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二)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 1、都十分重视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即最高一级是中央银行,第二级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不过,其地位因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其他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机构的迅速发展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取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构。
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为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 1、银行立法 包括中央银行立法和普通银行立法。 (三)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概况 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为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 1、银行立法 包括中央银行立法和普通银行立法。 2、证券立法 3、票据立法 4、信托立法 5、保险立法 6、金融监管立法
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四)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 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适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 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
三、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官商合办,由清末督办铁路事务大臣盛宣怀提议并创办,标志着我国银行现代信用事业的开始。 1905年根据清朝户部凑准的《试行银行章程》,正式成立了官办的户部银行(1908年该银行根据《大清银行则例》改名为大清银行,1912年改组为中国银行)。中国第一部金融法即1908年的《大清银行则例》。 1910年清政府颁布《铸币则例》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银本位制,但仍银元与银两并用。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废两改元,正式确立了银本位。1935年改革,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使得中国进入不兑换纸币本位时期。 此外,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票据法》,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四、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1、1949——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 (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分五个时期 1、1949——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 2、1978——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即在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此种银行体制为二级银行体制,又称中央银行体制。 3、1987——1993年为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 4、1994——2002年是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5、2003年至今是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
1、沿革 计划经济时代盛行“法律虚无主义”,以行政手段为主,无所谓金融法。 2、现状 (1)银行立法方面 (2)货币立法方面 (二)中国金融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1、沿革 计划经济时代盛行“法律虚无主义”,以行政手段为主,无所谓金融法。 2、现状 (1)银行立法方面 (2)货币立法方面 (3)票据立法方面 (4)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立法方面 (5)信托立法方面 (6)保险立法方面
(三)中国金融立法趋势 1、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法层次整体上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体系系统性差;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缺操作性;缺乏反映国际金融及监管潮流同时更维系着我国未来金融业改革发展成败的前瞻性金融法律、法规制度。 而国际上公认的“好”的金融体制应具备有效的法律体系、良好的会计标准、透明的金融制度、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规范的公司治理。
(3)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础,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挂你的单行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 2、改进 (1)研究起草出台有关立法,如《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外汇管理法》、《融资租赁法》、《期货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监管法》等等。 (2)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 (3)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础,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挂你的单行法规(条例),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 (4)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 (6)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积极着手研究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法》、《资产证券化法》、《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法》、《金融监管(协调)法》。
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它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金融衍生产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它是在传统的金融产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而来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与金融产品有关的期货或期权合同.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不是金融产品本身而是金融产品的期货或期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