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完全鬆綁或降低管制最新措施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姜政男 2016/09/08
大綱 法規架構介紹 最新修法內容 未來政策方向
電信法 監管架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法規 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法規 法規架構介紹 電信法 監管架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法規 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法規
電信設備認證相關章節 第 42條 第 44條 第 49條 第 50條 電信法 電信法 電信終端設備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TTE)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 Frequency Device(CTRFD) 第 42條 第 44條 第 49條 第 50條 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審驗方式與程序等之法源 非經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應經許可項目之法源 審驗方式與程序等、驗證機構管理 驗證機構管理
監管架構 電信法 管理辦法 審驗辦法 技術規範 收費基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審驗辦法 電信法 低功率射頻電機: LP000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IS2035, IS2050, etc. 電信終端設備: PSTN, ISDN, PLMN, S-PCN, ADSL, VDSL, etc.0 技術規範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收費基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法規 法規命令: 技術規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技術規範: LP0002: 低功率射頻電機 IS 系列技術規範: Ex: IS2035-0 (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IS2050 (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etc.
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法規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技術規範: PLMN 系列 (由 PLMN01~10): PLMN01: GSM900及DCS1800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PLMN08: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PLMN09: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技術規範 PLMN10: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PSTN0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RTTE01: 2.4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ADSL01: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終端設備及分歧器(POTS Splitter)技術 規範 更多本會法令: NCC首頁 > 資訊櫥窗 > 本會法令 http://www.ncc.gov.tw/chinese/gradation.aspx?site_content_sn=88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 最新法規修正內容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1/2) 本會為簡政便民並兼顧維持電波秩序之目的,經評估終端設備對國內電波秩序影響程度,於105年6月23日公告九種簡易之有線電信終端設備實施符合性聲明,並得採網路申辦(目前尚未實施),以簡化審驗作業程序。 本公告自105年7月1日生效。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2/2) 下列電信終端設備得實施符合性聲明: 電話機。 自動報警設備。 電話答錄機。 傳真機。 電傳打字機。 有線遙控裝置。 按鍵電話系統。 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來話顯示終端設備。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1/8) 自九十六年修正公告後,已歷經七年未檢討修正,本會因應射頻器材之種類、項目日漸增多,通盤檢討修正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並將負面表列方式,修正為正面表列方式。 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為分類方式,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應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本公告自105年7月26日生效。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2/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無線電發射機。 一、本點刪除。 二、現行規定本點項目已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分散於修正規定各點,爰予以刪除。 一、行動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本點新增。 二、本公告原依器材類別作為分類項目,本次修正改採正面表列方式,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作為分類項目,爰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增訂本點。 二、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船舶用航儀設備:Decca航行儀、全球航行衛星系統、羅遠、導航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回音測深儀、船速器、雷達及航行自動識別系統。 (二)船舶用潮流計、水深計、漁探器、聲納、無線電浮標、船舶用衛星追蹤發報器。 (三)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二、本公告原依器材類別作為分類項目,本次修正改採正面表列方式,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作為分類項目,現行規定本點項目已分散於修正規定各點,爰予以刪除。 三、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三款關於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為非經許可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規定,移列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款。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3/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專用電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船舶無線電。 (二)航空器無線電。 (三)計程車無線電。 (四)學術試驗無線電。 (五)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無線電。 (六)業餘無線電。 (七)漁業、電力、警察、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供專用無線電。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理由參照第一點說明依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修正本點,明定專用電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為應經許可項目。 三、固定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微波電臺。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二、增訂理由參照第一點說明,明定固定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為應經許可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4/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三、無線電收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 (二)僅具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 (三)供接收機使用之低雜訊放大器。 (四)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 (五)僅具接收功能之測速雷達感應器。 一、本點刪除。 二、考量僅具接收功能之無線電收信機較無影響電波秩序之虞,主管機關對民眾或業者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無線電收信機,應予降低行政管制密度,爰予以刪除。 四、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固定地球電臺。 (二)行動地球電臺。 (三)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LB)。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理由參照第一點說明,明定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為應經許可項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5/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非通信用超音波設備。 (二)示波器、脈衝產生器、碼型產生器、延遲產生器、信號(波形)產生器、計頻器、頻譜分析儀及被動式金屬探測器。 (三)半導體構裝用設備:黏晶機、全自動捲帶式構裝機及銲線機。 (四)供濺鍍半導體晶圓產生氣相沈積之器具。 (五)供濕蝕刻、顯影、去除光阻物或清洗半導體晶圓及平板顯示器之器具。 (六)半導體晶圓疊晶沈積機。 (七)製造半導體用之氣相沈積器具。 (八)磁共振醫療設備。 一、本點刪除。 二、考量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非屬通訊用器材,爰予以刪除。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6/8)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無線廣播電臺。 (二)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三)無線電視電臺。 (四)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五)電視增力機。 (六)電視變頻機。 一、本點新增。 二、增訂理由參照第一點說明,明定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為應經許可項目。 六、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一)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二)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三)非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二、無線電收發信機。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 (三)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一、點次變更。 二、增訂理由參照第一點說明,明定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為應經許可項目。 三、本會經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器材對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將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非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等射頻器材列為免經許可項目。
結果整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7/8) 1 無線電收信機(完全解管) 以免證代碼辦理通關 2 工科醫用電機(完全解管)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五、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規定繼續採取概括方式,以避免新產品為本公告漏未規範,而產生管制困擾,並酌作修正,俾符合修正後整體公告之管制範圍。 結果整理: 無線電收信機(完全解管) 以免證代碼辦理通關 1 四大區塊解管 工科醫用電機(完全解管) 2 船舶用航儀、漁業測量與船位監控設備(完全解管) 3 低功率射頻電機(部分解管) 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8/8) 無線電收信機 (完全解管) 但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LP0002) 2.11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收、發信機為成套銷售者,收、發信機應一併送審或提供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對應收、發信機之送審資料。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1/5) 原公告係依業務類別之設備概括方式表之,恐無法因應未來業務推展需求,為符合實務需求,以通訊傳播業務設備別為分類方式,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本公告自105年7月12日生效。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2/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行動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行動臺。 (二)依法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事業設置之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設備(Femto Cell)。 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使用之電信終端設備及1880-1895MHZ無線專用交換機終端設備。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公告第七點免設置許可項目「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使用之電信終端設備」為行動通信收發設備,爰移列本點第一款並酌作修正為「行動臺」。 四、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設備,服務範圍不大,干擾可能性低,且其設置或拆除常取決於個別住戶需求,隨時可能變動,為符合實務管制,爰增列第二款。 一、INMARSAT A.B.C.M型終端設備設置於船舶及C型終端設備設置於航空器者。 一、本點刪除。 二、屬第四點「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之第一款「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爰予以刪除。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3/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船舶航行儀器設備之船用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船用雷達及無線電探向器。 一、本點刪除。 二、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修正,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範疇,爰予以刪除。 三、僅供接收廣播電視頻段信息之接收機。 二、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修正,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一,自無列為電臺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型式認可之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二、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修正,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一,爰予以刪除。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4/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固定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二)57至66 GHz微波電臺。 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使用之電信終端設備及1880-1895MHZ無線專用交換機終端設備。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公告第七點免設置許可項目「1880-1895MHZ無線專用交換機終端設備」為固定通信收發設備,爰移列本點第一款並酌作修正為「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四、因應交通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告修正無線電頻率分配表,開放57GHz至66GHz為免執照設備使用頻段,爰增列第二款。 三、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二)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八、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九、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二、參照第一點說明,將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列為免電臺設置許可。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5/5)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依法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或政府機關於地下街或隧道內設置改善收聽不良之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四、依法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或政府機關於地下街或隧道內設置改善收聽不良之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 參照第一點說明,將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列為電臺免設置許可,其餘文字未修正。 五、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但不含設置固定天線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五、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但不含設置固定天線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參照其他點次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1/2) 定期檢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規定,管制措施與時俱進。 (第三條) 管制鬆綁簡政便民事項: 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需繼續使用,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但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簡化管制。 (第十四條) 因應目前國內已有機構代理經營衛星行動業務,增訂衛星行動地球電臺申請進口許可證所需文件規定及其網際網路申辦方式。 (第十七條) 放寬以專案核准、進口許可證方式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辦理展期之規定。 (第十七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2/2) 修訂一年內郵寄輸入自用之總數管控,避免管理漏洞。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05年7月19日生效。 自用申請 自行攜帶 郵寄 限制 免辦進口許可 5 2 同一自然人或法人輸入同廠牌型號,一年內以十部為限 應辦進口許可 6 ~ 10 3 ~ 10 同廠牌型號,自然人一年內以十部為限;法人一年內以二十部為限
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1/2)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之切結書增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不須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調整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或進口許可證應檢附文件: 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原廠證明文件。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不需提貨單正本,以利民眾辦理進口。 本書表自105年7月19日生效。
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2/2)
未來政策方向 射頻器材降低管制
若干擾合法通信,將依電信法規定續處。 射頻器材降低管制 針對器材使用之頻率、發射功率、使用範圍、國際規範等影響電波秩序程度,進行測試、評估,解除無必要之管制。 新增簡易符合性聲明登錄 之規管方式。 公告6項產品得辦理簡易符合性聲明(無需辦理型式認證) : 藍牙滑鼠、藍牙鍵盤、僅供直流電源之藍牙喇叭、藍牙耳機、藍牙自拍器、藍牙觸控筆、 若干擾合法通信,將依電信法規定續處。
Thank you! END 聯絡資訊: 謝志昌 科長 33438421 jcchang@ncc.gov.tw 姜政男 33438425 謝志昌 科長 33438421 jcchang@ncc.gov.tw 姜政男 33438425 jjn@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