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务处
中办发[2016]50号文件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指示精神: 一、关于差旅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东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监督问责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事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差旅费使用和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同时保障我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双肩挑干部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因任务紧急、突发事项或当天往返等情况的公务出差,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差旅费,乘坐的交通工具单程可按对应的标准上浮一类凭票据实报销;使用其他经费报销差旅费,乘坐火车的,单程最高可按上浮至二类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予上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购买机票,应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支付和票面价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财务依据其确认的事项进行核算。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的,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按照《东南大学公务用车费核算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如前所述,因科研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确需自驾车前往的,可以自驾车出行。因其他工作公务出差的原则上不得自驾车。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三章 住宿费 因科研工作需要,对于使用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出差住宿的,住宿费可按人员类别对应的标准上浮20%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以下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按照类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以下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按照类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会议通知和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无法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只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领取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无法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只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领取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三)我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科学考察等工作的,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无法取得正规住宿费税务发票的,应取得收费方提供的收据(收条),收据应有收款人身份信息和签字及联系方式。以上两种情形均需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第一种情形,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第二种情形,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无法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或收款收据的,只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领取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四)除上述情况外,教学、科研的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按照以上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办理,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领取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了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住宿费报销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殊的,凭举办方提供的有效证明(会议通知指定酒店),在不超过一类人员公务出差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会议和培训的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凭据报销。 对于教学、科研活动出差确需打车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发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包干的市内交通费。 租车、使用公务车辆、自驾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得领取市内交通包干费用。
第六章 特殊事项
第六章 特殊事项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各类竞赛和科研训练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旅费标准执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费,按照经济便利原则,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其余人员”差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助标准减半发放;使用非财政专项资金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 本科生外出实习、社会调研、各类竞赛、科研活动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特殊事项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报销时需提供举办方出具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
第六章 特殊事项 邀请专家差旅费。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据实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报销邀请专家上述费用涉及等级、标准和审批权限等的,要求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事项 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的,交通费凭据报销,公务出行发生误餐的,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次(往返校区间除外),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确认;发放伙食补助费的需填报《常驻地市辖区内公务出行费核算审批单》。伙食补助费打入领取人银行卡中。
第六章 特殊事项 科研工作需要自驾车出差的。凭出差期间的汽油费(费用在合理范围内)、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按规定(可以确认的实际住宿天数)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无住宿费发票的,按第十七条要求执行。过路过桥费为ETC快捷支付的,凭缴费清单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领取或根据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发票据实报销,不领取包干的市内交通费。 教学、科研的其他特殊情况中,仅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的,按实际住宿天数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酒店入住明细单;仅有单程城市间交通费,没有住宿费等其他票据的,只可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仅有常驻地或出差目的地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需提供酒店入住明细单,只可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2011计划、开放课题、其他课题等项目中校外参与人员差旅费报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八章 监督问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补贴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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