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基础知识 1、货物原产地:指在生产和构成所涉及的多个国家中最后一个进行产品加工的国家,并且这个国家所进行的加工使这个产品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这个国家被称为此产品的原产地。
产地证基础知识 2、原产地证的作用: 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 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措施的依据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否的依据 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产地证基础知识 3、原产地证书种类: 一般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 专用原产地证,如纺织品证、手工制品证、烟草真实性证等
产地证基础知识 4、常见的税率 : (1)普通税率(G.T.RATE),亦称一般税率。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10倍、20倍,因而是歧视性税率,最高税率。 (2)最惠国税率(MFN RATE),亦称协定税率,一般对已建交并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这种形式的关税减让是互惠的、双向的。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 (3)普惠制税率(GSP RATE),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是最低税率。普惠制项下的出口产品,其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低约三分之一。
产地证基础知识 5、普惠制给惠国(对中国)39国: -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土耳其、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公国、日本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区域性优惠贸易及其原产地证书 第一节 _区域经济合作 第二节 _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第三节_《亚太贸易协定》 第四节 _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第五节 _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第六节 _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第七节 _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八节 _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第九节 _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第十节 _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节 区域经济合作 一、_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 二、_自由贸易区与WTO的关系 三、_我国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意义 返回
一、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 战后,发展成为世界主流,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或区域贸易协定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区域经贸安排,这些协定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据WTO专家估计,全球贸易50%以上发生在各个区域集团内部,以优于WTO最惠国待遇的条件进行。根据合作水平不同,区域经贸安排可以分为: 1. _优惠贸易安排 2. _自由贸易区 3. _关税同盟 4. _共同市场 5. _经济同盟 返回
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是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体之间建立的一种较为初级的区域经贸安排。具体作法是,各成员通过签订协定,相互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贸易给予一定程度的关税优惠。 返回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区域经贸安排最主要的形式。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促进商品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但是每个成员对区外的贸易伙伴则仍可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 具体做法:两个以上的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零关税,免配额,各自对第三方保留各自的关税。在服务贸易大部分领域,降低门槛有时间安排;在投资领域,通过一段时间,逐步取消投资领域的限制。有时间安排,一般为10年。 返回
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为高级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它要求签订协定的成员不仅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实现商品的自由流动,同时还对区外国家或经济体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拉美的南方共同市场就是比较典型的关税同盟。(在内容和性质上与自由贸易区相近,不同之处:对内对外都实行统一的关税) 返回
共同市场 比关税同盟更高的层次区域经济安排,对外也实行统一的关税,同时对内不仅是货物、服务、投资、实现了自由的流动,而且实现生产要素、人员也实现了自由流动,劳动力市场相互开放,货币政策、经济政策也逐步趋同。协调成员之间的对外经济和社会政策,逐步消除各成员之间在对外经贸政策方面的差异,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实体。欧盟是目前最为明显的共同市场。 返回
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最高形式。连经济政策也一体化(一些传统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经济政策也让步给经济同盟)。在这一阶段,区内各成员相互取消货物贸易的障碍,实现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并在经济、金融、财政和社会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欧盟正在向此迈进,欧盟已具备经济同盟的雏形。货币政策(如欧元),财政政策也趋向统一。 返回
二、自由贸易区 与WTO的关系 1. 区域性与全球性 2. 贸易条件优于WTO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返回
货物贸易领域我国企业可从自贸协定中获得的商机 在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前提下,我国和自贸伙伴国的绝大部分产品,将相互实行零关税或优惠关税。这样,作为进口方的我国企业,将有机会从自贸伙伴国找到价廉物美的货源;作为出口方的我国企业,将有机会把产品打入自贸伙伴国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
自贸协定关税减让的三种类型 零关税产品:在自贸协定生效当年或生效后第X年,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到零; 优惠关税产品:在自贸协定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 例外产品: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
自贸协定可使我国出口产品更具价格竞争力 如果我国和某国没有签署自贸协定,我国产品向该国出口时,将按最惠国税率(例如20%)征收关税。如果我国与该国已经签署自贸协定,我国产品向该国出口时,将按自贸协定税率(例如零关税)征收关税。这样的话,将使该国进口商在进口我国产品时少交20%的关税,从而提高我国产品在该国的价格竞争力。
服务贸易领域 我国企业可从自贸协定中获得的商机 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和自贸伙伴国在各自承诺的众多服务部门,相互向对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优惠待遇和条件。作为进口方的我国服务企业,将有机会更好地吸引自贸伙伴国的资金、人员、技术和服务;作为出口方的我国服务企业,可以更好地面向自贸伙伴国“走出去”,开拓当地服务市场。此外,在自贸协定中,我国和自贸伙伴国将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投资保护、人员流动、知识产权、政策透明度等方面加强交流和合作,从而为双方企业和人员进行贸易投资、增进合作交往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三、我国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意义 1、顺应潮流 2、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需要 3、抵御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的需要 4、政治、外交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要引导和推动区域合作进程,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 返回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一、_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二、_《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的主要内容 三、_中国-东盟自贸原产地标准 返回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参与国家:中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后四个国家为新成员。 参与国家:中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后四个国家为新成员。 这是我国第一个建立的自由贸易区,经济上给我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在投资服务方面也给双方提供了许多机会;在政治和外交上赢得了东南亚各国的支持,为我们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周边环境。 返回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的主要内容 2004年1月1日起,500多种农产品开始降税,称为“早期收获”计划。到06年,这些产品关税已为0。 自2005年1月1日起,作为“早期收获”计划的附加,泰国、新加坡对我出口的蔬菜水果给予零关税。 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其他的正常产品全面降税。到2010年,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立自由贸易区。而东盟的4个新成员也将于2015年与我国实现自由贸易。 返回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如期全面建成,实施成效显著。自贸区的建成拉动了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快速增长,现已互为第三大贸易伙伴。2010年1-10月,我国对东盟出口1111.4亿美元,进口1243亿美元,同比增长分别为34.9%和49%,高于同期我国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增速2.2和8.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与东盟贸易结构持续优化。我船舶、钢铁、针织服装、陶瓷制品等产品对东盟出口快速增长,并从东盟大量进口铜制品、橡胶制品、可可制品等资源型产品。目前,机电产品等占我对东盟总出口的比例由2003年的39.5%提高到目前的50%左右。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部件总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累计原产地规则(自贸区内部累计) 微小加工及处理 返回
第三节 《亚太贸易协定》 一、_《亚太贸易协定》简介 二、_《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情况 三、_《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返回
《亚太贸易协定》简介 参与国家: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亚太贸易协定》是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订立的,《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我国于1994年4月申请加入该协定,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曼谷协定》。2006年,经成员国进一步协商,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专用原产地证书格式。 返回
《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情况 我国目前享受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四国的关税减让待遇。四个国家分别列出了对中国减让关税的产品清单。如韩国的减让清单中主要是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产品、皮张、纸、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及机电产品。 返回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1、含有进口成份,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 3. 特定产品标准:最不发达成员国的产品在适用上述规定的百分比(或比例)判定标准时,可享受10个百分点的优惠。因此,适用第1条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第2条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 返回
第四节 中巴自由贸易协定 一、 _中巴自贸协定简介 二、 _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返回
中巴自由贸易区简介 2004年1月1日,双方开始实施《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安排》,对部分产品开始相互降税。 2006年1月1日,双方开始实施《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计划协议》,涵盖双方的123个零关税产品和优惠关税产品。到2008年,协议所涵盖产品的关税将全部降为零。 返回
中巴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 非中巴成份不超过产品FOB价的60%,且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在中国完成。 返回
第五节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一、 _中国智利自贸协定简介 二、 _关税减让情况 三、 _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返回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简介 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进程。97%的产品的关税将于10年内降为0. 2006年9月国家局下发了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我国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对智利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 返回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关税减让情况 多数产品在协议生效后,立即实行0关税,少数产品在5年内降为0,部分产品在10年内降为0。 我国与智利在经济结构上互补,我国从智利进口:资源性产品:铜矿,鱼粉 木材、纸制品、农产品(比较突出的是葡萄酒的原浆)。向智利出口: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返回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标准 1、一般产品,如果含有进口成份,只要区域价值成分与FOB价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则视为原产。 2、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包括 “章改变”、“四位税目号改变”和“50%区域价值成分”。_ 3、微小含量: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所使用全部非原产材料,其按照第十七条确定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8%,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4、成套货品:成套货品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非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当被视为原产。 5、直接运输:申请FORM F的货物,要求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当货物经非缔约方转运时,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该货物进入非缔约方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返回
章改变、四位税目号改变和50%区域价值成分 “章改变”,就是协议规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二十二章等共十七章的产品,如果含有进口成份,经过加工后,要求HS的变化后,要归到不同的章去才算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可以认为该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 “四位税目号改变”,是指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三章的产品如含有进口成份的原料,经过加工后,HS的前四位发生了变化,就可算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可以认为该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 “50%区域价值成分”是指对少数产品通过清单形式列出,要求其区域价值成分不能少于50%。返回
第六节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一、 _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简介 二、 _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返回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简介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签署,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协定实施后,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降为“零关税”。 返回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1、含有非原产材料的货物,货物应在双方境内生产,非原产材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附件五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2、微小含量: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货物可视为原产。 3、原产地积累规则。 4、产品包装材料及附/备件如果与货物一并归类,不予考虑,但有RVC要求的,需考虑。 5、中性成份:中性成份不予考虑。 6、直接运输:要求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当货物经非缔约方转运时,该货物进入非缔约方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返回
附件五 特定原产地规则 特定原产地规则以表格的形式,将需要满足指定要求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产品详细列出,这些指定要求主要包括章注、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者这些规则的组合等。 税号 品名 产品特定规则 0102 子目 牛 成员方境内出生并饲养 品目 330112 橙油 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第七节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一、 _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简介 二、 _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三、 _中国新-加坡自贸协议下 新加坡降税清单 返回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简介 2008年10月23日,中国与新加坡正式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新方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降税计划,取消自华进口的全部产品关税,而中方则将于2010年1月1日前对97.1%自新进口的产品实现零关税。这意味着今后我国产品出口新加坡时,可凭借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新对我方的关税优惠;新加坡进口产品也可凭相关证书获得我国关税减免。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议下新加坡降税清单 描述 2009 编码 MFN 22030010 烈性啤酒和黑啤酒 16新元/升 22030090 22030090 其他啤酒,包括麦芽酒 22089010 药用Samsu酒,酒精含量不超过40% 8新元/升 22089020 药用Samsu酒,酒精含量超过40% 22089030 其他Samsu酒,酒精含量不超过40% 22089040 其他Samsu酒,酒精含量超过40%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一般货物,其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第八节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一、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简介 二、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简介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 2009年4月28日正式签署,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我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含有非原产材料的货物,货物应在缔约方境内生产,非原产材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第九节 中哥自由贸易协定 一、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简介 二、 中哥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中哥自贸协定简介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于 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我国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和哥方的咖啡、猪牛肉、菠萝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中哥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 含有非原产材料的货物,货物应在缔约方境内生产,非原产材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第十节 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原产地证书是大陆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享受优惠待遇的一个重要凭证。 “ECFA”于2010年6月29日签署,其项下早期收获清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列入清单的约800项产品将逐步降低关税,三年内全部降为零。大陆总计给予台湾地区557项货品纳入早收清单关税优惠,分两年三阶段将关税调降至零,而台湾地区给予大陆的早收清单产品总计5大类267项。
2011全年,昆山局已为本地多家企业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1227份,签证金额超过2575万美元。签证产品主要为车辆及零配件、化工品和纺织品等。以2.5%关税优惠幅度计算,这些证书可以为昆山企业在台湾地区海关减免关税400多万元,大大增强了昆山地区产品在台湾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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