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唱片業發展現況 Recent Development of Taiwan Music Market 報告人 Reported by:李瑞斌 Robin Lee RIT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目錄 Contents 台灣唱片之國際排名滑落 World Raking Drop 實體正版唱片銷售量嚴重衰退 Serious Decline of Legitimate Market 實體盜版唱片侵蝕合法業者 Piracy Spoils Legitimate Market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全球音樂產業現況 World Music Industry Profile 關於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About China Market Development 關於台灣現行著作權法、集體管理條例與相關法令 About Copyright AC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CT and Related laws 對台灣政府的建議 The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未來的願景 Vision
台灣唱片之國際排名滑落 World Ranking Drops 台灣是全球華語音樂的創作中心。 全球80%的華語音樂都是在台灣創作。 現況: 領導地位不保 創作意願降低 投資風險增加 大陸磁吸效應
台灣唱片之國際排名滑落 World Ranking Drops 年度 亞洲排名 世界排名 1997 2 13 1998 16 1999 2000 3 18 2001 4 22 2002 23 2003 5 27 2004 25 2005 2006 28 2007 2008 30 2009 2010 6 29 2011
台灣唱片之國際排名滑落 World Ranking Drops 1997年以前,在亞洲地區僅次於日本,世界排名第十二位。 2012年台灣唱片市場位居亞洲第六位(輸給日本、南韓、印度、泰國、中國);世界排名第二十八位,因為: 唱片盜版問題依舊遲遲不能解決。 網路侵權問題持續氾濫。
正版音樂銷售量嚴重衰退 Serious Decline of Legitimate Market 年度 銷售金額(新台幣百萬) 年成長率 1997 12,267 11% 1998 11,310 -8% 1999 10,573 -7% 2000 8,536 -19% 2001 6,193 -27% 2002 5,591 -10% 2003 4,820 -14% 2004 4,674 -3% 2005 3,513 -25% 2006 2,480 -29% 2007 2,404 2008 1,998 -17% 2009 2,040 2% 2010 2,024 -0.7% 2011 1,983 -2% 2012 1,772 -11% 盜版猖獗,正版市場繼續萎縮,2005年的總銷 售金額約只有1997年的四分之一。 2005年銷售的下降,主要是網路充斥未授權的數位音樂之影響。 1997年本土正版唱片與國際正版唱片銷售比例為67%:33%,2004年時已變成54%:46%。 其實受盜版傷害最深的是本土唱片業! 註:2005年以前僅統計實體(CD, VCD, DVD),2006年以後納入數位銷售。
實體正版唱片銷售量嚴重衰退 Serious Decline of Legitimate Market 盜版猖獗,正版市場繼續萎縮,2012年的總銷 售金額僅有1997年的14%左右。 2012年銷售的下降,主要仍是網路充斥未授權的數位音樂之影響。 1997年本土正版唱片與國際正版唱片銷售比例為67%:33%,2012年時已變成40%:60%。 其實受盜版傷害最深的是本土唱片業!
實體盜版唱片侵蝕合法業者 Piracy Spoils Legitimate Market 年度 盜版比例 盜版銷售金額 (新台幣百萬) 1997 17% 1,412 1998 25% 1,470 1999 35% 2,231 2000 40% 3,045 2001 48% 1,706 2002 47% 1,574 2003 42% 1,265 2004 36% 436 2005 26% 183 2006 28% 140 2007 22% 72 2008 75 2009 20% 65 2010 15% 55 2011 12% 35 2012 11%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依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2011年5月24日公布「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顯示: 臺灣地區12歲以下之民眾約有156萬人曾使用過網路;12歲以上之民眾有1,539萬人曾使用過網路,其中70.58%(1,435萬人)曾經使用寬頻上網。總計0-100歲之民眾有1,695萬人曾使用過網路。 網路已成為音樂產業新興通路 盜版已從實體盜版物轉為網路數位侵權樣態 取得音樂的管道增加且更快速方便 →但是,缺乏市場秩序,網路音樂已經失控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網際網路上的著作侵害行為態樣 實體物著作之侵害 : 網站拍賣或銷售盜版品 。 利用電子郵件廣告、兜售盜版品 。 數位化著作之侵害 點對點(peer-to-peer, P2P)交換下載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 設置P2P檔案交換平台 透過P2P檔案交換平台下載未經授權之音樂檔案或音樂影片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網際網路上的著作侵害行為態樣 數位化著作之侵害 網站提供未經合法授權著作供人下載 架設Web網站提供未經合法授權音樂檔案或音樂影片檔案供人下載 架設FTP站台散佈未經合法授權的音樂檔案或音樂影片 利用串流(streaming)技術散佈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 網路同步廣播(Simulcasting) 一般網路廣播(Webcasting) 透過網路論壇(forum)散佈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各國對P2P侵權責任已有明確判決 美國Napster Napster已自2003年10月起轉為合法數位音樂下載網站。 美國Grokster 2005年11月Grokster與唱片業者及電影業者達成和解,停止提供P2P軟體並關閉檔案分享服務。 日本MMO 2003年1月29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MMO及其負責人必須為其P2P服務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MMO關閉。 韓國soribada 2005年8月漢城地方法院裁定soribada 必須停止侵權檔案之分享,2005年11月soribada關閉檔案分享功能。 澳洲Kazza 2006年7月Kazaa宣佈:與娛樂工業的所有訴訟案件均已達成和解,並將致力於保障智慧財產權。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各國對P2P侵權責任已有明確判決 台灣ezPeer 2005年6月30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ezPeer無罪。 2006年6月ezPeer與唱片業達成和解,並獲得唱片公司授權,推出合法數位音樂服務ezPeer+。 台灣KURO 2005年9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判處Kuro有罪,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三名負責人分處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Kuro使用者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 2006年9月KURO與唱片業達成和解,並推出合法數位音樂服務KURoom。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各國對P2P侵權責任已有明確判決 台灣FOXY 2007年招收會員免費使用,並藉廣告牟利。每日同時使用Foxy電腦程式之使用者約有四十萬人之多,並大量下載音樂、電影…等未授權檔案。 RIT(IFPI Taiwan)於2007年2月對FOXY提出刑事告訴,板橋地檢署於2009年4月偵結起訴 。 板橋地方法院於2010年3月19日一審宣判:Foxy (景昌科技)與其李姓負責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皆被判侵權有罪,景昌科技判處七十萬元罰金;李姓負責人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智慧財產法院於2010年12月7日二審宣判:李憲明緩刑伍年,並壹個月內於網站提供保護智慧財產權內容之宣導措施為期壹年。 板橋地檢署於2010年6月追加起訴Foxy廣告商威旭公司。 板橋地方法院於2011年10月6日一審判決,威旭負責人張希寧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威旭公司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各國解決P2P問題之可能模式 商業解決 各國已有合法業者產生。 行政解決 法國政府促成法國5家ISP及唱片業者達成協議,ISP將依唱片業者要求終止或暫停涉嫌非法下載音樂使用者的網路連線。 司法解決 美國Napster、日本MMO、台灣KURO…等。 立法解決 加拿大、義大利著作權法規範。 台灣著作權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七條之一,規範P2P責任。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音樂擁抱科技但科技不能傷害音樂 台灣唱片業與網路服務業者建立商業合作機制的四個條件: 須事先取得合法授權 須建立有效管理機制 有授權的才能交換 未經授權歌曲不能交換 須能提供透明資訊 於固定週期提供會員下載次數、會員人數等資訊 須能提供合理的權利金分配機制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台灣合法線上音樂服務 現有台灣主要合法線上音樂平台 Emome 中華電信手機音樂 服務 my Music (ezPeer+) 提供串流音樂及單 曲下載服務 Far Eastone 遠傳電信手機音樂 服務 Hami Music 中華電信推出Hami 音樂平台 iNDIEVOX 「獨立音樂網」 數位音樂商店、演唱會購票和音樂社群 KKBOX muziU 提供單曲下載服務 Omusic Catch 台灣大哥大手機音 樂服務 VIBO 威寶電信手機音樂 服務 YouTube 提供線上影音服務 iTunes 提供單曲下載及雲 端音樂服務 Hinet 放心播 中華電信所提供音樂公開演出(音樂公播)合法授權之企業產品 Spotify 提供免費或付費數位音樂串流播放服務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台灣合法數位音樂銷售 年度 銷售金額(新台幣百萬) 年成長率 2006 154 2007 248 61% 2008 277 11% 2009 258 -7% 2010 249 -4% 2011 345 39% 2012 476 38% 台灣數位音樂盜版率2012年為85%。(2011年為88%,2010年以前並無統計資料) 18
關於網路音樂 About On-Line Music 中國大陸百度與國際唱片公司正式簽約 2011年7月中國大陸之搜尋引擎百度與國際三大唱片公司簽署授權數位音樂發行協定,百度開始提供正版音樂予中國大陸地區用戶免費線上播放及下載。 三大唱片公司將授權其完整曲目及新歌曲目,包含中文歌曲以及旗下其他全球唱片歌曲。 百度將根據線上播放及下載次數資料向音樂內容版權者支付音樂作品使用費。 台灣唱片公司也將陸續與百度洽談合作事宜。 上列實體盜版率不包括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所進行之非法下載與重製所產生的侵權產品。 2005年盜版率的下降,並不代表正版市場恢復正常,而是因為盜版方式轉向數位化、網路化 19
World Music Industry Profile 全球音樂產業現況 World Music Industry Profile 實體與數位音樂 2011年全球唱片產業收益(含實體、數位與公播公演權利金)為166億美元,較2010年下跌3%。 2011年全球數位音樂銷售增加8%,達52億美元。 唱片公司與網路業者、手機業者和其他夥伴,在全球各地合作提供超過500個數位音樂服務。 各國亟需立法打擊於ISP的網路盜版。 音樂投資 全球唱片公司一年共投資50億美元於音樂人才培育。 用於經營藝人及市場發展的費用佔總收入30%。 在主要唱片市場,開發一個新藝人的成本高達100萬美元。 1600億美元用於200萬名相關從業人員。
World Music Industry Profile 全球音樂產業現況 World Music Industry Profile IFPI國際總會2012年數位音樂報告摘要 全球唱片公司在2011年的數位音樂收入增長8%約為52億美元。與此相比,在2010年增長5%。 IFPI國際總會估計2011年在全球的付費下載量為36億次,增加17% (包含單曲和專輯下載)。 某些市場從數位通路取得超過其收入的一半,特別是美國(52%)和韓國(53%)。 目前全球唱片公司收入估計有32%來自數位通路,2010年為29%。與此相比,報紙為5%、書籍為4%、電影為1%。 2011年最暢銷的單曲為Bruno Mars所演唱的Just The Way You Are,銷售量超過1250萬。 許多主要市場的單曲下載銷售已穩健成長:美國的銷售量增長8%,英國上升10%,法國則高達23%。 在數位世界中,藝人全部作品的消費需求仍然強勁。2011年全球在數位專輯銷量估計增長24%,美國和英國分別成長19%和27%,而法國更成長71%。 全球付費訂閱型音樂服務的用戶數量增長了65%,估算在2010年為820萬美元,而在2011年則超過1340萬美元。 在某些市場特別是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北歐),訂閱型音樂服務獲得特別好的發展。例如,在瑞典2011年前10個月的數位收入中,訂閱的比例佔84%,並係由該國業界龍頭Spotify所推動。其他市場的訂閱型音樂服務也有急速的成長,例如法國在2011年的前11個月成長90%以上。 21
關於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About China Market Development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在中國大陸的影響力很大,市占率高達七成以上。但音樂產業在中國大陸所面臨諸多不平等待遇,無法由業者單獨解決。政府應提出強勢的政策,要求中國大陸平等對待台灣音樂產業。 台灣音樂產業不擔心中國大陸音樂產業入台,相對 於中國大陸音樂產業的現況,台灣音樂是絕對強項。 政府不僅是要做音樂產業的後盾,更應積極扮演業 者前鋒的角色,排除業者在中國大陸的障礙,要求 兩岸產業平等互利。
關於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About China Market Development 大陸市場拓展議題應列兩岸會談議題爭取大陸公平對待: 中國大陸應強化維權管道的標準作業流程與並強力禁止非法網路音樂下載活動。 目前中國大陸關於著作權維權缺乏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造成權利人困擾。應該盡速簡化為權管道並建立一套標準作業流程。 目前傷害唱片業最嚴重的是網路盜版非法下載及P2P,大陸政府應強力查辦非法網路音樂下載活動。 中國大陸應給予台灣音樂平等地位不必申請進口審批。 台灣音樂於大陸出版發行必須申請進口審批。新聞出版署條件要求嚴苛,出版專輯和報批資料需完全一致,所以不能先送審報批,再微調曲序,會造成唱片公司作業上很大的困擾。 現在由新聞出版總署每月只批出一次。提出申請後至少要2個月以上或甚至長達6個月以上才會完成審批,會造成盜版猖獗,更使台灣唱片公司權益受損。
關於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About China Market Development 大陸市場拓展議題應列兩岸會談議題爭取大陸公平對待: 中國大陸對於音樂出版業者不應有境內外差別待遇。 中國大陸保護主義盛行,相較於本地業者之保護,對於境外唱片業者則是不對等待遇。 例如,卡拉OK授權金收入之不公平分配。簡述如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CAVCA)負責收取各地卡拉OK授權金,然後分配予相關權利人。 音集協開會決議依照其登記歌曲數分配,而非使用次數分配。並且以其直接登記會員唱片公司(本地業者)30.6%及代理公司會員所屬唱片公司(台灣業者)69.4%比例進行分配。 卡拉OK授權金扣除各項費用及相關權利人之分配額後,台灣唱片業者僅能收取該授權金的18%以下。然而台灣唱片業者所有的卡拉OK於大陸點唱率超過80%,此種分配模式明顯不公平。 台灣唱片業者要求音集協應回歸市場機制,採用以使用次數之方式進行分配,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邏輯,俾令大陸卡拉OK使用收費制度與國際接軌 。
從法制面改善不利音樂產業未來發展之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 關於台灣現行著作權法、集體管理條例與相關法令 About Copyright AC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CT and Related laws 從法制面改善不利音樂產業未來發展之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 建議應刪除第37條第六項不當剝奪著作權利人刑事告訴權之新增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ISP條款)缺乏三振條款之施行細則,無法落實網路侵權之防制。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建議修正刪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關於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 建議修正刪除強制設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等規定。 建議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委託第三人協助執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對台灣政府的建議 The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設定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策略: 政府應將流行音樂產業設定為重點策略產業並應規 劃擬訂整體發展流行音樂產業政策。 政府應統合流行音樂產業主管機關,成立單一專權 的主管機關,避免多頭馬車,形同空頭管理,並賦 予產業公協會成為重要諮詢的地位。 建立台灣流行音樂產業跨媒體產業鏈。
對台灣政府的建議 The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具體落實音樂文化推廣政策之執行: 給予流行音樂產業投資抵減、租稅減免及與整體音樂產業經營 上之優惠或補助。 演唱會門票抵稅。 建立音樂產品鑑價與貸款制度。 遏阻電子媒體收取不合理打歌費陋習。 應前移現行音樂頻道之位址並由政府開闢音樂公共頻道。 培養台灣流行音樂人才根留台灣。 提供充足流行音樂表演與展演空間甚至允許流行音樂進入國家 音樂廳表演。 鬆綁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藝人來台表演法令限制。 與流行音樂產業直接相關的政府標案或重大工程,應讓流行音樂專業人士參與,以符合產業需求。
對台灣政府的建議 The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政府面對數位時代應有的作為: 國家發展數位產業的政策與指標 數位時代的經濟秩序有賴國家政策制定。 單一專權的主管機關 現行多頭馬車管理方式治絲益紛。 明確的數位法令 「文化創意產業法」應擴及數位環境秩序之規範。 著作權及相關法令之修正。 具體行政管理措施 合法線上音樂業者不敵網路盜版,司法救濟緩不濟急,行政管理介入有其急迫與必要性。 政府應協調電信業者將侵害智財權之境外網站或軟體予以封鎖,以維護國家資訊安全及智慧財產權。
對台灣政府的建議 The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政府面對數位時代應有的作為: 著作權管理與宣導 加強校園學生尊重著作權觀念之宣導 嚴格取締網路侵權案件 加強檢警調之網路專業知識與充實網路偵查設備
未來的願景 Vision 音樂透過數位化的技術更多元、更直接、更迅速! 音樂無所不在與數位科技共存於生活中 音樂產業鏈的明日 ==>500億台幣規模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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