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合规管理部 20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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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合规管理部 2015-5-22

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 资宣传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业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集中开展保 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案发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达历年峰值, 大要案件高发,本次宣传月是要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风险宣传,针对寿险领 域案件多发的情况,重点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意识和保险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意识。 2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案例解析 三、参考资料目录 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集资案例解析 三、参考资料目录 3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4

什么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定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4.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5.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1.“两查”:查产品;查单证 2.“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6 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擅自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二)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三)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 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 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6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7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标准 刑罚 序号 个人 单位 1 吸收存款20万元以上。  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 1、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并处或单处罚金2-20万。 2 存款对象30人以上。 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3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4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事责任将更严重。 情节标准 刑罚 序号 个人 单位 1 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 吸收存款500万元以上。 1、有期徒刑3-10年; 2、并处罚金5-50万元。 2 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存款对象500人以上。 3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4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8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 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处以死刑。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9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10 针对不同的集资诈骗数额,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表: 情节标准 认定 刑罚 序号 个人 单位 1 10万以上 50万以上 数额较大。 1、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 2、并处2-20万元罚金。 2 30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1、5年以上10年以下尤其徒刑; 2、5-50万元罚金。 3 100万以上 5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1、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10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 P2P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11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东方创投案件回顾 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手段:  东方创投网站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人数1330人,单笔投资为300元-280万。平台按不同借款期限向投资者承诺付月息: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在实际资金用途为平台自融的情况下,东方创投对投资者长期以“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进行公开宣传;实际上,平台募集资金都是投资人直接打款至邓亮的私人账号,或者打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亮的私人账号,具体投资款均由邓亮个人支配,投资人本息返还则相反。 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东方创投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经过举证、辩护,法院最终认为东方创投法人邓亮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曾用名:李泽明)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11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 12 P2P平台“骗保”手段公布——保监会发布公告 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P2P产品。少数从事过保险销售 工作或对保险销售业务熟悉的P2P销售人员,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借口送礼品或进行保单升级,骗取保险消费者信任,进而获取保险消 费者保单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引诱消费者退保后 “升级”购买P2P产品。 二是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有P2P 平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违规向保险消费者承诺高收益,回避 产品风险,劝说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 入P2P平台。 12

13 P2P平台“骗保”手段公布——保监会发布公告 保监会同时提示消费者:   2、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各类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都会通过银行、特定网站或专业理财顾问进行销售,提醒大 家切勿随意相信所谓“好心人”的推荐。   3、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往往可以按时足额兑现本息, 待集资达成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广大保险消费者要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上当受骗,警惕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4、考虑自身需求,谨慎退保。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未到期情况下,中途退保保险公司是按客户保单“现金价值”退还保费,有可能 出现保单“现金价值”低于“本金”的情况;另一方面,中途退保将导致保单失效,保险消费者会失去原有保险保障,万一出现保单规 定风险,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赔付。   5、保险理财产品功能相对完善。保险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普遍只有4%-5%,但相比其他行业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还承担一定的保 险责任,保险消费者在理财同时还享有一份保障。 13

抵制 树立 远离 共同 我是保险消 费者,我要: 抵制高息诱惑,理性购买保险 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树立正确保险理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珍惜一生血汗钱 共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险与我们在一起 我是保险消 费者,我要:

不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我是保险从 业人员,我要: 1 不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 认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3 不贪图快钱、热钱,对自己、家人、亲友负责 4 严格规范保险单证印章,防止“馅饼”变“陷阱” 6 严格职业操守,合法展业乐一生

参考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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