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課 法律與社會規範 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 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參、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肆、法治社會的建立
壹、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 一、社會生活中的社會互動 你聽過黑羊與白羊過獨木橋的故事嗎? 如果兩輛車一起開進狹窄的巷道要會車,怎麼辦呢? ‧社會生活是一種群體生活,在人與人的相處過程中,會與他人產生互動。 ‧由於個人力量有限,許多事無法獨自完成,因此需 要依賴與他人合作,並透過社會的分工,才能實現 個人或社會的目標。
二、社會互動需要社會規範 ‧社會規範是指人類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會 互動過程中所衍生出來,相習成風、約定俗成, 或者由人們共同制定並明確施行的行為準則。 ‧社會中每個成員都需要學習社會規範,才能融入 社會生活。
貳、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假如有兩塊相連的地,一塊畜牧者用以養牛,另一塊耕耘者用以種麥。但畜牧者所養的牛群,常越界到麥地去吃個飽。牛吃了麥會使牛肉價值增加,但種麥者卻受了損失。畜牧者見自己的牛群得益,當然是希望能對麥地的損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麥地亂吃一通,那麼在邊際上(牛吃麥最後的分量),麥地所損失的價值一定會大過牛的增值。在邊際上,畜牧對社會的損耗就會因而大過牛群增值對社會的貢獻。這兩塊地的生產總淨值也會因此受到損害。 從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倫理道德、法律命令等層面來看,應如何解決這個紛爭?何種方式較佳?
一、社會規範的種類 (一)習俗 ‧習俗早在人類原始社會中就已逐漸形成,是 人類社會出現最早、最普遍的一種社會規範。 ‧一種習俗維持得愈久長,人們就 會在互動的過程中,形成一種更 堅決要遵從這一習俗的意願。
中華民族的風俗習慣 資料來源:http://194.55.30.46/popups/popup_imageoftheday/0,,1775207_lang_4,00.html 資料來源:http://www.travel-web.com.tw/Show/Style1/News/c1_News.asp?SItemId=0271030&ProgramNo=A000001000001&SubjectNo=30394
(二)宗教 產生的驚奇和敬畏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 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 ‧在某些社會中,宗教儀式甚至形成一種習 俗。 ‧宗教是利用人類對於宇宙、人生的神祕所 產生的驚奇和敬畏心理,構成一種勸善懲 惡的教義,並用來教化世人。 ‧在某些社會中,宗教儀式甚至形成一種習 俗。
(三)道德 ‧道德是指人類共同生活時,基於倫理、善 惡等價值,對於每個人的行為舉止所形成 的規範與準則。 (三)道德 ‧道德是指人類共同生活時,基於倫理、善 惡等價值,對於每個人的行為舉止所形成 的規範與準則。 ‧道德規範是一種內化的行為規則,也會引 導個人外在的行為表現。 (四)法律 法律是一種規範,它對人的行為訂出一套強制性的規則,明定權利義務關係,以期建立社會的和平秩序。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的差異 (一)產生方式不同 (二)對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不同 ‧習俗通常來自人類在社會生活中的事實上慣行。 (一)產生方式不同 ‧習俗通常來自人類在社會生活中的事實上慣行。 ‧道德是人類從習俗中,基於良心意識逐漸發展而 成。 ‧宗教源自人類對神鬼等超世俗力量的信仰。 ‧法律則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公權力為後盾 的行為規範。 (二)對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不同 ‧倫理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一般都只規定義務,並不要 求對等的權利。 ‧法律則強調不但要善盡義務,也可要求對等的權利。 例如:民法第803條,第805條,刑法第337條規定。
(三)執行機制不同 ‧道德、習俗與宗教等社會規範的執行機制是多元 化的,由當事者自己或透過社會輿論力量進行。 (三)執行機制不同 ‧道德、習俗與宗教等社會規範的執行機制是多元 化的,由當事者自己或透過社會輿論力量進行。 ‧法律主要由政府、法院等專門的執行機構來執行。
(四)制裁手段不同 (五)規範效果不同 ‧違反道德、宗教及習俗,所受到的通常僅是良心 或社會上輿論的譴責。 (四)制裁手段不同 ‧違反道德、宗教及習俗,所受到的通常僅是良心 或社會上輿論的譴責。 ‧違反法律,則會受到國家明確而具體的制裁。 (五)規範效果不同 ‧道德、習俗與宗教通常較能由人 的思想、信仰等內心力量,積極 鼓勵其主動向善。 ‧法律規範的通常則是人的外部行 為,對於人們內心的想法,往往 無法有效的規範。
三、社會需要法律的理由 (一)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二)促使社會維持基本秩序 (一)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當人與人在互動過程中發生糾紛或衝突,而習慣、道德或宗教等其他社會規範不足以解決時,就必須訂定法令規範,建立一套行為準則,提供解決衝突的規範指引。 (二)促使社會維持基本秩序 現代社會由於組成分子複雜,不同群體有不同的習俗、信仰與道德等規範標準,為了讓社會能維持基本秩序,就需要建立一套明確而有強制性的規範標準。
(三)保障個人自由得以實現 ‧法律明確規定個人在一定範圍內能自由追求自己的 目標,而不受國家或其他人以不當的方式或理由加 以限制或侵犯。 (三)保障個人自由得以實現 ‧法律明確規定個人在一定範圍內能自由追求自己的 目標,而不受國家或其他人以不當的方式或理由加 以限制或侵犯。 ‧法律發揮制裁作用無須取得被懲罰者意願,道德卻 是經由當事人的內心才能發揮作用。 ‧法律是強制性的,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則可柔化人 的內在。
參、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面向。 ‧法律與其他行為規範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會 對違反者施以強制性的制裁。而各種社會規 漢斯‧凱爾遜(Hans Kelsen,1881-1973)‧社會的行為規範包含宗教、道德和法律三種 面向。 ‧法律與其他行為規範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會 對違反者施以強制性的制裁。而各種社會規 範對人們行為的規制,可分為直接勸導和間 接勸導兩種。 ‧「直接勸導」:不以制裁為後盾的勸導,如道德和宗教規範。 ‧「間接勸導」:是以制裁為後盾的勸導, 如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法律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 ‧廣義的成文法律:憲法、立法院通過 的法律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 ‧狹義的成文法律:由立法院通過,並 經總統公布的法律。
二、法律的位階 (一)垂直的面向 就法律位階來說,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 憲法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法律及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二)水平的面向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水平面向」:指相同效力階層的法規範。 ‧當同階層的規範相互衝突時,大多從規範位階、制定 (二)水平的面向 ‧「水平面向」:指相同效力階層的法規範。 ‧當同階層的規範相互衝突時,大多從規範位階、制定 先後,以及「普通 ── 特別」關係的規則,作為規 範取捨的標準。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特別法」:是針對特定的人、地、事制定的法令。 ‧「普通法」:是對於一般的人、地、事加以規範的 法令。
2.後法優於前法 ‧又稱為「新法優於舊法」。 ‧以兩種法律公布施行時間的先後為標準,公布施行的 時間在後的,為國家以後所決定的意思,表示其已將 先前的決定更改,這時適用後來公布施行的新法,而 不適用先前已公布施行的舊法。 ‧ 例如:對於性別歧視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九十 七年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章優先適用於就業 服務法。
三、憲法與法律的制定與修正程序 (一)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1. 制定憲法 ‧ 我國現行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 經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一)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1. 制定憲法 ‧ 我國現行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 經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 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並在 同年12月25施行。在民國38年國共內戰後, 國民政府播遷臺灣,而此一憲法亦沿用迄今。
2.修改憲法 ‧我國曾制定及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 法某些重要條款,並先後進行了七次修憲。 ‧目前我國憲法修正的程序: (1)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2)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3)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4)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 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 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二)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法律的制定: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 訂或修正。 (二)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法律的制定: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法律是由立法院來制 訂或修正。 ‧提案:(1)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 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2)立法委員經15人以上連署,也得提出法律案。(3)一般人民只能依公民投票法,創制立法原則。 ‧審查:大部分法律的制定或修正,都應經立法院各委員會 審查。 ‧讀會:(1)一讀會是法律案排入議程後,由大會主席宣付朗 讀,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2)二讀會是在大會逐條或依 次討論。(3)三讀會時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院會不得再做 內容修正,而僅能為文字的修正。 在三讀會完成後,法律要產生實質效力,還須將法律諮請 總統公布後才能發生效力。
2.法律的修正 ‧是對現行法律的部分內容,加以變更、刪 除或追加。 ‧法律修正之機關與制定之機關相同,凡有 權制定法律之機關,即有權制定隨時就相 關法律提出修正。 ‧法律修正程序,與制定程序相同。
四、法律的種類 (一)公法與私法 ‧公法:是規律「縱的關係」,即上下垂直線之生活關係, 如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公權力關係的法律。 (一)公法與私法 ‧公法:是規律「縱的關係」,即上下垂直線之生活關係, 如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公權力關係的法律。 ‧私法:是規範「橫的關係」,即所謂左右水平之生活關係, 亦即規定個人相互間,或國家與個人之間私權關係的法律。 如商事法、民法等。
‧社會法:既非公法亦非私法,而是公私法混合的第三法域又稱為「公私綜合法」。 1.目的為實現個人之實質平等,保護經濟上之弱者, 而從社會本位針對近代資本主義之私法原理,給予 公法性質之修正的法律體系,可謂「私法之公法 化」或「法律社會化」。 2.種類: (1)基於社會福利國家之理念,積極性的以國民經濟 之正常運作為目的之經濟立法,如公平交易法。 (2)為實現個人之實質平等為目的,以保護經濟上弱 者之社會立法,如消費者保護法。 (3)以維護勞工權益為目的之勞工立法,如勞動基準 法。
(二)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亦即有關實 質權利義務的法律,例如:民法與刑法。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權利及義務的程序,亦 即規定如何運用或施行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 ‧兩者間的關係,實體法為目的,程序法為手段。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應是相對而非絕對的。
肆、法治社會的建立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一)事先明定的標準 好惡,而非依據事先明定的標準。 影片欣賞-梅爾吉勃遜之「英雄本色」。 關於領主享有新娘初夜權的片段,這項權力的基礎為何? 這個案例屬於哪一種社會規範?是否合理?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民主政治欠缺法治,將成為暴民政治;而法治欠缺民主,亦將成為獨裁政治。 (一)事先明定的標準 ‧「人治」:指規範社會的準則是出自於國家統治者的 好惡,而非依據事先明定的標準。 ‧「法治」:強調國家的規範準則經由正常公開的程序 加以制定、公布,有事先明定的標準可依循。
(二)規範的決策程序 (三)責任政治的要求 ‧法治:國家的法律、命令等,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制 定、公布。而行政機關則要依據法律之規定才能執 (二)規範的決策程序 ‧人治:政府制定的政策如果由執政者個人專斷獨行。 ‧法治:國家的法律、命令等,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制 定、公布。而行政機關則要依據法律之規定才能執 行職務。 (三)責任政治的要求 ‧人治:由於權力掌握在統治者或少 數人手中,而其政策決策的後果通 常是不必負擔任何責任。 ‧法治:強調「責任政治」,執政者 的各種作為如果違法,就要受到司 法的約束規範。
(四)集權與分權 ‧人治:採集權形式的專制統治。 ‧法治:採分權形式的民主統治。 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行政、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 (四)集權與分權 ‧人治:採集權形式的專制統治。 ‧法治:採分權形式的民主統治。 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行政、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的主張。 孟德斯鳩畫像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具備法律的觀念 (二)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 為,國家就可以公權力對其施以制裁。 (一)具備法律的觀念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法律觀念,也就是以人民自由和平等之權利意識為核心內容,從而形成對法律的認同和正確認識,並身體力行。 (二)貫徹法律的強制力與妥當性 ‧法律的「強制力」:是指如果有人漠視法律而為所欲 為,國家就可以公權力對其施以制裁。 ‧法律的「妥當性」:法律之強制力需以其具備妥當性 為前提,必須透過人民或民選代表在凝聚民意共識 後,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加以制定的。
(三)落實依法統治的理念 ‧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或罷免方式行代議政治,還可以 行使憲法的創制及複決權,直接由人民制定代表實 際民意的法律。 (三)落實依法統治的理念 ‧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或罷免方式行代議政治,還可以 行使憲法的創制及複決權,直接由人民制定代表實 際民意的法律。 ‧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執行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承 擔政治責任。 ‧國家必須擁有獨立的司法機關,並由大法官扮演解 釋憲法與違憲審查的角色,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 的功能。
三、為什麼要守法 (一)法律是人民自我統治的表現 (二)合憲法律保障人民權利 ‧法律是由民選的立法機關制定,並不得與作為人民 專制社會臣民的守法是出於對統治者的恐懼感,而在民主社會公民的守法卻是在於法律所賦予的安全感。 (二)合憲法律保障人民權利 ‧法律是由民選的立法機關制定,並不得與作為人民 意志的憲法相衝突。 ‧憲法規定的通常只是抽象的基本權利,需要法律予 以具體化。人民遵守合憲法律,更能實現其基本權 利。
四、「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惡法的認定標準: ‧惡法亦法的爭議: 1.依法律是否違反正義之價值,並委之於個人良心 之確認。 2.從宗教的立場,或道德的立場來判斷良法與惡法 之界限。 ‧惡法亦法的爭議: 1.「惡法亦法」:強調秩序的價值,在廢除前必 須加以遵守和執行。 2.「惡法非法」:強調正義的價值,惡法不但不 必遵守,而且更不應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