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複式通報機制暨案例說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 政風室製作
大綱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貳、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複式通報機制 參、案例說明 肆、結語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一、緣起 為杜絕公私部門的貪腐,行政院於97年8月成立中央廉政委員會。經第1次委員會議決議,整合各個相關的反貪方案並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由行政院頒訂「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自98年7月8日起實施。以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 。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政策方向(1) 廉政建設政策方向 具體執行措施 一、型塑倫理 倡議廉正價值,加強倫理建設。 二、整飭官箴 全力查辦貪腐案件,不問黨派、身分、地位、背景。 三、陽光透明 落實陽光法律,強化透明與課責。 四、跨域治理 防範濫用權力,整合公私部門治理。 五、乾淨政府 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公共利益及決策透明。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二、政策方向(2) 六、多元策略 採取多元合作策略,發揮跨部會統合力量。 七、建立網絡 建立完善國家廉政體系,重視人權、法治、生活品質及永續發展。 八、全民參與 鼓勵人民參與監督政府,培養反貪公民意識 。 九、國際接軌 落實國際反貪腐公約,提升國家競爭力。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三、具體作為 加強防貪肅貪 具體策略 執行措施 績效目標 辦理機關 實施專案稽核,加強內控機制。 1、加強機關內控機制, 針對貪腐風險較高 的業務實施稽核。 定期提報辦理件數。 各機關 2、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遇案辦理,定期統計件數。 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機關主(會)計單位
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壹、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四、主計人員任務 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
通 報 機 制 貳、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複式通報機制 通報 案件 通報 程序 通報 時機 通報 表 發現違反預算、會計法規或審計報告所列「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案件均屬之 通 報 機 制 通報 案件 通報 程序 由案發機關(構)之主計單位填寫,並通報上級及中央或地方政府一級主計機關(構),副本陳報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人員發現異常案件,如有疑涉貪瀆不法情事,經知會政風單位查察同時通報正、副本機關 通報 時機 通報 表 主計機關(構)發現疑涉貪瀆不法案件複式通報表
通報流程 疑涉不法【通報】 機關政風單位 機關會計單位 副本 上級會計單位 政風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管會計單位 正本
獎 勵 方 式 獎勵機制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6條第5款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第6款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者。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第6款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確實者。
參、案例說明 案例1 ○○醫院會計室審核96年8月份停車場票券,發現部分回收票券所蓋優免章與會計室留存之印模不符,疑遭偽刻,疑似有員工利用顧客繳費後未取發票或未注意發票金額即離開之習慣,蓋用偽刻優免章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案經該室於96年8月24日簽奉首長核可,移該院政風室查察,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偵辦。經瞭解台南市調查站於97年6月初約談王員,渠繳出偽刻之印章並辦理離職手續,案發後已將侵占款項全數歸還醫院。本案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地方法院97年12月24日97年度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本案會計人員發掘不法,依規定程序簽報首長移政風單位並通報本總處,本總處政風室於98年4月9日簽奉核可,於98年反貪工作會報提請敘獎案,經會議主席裁示,於98年6月6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會計室辦理本案發掘不法有功之人員之敘獎。行政院衛生署會計室已於98年7月23日發佈相關人員獎勵令。
案例2 臺灣○○地方法院會計室於98年9月14日辦理院內98年9月份零用金查核及借支證人旅費發放情形抽查,發現刑事證人旅費核發之承辦人總務科簡○○小姐其所保管承辦之金額短少21萬6,625元,疑有侵占公款之嫌。 該院會計室請總務科調整刑事證人旅費發放業務承辦人,並辦理該部分業務之移交清冊;另零用金金額短少部分由簡員於次日補足。本案於9月15日簽陳首長並知會政風單位瞭解查察,業經該院政風室於98年9月18日函請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本案經簽陳主計長,並請該院會計室將後續處理情形以通報表通報本總處。該院會計室99年1月8日通報本案業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請公訴。 本案司法院會計處業於98年12月30日處會字第0980030759號令針對本案該院會計室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案例3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會計室於98年11月19日發現護理之家約用人員鄭○○繳帳異常,即刻針對異常原因進行瞭解,發現鄭員其收支款項確有異常。該院會計室將異常情形口頭報告機關長官,並請資訊室、護理科提供相關資料進行篩選查核。 98年11月23日該院針對本案召開檢討會議,決議停止鄭員相關資訊權限,並將初步調查簽報機關長官。調查期間,政風室主任與鄭員取得聯絡,其承認有侵占公款、偽造病人切結書領取護理之家退費等罪嫌,並繳回95年至今侵占公款金額約110萬元。茲因鄭員91年即任職於該院護理之家,該院並即刻清查其經手之所有款項。本案99年4月21日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471號提起公訴。本總處於100年5月17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會計室辦理敘獎。
案例4 宜蘭縣○○地政事務所會計室核對99年6月14日地政規費收據存根,發現其中有日期章戳為99年4月30日者、未蓋收費章者及收費章日期不清楚等情形。該所會計室即刻請業務單位清查所有延遲繳交之地政規費並請立即繳庫,時至99年6月17日該所會計室尚未收到出納單位之繳款書,遂簽陳機關首長。 出納單位於99年6月21日將延遲繳交之地政規費新台幣5萬5,400元清理列單繳庫;涉嫌規費延遲繳交之收費人員吳○○同時於99年6月21日自行辭職。業務單位亦於99年6月22日另簽提出說明及報告,案經機關首長批示依規定程序舉發陳報。案經縣府主計處通報政風處,由縣府政風處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偵辦。本案現由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本總處於101年1月5日函請宜蘭縣政府主計處辦理相關人員敘獎,案經該處101年3月2日函復本案有功人員嘉獎二次。
案例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會計室主任99年6月到職,於10月下旬發現該分局於臺灣銀行帳戶及保管金專戶之款項似有流向不明之狀況,經暗中查詢、核對及分析比較並向該銀行查詢專戶餘額後,發現該分局出納人員蔡○○疑似有挪用公款之嫌,除立即向分局長及警察局會計室主任報告外,同時亦通報政風單位。 本案經清查蔡員於支付公款時挪用公款3,318萬9,248元,其中1,960萬3,600元係用以彌補前面挪用之金額;另1,358萬5,648元係侵占金額。本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1月21日對蔡員提起公訴。 本案依據主計人員獎懲辦法第7條第6款:「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確實者」辦理敘獎。
案例6 臺東縣○○鄉發函臺東縣政府及臺東縣審計室說明4月至6月會計報表未能如期報送之原因,嗣後臺東縣政府及臺東縣審計室分別派員至該公所瞭解出納業務,其中100年3月份會計月報之鄉庫差額解釋表內仍有99年12月在途存款新台幣50萬元整未入庫,經該公所主計室向庫款銀行查證,該款支出業已於100年1月14日兌現,但並非存入主計室所開立之傳票收入(補助收入科目)而係存入出納開立之支出收回書、繳款單等6筆款項內。 該公所主計室於100年7月18日簽會政風人員協助查明原因,發現前任出納人員李○○疑似有挪用公款之嫌。李員經該公所考績會通過核予記過二次處分,且於8月2日由縣府人員陪同搭機前往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認罪,全案現由司法機關偵辦中。 本總處於101年1月5日函請臺東縣政府主計處辦理相關人員敘獎,案經該處101年1月6日函復本案有功人員嘉獎一次。
案例7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會計室於審核100年1至4月份支援醫師報酬明細表及其附件時,發現○○醫院麻醉醫師到該院支援執行術前術後訪視(1,200元/小時)之時段(均於小夜班時段16:00以後)及每次所耗時間,疑有不盡合理之處,爰向病歷室申請調閱病歷,並請病房單位核對相關記錄,結果發現:支援報酬明細表登載之術前訪視時間,與病房單位之病患術前送麻醉科訪視統計單,及麻醉同意暨說明書內所載時間,明顯不相符。 本案該院會計室洽詢護理科相關病房單位主管,並經確認小夜班時段從未見有麻醉醫師親自至病房執行術前訪視或術後訪視。會計室於100年7月4日密簽首長,奉核定移該院政風室查察,本案現由司法機關偵辦中。 本總處於101年1月5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會計室辦理相關人員敘獎。
案例8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審計室審核金門縣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所99年6月份會計報告及憑證,其中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傳票編號82及88號科目與送審支出憑證不相符。審計部函請金門縣政府主計室本於主管機關立場詳為查明妥處。 主計室會同政風室辦理稽核,養護工程所會計室主任吳○○主動坦承涉案,除提供相關查核資料並表達將向金門地檢署自首,並自動繳回不當所得1,496,749元。本案經福建省政府於99年11月5日閩會字第0990003325號函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案 。 金門縣政府主計室續報本案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7月13日函縣府:吳員因涉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7月12日經該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肆、結語 主計人員分佈全國各地,發揮的空間足可影響政府施政效能,除嚴守本分遵守依法行政外,亦需以積極主動精神,協助機關同仁做好第一線把關之責任,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政府廉潔執政之殷切期望。 主計人員工作熱誠與活力。 主計人員從事主計工作,公平、公正、理性的態度。 主計人員於工作方法的不斷改進,以及效率的持續提升。 主計人員維持數字的精確,追求主計事業的永續發展。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