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第五章 契约理论 第一节 契约的含义、内容及理论构成 第二节 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 第三节 委托代理问题与激励契约设计 第四节 不完全契约与敲竹杠问题 第五节 契约的实施机制与默认契约的作用
张五常《佃农理论》 《蜜蜂的神话》 科斯:《制度、契约与组织》 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契约经济学》 易宪容:《交易行为与合约选择》 聂辉华:《声誉、契约与组织》
前言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决策者所交易的权利不能超过他所拥有的权利,市场将按照一项资产实际所具有的权利来定价,如果各项权利完整,则市场价值就完整,如果权利不完整,说明产权被弱化,市场价值就会受到削弱。 如何界定交易者的权利禀赋就会决定交易的规模和结果。 商品的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契约来完成的;不同的产权安排或结构表现为相应的契约形式;作为整体的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契约构成的组合,其均衡的条件满足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条件。
人类社会可以视为契约的网络。可以说,人们的交易行为都是契约选择的结果,市场的过程就是契约化的过程,市场发育程度越高,契约化就越普遍。 契约体现着社会的进步 19世纪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人类的进步史乃是一部从基于身份的义务获得解放,而代之以基于契约或自由协议的义务的历史。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关系均可以通过契约设计来实现
第一节 契约的含义、类型及构成 一、契约的含义 二、契约的内容 三、契约存在的理由及其理论构成
一、契约的含义 契约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意念自由的前提下,各方为同时改进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权利流转关系. 契约又称合同、合约,它最初是一个法学概念。 对契约的内涵,法学中存在不少的界定。
法学中的契约定义 罗马法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法国民法典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牛津法律大词典 契约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 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契约的不履行给予补偿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的履约义务。
西方:契约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交换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为防止道德风险以习俗和禁忌执行(发誓) 中国典籍“契约”一词出现较少,而“契”之概念则多次出现。 《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所谓“大约”,是指邦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辅之以“书契”。“书契,符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的文书,以及法律条文、案卷、总账、具结等。 “契”表示一种券证。如地契、房契 西方:契约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交换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为防止道德风险以习俗和禁忌执行(发誓) <<圣经>>中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而放弃长子权的故事: 以扫:人都要饿死了,长子权有什么用,它既不能饱腹,又不能 解渴,你拿去好了.雅格让以扫发誓后,给了他红豆汤.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放弃了继承权和财产,等他后悔时,却为时已晚
新制度经济学对契约的理解与法学的理解有所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多的是从其制度特性和经济功能角度进行界定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契约定义 张五常 “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的形式。”—局限条件 平乔维奇 功能角度:“契约是人们用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在所有权激励人们去寻找对其资产最具生产力的使用方法的同时,缔约自由降低了辨别成本。” 克莱因 契约是“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
契约与制度的比较 契约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基础上签订的转让权利的规则,本质是交易的微观制度。它的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参与交易的契约当事人。而一般所说的制度则是共同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作为微观制度的契约总是服从于一定的高于它的制度的制约。 契约带有更多的私人、自由性质,而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则含有更多的公共、强制成分。 契约允许再谈判
契约概念在NIE与法律中的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概念比法律上所使用的契约概念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契约。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实际上是将所有的交易(无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将此作为分析的基本要素。
二、契约的内容 (一)张五常的论述 (二)威廉姆森的论述
(一)张五常的论述 张五常认为,契约是结构性的。一般都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两大内容。 收入条款有多种不同形式,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红、按利润算,等等。不同收入条款厘定,订约双方会有不同的行为,于是合约中关于约束资产使用的条款就会跟着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约束也会影响收入条款的选择。 一次买断的交易只有收入(价格)条款,而不是一次买断的交易增加了使用条款,称为结构性的
(二)威廉姆森的论述 对契约的基本内容,威廉姆森则将其归结为技术(k)、合同治理结构或安全措施(s)和价格(p)三种因素。 经济生活中各种合同,不管其如何发展变化,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内容。 威廉姆森用一个简单的签约计划图对此进行了说明。
1.威廉姆森的签约计划图 假定可用两种方法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其中一种方法使用通用技术,另一种用专用技术。后者需要进行更大的投资,去购买专用固定资产,以便更有效地满足稳定不变的需求。用k表示购买专用资产的投资量,对于使用通用技术设备进行的交易,k=0。如果交易使用的是专用技术,则k>0。 对于k=0的交易,简单的市场合同足够了,但如果交易中有巨额专用资产面临风险,就需要交易双方设计出一种安全措施,以保护此后交易中的投资的安全。这种安全措施的作用程度可用s来表示。如果s=0,则表示不采取这种安全措施;如果决定要采取安全措施,则用s>0表示。
2.简单签约计划 图中A、B、C三点各代表一种价格,我们可以把各种价格加以比较。假定供给方有以下特点:不愿意冒险;在各种技术条件下都可提供产品;只要能使他预期收支平衡,谁提供这种安全措施都无所谓。这样,分支A表示的就是在通用技术(即k=0)条件下的供给量,其预期收支平衡价格应为p1;分支B所代表的那一类合同用于专用资产交易(即k>0),也无需安全措施(即s=0);预期收支平衡价格就是 。分支C所代表的合同也专用于专用资产交易;但由于买方在这类合同中提供了安全措施(即s>0),因此预期收支平衡价格 将低于 。 k=0 k>0 s=0 s>0 A P1 B C
三、契约类型 多样性:第一,契约持续时间不同。第二,契约涉及的变量不同。如价格、质量、数量、延期和罚金等完备程度不同第三,契约提供的激励机制不同: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对雇员的份额分配;所有者的资产回报、合伙人的租金分红;第四,契约所依赖的实施程序不同
三分法 1. 古典契约 契约条件得到详尽、明确界定的契约。或者说,缔约各方的权利及义务都能被准确度量。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关系。 是一次性契约,不关心契约关系的维持。 强调契约的自我执行,用不着第三方参与。签订契约是当事人在不受外部力量的控制、干预(包括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不足:忽视了经济外部性问题 忽视了垄断问题 强调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自由选择和平等地位。这仅是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 古典契约强调契约的个别性。在现实交易中,一次有限的个别性契约并不是普遍现象,长期契约关系越来越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
2.新古典契约 原因:真实世界不可能将一种商品的所有特征、属性描述出来,而一种商品配置于一种生产是否比配置于另一种生产好,既取决于商品的特性,同时又取决于生产的不同环境。当两种不同的环境事件出现时,同一种商品在两种不同的环境中是很不同的 结果:长期契约关系,契约具有灵活性,均衡是多重的,强调建立包括第三方裁决在内的规制结构 如:埃奇沃斯的重新签订契约的交易模型创立了契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
3.关系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作用。目的是为了长期目标(共同发财、进展顺利等)合作顺利 契约的调整可以参照或不参照初始协议。契约服务于交易,而每项交易都是嵌入在复杂的关系之中。 真实世界这类契约较多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 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
隐性契约(implicit contract)又叫默认契约,它与显形契约相对比,是用以阐述签订契约双方之间各种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的。 如雇主和雇员之间 可能存在隐性契约。在执行隐性契约的情况下,雇员的收入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还加上一个公平合理的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额。 几种隐性契约:人情债、“节日罚单”、中国人的“报恩”传统
三、契约的存在及其理论构成 (一)契约的存在理由 (二)契约理论的构成
(一)契约存在的理由 威廉姆森将其归结为三大原因或因素,即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交易的资产专用性。在他看来,这三者缺一不可。
签约过程的各种属性 行为假设 资产专用性 隐含的签约过程 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 0 + + 有计划的 + 0 + 言而有信的 资产专用性 隐含的签约过程 有限理性 机会主义 0 + + 有计划的 + 0 + 言而有信的 + + 0 竞争的 + + + 需治理的 表中(+)表示这个条件很重要,(0)表示它不起作用。
(二)契约理论的构成 讨论由交易费用导致的信息和合约执行问题。 弗鲁博顿和芮切特:认为三个相互重叠的类别,包括:代理合约理论、自我履约协议理论和不完全合约理论。 此外:张五常的有关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的理论。
1.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理论 张五常对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第一个明确地分析生产要素的契约选择的人。 威廉姆森的交易与不同契约和治理结构匹配的理论,也对契约选择理论作出了贡献。
2.委托代理契约理论 现在流行两种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 (1)标准(规范)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遵循传统微观经济学,并将重心放在有约束的个人效用函数最大化问题上。该理论关注契约各方所具有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强调激励契约的设计以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常见的两种机会主义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实证代理理论分析方法,它主要与“监督技术和以…合约以及组织形式作担保的技术”有关。这种分析没有任何形式化的微观基础。
3.不完全契约契约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契约通常是指“不完全契约”,即事前无法囊括所有或然事件的契约。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激励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中的“完全契约”而言的。 不完全契约或关系性契约理论集中于合作各方由于交易专用性投资的差异所导致的签约后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法院和其他第三方在证实合约责任的执行上所面临的问题。
4.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主要讨论由于协议不可履行或无法完全履约所产生的困难。 自我履约协议契约理论是弗鲁博顿所说现代三大契约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 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 一、交易费用与土地契约选择理论 二、治理结构、契约与交易匹配的理论
一、交易费用与土地契约的选择 (一)分成制是低效的契约形式吗? (二)不同土地契约形式存在的原因
(一)分成制是低效的契约形式吗? 分成制是一种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而收取一部分谷物的传统农业组织(契约)形式。 传统观点:分成契约效率低于工资契约和固定租金契约。(投入减少、产量降低、工人报酬上升)
工资合同时的劳动力投入和租金 MPL和工资 A E w0 w0 B L2 劳工(小时)
分成合同时的劳动力投入和租金 MPL和工资 A E w0 w0 B L1 L2 劳工(小时)
工资合同与分成合同的比较 MPL和工资 B Y A C w0 w0 F X D E L1 L2 劳工(小时)
考虑到地主拥有土地,具有垄断地位,可以调整租金价格,佃户之间竞争租用土地,一直到土地的边际产出为零,从而租金、佃户数、劳动供给是内生的 长期均衡的结果:一个数学解
张五常(1968)指出,分成制所带来的经济结果不能代表长期均衡。地主必定会避开租金较低的契约安排。使用分成契约的佃农比使用工资契约的工人获得更高报酬也只代表了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均衡状况。
长期均衡时的分成租佃制 MPL和工资 B Y A C X w0 w0 F D E L1 L2 劳工(小时)
(二)不同土地契约形式存在的原因 在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以选择不同资源组合的契约安排。有两个因素影响他们对不同类型契约安排的选择: ①自然风险。缔约方会寻求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的办法。如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案,以及选择那些能将他的风险负担分摊给其他人的安排。 ②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契约安排的选择。
不同土地契约形式存在的原因 张五常提出了一个假说:契约安排是为了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得的收益最大化。 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契约形式,即定额租约、分成契约和工资契约。虽然私有产权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这些形式,但经验观察表明,契约的选择类型在各地不一样。
1.假定自然风险不存在,只考察交易成本 分成契约从整体上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契约包含更多的谈判费用和执行费用。而且,由于产出分成基于实际产量,土地所有者还要核实作物的实际收获量,因此分成契约的谈判和执行较复杂。 定额租约或工资契约较为简单,单独一方就可以决定他要使用对方多少资源以及种植何种作物,因此交易成本比分成契约要低。 如果交易成本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分成契约就不会被采用。
2.假定交易成本相同,但存在自然风险 在定额租约条件下,佃农不管收成如何,都要按契约规定交纳固定的租金或产品,因此他承担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同样,在工资契约下,土地所有者承担了全部风险。 考虑地主与农民处理风险的能力不同,对待风险态度也不相同。 分成契约条件下,收成的变化是在缔约各方间分配的,因此分成契约是一种分担风险的契约。 为什么契约形式多样化?
3.综合交易成本及风险因素看土地契约选择 在既定的与某一产出相联系的风险状态下,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生产性资产的收益降低。 另一方面,在交易成本给定时,风险规避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益的波动程度负相关。就分成契约来说,风险分散导致了参与契约的资源的价格提高,较高的交易成本则降低了它们的价值。 契约的选择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契约的交易成本加权决定的。 两个因素在解释不同地域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契约类型时尤其重要。
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的两大定理 履行定律:质与量的关系,任何生产要素可以采用不同特质度量,但能够被度量的特质不多,导致合约履行困难 选择定律:合约期限、度量的特质、不同类别的合约
二、治理结构、契约与交易匹配的理论 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对经济组织的研究完全被忽视了。 威廉姆森借助于交易费用工具深刻地研究了各类经济组织问题,特别是企业、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签定契约的问题。 威廉姆森在经济组织的研究方面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认为不同治理结构、契约应该与不同的交易类型相匹配,匹配的目的是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1. 交易的类型 ①交易的含义。在他看来,生产或提供商品服务的活动从技术上可分为一系列独立的活动过程,每个在技术上不可分的活动都是一个独立的活动过程,它们是属于整个活动的一个阶段。当一项物品或劳务从一个阶段移交到下一个阶段时,则会发生交易。 ②交易的分类标准及类型。为了区分不同的交易,他提出三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频率。他的交易分类见表1。
表1 交易的六种类型
2. 三种契约的区分 契约规定的详细度 关系的重要程度 事后的处理 古典契约 详细 不重要 无 新古典契约 留有余地 比较重要 从内部到外部 关系契约 相对宽松 非常重要 内部处理
3.交易与契约、治理结构的匹配 威廉姆森认为,对以上六种交易类型,每一种都需要配以相应的治理结构和契约(见表2)。
表2 交易与契约和治理结构的匹配 投 资 特 点 非专用 混 合 特 质 频率 偶然 经常 市场治理 三 方 治 理 (新古典式合同) 投 资 特 点 非专用 混 合 特 质 频率 偶然 市场治理 三 方 治 理 (新古典式合同) 经常 (古典式合同) 双 方 治 理 (关 系 统 一 治 理 合 同)
四种治理结构的说明 市场治理:对标准化的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治理。交易双方依靠经验、低转移费用来讨论契约;对于偶然性交易,可以参考商业信誉或其他买者经验 三方治理。专用性投资需要建立稳定关系,如果交易次数少,需要借助第三方(通常指仲裁机构)潜在的管理作用来维护交易的进行,保证契约的执行,这是由交易双方和受邀仲裁人共同组成的一种治理结构。
双方治理:交易的非标准化,混合重复交易需要建立稳定关系,但资产是混合型的,交易双方的自主权以及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可以保证契约调整 统一治理:高度专用性资产交易,容易出现垄断,外部交易成本高:用一体化的办法解决,交易双方通过兼并或重组成为同一个经济决策主体,相关问题在这个一体化的经济主体内部解决,这也就是内部行政管理的治理,是一种外部交易内部化的治理方式。
三方治理:新房质量难辨,“体检”需求井喷 老房子可能有安全问题,需要“体检”,新房也可能存在某种质量瑕疵,新购房的业主也需要先为房屋“体检”再入住。有市场就有服务,眼下省会楼市“验房师”正在悄然兴起。这些“验房师”可为业主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帮助业主挑房子“毛病”。 刘玉民是省会某知名设计公司的结构工程师,已经从业十余年了。工作之余,也给其他人提供验房服务。他说,由于自己从事的行业与房屋建筑、质量关系密切,经常有朋友找到他帮忙看看新买的房子质量怎么样。慢慢地,他发现这个市场前景不错。几年前就有这个服务,可是当时市民多持怀疑态度,现在市民已经开始接受这个新行业了。
据了解,入住新房之前,开发商总会要求业主,在拿钥匙之前验房、签收。不过大多数市民对“验房”一知半解,最后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字,结果导致很多房屋质量问题无法维权。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不少市民转而选择找专业人员提供验房服务。 刚刚享受了验房服务的市民王女士说:“前段时间,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是精装修的,厨房和卫生间还带有简单的家电。新房特别漂亮,我们一家都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不过验房师一看就发现窗户密封不严、下水道需要疏通、小卧室的门可能会变形等多处问题。幸亏发现得及时。”
第三节 委托代理问题与激励契约设计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代理问题 二、道德风险与激励契约设计 三、逆向选择与激励契约设计 四、对委托代理激励契约理论的评价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代理问题 契约的执行不成问题,只要设计一个最优或次优合约,就能够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相容 这一理论关注合约设计、激励机制设计,模型往往是一期博弈
什么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当交易的一方,将需要完成的某一项任务交给另一方,并给对方以相应的报酬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代理人不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事,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出现所谓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 这两类不同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是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性信息不对称与内生性信息不对称。外生性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类型与分布状况等,不是由交易人所造成的,而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这类信息一般是出现在契约行为发生之前。内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签订以后他方无法观察到的、无法监督到的、事后无法推测到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这两类不同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
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 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无法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代理问题的基本类型 1.道德风险,一般指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 2.逆向选择,一般是指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等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这里所涉及的是事前的非对称信息所造成的问题。
代理成本的构成 ①委托人的监督支出。 ②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保证代理人不偷懒 ③剩余损失。
二、道德风险与激励契约设计 就以一个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公司为例,假设该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雇用一个经理。这里,股东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委托人将公司交给代理人经营,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代理人的报酬结构。公司经营的绩效取决于两个因素: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和外生随机变量(如天气的好坏)。 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委托人可以多大程度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需要讨论:一是委托人能够观察代理人的行为;二是委托人不能够观察代理人的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中,信息是对称的;在第二种情况中,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意味着代理人知道自己的努力水平,但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
动态博弈的求解 逆向归纳法:代理人的选择,得出代理人的反应函数----纳入委托人的约束条件---最终结果 分析: 1.信息对称,两者风险态度中立 2.信息不对称,风险态度相同与不同
(一)委托人能够观察代理人的行为 m I Ey0 n e0 预期收益/代理人的收入 R0 W0 A 代理人的努力水平 图5-4 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
对称信息下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 EUP1 EUP2 1 2 EUA cs EUA1 EUA2 图5-5 对称信息下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 图5-5 对称信息下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 EUP
(二)委托人不能观察代理人的努力水平 现在假设委托人没有办法观察到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并且他也无从知道外生随机变量,如天气的情况。委托人能够观察到的就是农产品的收益情况。如果收益高,这说明代理人付出了高水平的努力并且天气情况比较好;或者说明代理人付出了较高水平的努力并且天气情况很好。 委托人无法分清代理人和天气情况谁对这个好的结果做出的贡献大:是代理人的努力还是天气状况的作用。现在的条件是委托人必须在聘用代理人时就定出报酬结构。他要怎样做这件事情呢?
两个极端的解决办法 1.支付给代理人固定工资,这种报酬结构可以被叫做工资合同。这种报酬结构的问题是代理人没有任何好好完成工作的动机。 2.代理人获得减去一定金额后的全部利润收益,这一定的金额是在签约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确定的。这种报酬结构可以被叫做租金合同(承包合同)。在这种报酬结构下,代理人拥有最大的动机把他的工作做到最好。
两个极端的解决办法 工资合同和租金合同的不同不仅表现在报酬的分配方面,还表现在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的风险分配方面。在工资合同下,委托人承担了所有风险。在租金合同下情况正好相反。代理人承担了所有风险。 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中立者,那么最佳的报酬结构就是租金合同。租金合同给了代理人最大的激励,也把所有风险都推给了他。但是由于代理人是风险中立者,他不会太在意风险的存在。租金合同(给予代理人最大的激励)对于委托人来说是最佳的报酬结构
委托人风险中立,而代理人风险规避 W U I P R2 V1 V2 Ey3 预期收益/代理人的预期收入U R3 R1 代理人 承担的 风险量 图5-6 委托代理理论中激励和风险承担的交替换位
EUP EUP2 EUP1 EUA cs EUA1 图5-7 最优解决方案次优解决方案 ca
三、逆向选择与激励契约设计 逆向选择是在签订契约之前,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也就是说,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对委托人是不利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可能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对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有效契约来获取代理人的这些私人信息。
逆向选择中的激励契约设计:信号传递 逆向选择问题的分析发端于阿克劳夫的旧车市场模型。该模型说明,非对称信息导致逆向选择从而使得帕累托最优的交易不能实现,在极端情况下,市场交易甚至根本不存在。 原因:买者对汽车的评价取决于汽车市场的平均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作为高质量的信号 如果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有办法把信息传递给对方,那么市场就能继续存在,社会福利就能改善。这就是所谓的信号传递。 “正如逆向选择可理解为道德风险的特例一样,信号传递可理解为激励机制的特例。这里,‘激励机制’表现为使得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代理人)有积极性说实话。”
从产品市场到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 A.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模型假设 B.基本模型
A.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与模型假设 在多数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雇用员工时不知雇员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工作能力。只有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雇员的真正能力才会显示出来。所以,雇主和雇员在签约时,信息是不对称的。雇主不能直接观测到雇员的边际生产力,但是能够观测到雇员的其他一些数据,如性别、教育水平或嘉奖记录等。这就是说,雇主最后只能根据这些观测到的数据来决定是否雇用一个人。 一般把可以通过投资改变的数据称为信号,不可改变的称为索引。
根据以往经验,雇主会在这些信号和雇员能力间建立一定的联系,形成关于雇员能力相对于一定信号的主观概率(信念)。雇员认识到这一点以后,会选择一定信号,试图使雇主了解自己的真实能力。 假定雇主是风险中性者,雇主根据一组信号确定未来雇员的平均期望边际产出和相应的工资水平,那些潜在的雇员现在就面对一个给定的与某些信号挂钩的工资表,他们的问题就是要根据这些工资表确定自己的信号水平,以最大化自己的净效用。因为改变个人信号(如教育)的努力是要花成本的,现在雇主给定了工资水平,潜在雇员的问题就是尽量缩小自己的信号成本,以获得净利益最大化。
斯宾塞模型的假设,即信号成本与雇员产出能力呈反比关系。如对于完成一定教育,能力强的人花费的时间比能力弱的人要少。因为如果不这样,面对雇主提供的工资条件,所有潜在雇员都会选择同样的方式来传递信号。这样的信号就失去了鉴别雇员能力的作用。 该假设是所有可以作为区别潜在雇员能力信号的数据的先决条件。潜在雇员选择一定的教育水平并力争完成就等于向雇主传递自己是高能力者的信号。这个假定被称为“分离条件”(或斯宾塞一莫里斯条件)。
不同类型的参与者选择了不同的均衡策略:人以群分 不同类型的博弈参与人选择了相同的均衡策略
B.基本模型 假定所有人口分两组,组Ⅰ(低能力)和组Ⅱ(高能力),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分别为q和1-q。组I的生产能力为1,组Ⅱ为2。他们都要花一定成本才能完成相应的教育。假定组I的人完成 y水平的教育花的成本是y,组Ⅱ的人完成y水平的教育花的成本是y/2 。 假定雇主认为雇员的教育水平y<y* ,那么雇员的产出能力就是1;如果y>y* ,雇员的生产能力就是2。如果存在对应的主观概率(雇主信念),那么雇主的工资表就如下图。
最佳教育选择点 W C C1(y)=y W(y) 2 C2(y)=y/2 1 1 y* 2 y 1 y* 2 y 当y*满足1<y*<2时,该模型存在分离均衡——不同能力的雇员选择不同的教育水平。这时候,教育水平成为雇主区别雇员能力的信号。
“高端”与“低端”混同均衡 当y*<1时存在“高端”混同均衡 当y*>2时存在“低端”混同均衡 W C W C C1(y)=y W(y) W(y) 2 2 C2(y)=y/2 C2(y)=y/2 1 1 y* 1 2 y 1 2 y* y 当y*<1时存在“高端”混同均衡 当y*>2时存在“低端”混同均衡
大学生的教育门槛值的变化,即对人才的主观概率(信念)发生变化,Y*上升,可能会出现低端混同均衡。原因:人才供给上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譬如:古代动乱与稳定时代政权对人才的估价不同
四、对委托代理激励契约理论的评价 委托代理契约理论不是建立在新古典契约的完全信息和零交易费用假设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的获取需要耗费资源的假设基础上,因此,信息约束引起的福利损失一般说来不可避免,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可被视为某种形式的交易费用。 不过,委托代理理论对交易费用方法的运用并不是十分的彻底。在其理论中,信息约束(正交易费用)与完全信息(零交易费用)的结合是令人饶有兴趣的。
委托人十分清楚代理人的偏好和保留效用。他们都确切了解利润函数或结果函数,尽管自然对结果的影响具有随机性。另一方面,委托人并不知道代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及自然的真实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成本一会儿极高一会儿为零。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委托代理合约设计理论假定契约的订立是一劳永逸的,认为契约的执行阶段不会发生任何问题的观点存在严重的缺陷。因为,委托代理合约理论没有考虑关系专用性投资及其在各方之间引起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没有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问题。
第四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敲竹杠问题 一、完全契约及其假设前提 二、不完全契约及其理论分支的认识分歧 三、敲竹杠问题
一、完全契约及其假设前提 (一)完全契约的含义 (二)完全契约的条件 (三)完全契约的假设前提
(一)完全契约的含义 完全契约,就是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与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预测事件出现时,每一个契约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享的情况、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二)完全契约的条件 当事人能够预见到在契约过程中一切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预见到这些事件发生时所要修改的契约行为与支付。 契约当事人对每一可能事件必须愿意和能够做出决定,并同意有效的行动过程以及这些行动的支付。 契约当事人只要一进入契约,就必须自愿地遵守其契约条款。
(三)完全契约的假设前提 个人理性假设。①有理性的决策者具有稳定的偏好函数,这种偏好函数是按次序排列的结果;②每种可选择结果的概率分布是已知的,故契约当事人可以在局限条件下做出自己的偏好选择;③契约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是在其局限条件下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市场环境假设。①每一契约当事人都拥有对其选择的对象与结果的完全信息。②存在着足够多的交易者。③契约条款的影响与作用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性。④契约运作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为零。
二、不完全契约及其理论分支的分歧 (一)不完全契约的含义 (二)不完全契约的原因 (三)两种不完全契约理论及其认识分歧
(一)不完全契约的含义 在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预测到,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为什么是实际状态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法院也不可能证实;即使法院能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太高。这样,契约中总留有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的事项,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
(二)不完全契约的原因 有限理性。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人们不能在事前把与契约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契约条款中,也无法预测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偶然事件。 交易费用。在TC>0时,部分契约可能因TC过高而无法达成。在此情况下,选择长期契约可避免一系列短期契约带来的附加费用。 非对称信息。因为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对不可观察的行为与无法验证的信息可设计较好的契约来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但要完全消除是不可能的。 语言使用的模糊性。语言只能对事件、状况大致地描述,这意味着语言对任何复杂事件的陈述都可能是模糊的。
(三)两种不完全契约理论及其认识分歧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存在两个主要分支:一个分支是以威廉姆森、克莱茵等人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TCE),可以称之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个分支是以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为代表的新产权学派(PRT),可以称之为新产权学派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新产权学派不同于早期由科斯、阿尔钦等人创立的“产权经济学”,一方面是因为它用“剩余控制权”这个新概念定义所有权;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使用了精巧的数学模型从而成功地成为主流契约理论的一部分,故而被称作“新产权学派”。 对于不完全契约的主要原因,实际上这两种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1.交易费用经济学不完全契约理论 在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经济学中,有限理性被视为理解契约关系的主要概念。事实上,契约的不完全性被交易费用经济学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是这种行为假设的结果。 根据西蒙(1976,1987)的观点,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当事人不知道他们面对的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法,不能计算这些解决方法可能的收益,不能根据他们的偏好完美地安排这些结果。按照这些契约,这就意味着由于高的,有时为禁止性的成本和延迟,他们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相机性,以设计最优解决方案(行为规则)。如果假定这些决定是耗时的和高成本的,并且当事人也要犯错,以及他们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受害者(因为他们不能分享他们现在和未来经济状态的共同知识),上述这些理由就解释了完全契约不能达成的原因。
2.新产权学派不完全契约理论 这一理论把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归结为许多变量的不可证实性而不是有限理性。在这一理论看来,将有限理性形式化是困难的,而将契约不完全性归结为许多变量的不可证实性确是相对容易的。的确,经济人能够预见到所有的可能影响契约的或然事件并决定做什么。但是他们不能签订一个明确的可供执行的契约,因为存在某些关键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因此,不完全契约被认为是契约当事人与第三方这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3.两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区别 契约理论 行为假设 信息假设 环境假设 契约不完全的来源 契约的作用 PRT 充分的理性 签约人与第三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风险 关键变量的不可证实性 主要是一个用于最小化投资扭曲的激励性工具 TCE 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 所有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不确定性 主要是有限理性 主要是一个用于最小化交易费用的适应性工具
三、与不完全契约相关的问题:“敲竹杠” 买卖双方都可能出现:如宰客现象、欠发达地区的引资 “敲竹杠”问题,就是当人们一旦做出专用性资本关系投资后,担心事后重新谈判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条款或担心由于他人的行为使他的投资贬值。也可把在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长期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归结为“敲竹杠”行为或契约当事人从他的专用性投资关系中获得的准租值可能由他的交易对手剥夺。 “敲竹杠”问题是不完全契约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是不完全契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买卖双方都可能出现:如宰客现象、欠发达地区的引资
租金与准租金 准租金就是对供给量暂时固定的生产要素的支付,即固定生产要素的收益。准租金为固定总成本与经济利润之和。 R P MC S AC P0 R2 D2 AVC R1 D1 Q0 Q Q0 Q 准租金就是对供给量暂时固定的生产要素的支付,即固定生产要素的收益。准租金为固定总成本与经济利润之和。 供给量固定不变的资源的服务价格叫租金。
GHM模型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敲竹杠风险,应该将物质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对投资重要的一方 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的产权理论 GHM模型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敲竹杠风险,应该将物质资产的所有权配置给对投资重要的一方 GHM模型认为关键是通过产权的配置来激励当事人的事前专用性投资,因此被称为“新产权理论” GHM模型的博弈时序 双方签约 日期0 自然状态实 现日期1 执行契约 日期2 事前专用性投资 事后科斯式再谈判 新旧产权理论的区别:资产剩余收入的索取权还是对剩余控制的权利
甲方(布料厂)在日期1向乙方(服装厂)提供一种中间产品(红色布料),乙方再利用这种中间产品生产最终产品(服装,在日期0难以确定中间产品的型号,即初始契约是不完全的。比如,布料的红色包括浅红、粉红、朱红、猩红和鲜红等十种以上的种类在日期1,甲乙双方明确了中间产品的型号,从而通过再谈判修改初始契约
假定专用性投资给甲方带来的生产成本为10,给乙方带来的收益为20,因此净剩余为10。乙方在再谈判时可以要求分享一半的净剩余。考虑到已经付出了沉淀成本,并且交易好于退出,因此甲方将不得不忍受乙方的敲竹杠行为,于是再谈判时确定的交货价格为15 预见到这种结果,甲方在日期0就只有一半的激励去进行专用性投资。产权理论认为,既然甲方是唯一的投资方,应该将乙方的产权卖给甲方。
特定控制权:通过契约的方式事先分配的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涉及到无法写到契约里的或有情况而必须通过所有权界定来实现有效分配的控制权。它意味着拥有者有能力在未来不用向其他人支付边际补偿就可以处置未明确写入契约里的财产属性和用途。
案例:通用汽车公司兼并费舍公司案 最初的汽车车身是使用木料加工的单个、独立的开放型构件。到1919年,生产汽车开始使用大量封闭型的金属车身构件,因而需要专用性压铸机械。通用汽车公司为了鼓励供给其配件的费舍公司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与它签订了为期10年的购买封闭车身的契约,其中规定通用公司必须尽量从费舍公司购买封闭车身。同时,为了防止发生费舍公司利用上述排它性交易条款来谋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契约对价格作了限定,
当时规定的价格是成本(不包括投资的资本利息)加上17 当时规定的价格是成本(不包括投资的资本利息)加上17.6%的盈利。此外还规定,费舍公司供给通用汽车公司的车身价格的变化幅度不能超过它供给其他同类汽车制造商的价格变化幅度,并且车身价格不能超过费舍公司以外的其他配件公司生产同类车身的市场平均价格。契约还订有在一方破坏价格契约的条件下可以强制性地诉诸仲裁的条款。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些契约条款虽然限制了通用汽车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却增加了费舍公司敲竹杠的可能性。到1924年,通用汽车公司已无法忍受同费舍公司的契约关系,开始谈判收购它的股权,最终于1926年正式兼并了它。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为了保证通用汽车公司汽车生产的需要,费舍公司必须在印模机器上进行高度专业化的投资。这样,—个严重的“敲竹杠”问题出现了。那就是,在费舍车身公司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之后,通用汽车公司就有可能要挟而减少对费舍公司生产的车身的需求,甚至完全解除与费舍公司的合同,如果费舍公司的价格不下调得很大的话。为了防止通用汽车公司从费舍公司那里寻求准租,在契约中使用了一种特别条款,这个条款要求通用汽车公司至少在10年时间里尽可能从费舍公司那里购买其金属汽车车身。这种契约条款,通过限制通用汽车公司要挟费舍公司的机会主义能力,鼓励了费舍公司所做的专用性投资。
尽管这10年特别处理的契约条款避免了费舍公司被通用汽车公司“敲竹杠”,但它增加了费舍公司对通用汽车公司“敲竹杠”的可能性,因为通用汽车公司在费舍公司增加价格或减少汽车车身发货的情况下不能到别处采购。契约试图保护通用汽车公司不能反过来被“敲竹杠”,像“费舍公司供给通用汽车公司的车身价格的变化幅度不能超过它供给其他同类汽车制造商的价格变化幅度,并且车身价格不能超过费舍公司以外的其他配件公司生产同类车身的市场平均价”这样一些“价格保护”条款被制定了出来。 事实证明,这些契约条款对保护通用汽车公司避免被费舍公司“敲竹杠”是无效的。事实上,费舍公司使用了特别条款,用契约中的附加成本条款“敲诈”了通用汽车公司。通过采用一种低效率的办法,利用较多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并拒绝将它的汽车车身生产工厂建立在通用汽车装配厂附近,并趁机将17.6%的利润附加在其劳动和运输成本上。
这里,费舍公司所以能够向通用汽车公司“敲竹杠”,除了与契约条款的漏洞有关外,还与1919年以后,市场对汽车的需求从而对封闭金属车身的需求快速增长有关。1919年通用汽车公司与费舍公司签订契约时,汽车生产的主要程序由个人生产,且大量的是木制的敞篷车,整体全为金属车身的基本上还是一件新鲜事。1919年以后,对整体金属车身的需求迅速而绝对地增长,以至于到1924年占了通用汽车公司生产总量的65%。在需求上这种未预见到的变化增加了通用汽车公司对费舍公司依赖的程度,并有利于费舍公司对通用汽车公司采取“敲竹杠”行为。 上述案例说明,“敲竹杠”行为的发生,既与契约的不完全性有关,也与大量的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有关。只有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由于契约存在“缺口”,当事人就会利用这些“缺口”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见,“敲竹杠”问题只是不完全契约问题的一个方面。
第五节 契约的实施机制与默认契约的作用 一、契约实施机制的演进 二、默认契约的作用
一、契约实施机制的演进 由于契约总是不完全的,这就给交易双方提供了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这使得契约的实施机制变得十分必要。 契约实施机制的形成是一个演进的过程。最初,契约主要靠私人的自我实施。当交易扩大到一定范围后,出现了私人第三方介入契约实施。最后,随着市场交换的不断扩张,民族国家逐渐取代私人成为契约的首要的第三方实施机制。
1.契约的私人自我实施机制 契约的私人自我实施机制主要是通过对交易一方的违约行为施加一种私人惩罚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这种私人惩罚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终止交易关系。二是违约者因自己的市场声誉贬值而遭受的损失。 契约能够自我实施,其真正基础是契约方之间的利益上的相互依赖性。 在私人契约中,个人是拥有一定履约资本的。当然,私人拥有的履约资本是有限的。
2.私人作为第三方的契约实施机制 为什么需要第三方?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环境、交易知识与交易对象复杂 。 第三者介入契约实施,使契约的实施机制得以改进。 第三方实施机制也有一个从私人实施到组织实施的发展过程。
3.国家作为第三方的契约实施机制 青木昌彦说:“随着市场交换的不断扩张,民族国家将逐渐成为首要的保护和实施合同的第三方实施机制。虽然人们以拒绝购买未来服务的方式可以约束私人第三方实施者重复以往的欺骗行为,但统一的中央政府拥有疆域内排他性和强制性管辖权,除非移民,否则居民无法退出管辖;即便逃离本国,别国政府也没有义务接受。而且,私人第三方实施者缺乏司法效力。相比之下,中央政府则垄断了对暴力的合法使用权,实施司法裁决,并向私人征税。”
国家取代私人和行业组织介入契约实施的理由 第一,由国家统一行使执行契约和监督契约的职能具有规模效益。如果契约的履行职能完全由私人和行业协会来承担,那么,每一契约的各方都须为此而投入资源。从社会总量来看,这些分散投资的总规模可能远远大于由国家集中投资的规模。当契约需要强制履行时,国家拥有的暴力潜能可以有效地保证契约的实施。 第二,国家要垄断契约的强制执行是因为它可以带来丰厚的收益。
国家介入契约的积极作用 国家通过契约法介入契约,不仅可以约束契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还可以用来填补不完全契约的空缺。 法律弥补契约的缺口是通过默示条款进行的。 所谓默示条款指的是契约本身虽未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契约中应当包括的条款。这种默示条款按照不同的判断标准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指的是契约中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必须包括在内的条款;另一类是法律上的默示条款,指的是那些虽然当事人并无此意,但法律规定应当包括的条款;最后一类是习惯上的默示条款,指根据习惯和惯例应包括在契约中的条款。仅凭当事人议定契约条款免不了挂一漏万,但通过加插三类默示条款,契约的完备程度会显著提高。这无疑有助于契约的实施。
二、默认契约防范敲竹杠问题的作用 将治理“敲竹杠”问题的契约的执行环节或事后支持制度看作是一个核心问题,并将大量的文献放在了合同的实施或执行方面。 在人们的印象里,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争端,合同方一般会诉诸法院来解决,即由政府或其他外部机构通过法律来实施合同。其实,在现实的大多数合同履行中,人们往往不是依赖于法院根据合同条款所施加的裁决和强制履行,而是依赖于合同方自我实施的履行机制来解决不完全合同问题和纠纷,并且,这被看作是履行不完全合同的有效工具。
默认契约:非正式的不涉及法律的契约关系,是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以双方对交易关系的依赖为基础来维系和调整的契约关系
大多数合同行为的争端往往是依赖习惯、诚信、信誉等因素的作用来解决。也就是,合同各方可能是尽量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与方式来解决合同的争端,而不是诉诸法律。这就产生了自我实施合同或默认契约的观念。因为,在当事人看来,利用法律程序是要花费成本,甚至是高昂的成本。将包括了遗漏条款和模糊不清的陈述的不完全合同的纠纷交付法院,由法官和陪审团裁决,无异于一场代价昂贵的赌博,因为他们未必具备合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因此,自我实施的合同更为常见。威廉姆森等人从不同角度研究了这一问题。 比较而言,通过法院实施的明确契约,能够较有效地解决或抑制机会主义问题,但实施成本高昂;自我实施的默认契约成本较低,但很难解决机会主义问题。因此,对默认契约或合同的自我实施的研究集中于如何克服机会主义问题。
威廉姆森(1985)认为,法庭并不适合维护交易的长期性,法庭本身不可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依靠,而且法庭也受机会主义行为(如律师)和有限理性(如法官)的影响,因此,如果可能,法庭秩序就会被私人秩序取代或补充,也就是被合同双方的自我实施协议所取代。 措施: 1.在私人秩序中,事前达成的防范机会主义的保证措施起着关键作用。通过提供质物、抵押、公开保证书,通过一体化治理,或者通过订立自我实施协议,承诺具备了可信赖性,可以保证合同得到实施。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了解那些强有力的法律范围以外的制裁措施,当基本的行为准则被违背时,这些制裁措施就会生效。
2.给予潜在的违约交易方提供忠诚的贴水:价格高于完全竞争水平 3.构建交易双方的声誉传播机制与激励机制 4.提倡诚信的市场交易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