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藉由復育(Restoration)、改善(Enhancement)、創造(Creation)或保育(Preservation)以取代因工程開發而造成生態系(或棲地)面積大小與生態功能上產生的損失 補償的簡單觀念,即是面臨不得不破壞時的情況時,應透過復育、改善、創造或保育棲地等方式,以恢復原有的生態功能與價值
生態補償分類 依生態功能分類 依補償地點分類 同質補償(In-kind) 異質補償(Out-of-kind) 現地補償(On-site) 異地補償(Off-site)
補償程序三原則 美國環保署與陸軍部在1990年的協議備忘錄中,提出補償程序三原則 生態造成衝擊時 迴避 減輕 補償 考量迴避 衝擊最小化 實施補償
無淨損失原則 (Principle of No-net-loss) 1988年於國家濕地政策論壇中建議美國濕地的最終目標 短期:在濕地之質與量方面達到無淨損失 長期:濕地之質與量方面的淨增益(Net-Gain) 無淨損失:由於工程介入造成生態系(或棲地)面積和功能損失實施補償,使得整體生態品質能維持在相同或更高之水準
荷蘭生態補償制度探討
國家生態網路 (National Ecological Network, NEN) 荷蘭國家生態網路計畫 主要自然保護區是維持生物族群繁衍所需最低限度的棲息面積,可在其旁配置自然復育區,或是在兩個主要自然保護區間創造自然復育區來連結兩區,以擴大生物棲息面積 如兩個主要自然保護區之間距離遙遠,則配以生態走廊來連結 國家生態網路 (National Ecological Network, NEN)
生態補償實施流程與單位
荷蘭之生態補償計畫
生態補償實施流程與單位
指導團體 指導團體由政府單位與民間環保團體所組成,在補償計畫草擬與執行階段,指導團體往往採取較批判的立場。環保團體一般傾向於審視計畫研提單位對自然保護的觀點,並進行全盤性的生態調查。補償計畫草稿中也包含適當時機公聽會之舉辦,以來補充指導團體的缺失
美國生態補償制度
美國補償制度發展沿革 1899 河川與港埠法案 1934 魚類與野生動物 聯合法案 1969 國家環境政策法 1972 淨水法案 1899 河川與港埠法案 在可通行水體進行挖填時須取得許可 1934 魚類與野生動物 聯合法案 陸軍工程師團需與魚類與野生動物局討論可能之衝擊 1969 國家環境政策法 要求政府單位在工程施工之前需考量減輕 1972 淨水法案 傾倒或排放物質於水體需得到許可 1990 協議備忘錄 首度提及補償銀行之可行性 1995 銀行指導書 強調補償銀行之有效性 1998 交通平等法案 國家資助之公路計畫造成濕地的衝擊,以補償銀行為首要考量
與濕地補償相關之六大政府單位進行 為期四年(2002-2005)之總檢討 國家濕地補償行動計畫 與濕地補償相關之六大政府單位進行 為期四年(2002-2005)之總檢討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 (美國陸軍工程師團) 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國家海洋與大氣署)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美國環境保護署) U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美國內政部魚類與野生動物局)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美國交通部聯邦公路總署) 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Natural Resources Conservation Service(美國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
美國生態補償型式 許可持有人負責的補償 (Permitted-Responsible Mitigation) 個案補償(Project-Specific Mitigation) 單一使用者補償銀行(Single-User Banking) 第三團體補償 (Third-Party Mitigation) 商業補償銀行(Commercial Mitigation Bank) 補償替代費(In-Lieu-Fee)
許可持有人負責之補償型式 個案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償銀行 個案補償即針對單一計畫造成的衝擊進行補償 個案補償常採用的「現地」、「同質」的補償方式,造成為人所詬病的「郵票式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償銀行 由銀行發起者尋找適當補償地點,於衝擊發生前,預先進行補償,以供後續開發單位需實施生態補償時之用 美國許多州政府交通部均建立自有的補償銀行於各集水區中以補償預期之衝擊,即是單一使用者銀行之案例
第三團體補償型式 商業補償銀行 補償替代費 當許可持有人購買補償存款時,補償銀行之補償責任即從許可持有人轉換為商業補償銀行 商業補償銀行又可依據補償存款持有單位分為公有商業補償銀行與私有商業補償銀行 補償替代費 由需實施補償之開發單位,繳交一筆資金(即補償替代費)給某一政府資源管理單位或民間保育團體,待蒐集一定數量資金後,負責進行補償
(Permitted-Responsible) 美國補償型式比較 許可持有人負責的補償 (Permitted-Responsible) 第三團體補償 (Third-Party) 補償 形式 個案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償銀行 商業 補償銀行 補償替代費 地點 現地或異地 異地 負責 單位 許可持有人 銀行發起者(私人公司或公家機關) 費用管理者(保育團體或政府單位) 補償時機與開發時機 補償活動與計畫開發同時或計畫開始之後隨即展開 取得補償存款方可進行許可的開發 補償存款賣給許可持有人後方可進行 補償於適當數量的資金蒐集後進行
補償銀行建構流程 美國濕地補償銀行是由銀行發起者所建構 在補償銀行補償之前,國家和州的政府管理單位將成立補償銀行審核小組(MBRT)來批准補償銀行的建立事宜 補償計畫書 補償銀行 審核小組 銀行協議書 執行補償 後續長期管理單位
補償銀行審核小組 補償銀行審核小組將與銀行發起者共同發展補償計畫,以確保補償銀行的建立與運作 補償銀行審核小組 陸軍工程師團 國家資源 各州 環保署 魚類與 野生動物局 國家海洋 漁業局 國家資源 保育單位 各州 地方單位
補償銀行優點 在生態面,能提供較大的生物多樣性 在管理面,行政管理單位較易管理 在執行面,減少許可過程時間並簡化流程 在經濟面,增加經濟規模 在績效面,可降低補償最低門檻 在整合面,可與集水區管理經營整合
補償銀行發展趨勢 1975-2005 補償銀行數目 1975-2000 各型式補償銀行數目 450
美國與荷蘭補償制度綜合比較 國家內容 荷蘭 美國 相關政策與法規 路網選線法案、國家生態網路、國家環境政策計畫等 國家環境政策法、補償協議備忘錄、無淨損失政策 補償責任單位 計畫研提單位 開發計畫發起人或第三團體 主要適用範圍 針對道路與生態可能衝突之處 濕地、棲地、瀕危物種 諮詢團體 內、外部團體 補償銀行審核小組 補償型式 現地補償為主 個案補償居多
美國與荷蘭補償制度綜合比較(Cont’d) 國家 內容 荷蘭 美國 優點 路網選線法案中整合進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使用分區計畫,並提供人民參與之機會 授予各省自行擬定其補償政策之權利 各式補償種類齊全 道路建設中,聯邦政府提撥經費並鼓勵使用於環境生態資源之改善計劃 缺點 無法律依據 棲地孤立效應需要更深入研究,以做為補償之依據 異地補償有時難以補償損失 未對棲地零碎化進行補償
台灣道路建設導入 生態補償制度探討
台灣未來公路計畫 台灣未來規劃之公路網,除了興建中的北宜高速公路與中二高南投段外,尚有蘇花高,以及尚在規劃階段的花東高速公路、國道中橫公路、國道南橫公路等 國道中橫公路 蘇花高 花東高速公路 國道南橫公路
台灣導入生態補償制度必要性 道路建設造成棲地零碎化現象嚴重 未來國道建設均將穿越生態敏感地區 生態補償制度可緩解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衝突
台灣道路建設實施 生態補償制度流程
道路實施補償制度流程 交通部於研議新建或擴建道路工程可行性評估階段,即召集相關參與單位與團體諮詢其專業意見,以供交通部參考,並舉辦公聽會聽取基層民意,以提出補償計畫
道路生命週期中相關參與團體 未來配合生態補償制度及新修訂之環評機制,應盡量包含可徵詢的外部團體與內部團體
外部團體與內部團體
台灣推動時程與補償內容 個案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 償銀行 第一階段 (短程) 第二階段 (中程) 第三階段 (長程) 開發行為 道路建設 政策環評中其他開發行為 各種開發行為 補償型式 個案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 償銀行 補償替代費 商業補償銀行 補償對象 濕地 道路造成之棲地損失及劣化 其他生態敏感地 瀕危動植物棲地
台灣補償制度之導入 內容 台灣 相關政策與法規 環評法施行細則、政策環評 補償責任 單位 計劃研提單位(交通部) 主要適用 範圍 溼地、棲地損失與劣化 參與協商 內、外部團體
台灣補償制度之導入 台灣 補償 形式 個案補償與單一使用者銀行 優點 採用美國多樣性之補償制度 內容 台灣 補償 形式 個案補償與單一使用者銀行 優點 採用美國多樣性之補償制度 納入荷蘭之內外部團體協商機制,以確保生態方面專業之建議 缺點 無實施經驗 法規面尚待克服
相關法規研修建議
相關法規研修─政策環評 道路建設宜在可行性評估與規劃階段即早納入生態面向之考量,故於政府擬定路網政策之初即應導入補償程序原則 故本研究建議於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中,將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增列下列條文:「道路建設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衝擊應依循補償程序原則提出迴避、減輕與補償之因應對策」 道路建設為攸關國家發展之重要公共政策,宜在可行性評估與規劃階段及早納入生態面向之考量,故於政府擬定路網政策之初即應導入補償程序
相關法規研修─國土計畫法 根據國土計畫法,國土保育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如下:「以供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使用為主,其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使用,不得妨礙劃設之目的。」 故國土保育地區仍得以興闢一定規模以下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及國防設施
相關法規研修─國土計畫法(Cont’d) 本研究建議將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下列條文:「開發涉及國土保育地區時,需確保達到棲地面積與生態品質之無淨損失」 因國土計畫法為上位計畫,上述條文之規定將促成補償制度之應用並確保國土保育地區達到國土保安與生態保育之原始劃設目的 如能將「無淨損失」之概念明訂於國土計畫法中,當可保障國土保育地區面積與功能不致減損
修法時程建議 開發行為 補償型式 補償對象 研修法案 第一階段 (短程) 第二階段 (中程) 第三階段 (長程) 道路建設 政策環評中其他開發行為 各種開發行為 補償型式 個案補償 單一使用者補償銀行 補償替代費 商業補償銀行 補償對象 濕地 道路造成之棲地損失及劣化 其他生態敏感地 瀕危動植物棲地 研修法案 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 政策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 國土計畫法 國內目前環評制度大致完備,然而若僅依據現行環評制度規範各種開發行為,則難以確保棲地品質無淨損失之目標
第一階段導入補償制度說明 項目 說明 相關法規 環評法施行細則、政策環評 補償責任單位 計劃研提單位(交通部) 主要適用範圍 溼地、棲地損失與劣化 參與單位與團體 內、外部團體 補償形式 個案補償與單一使用者銀行 優點 採用美國多樣性之補償制度 納入荷蘭之內外部團體協商機制,以確保生態方面專業之建議 缺點 無實施經驗 法規面尚待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