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讲解 2016年度
相关文件 系统介绍 申报流程 送审材料 注意事项
一、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令)、《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206号)等规定,为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二、系统介绍 登陆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jnqhrss.gov.cn
输入社保登记证号(后五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见下图)
请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性视图 点击左侧单位办事-年检申报,申报相关数据
三、申报流程 1.人员申报
2.花名册下载
缴费工资花名册样板图
3.附表1 该表为弹出式申报窗口,所有空缺都需填报完全,否则无法申报成功,申报完成后打印
附表1
4.附表2 该表为弹出式申报窗口,所有空缺都需填报完全,需签名的位置待打印后填写,申报完成后打印
附表2
5.四类无法参保人员 下图红色标注的附表都是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参保的申报系统
附表5聘用离退休和超龄人员
附表8劳务输出人员
单位部分人员不在本区参保或在本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的工资总额确认表(以下简称工资总额确认表)
附表9从业实习生
附表10从业的区外参保人员
6.附表6、附表7、附表11、附表14 附表6中人员是企业在2015年度经营中新入职的职工,该表为自动生成,无需填报,并参与工资总额核减。 附表7中人员是企业在2015年度中已办理退休和已离职人员,该表为自动生成,无需填报,并参与工资总额核减。 附表11中人员是企业在2015年度中实际从业人员,即参保人员,该表为自动生成,无需填报,并参与工资总额核减。 附表14中人员是企业在办理年检时或年检后补办上年度未参保人员,该表为自动生成,无需填报,并参与工资总额核减。
7.附表3
附表3 此表用于企业自我检查,检查无误后打印。
附表3
四、送审材料 1.证件及相应附表名册 《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的参保证明或退休证明材料。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批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实际用人单位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复印件。 附表1-2(必填)、附3(自动生成)和附表5、8、9、10(无数据不填,有数据必填并打印,附表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请携带原件和复印件。 《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二份(横向打印,如未签字请公示并附材料)。 《南京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2015年12月份)。 (备注:江宁社保网下载中心,下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包,内含所有附表名册及文书资料电子版)
2.企业税务资料 纳税汇算清缴企业需报2015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工资总额) 核定征收企业需提供2015年度核定征收证明。 三资企业需报2015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财务综合指标补充资料表》(会外年通04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 单位填报的《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和附表8、附表10中的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16200元的,以及附表5、附表9中的人员,须提供该人员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备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请提供齐全整套报表,如缺少将对其单位年检不受理。)
3.企业财务资料 2015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含工资总额)。 申报审查时单位上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和工资表的原件和复印件、考勤表(需员工签字);对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单位,应提供银行发放工资证明。 反映单位2015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帐凭证(原件)、工资表、考勤表(需员工签字)。
4.无法在本单位参保的职工证明材料 附表5:离退休和超龄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退休证明或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护照和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附表8:劳务输出人员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已由社保机构申报审核通过的有关人员工资总额证明,并附《工资总额确认表》。 附表9:实习生提供学校和单位签章的实习协议名单以及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附表10:从业的区外参保人员提供在其他单位的参保证明和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注意事项 ⑴ 浏览器请使用IE8.0以上版本并设置允许弹出窗口。 ⑵ 系统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2月28日,之后产生的数据将不会录入系统。 ⑶ 于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登记开户的企业不参加2016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⑷ 用人单位须按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 ⑸ 凡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的单位,可事先向对应年检办理点的工作人员填报《协助获取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数据申请》,由区社保机构代理调取个税数据。
注意事项 ⑹ 用人单位须认真核对《南京市江宁区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数据,确需要修改的,须填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保险数据修改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所在街道、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户籍地邮政编码和户籍地地址、常驻地邮政编码和常驻地地址等需要修改的,可直接在花名册中修改,并录入到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 ⑺ 2016年1月1日起新进单位人员可按其起薪整月的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2016年3月至6月新增的参保人员,其2016年7月(含7月)以后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16年6月份的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注意事项 ⑻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按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同时在南京市、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单位应先到南京市、其他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取得工资总额证明(单位部分人员不在本区参保或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的工资总额确认表,以下同)后方可办理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⑼ 对于有劳务派遣的实际用人单位,应先在《工资总额确认表》上盖章确认,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社保年检和缴费基数申报后,实际用人单位再持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工资总额确认表》方可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注意事项 ⑽ 凡在我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以及单位法人、负责人应纳入我区社会保险范围,按规定参加我区社会保险。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⑾ 各用人单位须按实及时申报缴费基数,至2016年6月20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并核查通过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自2016年7月起暂按该单位上月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职工缴费基数,直至申报核定的次月起按申报审核数征缴,其中对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超过已征收的缴费基数部分,予以一次性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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