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法律合规部
目 录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四、应对措施建议 2017/9/12 2 改为表 2
2017/9/12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改为表 3
2017/9/12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非法集资”一词最早出现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此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对“非法集资”作了规定。 改为表 4
2017/9/12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意义重大。 保险业目前虽不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但由于保险本身具备募集资金功能,保险业务大量依赖于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也从事代售金融工具、理财产品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保险业的非法集资风险依然存在。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业责无旁贷。 改为表 5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直接规范保险业非法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 保监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75号) 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二条 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 改为表 6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保险业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一)假借保险名义、虚构保险产品诈骗集资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进而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具体到诈骗的手段,则是私刻印章、假冒保单、虚构保险产品从而使不特定的客户相信其为保险机构开展的真实保险业务,在错误认识下缴纳保费。行为人获得大量保费后通过打时间差完成前期利息、保险金支付以避免引起怀疑,最终在数年间使非法集资达到很大额度。 改为表 7
2017/9/12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例如,2003年至2010年间,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付荣通过私自印制假保险凭证非法集资、截留挪用保费和退保资金等方式,诈骗、挪用和侵占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上述资金主要被王付荣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公司企业、支付前期资金利息、购置房产汽车、借贷他人、赌博挥霍等。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付荣构成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改为表 8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二)将保险产品伪装成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典型案例:“泛鑫保险骗局” 当事人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至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先后共诱骗投资人资金13亿余元,并从合作的保险公司手上以返佣的方式套现10亿余元,截至案发,共造成3000多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法院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泛鑫事件不仅重创了保险公司业绩(泛鑫的合作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客户损失),还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促使监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改为表 9
2017/9/12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与第一种非法集资类型需要虚构保险产品不同,“泛鑫模式”是将真实的保险产品虚构、”化妆“成理财产品,通过吹嘘高额收益骗取客户资金。 人保系统拥有三家保险子公司以及三家保险经纪子公司,一方面保险子公司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控,严格执行保险产品销售规范,防止因中介原因而卷入集资诈骗;另一方面保险经纪子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坚决杜绝类“泛鑫模式”出现。 改为表 10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三)代售第三方理财产品被动卷入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帕拉迪非法集资案 帕拉迪集团采用给子公司担保,承诺年利率为12%、利息按月结算,通过自己的员工和保险公司业务员来拉拢客户,以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名义从投资者手上骗取了数千万的理财资金后,总裁陈若彬随即卷款潜逃。 调查发现很多客户是在新华保险营销员的误导下购买了帕拉迪的理财产品;然而新华保险表示和帕拉迪集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没有以任何的形式给帕拉迪的理财产品提供过担保,相关营销员完全是处于个人利益考虑违反公司“未经许可业务人员严禁向客户推荐第三方的理财产品”的制度进行销售。 改为表 11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渐放开对保险机构代售理财产品、投资基金的限制,保险机构的代售业务持续增长。 但帕拉迪事件揭示的行业乱象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2014年保监会颁布《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从资质管控、业务管理、认真排查、加强监管等角度对保险机构销售非金融产品作了详细规定。 人保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子公司应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在拓展代售业务的同时注意加强合规管控、防范被动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 改为表 12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2017/9/12 (四)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非法集资 2015年2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实施后,众多机构加入筹建相互保险组织的行列,有的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手续。 其中,国民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方案中称,加盟投资人将享有经营收益、分红收益、投资人溢价收益和上市收益等。对此,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以收益吸引投资人,与互助保险宗旨相悖,会员的权益应当体现在享受保险产品和服务上,而非任何股权投资回报。 改为表 13
2017/9/12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保监会在《关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中表示,相互保险组织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 改为表 14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2017/9/12 虽然保险业非法集资的情况与其他行业、领域相比,不是特别突出,但案件多发、大案要案不断的趋势明显,有些案件的影响甚至非常恶劣。 相关案件暴露出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大多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防范、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缺少对此项工作的基本认知 防范非法集资的内控制度不完善,有的内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流于形式,起不到防控作用 改为表 15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2017/9/12 基层机构缺少打击非法集资专业岗位及人员配备,对高危人群、高发环节疏于管理,案件风险处置能力差 保险公司总部层面还不同程度存在对系统整改、问责追究的力度不够等问题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往往限于泛泛而谈,对保险业本身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宣传效果有待提高 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指导不足,信息共享和内外部交流机制尚未形成 改为表 16
四、应对措施建议 2017/9/12 一、切实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持续完善非法集资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在业务流程重点环节设置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 狠抓单证、印章、人员等重点环节管理制度执行,严格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制度执行效果; 加强内部宣导,优化客户服务,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和保险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定期组织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及时清理非法集资资讯,消除案件隐患。 改为表 17
四、应对措施建议 2017/9/12 二、切实做好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引导保险消费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观 普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基础知识,在监管部门布置的集中宣传活动之外形成日常宣传教育机制; 总结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情形,挑选相关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对保险消费者开展投资风险教育、风险警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提升投资风险识别能力,积极创建保险业健康正面的形象。 改为表 18
四、应对措施建议 2017/9/12 三、切实加强与外部力量的沟通和联动,形成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强大合力 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公安等外部单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建议行业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记录共享和公开查询机制,防止人员流动重复作案。 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广泛交流信息、分享经验,提高监督和指导本行业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改为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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