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二.) 經過 三.) 影響 四.) 意義 五.) 史家觀點 英法聯軍之役 一.) 背景 二.) 經過 三.) 影響 四.) 意義 五.) 史家觀點
一.) 背景 1.)廣州進城之爭: (遠因) 2.)修約問題: (遠因) 南京條約規定廣州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但廣州市民堅拒英商入城,並自組團練對抗,而兩廣總督以民情可恃,對英人入城要求採拖延政策,中英關係日益惡化。 2.)修約問題: (遠因) 在中美及中法條約中有十二年修約之條文,英援最惠國條款提出修約要求,為中國拒絕,遂決心以武力解決。
3.亞羅船事件:(近因-英國) 1856年,廣州水師為搜捕奸民,登上在香港註冊,懸掛英旗之亞羅號船,拘去非法水手十二名,並拔下英旗,英國領事巴夏禮抗議,而兩廣總督葉名琛處理該事不能滿足英人要求,衝突乃起。英人炮轟廣州,廣州民情激憤,將十三行外人商館焚燬,殃及法商館。英以此事為藉口出兵。
4. 西林教案:(近因-法國) 廣西西林縣發生法國傳教士馬賴神父被殺事件。時法皇拿破崙與英聯合出兵中國。於是法國以保護教會為名,與英聯合出兵侵華。
天津條約之內容 1858年清廷派代表與英、法議和,簽定《天津條約》,主要內容如下: 中國與英、法兩國互派使節。(外交) 增開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等地為商埠。 (經濟) 允許英、法教士及人民,在中國自由傳教與遊歷。 (宗教) 賠償軍費四百萬兩與英、二百萬兩與法。(經濟) 英、法兩個僑民在中國犯罪,由各國領事自行審判。 (政治) 准許英、法商船,在中國內河航行。(政治、軍事) 減低關稅,由中國政府會同英、法公使,共同協定新稅則施行,並定每十年修改一次。 (經濟) 允許鴉片正式入口。 (社會、經濟)
第二次英法聯軍之原因及經過: 1.) 清廷加強防務: 第一次英法聯軍戰役,中英、中法簽訂天津條約後,清廷鑒於大沽防務空虛,遂調僧格林沁前往設防。 2.)換約觸發戰事: 咸豐九年(1859) 九月,英、法使臣率同軍艦到北京換約,當時清廷欲推翻前次之簽約,遂命僧格林沁堅守大沽
3.)英軍強入白河: 僧格林沁告以大沽口設防,令英,法使臣改由北塘登陸,英艦不從,強入白河,僧氏發炮還擊,英軍死傷頗多。 4.) 二次英法聯軍: 戰事再起,英、法調艦百餘艘北上,由北塘登陸,攻陷大沽、天津。文宗出走熱河,由恭親王奕訢留守。八月,聯軍入京。九月,聯軍火燒圓明園,洗劫一空,派奕訢與兩國再訂北京和約以和。
北京條約之內容: 天津京條約繼續有效。 增開天津為商埠。 割九龍半島一部分與英。 設使館於北京 准許法教士在各省買田地,建造房屋。 賠償軍費數額增至一千六百萬兩,英、法各半。
兩次英法聯軍之役對中國之影響: 政治方面: 天津條約明文規定領事裁判權,中國之司法權正式被破壞。北京條約明定外人得在北京設立使館,與租界之劃定,嚴重損害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 清與英、法等所訂約中,均載有最惠國條款,外國遂得援例向中國不斷苛索。 外國商船、戰艦,可於中國內河行駛,從此外人得藉此洞悉中國之虛實。 在此役中,俄國藉詞調停有功,向清廷索割烏蘇里江以東地,中國遂喪失東北濱海一大片土地。 是役以後,英法對所得利益,頗感滿意,為利於通商,遂助清對抗太平軍,使亂事早日平定。 恭親王奕訢目睹英法兩國船堅砲利,乃導致日後洋務運動之出現。
社會方面: 天津條約中准許外人自由在中國遊歷、傳教,引起華洋糾紛,教案迭起。 租界情況特殊,每成為娼妓盜匪匿藏之所。 准華人到外國工作,國人被誘遠赴國外而被勞役者甚多。
經濟方面: 天津條約規定關稅由雙方協定,稅率劃一而偏低,嚴重打擊中國之工業及損害經濟。 天津條約批准外國商船在內河航行及增開商埠,此舉使中國船行大受打擊。 天津條約賠償軍費六百萬兩,北京條約賠軍費增至一千六百萬兩,對清代經濟影響極大。
意義 西方國家侵華目的: 由於<<南京條約>>中國所開闢的通商口岸太少,攫取的特權不多,而且西方國家的商品不能暢銷,意在開拓更多市場。於是決定發動新的侵華戰爭來達到這些目的。
中國方面: 史家費正清 新政府力行兩大政策: 外交方面接受締約制度以安撫洋人; 內政方面多月漢人任實權之職以平亂 =>反映中國的外交態度在兩次英法聯軍之 役後,由抵抗轉至接受 另外, 間接促成推行洋務運動。
1984年英國駐上海領事阿禮國在給英國駐華公使文翰的報告中就曾建議: 我們的政策就是面向那些必然弔起政現狀的糾紛,從而試圖獲得更多的利益。
史家觀點 郭廷以: 英國的砲艦雖迫使清廷屈服,但一時的挫折與一紙的條約,並不能立即改變數百年來中國的對外心理。從另一方面說,今後中西關係不惟未曾好轉,反而惡化。上自政府當局,下至士紳百姓,大都有所不甘,時思報復,真正獲得正面教訓者,少之又少。戰勝的英人,則已有了經驗,有了憑藉,益認强硬能度是對付中國的有效辦法,既得權益必須確保,並企圖擴大,不惟不肯再聽從中國的擺佈,因為益增中國朝野的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