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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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 2016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政策 三、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四、出口退税其他政策安排

主要政策依据: WTO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文件——里程碑 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纲领性文件 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税务总局2013年12号 税务总局2013年30号、61号、65号公告 财税[2013]96号 财税【2013】112号文件 财税【2013】106号 税务总局2014年10号、11号、13号、15号、20号、21号、31号、51号、52号公告 财税【2014】50号、53号、98号、150号 税总函【2015】162号 税总发【2015】148号 财税【2015】118号 税务总局2015年2号、26号、29号、41号、44号、56号、88号、89号公告 财政部2015年3号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3号公告 苏国税发【2015】61号 税务总局【2016】1号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2012年至今——梳理退税政策、简化出口退税手续 WTO规则:《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涉及的文件的有关条款: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附件一G、H条款的有关规定。 出口退税不超过应纳税款不视同补贴。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退(免)税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的概念(不是所有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的概念---报关出口并销售 (3)生产企业的概念 2、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报关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免税店;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给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水电气。

---增值税退(免)税的办法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两类:进境复出口货物或国际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1、免抵退税办法 (1)适用范围: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两大类十小类 (2)概念: 财税【2012】39号第二条 2、免退税办法 适用范围和概念:财税【2012】39号第二条 ▲此处的“免”不能断章取义为增值税条例的免税。 ▲外贸企业为出口货物取得的运费、代理费、港杂费、包装物等能否在内销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性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为适用税率 2、特殊规定:征收率、修理修配、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原材料成本80%以上的特殊所列原料的 3、不同退税率三分开,否则从低 4、现行出口退税率结构:根据增值税条例“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规定,我国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设置了出口产品退税率,同时根据国家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宏观调控要求,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即“两高一资”)产品,分不同幅度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体现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导向。目前,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分为17%、16%、15%、13%、9%、5%和0共七个档次。 ▲出口企业使用商品代码错误如何处理?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按出口发票、其他普通发票、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确定。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的计算 2、免退税的计算 3、其他规定:征退税率之差进成本、既有免抵退税又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分开核算。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2004年前,出口退税实行的是中央全额负担机制。 2、2004年起,退税基数内的部分由中央承担,超基数部分则由中央、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分担,以前欠退税全部由中央偿还。 3、2005年,超基数退税分担比例改为92.5:7.5。 4、2014年,地方分担的出口退税,超出2013年退税规模的新增部分,由中央财政临时补助50%;在此基础上,对出口退税负担增量占地方分享增值税增量比重仍超过去年全国平均水平的,由中央财政临时补助。 5、2015年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 1、39号文件规定的三类情形: (1)出口企业15种情况的出口货物; (二)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 1、39号文件规定的三类情形: (1)出口企业15种情况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3种情况; (3)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补齐凭证的3种情况。 2、 12号公告 (1)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未按规定单证备案的); (3)附件11免税明细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的两种新增情况(生产企业出口简易征税的货物,出口未计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表已经取消) 3、30号公告 (1)第一条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内收汇的; (2)第六条合同约定在申报截止日之后收汇的,但在约定收汇日的次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的。 4、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免税 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应申报免税的。 5、65号公告 (1)第二条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2)第十条延期申请未批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批复次月申报免税

6、 财税【2013】112号文件 (1)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4年1月1日后发生两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其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均适用免税政策; (2)第二条规定的两个两年内企业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24个月内适用免税政策; (3)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第六条规定两种情况的法人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进项税额的处理 基本规定:免税与国内货物免税规定一样。进项转成本 ▲来料加工的收入以加工费收入为依据 总局2014年21号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 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 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 1、财税39号文件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核销或审核不通过的卷烟 (7)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出口货物 2、24号公告 第十一条第七项: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免税、免税、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须申报纳税 3、12号公告 第五条第九项15种情况:细化了虚假备案单证和内容不实 4、30号公告 第八条收汇凭证冒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虚假的 5、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未申报免税的。

6、65号公告 (1)第二条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选择适用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 (2)第十条延期申请未批准的,若符合免税条件但未在批复次月申报免税的,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申报纳税。 (3)第十三条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涉及出口退税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 7、财税112号文件 (1)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一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 (2)第四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停权换法人、或法人新成立企业) ---应纳税款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 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税务总局2014年11号公告、财税[2014]50号、财税【2015】118号、税务总局2015年第88号公告 1、财税[2011]110号: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2、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3、财税[2013]106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4、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①国际运输服务;(含水陆空运输,铁路运输业在内) ②水路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方式、航空运输方式应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表述有区别)。 (财税【2014】50号 登记证2014.7.1) ③航天运输服务;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B、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C、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若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租方:免抵退税或征税 承租方:免税或征税或不管 D、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若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出租方:征税或免抵退税 承租方:免抵退税或征税或不管

E、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本条范围:仅指制作和发行服务,不包括播映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本条中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即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 本条范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 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本条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研发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有交集;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交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退(免)税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免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表述是否准确值得商榷?)(国际运输企业、生产企业研发设计服务)、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设计服务出口 免退税:外贸收购研发设计服务出口。 (3)退税率 为增值税适用税率。11% 6% (4)计税依据 (5)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申报要求 (7)不如实反映申报规定 (8)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9)放弃退(免)税的规定 可选择适用免税或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10)免税的范围和管理 附件四第七条,52号公告 ▲货代企业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发票问题 ▲特殊监管区域应税服务问题

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涉及两个文件: 1、《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扩大 原范围: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将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 服 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 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7大 服务,纳入增值税零税率范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应的 适用范围执行。 离岸服务即国际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外包只是一 种贸易经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修订了2014年11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 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明确新纳入零税率范围应税服务提供者首次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省局统一于申报软件中设置了“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

(四)调整了逾期申报征免税规定 ------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五)补充明确了新纳入零税率范围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资料 引入了商务部管理系统,要求有关合同需在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并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注:江苏企业申报时,可由企业自愿选择有纸化或无纸化申报 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五条)

三、出口货物劳务消费税政策 政策规定: 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 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 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四、 出口退税其他政策安排 第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执行期限 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已到期

第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2014年13号公告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概念: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注意点:把握概念(外贸企业是否能从事相关业务) (二)退免税的业务范围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业务不受国税发【2006】24号和财税【2012】39号文件相关条款的约束。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报要求和内控要求 外贸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需要在业务类型特别注明。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加强风险控制,特别是服务对象、货物范围的确定,若发生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其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担。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购货合同的管理按照现行备案管理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出口合同则不一定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备案的资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9610 文件依据:财税【2013】96号 (一)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企业范围 1、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2、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排除了第三方平台企业。其实质是实际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与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条件一致,在收汇上可能要求更加严格。 (三)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四)管理规定 按照现行退免税、免税规定申报

第四,启运港试点退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4]53号,税务总局2014年52号公告 2014年9月1日起扩大试点。 (一)适用范围 1、启运港和离境港范围 启运港: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 离境港:洋山保税港区 2、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满足的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3、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的出口企业范围 (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 (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

(二)操作流程 1、海关业务操作流程 (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2)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 (3)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4)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2、出口退税管理操作流程 (1)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三)具体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2014年52号公告 (四)信息互通,政策跟踪要求。

第五,融资租赁试点退税 根据国函[2011]51号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 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税务总局2012 年39号公告 2014年10月1日起扩大至全国实施。 财税【2014】62号,总局2014年56号公告 (一)政策内容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主体、货物范围) 2、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二)退税计算和办理 1、按照退进项方式退税。退税率按照统一退税率执行。 2、贸易方式代码:“1523” (三)执行时间。出口日期,收取租金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四)管理办法:总局2014年56号公告

第六,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免税办法 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 批复》(国函【2011】22号),我国开始在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市 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每批次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 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有关“扩大‘市场采购’方式 试点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扩大工作。近期,《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要求 抓紧启动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 海宁皮革城列入试点范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

第七,境外旅客离境退税 201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我国在海南省试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超过起退点(每位旅客每日同一退税商店购物800元)并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准予按照11%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财政部2015年3号公告: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概念。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物品 (二)退税条件 (三)退税率11% (四)流程 (五)退税币种 (六)省级政府报备 (七)负担机制 (八)具体办法(总局2015年41号公告)

第八,旅游购物 “旅游购物”监管方式是根据1992年国务院批准开展旅游商品小额贸易而设立的,对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即为边境小额贸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暂不提供出口发票和直接出口的购进货物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第九,离岛免税 2011年4月,我国在海南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予以免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海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家根据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在充分考虑海南独特的地理环境、产业结构和发展思路等特定前提下制定的特殊政策,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该政策不在国内其他地区推开。

第十,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1)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1996年,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行邮税的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2008年11月1日,国务院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1996年,对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现行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

第十一,贸易功能区 2014年9月1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批复》(国函【2014】125号)下发,批复同意两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二)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从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入贸易功能区的保税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时,继续予以保税;保税货物内销时,海关按其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同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除保税货物外,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在贸易功能区内销售或内销时,税务部门按国内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内销的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海关按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征收进口税款。 (五)贸易功能区不再执行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的免税政策。

第十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税务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 第十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税务总局2015年第2号公告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类管理措施.docx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 证及备案单证。(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五) 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 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 税。(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 用等级为C级。(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 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 情形。(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四)海关 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六)存在省国家税务 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 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5、 第十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 第十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 1、试点地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实行出口退 (免)税无纸化申报。 2、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相关证明时,只需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 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纸质申请表留存企业备查。 3、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后,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单证证明等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时,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收入 凭证、载货(或载客)舱单、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纸质凭证,改由出口企业根据出口 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提供《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表》的电子数据。 4、出口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如实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根据出口退 (免)税申报系统的提示,如实提供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电子数据。 5、出口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 税相关电子文书。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6、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 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综合调查、税务检查时,出口企 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 7、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装订、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罚。 5、

第十四,其他规定 A级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

近年来,我省始终将查处打击出口骗税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 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家根据准确的出口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确保国家财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会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力度。

介绍中错误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