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规范视野下的网规 ——网络法治的必由之路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2012年1月2日星期一
一、网络自治规范的必然性 互联网同样需要规则和秩序 互联网治理适用人类社会治理一般规则 网络主体为现实主体 网络行为为现实人类行为 社会主体自我规治:自治 政府规治:法治
网络自治规范:必要性和必然性 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发展特性 网络应用领域的无界和网络行为集合性 网络行为主体和效果的无界性与法治主权性冲突
二、网络自治规范的基本类型 企业自治规范的自治规 团体自治规范性质的网络规范 行业标准性的网络自治规范
三、网规的定位和定性 规则的形成 性质 作用 网络运营主体和网络使用主体 制定、形成、认可 调整其网络行为的行为规范 自治规范:自我约束 网络自治的工具 网络秩序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用
四、网规的效力和实施 成员自觉执行 网站或平台自我实施:信用评级降级、摒闭、除名等惩罚措施 协会或行业内的处罚机制 司法执行力 法律上确立网规的在法院的参照适用效力 司法机构对自治规范的效力审查 法律化 将网规上升为行业惯例、网络习惯 上升为政策、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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