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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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充分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第一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历史发展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一、宪法的特征与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什么是宪法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对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有特别规定。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0年11月,联邦党(federalist),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法秩序的运作。   同年12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辞职,亚当斯便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仍由联邦党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其中一部即《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 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治安法官。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于时间仓促,有一些人的任命状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霉者。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 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 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 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 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 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判决要旨 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展开。这些问题是: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那幺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 美国最高法院法庭

就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就第二个问题,判词论述到: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对他提供救济。 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

就第三个问题。判词则作出否定的结论,理由是:《司法法》第13条确实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本案这样的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权,而在本案中,马伯里也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而直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然而,该条却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相抵触;而在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下,从成文宪法的性质来说,它自然处于优越的地位,为此违宪的法律自当可视为无效。 《司法法》第13条: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所认可的情形下,有权对在合众国的权限下所设置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书。 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第2项:联邦最高法院仅仅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具有第一审的管辖权。

本案判决的意义 本判决乃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名宪法判例,其重要地位即在于为美国开创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并在美国——也在世界——奠定了法院作为成文宪法的最高阐释者和守护人的地位。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值得一提的是,那时也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 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 60多个小时之后,孙志刚非正常死亡。

直到4月25日之前,孙志刚的亲人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就此提出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 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 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庭审当天的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

6月9日的判决中,18名被告一人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其他的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耐人寻味的是,开庭前一天还发生了另外两件事。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 然而,巨款并不能够完全补偿一位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及其家人的丧子之痛。孙志刚的母亲至今仍相信着别人担心她悲伤过度而告诉她的另一种“事实”,她的儿子是死于“非典”,是死于天灾而非人祸。

2003年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孙志刚的父亲(中)在儿子孙志国(左)和律师的陪同下走进法院。

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在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但是赔偿、处分和判决,也不完全能解答最重要的答案: 孙志刚为何而死? 谁该为此负责? 孙志刚之死,到底是因人性之恶,还是因制度之祸?

美国波士顿的犹太大屠杀遇难者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德国新教牧师的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的确,只要社会迫害横行,一个人如果坐视他人被迫害而无动于衷,那么,他迟早可能也难免受到迫害。而如果在迫害与被迫害之间没有第三种选择,那么肯定就有人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迫害,通过加入迫害者队伍,成为一名迫害者来获得哪怕是暂时避免被迫害的命运。一个人如果不想被害,就要动手害人,或者在被害的同时也必须害人,这是最严重的恐怖,是恐怖的根源!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再次显示了法律的尊严。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孙志刚案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解决。 5位法律学者、3位法学博士建议全国人大调查收容遣送制度 孙志刚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两周时间里,为孙志刚案(大学生孙志刚因没有携带证件上街,被送进广州收容遣送站,几天后蹊跷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乃毒打致死),出现两次上书.

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相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这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在采访中,许志永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的这份建议书并不是一份传统意义上的上书。他们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从孙志刚事件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2003年5月,俞江、腾彪、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事件,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2、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首先,从历史上看,是先有人的权利,而后才有宪法。宪法是人权运动的产物。 其次,从价值上看,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对人权的保障。 再次,从内容上看,宪法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而人权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贾桂花肖像权案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 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 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 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3、宪法是规范和配置 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上说,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 其次,从权力的配置上说,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都由宪法明确规定。 再次,从权力的运作上说,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都应当遵循宪法设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

4、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对于政治文明的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秩序与和平,反对混乱与暴力;二是权力得到规范与控制,反对专横与任意。 政治文明古已有之,但古代政治文明与近现代政治文明有着根本的区别:近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被纳入了法律轨道,特别是宪法轨道;政治生活必须遵循和平而有序的“法律规则”;宪法被认为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的来源。

从人类政治演变的角度而言,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古代政治文明向近现代政治文明转变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类漫长的政治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1、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攻占巴士底狱

英国——不成文宪法 美国——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2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美国——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成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

温莎堡 著名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 (人权条款的先河) 就是在这里诞生的

1789年 法国 《人权宣言》

1800-1880年间,受美法影响,各国纷纷制定成文宪法(除英、匈),沙俄无宪法。均为美国式民主共和制宪法和英国式君主立宪制宪法。共同之处是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对君主权力严格限制。 20世纪20年代起,资产阶级民主政权遭到破坏,陷入民主宪政危机。

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稳定发展,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结构变化较少,但在宪法民主制度内容上发生变化。 (1)扩大公民权利范围,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2)行政权力加强 (3)违宪立法审查制度发展 (4)宪法与国际法结合

(2)前苏联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共有6篇17章90条,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0年后,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提出在中国实行宪政的要求。清政府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神圣不可侵犯,规定臣民义务,限制权利。本身不为宪法,目的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 1911年,武昌起义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仿英国君主宪章,规定皇帝总揽统治大权,扩大国会权力,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主权在民,领土划分、人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严格修改程序,后被撕毁。 北洋军阀时期。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均反映封建军阀专制独裁的基本特征。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实际上确认国民党在全国统治权及蒋介石最高独裁者地位。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照搬苏联模式,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对加强政权建设,总结根据地施政经验有重大意义。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为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国体、政体、政权机关、经济政策和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保证国营经济在五种经济成分中的领导地位,人民有较广泛的权利自由,民族政策、民族平等、区域自治。 指明了建国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新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新中国的基本政策,是建国纲领、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 宪法包括4章106条,包括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总任务的规定,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 总任务: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经济制度: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全民、集体、个体、资本家所有。 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是社会政治、经济处于过渡时期的产物。

1975年宪法 文革第9年通过,总条文30条,较54年少76条,甚至用毛泽东语录为条文。肯定了一些原则,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存在严重错误。 指导思想以阶级斗争为纲,确认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关间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缩小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左倾色彩浓厚,内容简单,规范疏漏,文词含糊,很不完善,是一部有严重错误的宪法。

1978年宪法 包括4章60条,恢复54年宪法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总任务,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原范和具体措施,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扩大公民享有权利。 总任务:本世纪内把我国建成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 粉碎四人帮后颁布,左的遗毒未清,未能纠正文革的错误理论、政策、口号,有明显缺陷的宪法,条文也不够完备严谨。

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 这部宪法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 指导思想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要特点是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指导和促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它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改 代表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

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一九九三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国家根本任务的表述改变 “市场经济”一词入宪、“计划经济”一词淡出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市场经济”一词入宪、“计划经济”一词淡出 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

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依法治国”入宪 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零零四年修宪:五个新的角度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上,此次修改是从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个人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对私人所有的财产加以保护。 第一次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一)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一)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体 政体 人民民主专政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同盟军基本力量) 工人阶级领导的(主力军)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人民代表大会 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人民内部实行民主

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 作主 ;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姚立法现象”  他用了12年连续竞选人大代表成功,他是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人大代表,他投出了潜江市第一张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他5年提交187件议案……      去年他再次自荐竞选人大代 表却遭到失利,他请求全国人大 调查选举过程,他还要竞选下一 届人大代表,他说这样做是为了 老百姓的利益,可以为老百姓多 做一点事情。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地方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5、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以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基本政策与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等方面的制度的总和。 我国宪法及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中央军委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

全国人大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    听证会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从4982件公众报名申请中遴选20人作为公众陈述人,并确定了20名听证旁听人。

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县、市、自治县、 市辖区设 专门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省自治区辖市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 监督

专门人民 高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领导 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省自治区辖市设 中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 市辖区设 专门人民 检察院 高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地区设,省自治区辖市设 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1、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1.公民、国民与人民   2.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国民、人民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般说来,公民与国民的含义相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语使用过。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公民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在于:(1)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2)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3)就一国的本国公民而言,公民权利与人权的内涵是一致的。就我国来说,本国公民的人权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生存权利、人身权利;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会经济权 (6)特定主体的权利

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据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是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特定的人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一)宪法来源于生活 (二)宪法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生活方式 (三)宪法以公民生活为终极关怀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玉苓则到工厂当工人,后下岗。 1999年,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 齐玉苓才得知,9年前她被人冒 名顶替了!   1988年,山东省滕州市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当时叫齐玉玲),通过了中专考试,但未接到通知书。 与此同时,与她同届的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晓琪,却拿着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玲”的通知书顺利入读济宁商校。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可怜的齐 玉苓则到工厂当工人,后下岗。 1999年,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 齐玉苓才得知,9年前她被人冒 名顶替了! 1999年2月,齐玉苓以侵害其 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 晓琪等告上了法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 此案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

1.全面地学习宪法知识,更深入地领会宪法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树立对宪法的权威性、宪法作用的信念和信心; 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全面地学习宪法知识,更深入地领会宪法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树立对宪法的权威性、宪法作用的信念和信心; 3.监督、促进宪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