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教師:王鼎銘教授 dmwang@ntu.edu.tw 比較選舉制度 第二章 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 授課教師:王鼎銘教授 dmwang@ntu.edu.tw
Contents 選舉制度的分類 多數決制 比例代表制 混合制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分類
第一節 選舉制度的分類 影響選舉制度的因素: 歷史遺緒(historical legacies) 國際社會化(international socialization) 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 政治菁英的個人意識型態、偏好及理性抉擇(rational choice)
第一節、選舉制度的分類 選舉制度的分類:Lijphart的分類標準:(1)選舉規則、(2)選舉規模、(3)補充席次、(4)選舉門檻與(5)選舉結構。一般國內學者多採用其選舉規則的分類方式,其他相關學者分類方式如下: Lijphart的選舉規則分類:(1)相對多數及絕對多數制、(2)半比例代表制、(3)比例代表制。 Rae的選舉規則分類:(1)絕對多數決制、(2)相對多數決制、(3)比例代表制。 Norris的選舉制度分類:(1)多數決制、(2)比例代表制、(3)合併制。 Golder的選舉制度分類:(1)多數決制、(2)比例代表制、(3)多層制、(4)混合制。
第一節、選舉制度的分類 選舉制度的分類:以選區規模進行區分 Taagepera與Shugart:(1)單一選區制、(2)複數選區制 Ranney:(1)單一選區制、(2)複數選區比例代表制、(3)德國混合制
第二節 多數決制
第二節、多數決制 定義: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意指在選區內獲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即可當選的選舉制度。 起源:英國於1429年於議會選舉中正式採行此制度。 使用國家:截至1997年,全世界191個國家或地區中,有91個國家(47.6%)採用此制度選舉國會議員(主要指下議院或眾議院議員) 區分: 以當選票數多寡區分:相對多數決制、絕對多數決制(必須在單一選區下施行) 以選區規模區分: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SMD)、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MMD)
第二節、多數決制-相對多數決 相對多數決制:當選者的票數不一定要超過有效票數的半數,可同時在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下施行。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別稱:領先者當選制(first-past-the-post ) 運行:候選人取得對多票數(不一定過半)即宣告當選,取得該選區唯一的席次,具有winner-take-all(勝者全拿)的性質。 採用國家:受到歷史遺緒與國際社會化因素的影響,許多英語系國家(獲殖民地)採用此制度。如英、美與加拿大。我國總統、縣市長(直轄市)採用之。全世界有54個國家(28.3%)以此選舉國會議員,在元首直選的91國中,有19個國家(20.9%)採行之。
第二節、多數決制-相對多數決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應選名額大於一名即為「複數選區」,根據日本的分類習慣,應選名額2~5名為中選區、6名以上為大選區。根據「選民可圈選人數」分為: 全額連記投票: 定義:複數選區中,選民可圈選與應選人名額相同之票數(每名候選人最多得一票),最終以得票相對多者當選。 採用國家:全世界191國家中,有9個國家(4.7%)以此選出國會議員(如科威特、寮國) 類似制度:「累積投票制」中,選民一樣可圈選與應選名額相同支票數,且可集中投給支持的候選人。於1909年以前為南非所採用,學者認為此可保障少數黨派的意見。
第二節、多數決制-相對多數決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限制連記投票 單記非讓渡投票(SNTV) 定義:選民可圈選的票數,少於應選名額。 採用國家:目前只有西班牙的上議院選舉採用此制度,日本於1946年曾採用一次。 台灣:農會理監事選舉於2001年以後,採取二分之一限制連記投票。 單記非讓渡投票(SNTV) 定義:不論選區應選人數為何,每位選民均只能投一票。不論候選人得票多少,皆不可將選票讓渡給其他候選人。 採用國家:日本(1900~1994)、韓國(1973~1998) 台灣:國大選舉(2000以前);立委選舉(2008起);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如縣、市議員選舉)。
第二節、多數決制-絕對多數決 定義:當選人的得票數超過有效票的二分之一以上。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定義:選民依據自身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若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及宣告當選;若否,則將獲得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其選票上的「第二偏好票」移轉給其他候選人,直到產生「第一偏好票」超過1/2的當選人為止。 採行國家:澳大利亞與諾魯的國會議員選舉、愛爾蘭與斯里蘭卡的總統選舉。
第二節、多數決制-絕對多數決 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操作:經過第一輪投票,若候選人獲得1/2以上票數,即宣告當選;若否,則取得票數最多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以簡單多數決產生當選人,其必能獲得1/2以上票數。 採行國家: 總統選舉:法國於1965至今的總統選舉皆採用之,且每次皆在第二輪投票才決定勝負,甚至出現第一輪領先者在第二輪落敗的狀況;其他包括巴西、哥倫比亞、俄羅斯、葡萄牙等國的總統選舉亦採用之。 國會議員選舉:法國(1976以後),若第一輪無人超過半數,則獲得12.5%以上的候選人接近入第二輪投票,最終採取相對多數決,當選人的選票不一定過半。 統計:91個人民直選總統的國家中,有51個國家(56%)採用兩輪決選制。191個國家中,有24個國家(12.6%)以此產生國會議員。
2007年法國總統選舉,薩科奇(Sarkozy)在第一輪獲得31.8%選票,對手羅雅爾(Royal) 獲得25.87%選票,在第二輪,薩科奇獲得53.06%選票,羅雅爾獲得46.94%選票
第三節 比例代表制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 源流: 採用國家:包括芬蘭、瑞典等國在內,全球191個國家中,有64個國家(33.5%)此以選舉國會議員。 特質: 19世紀中葉開始有數學家與政治家提出比例代表制的構想,歐洲各國於1864與1885年召開會議討論選舉制度的改革。 此後瑞士首先於1891年的地方選舉採用之,而比利時則在1899年成為第一個正式實施全國性比例代表制的國家; 1920年之後,歐陸大多數的國家皆採用之。 採用國家:包括芬蘭、瑞典等國在內,全球191個國家中,有64個國家(33.5%)此以選舉國會議員。 特質: 必須在複數選區下施行 比例代表性:制度的設計在於確保各政黨在議會中擁有的席次比例,必須符合選舉中的得票比例。選區名額越多,則代表性越佳。 複雜性:各國的制度設計依照不同的歷史、地理因素,而採用不同的當選基數、選舉門檻,幾乎沒有兩個國家完全相同。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 操作:先決定一個當選基數(quota),然後以此基數除各政黨所得的有效票總數,取整數作為各政黨的當選名額。若席次為分配完畢,比較各政黨剩餘票數多寡,依序分配。 常用當選基數 Hare quota: 公式:當選基數=有效票總數/選區應選名額(Q=V/N) 採用國家:為最簡單的基數計算方式,丹麥、冰等國,以及南韓、台灣等採用混合制的第二票政黨議席分配。 Hagenbach-Bischoff quota: 公式:Q=V/(N+1),有效票數除以選區應選名額加1。 採用國家:希臘的區域選舉、盧森堡及瑞士。 註:當選基數為Q、有效票數為V、選區應選名額為N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 常用當選基數 Droop quota: Imperiali quota 公式:Q = [ V / (N+1) ] + 1 採行國家:實施單記可讓渡制的愛爾蘭 Imperiali quota 公式:Q = V / (N+2) 採行國家:對大黨較為有利,過去只有義大利曾經採用。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 範例-Hare quota:假設應選名額為5名、有效票數6萬、A、B、C、D四黨競爭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最大餘數法 台灣採取的方式Hare/Niemeyer: 範例:2004年立委選舉不分區席次分配 (各政黨有效選票÷選區有效票總數)×選區應選名額 範例:2004年立委選舉不分區席次分配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頓特最高平均數法 d’Hondt highest average system 計算方式:(N+1除數序列) 得票超過當選基數的政黨,可先分得1席; 若有議席為分配完畢,已分得1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2,再比較各政黨的平均數; 若仍未分配完畢,則取已得2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3,再比較其平均數,以此類推。 舉例表(另有不使用當選基數的版本) 恩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頓特最高平均數法 與最大餘數法的比較 對大黨較為有利:最大黨A在最大餘數法之下獲得2席、但使用頓特法卻獲得3席,最小黨D甚至無法獲得席次。 最高平均數法對大黨較為有利,而最大餘數法較不會特別對大黨或小黨較有利。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聖拉噶最高平均數法 操作:(使用2N+1的除數序列) 採用國家:挪威、瑞典、紐西蘭 得票超過當選基數的政黨,可先分得1席; 得票1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3,再比較各政黨平均數; 已當選兩席的政黨,將其總票數除以5,再比較各政黨平均數。 採用國家:挪威、瑞典、紐西蘭 特質:讓小黨有較多分配到席次的機會,但亦有可能造成小黨林立。 恩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 超選區層次議席與政黨門檻 超選區層次:若干國家將將各選區中因政黨得票未達當選基數而剩餘的席次,放入「全國為範圍」的選區當中,依各政黨的總得票比例再分配一次,此議席成為「超選區層次議席」。 目的:平衡選區中可能會出現「比例性偏差」問題。 配套-政黨門檻:超選區層次議席的設計,雖然保障在全國有一定支持比例的小黨,但為避免多黨林立的政治不穩,。各設計政黨門檻,規定各政黨在選區中的當選席次必須超過某個標準,方能分配此席次。 採用國家:比利時、奧地利、丹麥、捷克等國。 舉例:瑞典規定政黨全國得票超過4%或任一選區得票超過12%方能分配「超選區層次議席」。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 選票結構(ballot structure)與政黨名單 選票結構的分類: 政黨名單的分類:(共64國採取比例代表制) 類別選票:選民只能投票給一個政黨,或是同一個政黨內的一位或數位候選人。 順序選票:選民可將票投給不同政黨,或是不同政黨的候選人。 政黨名單的分類:(共64國採取比例代表制) 封閉式政黨名單:選民只能投票給各個政黨,不能在各政黨的名單中選擇個別候選人,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決定當選數額,再由名單中的排序依次當選。如德國混合制的第二票。(註.35國採用) 開放式政黨名單:許民可在同一個政黨名單中,或不同的政黨名單中,挑選一位或數位候選人。各政黨以期所有候選人得票數總和的比例作為分配議席的標準,各跌候選人再以本身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順序。(註.27國採用)
第三節、比例代表制 單記可讓渡投票(STV) 操作流程: 選民在投票時依照自身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 任何候選人的「第一偏好」票數多於「當選基數」,則宣告當選。 若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則將以當選者所得的票數超出「當選基數」的部分,依照比例分配給該名候選人所有選票上的「第二偏好」並且尚未當選的候選人。 候選人所獲得的第一偏好選票加上第二偏好選票的總和超過當選基數時,及宣告當選。 若仍未達到應選名額,則將獲得第一偏好選票最少的候選人刪除,將其選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給未當選人。直到議席分配完畢為止。 與「選擇投票制」的差異:選民在兩種制度中的投票方式完全相同,但STV是在複數選區中進行,選擇投票制則適用在單一選區。
第四節 混合制
第四節、混合制 定義:國會議員的選舉方式,使用各式各樣,不同搭配比例的混合制,如德國同時使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299席)及比例代表制(299席) 。 國際潮流: 新興民主國家:1980年代第三波的民主化浪潮以來,新興民主國家受到歷史遺緒、國際社會化等因素影響,不約而同選擇混合制。 民主國家改革:此外,民主國家在進行選制改革時,也多將混合制作為主要的改革方向。 反浪潮國家:但亦有使用混合制的國家改回比例代表制,如義大利在2006年捨棄了實施12年之久的混合制,改回比例代表制。
第四節、混合制-代表案例國家 韓國 紐西蘭 日本 歷程:盧泰愚上台後實施第六共和憲法並進行改革,自1988年採取混合制。 席次分配:目前國會席次共299席,其中245席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選出,另外54席由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 紐西蘭 歷程:在1992年1993年經過兩次公民複決,廢除行之百年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於1996年起採行混合制。 席次分配:目前國會席次共120席,一般選區63席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選出、7席毛利人選區、50席由政黨比例代表選出。 日本 歷程:自1988年竹下內閣時期進行改革,前後六年歷經七任首相,終於1994年獲得國會通過,廢除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NTV),1996年的眾議員選舉改採混合制。 席次分配:目前國會議員有300席由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選出、180席為政黨比例代表席次。
第四節、混合制-代表案例國家 台灣立法委員選舉(1992~2008) 台灣立法委員選舉(2008迄今) 歷程:李登輝上台後,推動萬年國代改選的政治改革,並於1992年正式使用混合制。 選制:區域選舉為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另外使用比例代表制來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選代表。 台灣立法委員選舉(2008迄今) 歷程:根據2005年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將立委席次減半,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區域立委。 選制:區域立委73席由單一選區多數決制選出、全國不分區34席由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另外6席原住民議席則繼續使用SNTV制度。
第四節、混合制-代表案例國家 台灣新舊立委選制比較表
第四節、混合制-聯立式與並立式比較 德國聯立式 概念:以第二票政黨票為準,來決定各政黨應得的席次,扣除各檔單一選區以當選席次,來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操作流程: 選區劃分以區為單位 計票過程以Hare/Niemeyer最大餘數法算出超越政黨門檻的各政黨在全國應分得之總席次。 再以各邦實際所獲得的有效票數除該黨在全國所獲得的有效票數,計算出該黨在各邦所應分得的實際席次數。 確定各政黨在各邦所應分得的席次後,扣除該黨在各邦的單一選區中已當選席次,再分配比例代表席次。 比例代表席次採封閉式政黨名單,但允許候選人同時角逐單一選區議席,並同時名列各邦的政黨比例代表名單。 若在單一選區的當選人係無黨籍、未提出邦比例代表名單之政黨提名人或依歸地不得提出比例代表名單之政黨候選人,其所投的第二票(政黨得票)視同廢票。
第四節、混合制-聯立式與並立式比較 德國聯立式政黨席次分配範例表
第四節、混合制-聯立式與並立式比較 日本並立式 概念: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率來分配應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的固定名額,而與各政黨在區域選區中已當選席次的多寡無關。 日本並立式席次分配範例表:
德國聯立制與日本並立制比較 德國聯立制 日本並立制 席位數 598席分為299席小選區,299席為邦選區 單一選區300席,比例選區180席(將全國的都道府縣一級行政區分區歸納為十一個選舉區,各選舉區應選名額從六至二十九人不等) 分配門檻 政黨得票率5%或小選區當選3席 政黨得票率2%或小選區當選5席 投票方式 一票投候選人,一票投邦的政黨名單 一票寫候選人,一票寫政黨名 分配方式 以政黨票得票率為準決定總席次,用總席次扣掉在小選區當選之席次為政黨席次,可接受超額 政黨票得票率決定政黨席次,小選區當選之席次為小選區席次
第四節、混合制-聯立式與並立式比較 台灣舊制(1991~2008)與他國混合制的比較 我國在區域選舉部分,係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制。 我國係採「一票制」的設計,與大多數國家的兩票制不相同。 在德、紐、日等國,係採重複登記制(或稱雙重提名),候選人可以同時參與區域選舉,並名列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一旦該候選人在單一選區中獲勝,即從政黨名單的排名順位遞補。但我國僅能在區域與不分區中擇一提名。
第四節、混合制-臺、日並立式比較 台灣(新制)、日本並立式比較表
台灣2008年立委選舉 國民黨 民進黨 選區暨原住民 不分區 分配 最後席次 5291512(55.77%) 席次:61 5010801(51.23%) 58.12%*34=19.76 61+20=81 民進黨 3775352(39.79%)席次:13 3610106(36.91%) 41.87%*34=14.23 13+14=27 親民黨 28254(0.3%)席次:1 新黨 --- 386660(3.95%) 台聯 93840(0.99)席次:0 344887(3.53%)席次:0 其他政黨 298939(3.15%) 席次:0 428119(4.38%) 無黨籍 239,317(2.4%) 席次: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