入 政府投資成本的回收
可能收取權利金範圍 內部報酬率法(Internal Rate of Return) IRR: IRR > WACC(加權平均資金成本) or Cost of Capital(自有資金要求報酬率)以上部分即為可能收取權利金範圍
可能收取權利金範圍 淨現值法(Net Present Value) NPV= NPV>0 以上部分即為可能收取權利金範圍
設定權利金考量因素 現金流量 預估報酬率 風險因素 公共政策及公益性 負權利金 招商誘因 稽察的難易度 公共政策及公益性:政府辦促參不應以權利金為考量,應以公共利益為優先。例如:高速公路休息站及機場餐飲等,不能因其具獨佔之優勢而將消費者當肥羊宰
權利金設定方式 1.開發權利金 2.經營權利金 市價法:依該筆土地市價的固定百分比。 目標搜尋法:設定民間部門所要求的內部報酬率,並以目標搜尋方式反推求得。 2.經營權利金 固定百分比:經營權利金依每年總營收百分比收取。 固定金額:每年收取固定額度的經營權利金。 變動百分比:權利金佔總營收比例級距調整。 變動金額:經營權利金額度逐年調整。
權利金實際案例 定額權利金 按比例計算權利金(一) 按比例計算權利金(二) 損益兩平點以上收取權利金 在一定範圍內收取權利金 按營業收入 按營業淨利 按稅後淨利 按比例計算權利金(二) 累進收取 累退收取 損益兩平點以上收取權利金 在一定範圍內收取權利金 投資回收後收取權利金 按特定事件收取
權利金調整機制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63點第(三)項: 規劃收取權利金之案件,應將權利金列為甄審項目,且將財務計畫是否可行及收費價格訂定之合理性列為甄審內容,並依個案特性,於招商文件(含投資契約)載明權利金定期檢討時機、調整因子或得調整情形及其調整方式與程序。 案例:高速公路通行量減少是否可調整權利金?
權利金調整機制 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權利金不應任意調整。 (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二、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三、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案例:高速公路通行量減少是否可調整權利金?
權利金調整機制 權利金調整時,由雙方依投資契約規定或就履約當時之整體經濟景氣情形、廠商經營實情及發生事由之可歸責性協議檢視權利金計收之合理性。 權利金依投資契約調整時,民間機構應檢具該案之工程、營運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於投資契約約定一定期限內向主辦機關提出協議調整,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協調委員會作出是否調整及調整金額的決定,協調不成者,循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案例:高速公路通行量減少是否可調整權利金?
權利金建議 為降低促參案之爭議性,權利金之計收現階段建議仍以貨幣計收為原則,尚不宜以其他對價方式為之;惟促參案件權利金之計收方式,是否得允許現金以外方式,諸如某種權利的取得或交換、民間機構提供其他服務(如代為維修)、以服務折換權利金或是政府入股方式等,均為促參案件中未來視個案特性可思考之權利金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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