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講師:張智昇
兒童福利服務的範圍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支持或增強父母的能力,以適應兒童需要的服務;如被疏忽兒童的保護性服務以及未婚母親的服務。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父母對兒童應有而不足的服務;如家庭照顧、托育服務。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代替父母(部分或全部)的服務;如寄養、領養等。
兒童福利服務的主要措施 嬰幼兒日間照顧、學前兒童(幼稚園)教育方案、寄養與領養的服務、兒童機構教養、兒童的健康治療服務。 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為例:托育服務、托育補助、經濟扶助、醫療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收出養)、兒童及少年保護處育及安置、兒童及少年防治(性交易) P.s.以上文字哪部分跟性別議題有關?
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應享有家庭妥善的照顧:社會安全制度、家庭政策、兒童福利法規、托育政策 兒童應享有身心安全的保護:出生通報、尊重兒童人格尊嚴及隱私權、安全的成長環境、兒童保護服務。 兒童應享有健康成長的環境:優生保健、健康檢察、宣導父母對兒童成長的責任 兒童應享有充分教育的機會:實例分享-我的家庭 兒童應享有快樂遊戲的生活:鼓勵兒童參與遊戲活動
兒童保護服務 指兒童被虐待、忽視和剝削的情境發生時,由法定的強制性和專業的整合,依問題的本質,運用各種支持性、輔助性或替代性服務協助家庭處理。 兒童保護服務的三級預防: 1.初級預防:積極宣導,防止兒童受虐新案件的發生。(宣導對象) 2.次級預防:早期發現,縮短問題發生的期間。 3.三級預防:長期安置,治療受傷的兒童,根絕施虐的惡行。(施暴對象)
青少年的問題 內化性問題:自殺問題、自殘問題、憂鬱情緒。 外化性問題:中輟問題、危險性行為(性病、未婚懷孕、生子到貧窮與福利依賴)
少年福利服務的範圍 研習活動的需求:藝文、體育、知識等相關活動。 育樂休閒的需求 場地設備的需求:籃球場、圖書館。 輔導服務:人際、學業、情感。
少年犯罪 少年犯罪的定義:少年與社會環境之間是應不良的結果,而在法律上的意義是指少年違反某一社會規範或法令的偏差行為。 影響少年犯罪的因素:家庭、同儕團體、社會的各種機關和組織(學校和政府單位對於行為的要求各有不同)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生理論 體質論—腦部構造略有差異。 龍布羅梭理論—體態上和外型上略有差異。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生理論 體質論—腦部構造略有差異。 龍布羅梭理論—體態上和外型上略有差異。 心理缺陷理論—自我克制力低落、學習規範的能力差。 體型論—分為矮胖型、運動型、瘦弱型,並以運動型的特質較容易發生犯罪行為。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心理論 精神分析理論:超我(個人良知)及自我(調節)太弱,而不足以壓制本我(本能)和反社會趨力。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心理論 精神分析理論:超我(個人良知)及自我(調節)太弱,而不足以壓制本我(本能)和反社會趨力。 心理動力問題解決理論:偏差行為是人格特質因應內在衝突(期待與害怕)所造成的適應困難。 挫折-攻擊理論:挫折會引發攻擊的反應,藉由攻擊行為發洩緊張的情緒。 自訴動機理論:依其所從事偏差行為當時或之前的想法,來決定其犯罪行為的理由。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社會論 差別結合理論:犯罪行為由家人、同儕等親密小團體中學習而來。 少年犯罪行為原因論 —社會論 差別結合理論:犯罪行為由家人、同儕等親密小團體中學習而來。 失規範理論:個人無法尋社會正常管道得到社會地位的提升,只好以違法的方式獲得。 偏差次文化理論:某些次文化團體有獨特的價值觀,易和犯罪活動產生關聯。 社會控制理論:內省的控制力、附屬於輕密團體、趨利避害。 標籤理論:反應他人所賦予的標籤,而加深其犯罪的傾向。
課堂反思 兒童的照顧責任大多是由誰負責?為什麼? 青少年為什麼會從事那樣的遊戲和活動? 性行為的風險?誰應該負較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