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六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人权的历史发展 二战以来,人权问题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并逐步发展成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人权法。 人权思想萌芽于欧洲的中世纪,罗伯逊在《世界上的人权》中提到人权一词。 第一阶段: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人权理论,最具代表性的是“天赋人权”说,最早是格老秀斯,法国的卢梭全面系统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属于历史唯心主义范畴。
第二阶段: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从政治口号上升为政治纲领再上升为法律。如《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第三阶段:一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领域,但直至二战结束,人权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并未形成。 第四阶段:二战至今,成为国际法问题。一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将人权问题纳入世界性多边公约,二是在联合国支持下,制定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逐渐形成了国际人权法,三是人权概念有了重大发展。
二、人权概念的发展 第一代,17-18世纪时资产阶级时期形成的,主要指公民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自由。 第二代:社会主义国家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影响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如《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代: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概念。《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等
第二节 人权的内容 一、生存权:基本和首要的人权。广义上包括国家的生存权、人民的生存权、民族的生存权和个人的生存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指人民和民族的生存权,以及个人的生存权。 具体包括(1)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不受酷刑和其他非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犯罪人员有权享受人道待遇(2)和平权(3)生命再生产的权利(计划生育、婚姻家庭权)(4)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权:生存手段不得剥夺、谋生的权利、环境权
二、发展权 综合性的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 发展权的内容:发展权在各项人权中处于优先的地位 发展的目标是:使各国人民在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战争和恐怖的世界中生活,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享受公平的待遇,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的生活水平 实现发展权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实现发展目标的责任有国家责任、个人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责任 实现发展权的条件:国际社会的条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宪章、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法障碍、和平与安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的贸易条件、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加强南南合作)和国内条件
三、平等权 含义:特指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所享有的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受到公平待遇而不受歧视的权利。 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原则:不歧视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权利主体的平等:民族平等、种族平等、妇女与男子平等、易受损害阶层的平等(3)具体权利的平等:经济上的、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政治权利、法律上的平等权 。
四、民族自决权 广义指一切民族都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地处理其一切事务而不受外界统治和干涉的权利。狭义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或外国奴役下的人民,享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政治地位直至取得民族独立白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争取一切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民族自决权的解放斗争的合法性。
主权与人权 主权过时(法国卢梭在《国际公法》中完全排斥主权概念) 人权高于主权(英国人劳特派特) 人权无国界(卡特在人权外交中,逐渐形成了这一理论) 人权问题不属内政(美国) 人道主义干涉 新人道主义干涉(强权政治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