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培训专题之二——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杭州市瓶窑中学 王永华 2005年10月10日
一、学校事故的概念 学校事故即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 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界定学校事故的标准 学校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仅把学校事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判定标准: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二、学校事故的分类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 1、伤害事实: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 2、侵权行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学校对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3、因果关系:学生的伤害事实是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4、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学校事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存在故意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1、学校有直接故意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是由于学校管理人员或者教师对学生人身进行蓄意施害造成的 案例:1998年9月4日晚6时左右,由于停电,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中学生崔明(化名)跑出教室,被前来维持秩序的副校长撞上,交给其班主任许某“好好管教管教”。许某不问缘由,用伞击打崔明,还抽了其两个耳光。后崔明经常耳鸣、头晕、睡不着觉,经医院检查结果是“耳膜穿孔”。经过三年多的诉讼,最终在再审法院主持下调解成功,由朝阳二高赔偿崔各项损失计31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①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解除教师聘任合同。 ②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学校有间接故意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对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造成的 案例:1999年4月,湖北省一小学决定修筑该校围墙。由于学校当时面临资金不足等情况,该校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由于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在发现此情况后,简、陈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造成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的重大事故。后简、陈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因学校疏忽大意造成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指学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在 校生人身健康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学校有过失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1、因学校疏忽大意造成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指学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在 校生人身健康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1)主要因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4月29日,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2)主要因学校管理过失引发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①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学校事故。 例如:2000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黔城中学初一年级住宿学生江某上完第一节自习课,从学校操坪下台阶走到寝室门口水沟处,因没有路灯,视线较差,看不清路面而跌倒摔伤,被同学发现后,随即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出血。当即实施脾脏切除术后,住院治疗13天,共用去医疗费5644.39元。
②、教师课堂管理所存在的过失。 1998年9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2、因校方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③、在组织学生劳动或者进行卫生打扫时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教师让学生站到窗外擦拭玻璃致使学生坠楼 ④、因学校对食堂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不力,致使学生食物中毒的事故 ⑤、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管理不善导致学生摔伤、溺水等事故 2、因校方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非学校责任事故 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 1、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担责任的事故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异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2、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故。 例如,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4日将1.7万余袋没有取得化验结果的牛奶销售到12所中小学校,造成6千多名学生发生肠炎、痢疾、呼吸道感染等疾病以及头晕、胸闷、呕吐等疾病反应,经法医鉴定,其中有590人构成轻微伤。2001年12月12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人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山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1、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2、学校和学生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只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监护责任不转移。
1、什么是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2、监护人的设定方式 第一类:近亲属 第二类: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 第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以 及民政部门 3、监护责任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权益 4、监护能力 要考虑监护人的血缘关系、健康状况、工作繁忙程度等因素。
案例:学生拔河受伤 学校是否应负责 扬某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2002年10月19日,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学校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扬某在参加比赛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随之甩起,打在扬某头部,致使扬某头部受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脑搓裂伤伴出血,凹陷骨折,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职业高中先后支付了扬某的住院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5万余元。伤后扬某自行放弃了学业。 原告扬某要求被告职业高中赔偿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复诊费、教育补助费等用共计21万余元。二职业高中认为大绳的意外绷断是导致扬某受伤的原因,此事属于意外事件,同意补偿扬某的伤后损失8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5万元,不同意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学校如何避免过错 (学校事故的防范) 1、学校门卫制度: (1)门卫的条件 (2)门卫轮换值班制度 四、学校如何避免过错 (学校事故的防范) 1、学校门卫制度: (1)门卫的条件 (2)门卫轮换值班制度 (3)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有本校的相关证件 (4)来访人员
2、对教师的管理制度 (1)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 (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化学课、物理课、体育课的老师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 (4)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 (5)加强非教学时间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与监督(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等)。 (6)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 。
3、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对于下列事项,学校应该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1)学生逃学。 (2)学生生病。 (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 (4)学生有不良行为。 (5)学生考试成绩。 (6)学生受到伤害。 (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 (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 (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 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 (1)保障校园环境良好、安全。 (2)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要定期检查。 (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要及时修复, 以消除安全隐患。 (4)学校对危险场所或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设备、设 施、场地要设置警示标牌、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 (5)学校对危险场所要加强疏导、管理。
学生工作是事业,需要我们奉献; 学生工作是科学,需要我们求真; 学生工作是艺术,需要我们创新。 谢谢大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归责原则包括以下几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将民事主体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无过错,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合理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学校事故,其发生的原因复杂,但绝大部分是由行为人的过错而引起的。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处理学校事故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他归责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予以适用。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