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育局 網路生命教育與法律問題 研討會 網路使用安全與隱私權 陳思廷法律研究員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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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教育局 網路生命教育與法律問題 研討會 網路使用安全與隱私權 陳思廷法律研究員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2001年12月

內容大綱 一、對不起駭到你! 二、虛擬空間的言論攻擊,無法可管? 三、網路內容,春色無邊 四、恐怖ㄛ~~你已被出賣了… 網路駭客與散佈電腦病毒該當何罪? 二、虛擬空間的言論攻擊,無法可管? 網路謠言、誹謗、煽惑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三、網路內容,春色無邊 氾濫的色情資訊如何管? 小心!網路交友、援交與一夜情 四、恐怖ㄛ~~你已被出賣了… 科技時代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觀 五、學生涉案,學校、教師協助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對不起駭到你! 網路駭客與散佈電腦病毒該當何罪?

網路駭客案件 2001/10<更改學生成績系統案> 2001/6<天堂連線遊戲竊盜案> 銘傳大學李姓學生涉嫌當起校園駭客,進入多所學校的「學生事務資訊系統」竄改同學成績與修課資料。約五十名學生受害,其中,有學生因而差點遭到「二一」退學或延畢的厄運 2001/6<天堂連線遊戲竊盜案> 嚴姓嫌犯等人估計竊取「天幣」162萬元。案經檢方起訴 2001/4<「中」美駭客大戰案> 因中美軍機擦撞事件,中美駭客開始大戰,台灣受波及, 「.TW」的網址中有超過四百個網站曾經遭到駭客入侵 其他受「駭」案例,不勝枚舉…

網路駭客攻擊步驟 網路入侵電腦的基本要件 駭客入侵4步驟 對該目標電腦的活動 利用目標電腦的活動(作為攻擊他電腦的跳板) 電腦連到網路,有IP Address 駭客入侵4步驟 1.資源搜尋-蒐集目標電腦IP資訊 2.主機掃描 以指令觀察目標電腦系統漏洞,並取得相關資料(主機名稱、郵件群組、使用者帳號) 3.破解密碼保護措施,進入系統 4.進行活動 對該目標電腦的活動 單純進入窺視 散播電腦病毒,或發動攻擊(傳送大量要求提供服務的指令霸佔頻寬,癱瘓主機功能(DDoS)) 竊取網路銀行交易訊息資訊 利用目標電腦的活動(作為攻擊他電腦的跳板) 植入Troj木馬程式

駭客攻擊與自保 駭客攻擊手法揭密(僅供自我防衛,切勿效法!) 如何自保 郵件型 網站陷阱型 入侵型 勿開啟來路不明程式,或進入危險網站 轟炸信箱、視窗炸彈/格式化郵件 網站陷阱型 視窗炸彈/格式化網頁、封包攔截、欺騙獲取帳號密碼 入侵型 盜用密碼進入、網站/系統/EMAIL帳戶密碼破解、利用系統後門、植入木馬 如何自保 勿開啟來路不明程式,或進入危險網站 加裝防毒軟體?!增設網路防火牆 適當設定密碼,並妥善保管 加強電腦知識!

駭客行為涉及的刑罰(一) 利用網路無權進入他人的系統 遠端遙控程式的植入 逾越權限或冒用他人權限 立法漏洞,目前無明顯的法條可以規範 若該程式的執行,造成佔用他人電腦記憶體,或者足以影響電腦系統正常運作的話,就可能構成刑法§352 II「干擾電磁記錄罪」,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駭客行為涉及的刑罰(二) 刑法修正將「電磁紀錄」擬制為「文書」。 電磁紀錄視同財產,構成竊盜罪 偷窺加密檔案 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 可能構成刑法§315「妨害文書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其內容,亦同。 經過加密的檔案等同於「封緘文書」。 電磁紀錄視同財產,構成竊盜罪 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 可能構成刑法§320「普通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該檔案為「著作」 ,則也可能構成了著作權法§91的「重製罪」 更改、刪除檔案 可能構成刑法§352「毀損準文書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檔案具有「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的功能,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章」之罪。

駭客行為涉及的刑罰(三) 盜用他人密碼,對外通信 將他人檔案加密至無法回復的狀態 可能構成刑法§352「毀損文書罪」 盜用他人密碼,對外通信 可能觸犯電信法§56 I「盜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堂連線遊戲竊盜案 <案例事實>民國九十年六月,警方接獲多起線上遊戲「天堂」的玩家報案指稱,辛苦「練功」(提高遊戲人物級數)多月甚至長達一年多才得到的「寶物」與「裝備」,疑似遭駭客竊取 警方調查後發現,嚴姓被告涉嫌將含有按鍵自動記錄功能的木馬程式存入多家網咖的電腦硬碟內,在竊取其他玩家的密碼與帳號後,進而竊取受害玩家的寶物與裝備,並於網路上進行轉手變賣,其獲利折算約新台幣16000元 全案已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天堂竊盜案行為態樣分析(一) 第一階段:木馬程式(遠端遙控程式)的移植 定義: 特性: 法律規範: 木馬程式,為一隱藏之未經目標系統所有人授權的程式碼 特性: 攻擊者除能藉此程式從遠端自由進出受害電腦,亦可設定定時或不定時自行回傳設定資料;當駭客發動攻擊時,該程式亦會主動開啟某特定通訊埠,讓其順利讀取或刪除受害電腦中的密碼等資料 此類程式執行時沒有任何表面反應,不會於工作列或關閉視窗顯示,且開啟的通訊阜不固定,一般使用者相當難以察覺 法律規範: 可能構成刑法§352 II「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理罪」

天堂竊盜案行為態樣分析(二) 第二階段:遊戲儲值點數的盜用 第三階段:天堂寶物的偷取與獲利 可能構成刑法§339-2 「不正利用付款設備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階段:天堂寶物的偷取與獲利 電磁紀錄視同財產,且該寶物在現實生活中仍具有一定財產交易價值 竊盜: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支配關係,建立新的支配關係 可能構成 刑法§323、§320 I「竊盜電磁記錄罪」 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刑法§352 II「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理罪」

電腦病毒的危害 2001/6 紅色警戒病毒(CodeRed)利用系統程式漏洞惡意入侵電腦主機, 自我增殖與散布,全球因CodeRed病蟲感染損失估計超過12億美金 。病毒來源據傳可能來自中國大陸的校園網路。 2000/5菲律賓輟學生古茲曼創造了電腦病毒 I Love You ,從美國國防部到英國國會,皆未逃過其毒手,全球電腦所造成的損失估計達一百億美元。 1999/4/26 大同工學院學生陳盈豪製造CIH 電腦病毒,造成全球估計有六千萬台電腦遭殃。大陸方面災情慘重,甚至以另一次「南京大屠殺」加以形容。

電腦病毒的製造與散布 電腦病毒的製造 電腦病毒的散布 如果行為人製造電腦病毒的動機是基於學術研究或只是好玩,則製造者並沒有牴觸相關法律 可能涉及刑法§352 II「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鉅額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虛擬空間的言論攻擊,無法可管? 網路謠言、誹謗、煽惑與言論自由的界線

政大校園誹謗案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政大外交系某位學生因不滿系上教授的教學方式,透過網路在校園網路BBS站上指稱該教授「假藉分數評鑑的權柄,驅使整班學生為教授個人的學術事業勞動」、「另一種形式的強暴」云云。 法院判定該學生行為「足以誹謗教授名譽」,處以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

郵件轉寄可能違法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國內某知名公司的衛生棉遭人在網路上散佈不實消息,宣稱該公司的衛生棉會長蟲而吃掉婦女子宮 涉案人在到案後,一再向警方強調,他們寄發這封郵件只是善意告知友人注意,絕對沒有一點惡意。信件主題,也已標明「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本案最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有一封以「不知道是不是謠言,還是小心點好!」為題的網路電子郵件,在網路上廣為流傳 內容指台北市某一家著名婦產科醫生,素以草菅人命出名,曾經有名懷了雙胞胎的婦女,因遭這家婦產科醫師誤診而致胎兒死亡云云 被害醫師循著電子郵件上保留的轉寄途徑自行找到一名涉嫌轉寄的女子,警方在接獲報案後找到並傳訊五名轉寄者,由於誹謗情節嚴重,該醫生堅持向警方提出告訴

網路上言論自由的尺度 憲法§11 憲法§23 刑法§310 I「普通誹謗罪」 人民有表現意見的自由 人民之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310 I「普通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觀上,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影響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 在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

網路上言論自由的尺度(續) 刑法§310 II「加重誹謗罪」 刑法§313「妨害信用罪」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政大學生在校園網路佈告板中以張貼大字報的方式對教授的教學方式進行控訴 EMAIL轉寄未經證實的言論。即使謠言不是由行為人首先發表,只要行為人在收到謠言後將其傳播出去,也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 刑法§313「妨害信用罪」 散佈流言損害他人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為搶生意, 有業者以不實郵件附圖片,偽稱為消費者控訴其他同行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可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網站屬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況, 符合「公然」的要件 不需指出具體事實,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社會地位時, 即可成立侮辱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二者的差別,在於是否有舉出具體事實如未指出具體事實,只做抽象的謾罵,並具備公然的要件時,只屬於刑法§309的「公然侮辱罪」 例如學生在網路佈告欄單純指稱某老師是色狼,只能被認定為公然侮辱。若指稱其為色狼,並舉例說明x年x月x日,該老師有實際不軌行為等等,此時即可能進一步被認定為誹謗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一) 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310 III)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 由誰負責舉證所指摘事實為真? 一般以為由行為人負舉證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7號解釋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刑責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二) 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應處罰(刑法§310III但書) 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但是,何謂「與公共利益無關」?何謂「與公共利益有關」?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三)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 行為人「善意」為以下4 種行為,不問真偽,不罰 ( 刑法§31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網消會與數位週刊公佈網路犯罪調查結果,網路犯罪最大的禍首是電子郵件 網路謠言、攻擊性言論壓縮言論自由空間 網消會與數位週刊公佈網路犯罪調查結果,網路犯罪最大的禍首是電子郵件 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轉寄、加料,這類不實郵件的轉寄對網路資訊信賴度的殺傷力最大 浪費網路現有頻寬與硬體儲存資源 個人應藉此培養自我判斷能力-謠言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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氾濫的色情資訊如何管? 小心!網路交友、援交與一夜情 三、網路內容,春色無邊 氾濫的色情資訊如何管? 小心!網路交友、援交與一夜情

網路色情追追追 網站上最賺錢的三種可能隱含色情服務: 以色情網站供應者的屬性分: 業者架設或提供色情網站連結的目的: 猥褻圖片、影像 媒介色情 撮合交友(亦可能含有色情) 以色情網站供應者的屬性分: 商業性(俱樂部)網站:會員制,隱密性高;須付費,但可試用 個人性質網站:多為免費,但規模較小 業者架設或提供色情網站連結的目的: 刺激使用者到訪率 色情業做廣告 包裹其他犯罪行為:如病毒的散布、電信設備的盜接詐欺

容易取得的網路色情資訊 透過網路鏈結:入口網站 透過網路蒐索引擎:鍵入關鍵字 由朋友或同學告知:光碟交換,網站分享 網路上與網友討論:BBS電子佈告版 書籍或雜誌上的報導:情色雜誌,新聞雜誌

網路搜尋引擎-尋找「一夜情」 搜尋引擎提供的跳接功能,使資訊的流通更便利,但也促成了網路性犯罪的氾濫.

網路搜尋引擎-尋找「一夜情」 各網站無不竭盡以聳動的文字以吸引網友的光顧.

國外販賣色情DVD網站 隱蔽的佈告欄,聊天室成為犯罪者最好的通訊聯絡管道.然而為規避治安單位的追查,業者往往將網頁架設在國外的網站下.

色情網站

散布色情資訊的法律責任 常見案例 可能該當刑責 貼圖,或在網路上EMAIL流傳清涼寫真照或露點照 知名女星被移花接木到其他裸女身體的照片等 除涉及刑法的妨害名譽罪章外,另依情節可構成對被害人的人格權(生命、身體、名譽、身分、能力等皆屬之)之侵害,另負民事賠償責任 可能該當刑責 刑法§235「散布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7 號 「猥褻的定義,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個案是否達猥褻的程度,法官應就具體案情,獨立判斷」

網路上性觀念的偏差

網路上性觀念的偏差 網路上的性觀念與價值觀多是不正確的 網路色情常與犯罪行為相結合 網路言論具有聳動性 網友的性別與身份是可以偽裝的 如雜交、亂倫與性變態 網路色情常與犯罪行為相結合 如地下偷拍 網路言論具有聳動性 網友的性別與身份是可以偽裝的

網路交友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一) 網路聊天室、養男人網站 虛擬期望與現實落差 網路使用上的匿名性與開放性,使網路交友具有高風險 約會強暴案例 案例:胖妹裝辣妹,醫生也上當 網路使用上的匿名性與開放性,使網路交友具有高風險 約會強暴案例 就讀某技術學院的徐某,涉嫌利用網路交友一夜情的機會,佯稱自己是憲調人員,誘騙一名失戀的網友到賓館強姦得逞,甚至強盜財物。事後又再以電話威脅被害人拿兩萬五千元贖回電話 (中國時報890310) 可能構成刑法§221「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網路交友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二) 性暴力案例 美國警方表示,一名在網路上使用「奴隸主人」(slave master)名字的性變態連環殺手,涉嫌利用聊天室勾搭有興趣性約會的婦女,至少殺害其中五人(中國時報890608) 台北大學會計系林姓男學生,經由網路上認識匿稱「虐犬」的廖某,二人相約見面並進行俗稱sm的性虐待行為,結果林某因口鼻被封住,廖某又未在性行為結束後取下,導致發生窒息死亡。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刑十三年(中國時報900208)

網路交友應注意事項 網路的世界機關重重,並非想像中的桃花源 網路背後的藏鏡人其真實身分真偽難辨,別盡信網路上的天花亂墜。 不要在網路上輕易透露個人與父母的隱私資料,包括姓名、電話、住址、學校系級、B B Call、大哥大號碼、信用卡號碼、相片等等 不要輕易相約見面。見面也要約在公共場所 在網路上和朋友聊天,如果看到不舒服、噁心、或奇怪的話,不要再交談下去,馬上離開

網路一夜情衍生的法律問題 「暗渡陳倉」、「瓜田李下」 引誘未成年人逃家 對「幼齒」下手 未婚懷孕、性病傳染等問題亦值得注意 刑法§239「通姦罪」 引誘未成年人逃家 刑法§240「和誘罪」、241「略誘罪」 使未滿20歲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對「幼齒」下手 依刑法§277「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處罰嫖客 以未滿16或14歲為構成要件。未遂犯罰之 若有性交易行為,另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處罰嫖客 未婚懷孕、性病傳染等問題亦值得注意

網路援交 案例:台北市一名國中老師,日前進入色情網站留言版刊登「援助交際」之訊息,遭警方誘捕後,辭去教職(新浪網900903) 只是張貼援交訊息,沒有實際交易行為也可能違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29「利用媒體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本法為特別法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刑事責任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援交為名,招纜色情業為實

杜絕網路色情的措施(一) 使用過濾軟體,阻絕色情資訊 鼓勵業者進行分級自律 加強師長本身對網路的瞭解 所謂過濾軟體,係指上網時如果使用者所連結的網路係屬軟體內的 “黑名單”時,將會出現無法連結的情形 鼓勵業者進行分級自律 多數學者認為最有效之方式 加強師長本身對網路的瞭解 簡易過濾設定 對電腦使用紀錄的查詢

杜絕網路色情的措施(二) 關心學子上網及作息情形 灌殊學子正確的性知識及性觀念 學生彼此相互交談時,是否會偶爾會提到某些與網路色情相關的字眼 注意學生間是否有色情光碟等物品相互交換流傳 藉由學校電腦中留下的紀錄,關心學子偏好上的網站 灌殊學子正確的性知識及性觀念 網路上的性愛動作多是不尋常的 色情圖片或動畫上男女主角的表情只是刻意演出(如女性通常不會被強暴而感到愉快) “一夜情”往往不會帶來幻想中快樂的經驗,反而可能是無法抹滅的痛苦記憶

四、恐怖ㄛ~~你已被出賣了… 科技時代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觀

隱私權重要概念演變 傳統隱私權 資訊隱私權 積極主動之權利 消極被動之權利 一般人格權概念 個人資料權利 對於自己個人資料之主動控制支配權 傳統隱私權 資訊隱私權 積極主動之權利 對於自己個人資料之主動控制支配權 消極被動之權利 個人私生活事務不受恣意公開干擾之權利 一般人格權概念 民法§18 民法§195 個人資料權利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受個資法規範之主體 我國法制的修改方向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擴大適用主體與客體 提高至國際個人資料保護水準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八項行業(個資法§3 VII) 我國法制的修改方向 擴大適用主體與客體 提高至國際個人資料保護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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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站宜訂定Privacy Policy 一般個人資料(隱私)保護 保護客戶個人資料政策宣示 蒐集處理之範圍─什麼資料已被收集? 利用範圍─資料將被怎樣使用? 使用主體範圍─什麼人也會得到這些資料? 資料所有權人參與權利-我有權增刪修正自己資料 兒童隱私的加強保護 業者應主動加入隱私保障團體及規約 TRUST·e(http://www.truste.org) BBBOnline(http://www.bbbonline.com) 電子商務自律組織(商業司、SOSA、Secure Online 、NET080)

五、學生涉案,學校、教師協助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程序 刑事訴訟法對被告權利的保障 我國防制網路犯罪相關組織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一) 少年法院處理事件的範圍指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依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上之規定) 少年的定義(少年事件處理法§85-1)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 未滿十二歲者,在法律上算是兒童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依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 只有十四歲以上之人才有刑法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二) 「少年虞犯」事件 曾經有不良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而具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包含: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如果有虞犯事由的行為,被警察或司法單位發現後,通常會先以「少年虞犯事件」移送到少年法院,由少年法庭之法官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三) 少年犯罪事件,少年法庭之法官有先議權。所犯為重罪(如殺人、強制性交罪)或其他原因,始交給檢察官處理 少年如果有施用各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以勒戒,屬犯罪案件已非虞犯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程序規定 審判得不公開(§73) 為保護少年之程序旁聽權 第34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為保護少年之程序旁聽權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34) 第34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對被告權利的保障 訊問時被告之權利(刑訴§ 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 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禁止與例外(刑訴§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被告自白的證據力(刑訴§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我國防制網路犯罪相關組織 各地檢警調單位 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隊 高等法院檢察署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資策會網路安全防護小組 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網路檢舉信箱 http://www.net110.gov.tw 報案電話 (02) 2769-7403. 高等法院檢察署電腦犯罪防制中心 資策會網路安全防護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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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新修刑法重點規範(一) 確認電磁記錄的文書性 刑法修正條文§220增列:「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以文書論 刪除、竄改電腦記錄,可繩以刑法§210(偽造私文書),刑法§211(偽造公文書)

附錄:新修刑法重點規範(二) 電磁記錄可以為竊盜客體 刑法修正條文§ 323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竊取電腦記錄觸犯刑法§ 320(竊盜罪)

附錄:新修刑法重點規範(三) 刑法修正條文詐欺觀念的擴張 § 339-1(收費機) § 339-2(自動付款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339-2(自動付款機)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339條-3(電腦或相關設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附錄:新修刑法重點規範(四) 突破妨害書信秘密罪的「封緘」觀念 增訂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毀損罪 刑法修正§ 315增列文字:「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增訂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毀損罪 散佈電腦病毒將觸犯刑法修正§ 352毀損罪,該條文增列:「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錄:新修刑法重點規範(五) 洩漏業務、職務知悉秘密之罪 § 318-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318-2: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