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领会法律精神 理解法律体系
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 同学语录: 总感觉法律离自己非常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 不犯法就行。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要犯我,我必犯人。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要想不被欺,只能靠武力。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1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并在网上搜索到IP段的计算机信息,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
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 000多元。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 000多名。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10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 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显然,对法律的无知无疑是卢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 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 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 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 “把握”两条 “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 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免构成盗 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 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 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 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 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 案后被以盗窃罪判刑时才“如梦初醒”!
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 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当被 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 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 无知而嚎啕大哭。他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 得”,竞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 输”,说明他的法律心理已被扭曲。可见,“知法” 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 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 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 律心理。
大学生张明在某电脑市场买了价值 1 000多元的配件,用了没多久就出毛病了,存贮的资料也丢失了。内行人说这是假货,建议他找经销商双倍索赔。而经销商却不承认是自己卖出的,而他怎么也找不到购货凭证,后来想起来是“当时随手就扔了”; 大学生李华暑假在某公司当推销员,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个多月,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的报酬,而且还得按“合同”约定“买”下尚未推销完的部分产品,而他签合同时“根本就没认真看”;
第一节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
灋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法律的词义(语源考释) 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法律的词义(语源考释) 灋 左部在中国文字中代表“水”,象征法的公平; 右上部代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 右下部表示凡被该神兽的独角顶触的当事人均应败诉。
廌(獬豸) 为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
上图中第八个就是獬豸
灋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故曰均布也。(均布:音乐中调律的工具,表征法律的规范和谐功能。) 《说文解字》
平之如水——公平 触其不直者而去之 ——正义 所以范天下不一者而归一 ——强制
西方的法 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女神持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法律的历史发展 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法律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
法的历史类型 原始社会(氏族)习惯是原始社会的主要社会规范 。 《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 《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 殷墟出土作为祭祀 牺牲的奴隶遗骸 古代奴隶社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
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等级严明、重刑轻民 公元前五世纪战国时李悝编订的《法经》 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等级严明、重刑轻民 公元前五世纪战国时李悝编订的《法经》 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法的渊源《古兰经》 公元七世纪的《唐律疏议》 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 公元六世纪古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资本主义法制 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资本主义法制,确认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反封建的斗争成果。 然而资本主义法制实质上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即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崭新类型的法。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思考:为什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3)法律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统治者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而且统治阶级的成员也要遵守法律。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法律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应为,何者禁为,告诉人们的可能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
2.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法律作为规范,它确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成为人们预测社会后果的工具。这种预测一般包括:(1)某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的预测;(2)关于对方可能反应的预测;(3)对法官可能判决的预测。
3.评价作用 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评 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它是一种他律作用。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 提出 法律的 公布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表决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违法 违法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违法构成的四要件 2 1 3 4 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主体是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能不能追究医院李院长 的法律责任? 1 2 ? 4 3
案例分析 案情:李院长是一名儿科专家,有一天晚上,他睡着觉,被邻居叫醒。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癫痫发作、高烧抽搐。邻居希望院长能帮助他的孩子,能给他的孩子治病。这名院长披着睡衣就跑到了邻居家,帮助这个孩子做了一些物理性的降温,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院长立刻通知这个孩子的家长,告诉他们赶快拨打120。不幸的是孩子在送往附近医院的途中死亡。孩子死后,患者的家属告了这个院长,要求院长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院长延误了孩子的治疗。 分析:李院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李院长和这个孩子以及他的父母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由于李院长是下班后应邻居之请帮忙,因此和邻居间并未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无因管理关系。李院长是出于一种好心,实施了一种救助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能够追究这名院长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几个概念 “法制”和“法治” 依法治国,涉及两个概念:“法制”和“法治”。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是不同的。 法制(legality、legal system)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 而法治(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标志着民主政治,同专制、人治相对立,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法治”和“人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人治论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 而法治论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思考: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将是一个艰巨的、复杂的和长期的过程。这是由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客观条件决定的。 中国的物质条件决定了法制现代化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的物质条件是高度发达的和完善的市场经济。
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等历史上的法制变革都没有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缺乏建设市场经济的经验和观念。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后,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这决定了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将会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
实现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具备高度的民主政治。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
现代法治社会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制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法制现代化与民主政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互相推动与制约的关系。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进行民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民主化需要而言,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显得有些滞后,遇到的阻力更大。这表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将是曲折的和长期的。
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法”社会,法律相对于道德而言处于次要的位置。建国以来,由于我们长期忽视和排斥法律功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人治观念曾一度占主导地位。 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在先进的法治思想和文化得到宣扬和传播的同时,国外的和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消极落后的、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因素也得到了滋生和蔓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人们的思想转变和适应也需要一个时期,思想多元化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难度和复杂性。这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具有艰巨性的一个主要因素。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容易造成急躁情绪,希望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情绪,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外心理,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复杂性。
教学内容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起源、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历史溯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
第二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第三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第四部: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修缮: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视频:宪法起草 7-24”
(三)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宪法和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首先,制定和修改宪法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宪法。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又领导人民遵守和实施宪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
法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权利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思考: 我国国家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六)基本经济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第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表现: ①只有一部宪法,一套法律体系; ②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③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地方都是在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④外交上,唯一的国际主体。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③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目前的主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其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相关法律:《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六)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自由平等观念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自由平等观念 依法享有和 法律面前 行使自由的观念 人人平等观念 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其最终实现有待于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例如在现实的中国,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青少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与文化环境,而内地,特别是农村的青少年各方面的条件相应就差得多。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我们不能忽视,因此,我们说“人人平等”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公平正义观念 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观念 坚持立法公正与 坚持实体公正与 执法公正并重 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立法公正: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执法公正: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三)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基本法治观念; 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思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有哪些? 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何区别和联系?
人权与公民权 1、人权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1、人权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②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天赋的,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通过斗争取得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人权总具有阶级性。 ③人权实践总要受到一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④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是生存权的保障。 2、公民权 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概念阐释 1、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社会法
诉讼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完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建构框架阶段。 这个阶段的立法任务主要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取得的主要成果是:修订颁布了具有时代特点的现行宪法;制定了国家机构的、刑事的、民事的等一批基本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制定了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为深化充实阶段。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明确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这一要求,我国的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果是:制定了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法律。比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批法律,都是在这个阶段出台的。
第三个阶段:2003年至2010年为完善形成阶段 2003年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这一阶段相继制定和修改完善了一批与保障民生直接相关的社会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等,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等。同时,继续制定了一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如物权法、民事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审议了行政强制措施法草案,等等。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和意义
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哪些特征?
特征一: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特征二: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特征二: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 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特征三: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特征三: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特征四: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特征四: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 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特征五: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特征五: 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
思考: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什么意义?
意义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意义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意义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意义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意义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意义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