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 2011年3月 现行的《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测绘局2001年制定并实施的,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发展,已不能满足测绘事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依据《统计法》和《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统计工作实际,经与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和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主管领导沟通同意后,于2009年8月启动了对《规定》的修订工作。 修订完成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12日经局审定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2月27日以国测规发[2010]6号文件印发执行。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 2011年3月 1 1
一、修订背景 (一)新《统计法》出台 新《统计法》是2005年5月经温家宝总理批示开始修订,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修订完成,并于2009年6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基本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核心任务是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新《统计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的法律,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法律,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的统计规则的法律。 新统计法重点是: ——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 ——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修订背景说明: 《统计法》是1983年颁布;1996年第一次修改。 新《统计法》是2005年5月经温家宝总理批示开始修订,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修订完成,于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统计法》修订的基本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核心任务是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新《统计法》更加注重统计活动各参与方权力与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更加注重统计工作过程的管理;更加注重可操作性;更加注重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对于提高统计工作科学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修订原则 (二)测绘统计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是各级测绘统计工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 二是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测绘企事业单位依法提供统计信息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修订原则 坚持依法统计,做到法规制度健全,管理体制顺畅,统计管理规范;坚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求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协调有力、保障到位;坚持测绘统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测绘行政部门管理服务,为测绘事业和产业发展服务。 当前,一些单位(部门)对统计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统计机构不够健全、职责界定不够明晰、统计力量还相对薄弱等问题,导致缺报、漏报、迟报、瞒报、虚报、错报、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测绘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 针对测绘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理顺统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依法统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测绘企事业单位依法提供统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各单位(部门)测绘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健全统计工作机构,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修订内容 (一)整体结构调整 《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共6章31条)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共6章30条) 总则 4条 7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 11条 8条 统计调查管理 6条 5条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奖励与处罚 3条 附则 2条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机 构 职 责 《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 现 状 现 状 (1) 机 构 职 责 国家测绘局对测绘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确立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机构。 没有明确具体职责。 中心承担的7项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 第三、八条 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负责指导全国测绘统计工作。具体职责有3项。 第三、九条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测绘统计工作机构,负责测绘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有11项。 第三、四、十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统计工作。 将测绘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有8项。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责: 第三条明确了 三个层次的职责定位: 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负责指导全国测绘统计工作;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测绘统计工作机构,负责测绘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统计工作。主要是管理机构的定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明确了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测绘统计工作的领导,确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设定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障测绘统计工作经费,将测绘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明确了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负责3项职责: (一)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监督重大测绘统计工作项目的实施; (二)审定测绘统计指标体系、测绘统计管理制度、测绘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测绘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协调审核年度测绘综合统计数据。 第九条明确了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11项职责: (一)制定测绘统计规章制度和测绘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管理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测绘统计报表; (三)开展测绘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四)负责测绘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管理、受权发布全国性的测绘统计资料; (六)按要求向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提供测绘统计资料; (七)负责测绘统计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推广; (八)指导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的测绘统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九)组织测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负责与国家统计局的业务联系; (十一)开展测绘统计对外交流。 第十条明确了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8项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测绘统计规章制度和测绘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管理和提供本部门的测绘统计资料; (五)负责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 (六)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七)组织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业务联系。制定制度计划、健全指标体系、统计分析、控制监督质量、发布提供统计资料、指导省级和所属单位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业务培训等。
(2) 法 律 责 任 《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 现 状 现 状 (2) 法 律 责 任 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填报统计调查表,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送实行各级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级统计数据质量。 没有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没有规定测绘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没有规定统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测绘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统计职责、确定统计负责人、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测绘统计工作、完成测绘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测绘统计资料、管理测绘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第十五条 测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其搜集、审核、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 确立了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明确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 “三个不得”。 第十一条明确了测绘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针对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明确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 依 法 统 计 《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 现状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 前规定比较笼统,没有细化。 第十二条 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测绘统计资料,召开有关测绘统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测绘统计资料,检查与测绘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测绘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测绘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统计 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依法排除和抵制行政干预。
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 现状 (4) 统 计 人 员 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岗位确需更换统计人员时,要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 多数统计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流动快已影响到统计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需要做好交接。统计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报告。 (四)关于统计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持证上岗。 2009年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在北京举办了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班,共100多人参加了培训,参加考试的有94人 ,75人取得了从业资格,通过率达到80%。云南、广西、吉林、河北等单位各专业统计人员全部取得从业资格。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是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我们一直坚持强调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但实际情况仍不容乐观。 本次会议有48个单位参加,除4个新增单位外,原有的44个单位中有7个省局(厅)调整了统计机构所在处室,11个单位调整了综合统计人员,有18人新到岗位,占38%。省级测绘统计机构承担着数据审核汇总任务,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贯彻意见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测绘统计中的大事,将成为今后十多年内测绘统计活动的基本规则框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提几点要求: (一)广泛学习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要及时将《办法》转发至各有关测绘管理部门和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同时组织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学习,采取各种方式广泛进行《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对依法统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依法统计、依法管理。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要按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切实落实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强化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以加强本单位(部门)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 《测绘统计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 完善了各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测绘统计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到各负其责; 明确了单位履行测绘统计职责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细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的权利,增强做好测绘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提出了统计机构将定期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评比的新任务,不断促进统计工作的服务能力。 贯彻意见 : 1、及时转发文件,同时组织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学习。 2、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加强统计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四)推行依法统计,开展督促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保障,不断完善统计基础建设。一是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定(稳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配备能力强、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人员有条件开展统计工作。二是加强统计教育培训,主动积极组织举办统计业务培训班,鼓励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推行依法统计,开展督促检查。 要积极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开展督促检查工作。2011年底前,各单位(部门)要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国家测绘局统计机构(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 3、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完善机构:北京、黑龙江等加挂统计机构牌子,大多数单位都没有,而且处室流动性大。 明确职责: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统计工作职责。 加强培训:各省要积极开展统计培训。如在直报系统培训中,内蒙古、浙江、湖南、河南等单位都组织的比较好。 鼓励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心的张文婷、郭晋洲已取得了中级统计技术任职资格。 4、认真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已结合单位情况转发文件、制定单位实施办法等。 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希望各单位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抓住契机,进一步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通过推行依法统计提升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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