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解读 主讲人:顾海浪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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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解读 主讲人:顾海浪 2014年4月20日

主 要 内 容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原则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框架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原则 我们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原则,就是监管工作重点在于防范行业风险。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原则 我们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原则,就是监管工作重点在于防范行业风险。 实行审慎监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融资担保公司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在经营过程中体现出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效应;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高风险性为世界公认; 审慎监管有利于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控制行业风险。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融资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融资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担保放大倍数、风险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行审慎监管。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框架 省金融办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制框架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系会议 负责制定发展政策和拟定监管制度,协调解决行业重大问题,指导省级政府监管工作 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加强统筹指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省金融办 负责全面监管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定期向省金融办报告行业发展情况、机构概览和监管报告,并对辖内县(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市级监管部门 负责基本监管,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辅导、日常持续动态监测和风险处置。 县(区)级监管部门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国家法律 《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层次 国家法律 《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正在制定)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 3.省金融办《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指引(试行)》(晋金发[2012]29号) ……………… 部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 第三层次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几点说明: 第一部分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概述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几点说明: 目前,最高层级的是法律制度,但是对融资担保行业最根本的制度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之前,严格执行《暂行办法》。 使用最频繁的和最实用的是省金融办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二、经营范围 三、资本金托管监管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监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二、经营范围 三、资本金托管监管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监管 六、经营指标合规性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报送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十、其他监管关注的风险事项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1.前置审批: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1.前置审批: 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监管实行前置审批,即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只有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事项内容: 变更名称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住所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分立或合并 修改章程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3.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3.变更审批程序: 变更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省金融办审批; 变更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市级监管部门审批、省金融办备案; 增加注册资本和合并事项,直接报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后金融办审批(备案)即可。 单一名称变更由市级监管部门审批; 单一地址变更:县内变更由县级监管部门批准,市内跨县变更由市级监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变更由省金融办批准; 注册资本1亿元(不含)以下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涉及变更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由市级监管部门批准,但增加注册资本同时涉及变更股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仍有省金融办批准; 以上三项变更事项涉及附带修改章程的,由相应层级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4.变更间隔期: 5.变更受理: 6.变更申请资料: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4.变更间隔期: 对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等一般性变更事项取消《设立审批指引》中6个月间隔期的限制; 但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大股东的时间必须距上次变更(设立)一年时间以上。 5.变更受理: 从2013年4月15日,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元(不含)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原则上只受理与增加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事项,其他变更事项不再予以批准,增资到1亿元的可以申请其他变更。1亿元以上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6.变更申请资料: 变更申请书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近6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经营业务明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6.变更申请资料: 市级监管部门对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6.变更申请资料: 市级监管部门对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书面说明 市级监管部门对变更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意见 具体变更事项的资料: 变更住所,提供住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迁入地监管部门同意函、场所外观照片、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提供验资报告(注意:市级监管部门审查资料完毕后向省金融办提交时报,附询证函和对账单)、出资人征信资料、基本情况表(《指引》附件3、4)、出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资料、个人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含新股东的全体股东承诺书(《指引》附件5)。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和任职资格个人申请书(《指引》附件6、7)、征信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还要报送基本情况、关联情况和身份证明。 变更股东:新股东材料(《指引》附件3、4)、含新股东的全体股东承诺书(《指引》附件5)。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6.变更申请资料: 7.变更事项的特别规定: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变更事项监管 6.变更申请资料: 资本金托管协议(含托管银行账户对账单或流水)以及在监管部门的资本金托管备案材料 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含银行专户对账单或流水) 法律意见书(尤其要对出资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代持股权、实际控制人情况和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诉讼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意见) 7.变更事项的特别规定: 为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股东进入融资担保行业,从2014年2月15日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大股东(关联股东合并计算,包括省金融办认定的其他变相更换控股股东情况),须报省金融办审批,两次间隔期应在1年以上,同时提供新股东资金来源、可持续出资能力资料、变更理由、全额资本金托管协议、变更后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计划等有关材料,变更后注册资本金须不低于5000万元并且新增部分不少于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控股股东或董事长等担任。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营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营范围 1.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可以兼营的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营范围 3.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经营的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4.禁止性业务(监管红线):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营范围 3.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经营的业务: 再担保 债券发行担保 4.禁止性业务(监管红线):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 5.特别说明:几乎每家公司1和2所列业务都写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禁止性业务也写在经营许可证上,作为特别提醒。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资本金托管监管 1.托管比例: 注册资本金1亿(含)以上,托管60% 注册资本金1亿以下,托管80%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资本金托管监管 1.托管比例: 注册资本金1亿(含)以上,托管60% 注册资本金1亿以下,托管80% 2.托管协议: 实践中有的是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两方协议,有的是属地监管部门、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三方协议(如晋中市),我们推荐三方协议形式,协议经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3.托管资金用途:仅限于融资担保业务费用支出、代偿支付、零风险理财和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4.资本金托管协议报送:当变更、经营许可证年审时需要报送资本金托管协议的,必须一同附带报送托管银行账号的对账单或流水记录。 5.易范问题:托管比例不足,仍有多家因托管比例不足没有通过年审。 托管协议不规范,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按照托管协会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1.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客户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对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逐笔登记(台账),按月向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和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2.专户存储:开设“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在1家银行金融机构职能开设一个专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确保专款专用。 3.用途:仅用于客户违约代偿。 4.会计核算: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核算。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5.易范问题: 没有制定管理制度 没有设立专户存储 没有建立登记台账 挪用 拖欠扣留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客户保证金监管 5.易范问题: 没有制定管理制度 没有设立专户存储 没有建立登记台账 挪用 拖欠扣留 等同于向银行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存出保证金) 以变相截留客户贷款收取保证金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监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五、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监管 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即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提交材料:任职资格申请表和任职资格个人申请书(《指引》附件6、7)、任命文件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征信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还要报送基本情况、关联情况和身份证明。 易范问题:兼职 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职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经营指标合规性 1.相关规定: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不高于净资产20%;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经营指标合规性 1.相关规定: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不高于净资产20%; 1亿元(含)以上的,不高于净资产的40%,且单笔投资不高于可投资额的10%。(全国首例) 再担保公司可以在40%基础上适当上浮。 对外担保比例: 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经营指标合规性 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六、经营指标合规性 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准备金提取比例 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2.易范问题: 对外投资超比例,甚至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公司投资超比例;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超10%; 不提或没有提足两项准备金(考虑会亏损等原因) 没有正确列报准备金的提取情况(非金融企业报表)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1.公司治理方面常见问题: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1.公司治理方面常见问题: 治理架构不健全,没有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相互制衡、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很多公司每一个层级都是只有一个人,股东1人、执行董事1人、总经理1人、监事1人(甚至有公司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职务; 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 公司治理运行不合规,比如增资扩股事项,股东会上拟投资的新股东也参与表决,还比如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没有回避表决等等。 建议: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逐步完善,但是对于一些股份公司因股东人数众多,应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决策机制。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常见问题: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2.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常见问题: 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代偿多,有个别公司甚至是做一笔业务代偿一笔;(原因:一方面肯定有制度不执行,风险把控不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地方社会诚信有问题) 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有些公司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另外,有些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凭证只有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等等。 资金管理不规范,比如公司的资金存在股东的账户上等。 公司章程不符合要求,没有专门列出一条,明确重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和《公司法》第150条内容。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报送 1.信息披露对象: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鼓励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报送 1.信息披露对象: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鼓励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 2.信息披露原则: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 3.信息披露内容: 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4.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在次年4月30日前,如不能披露,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年度报告应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报送 5.向监管部门信息报送的内容: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信息报送 5.向监管部门信息报送的内容: 及时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 按季度报送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及时报送资本金托管和变动情况。 6.中介机构选聘: 根据《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中介机构备选制度试运行管理办法》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须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从纳入备选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取委托。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1.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1.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 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0%;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设立分支机构数量: 3亿元≤注册资本<5亿元,可以跨市设立1个分支机构 5亿元≤注册资本,可以跨市设立2个以上分支机构 3.设立分支机构申报程序: 直接向省金融办申请,但需取得公司所属市级监管部门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4.申请资料: 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和申请书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九、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4.申请资料: 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和申请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包括是否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资本大于3亿、放大倍数大于1.5等情况说明 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其他资料参照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申报。 5.分支机构管理 要求总公司必须能够控制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支机构同时接受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十、其他监管关注的风险事项 1.以大额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委托贷款等名目抽逃资本金; 第二部分 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重点问题 十、其他监管关注的风险事项 1.以大额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委托贷款等名目抽逃资本金; 2.以大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名目吸收存款的; 3.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的情况; 4.超过6个月没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业务很小的公司; 5.资产债务划分不清的;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一、推行分类监管制度 二、《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三、做好规范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一、拟推行分类监管制度 1.分类监管制度背景: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一、拟推行分类监管制度 1.分类监管制度背景: 有效实施融担保公司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省领导座谈调研作出差异化监管的指示,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分类监管评级(征求意见稿): 评级指标 评级方法 评级类别划分 评级组织实施 评级结果运用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二、《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1.《条例》制定背景 监管措施尤其是行政处罚方法有待完善;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二、《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1.《条例》制定背景 监管措施尤其是行政处罚方法有待完善; 融资担保行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 明确监管责任。……………… 2.总体内容变化: 由《办法》上升为《条例》后更加强调监管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监管力度加大; 明确要求建立监管评价制度,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进一步明确股东资格条件,强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他人委托、债务资金入股; 对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三、做好规范工作的几点建议 1.增强规范意识,提升规范主动性 2.参加培训和学习,掌握基本的监管法规 第三部分 下一步监管政策展望和建议 三、做好规范工作的几点建议 1.增强规范意识,提升规范主动性 2.参加培训和学习,掌握基本的监管法规 3.和属地监管部门多沟通了解政策动向 4.将规范工作平时落到实处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35号)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2]29号)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省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的通知》(晋金发[2013]18号)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省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的通知》(晋金发[2013]18号)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金发[2013]119号) 省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金发[2014]9号) 省金融办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金发【2012】15号) 省金融办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的通知(晋金发[2012]47号) 省金融办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近期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风险的提示函》的通知(晋金发[2013]5号)

第四部分 常用监管制度索引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中介机构备选库制度试运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融资担保行业纳入备选制度(试运行)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晋金发[2013]48号) 省金融办关于明确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合作事宜及风险提示的通知(晋金发[2012]58号) 省金融办关于转发《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消费贷款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的通知(晋金发[201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