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山西省委党校 呼旭光 2013年7月25日 山西省国控集团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 。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 ——摘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1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
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 一、什么叫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解释,职务犯罪一共有三大类53种罪名,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又增加了5个罪名,总共58个罪名。
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共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14种罪名。 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一共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枉法裁判罪、放纵走私罪等37种罪名。 第三类是侵权犯罪案件,一共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等7种罪名。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构成本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法活动是指赌博、吸毒、嫖娼和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指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其他个人的合法生活,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 。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人级别越来越高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县处级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人数明显上升。近几年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明显增多,2003年5件,2004年6件,2005年9件,2006年12件。 2003—2007年查处省部级以上官员35人,地厅级官员930人,县处级官员12964人。
2011年1月6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2010年度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通报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有关情况。 2010年1月至11月,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受到党政纪处分达119527人 。
(二)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原黑龙江省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王守信贪污案,其被认定贪污50万余元,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犯”,于1980年2月被枪决。 胡长清 544万 郑筱萸 600万 蒋勇 1796万
中石化总经理 陈同海,受贿1.9573亿元
1997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被查处,涉案金额30万元 曾锦城在任时,曾以写血书的方式给河南省委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
2000年继任的张昆桐被查处,涉案金额达100万元; 张昆桐一上任便向省委领导表示,一定要吸取前任厅长的沉痛教训,并提出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 2002年张的接班人石发亮被查处,涉案金额飙升至1900万元。 石发亮在刚上任时,提出的口号是“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成“两个原则”:“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
3、涉及领域越来越广 早期:交通 现在:项目审批、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划拨、资源开发配置、国企 、金融、高校、城市规划、煤焦、征地拆迁等
4、窝案串案越来越突出
上海社保案——38名政企要员
孙路一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凌宝亨 上海市国资委主任 陈超贤 上海市长宁区代理区长 祝均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殷国元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吴鸿玫 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 吴明烈 上海新黄浦集团总裁 王成明 上海电气集团董事长
重庆市的“风起云涌”案,指唐文(峰)、梁晓(琦)、黄(云)、蒋(勇)四人。 唐文峰:重庆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挪用公款2.18亿元、受贿982万 梁晓琦:原市规划局副局长,受贿1589万 黄云:九龙坡区区长,受贿232万 蒋勇:市规划局局长,受贿1796万
5、行政区域越来越广 13个省、市(区)的17个交通厅长
曾锦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1997年10月,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张有德,贵州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3年11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合决定执行16年零6个月。 马其伟,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6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章俊元,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2月,因“涉及经济问题”被有关部门免职,“双规” 牛和恩,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受贿250余万元并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1.1亿元,2005年1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5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处死刑;2005年1月贵州省人代会中消息说,“卢万里案进入二审程序”。 刘中山,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2000年11月,以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石发亮,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2005年1月中新社消息,石发亮受贿案查明,涉案金额3200余万,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阿曼·哈吉,新疆交通厅原厅长。2004年10月,阿曼·哈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郑道访,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0年11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昆桐,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2001年3月,因受贿100多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王兴尧,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2005年1月,新华社消息说,王兴尧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 褚之田,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1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王孝慈,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2004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晋福祥,云南交通厅原副厅长;2005年1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李向雷,广东省交通厅原副厅长;2002年4月,因受贿人民币62万元及美金1万元,后又主动自首,被判13年。
6、家族化犯罪现象多发 “夫妻、父子一同受审,同被判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毕玉玺之妻王学英 、儿子毕波 郑筱萸、妻子刘耐雪 、儿子郑海榕 、郑筱萸的儿媳妇
7、官员外逃越来越频繁 中国贪官有4000余人携50多亿美元潜逃在外 蒋基芳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原党组书记。 卢万里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许超凡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案发前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 余振东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 许国俊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 程三昌 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杨秀珠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董明玉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 蓝甫 厦门市原副市长,与赖昌星案有涉,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2000年1月21日归案。 罗庆昌 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周长青 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归案后被依法执行枪决。 陈传柏 昆明卷烟厂原厂长。
三、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筑思想防线————不想腐败 让领导干部“不想腐”,就是要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形成“不想腐”的思想道德防线。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算好七笔帐 一算“政治账”———不仅公职没了,党籍也丢了 二算“经济账”———想得到更多反而失去更多 三算“名誉账”———名誉失去就永远不会再回来 四算“家庭账”———幸福的家庭因贪婪而葬送 五算“亲情账”———亲朋好友,众叛亲离 六算“自由账”———在漫长的高墙下度过余生 七算“健康账”———以前身体健康,现在身心交瘁
曾锦春
(二)完善法律制度,准确惩治犯罪————不敢腐败 让领导干部“不敢腐”,就是要强化惩治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政治机制和社会氛围。 1、完善立法,将实际生活中具有严重犯罪危害而又“漏网”的职务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弥补法律缺失,堵塞法律漏洞。 2、严格执法,防止和纠正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造成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情况,以准确惩治犯罪。
(三)深化体制改革,铲除腐败土壤————不能腐败 让领导干部“不能腐”,就是要从源头抓起,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形成一整套“不能腐”的严格制度体系,使腐败的“成功率”大大降低。 美国纽约州州长斯皮策案件
(四)注重制度创新,标本兼治 一些地方在预防职务犯罪上迈出新步伐 如2001年8月1日我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施行 《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预防职务犯罪报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公示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2009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纪委公示新任55名副县级官员个人财产公开申报部分,2月17日,阿勒泰纪委再次公布千余县处级干部财产申报情况。
“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中纪委副书记何勇2009年3月7日参加完云南团分组审议后回应记者
“公务员财产申报后如何证明真实性非常重要,如果不能证明,一项制度仓促出台,效果不太好。” ——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2009年3月7日列席全国政协联组讨论会时表示
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两项暂行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 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 对于有配偶、子女,不是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允许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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