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人權概念、分類、特性、主體
一、人權的觀念 人權:human rights,人之為人當然享有的權利。 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基本權:grundrechte 人權的基本觀念源於自然法思想,早期著重先於國家而存在的「自然權」,20世紀後社會權崛起,成為人權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今日一般人所謂人權,包括:參政權及社會權。
一、人權的觀念(續) 人權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待憲法的賦予,其根源於「個人尊嚴」並以個人主義作為哲學基礎。世界人權宣言表明「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國際人權公約前言揭櫫人權源自「人的固有尊嚴」。
人權 初期—自由人權:思想、言論、人身、 經濟等 「自然狀態」下的權利。 中期—政治人權:做為主權者參與「 社會狀態」之下的權利。 目前—社會人權:正義公平、人格尊 嚴等「弱勢狀態」之下的權利。
自然人權: 國家未成立之前,人就享有的各種自 由的權利。 後國家人權: 某些人權必須以國家存在為前提,才 可能存在及運用(參政權、社會權、 請求權)。
傳統人權分類 (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互動關係) 1.消極地位的人權:國民要求國家不要 介入干涉私生活領域,使其擁有自由 、權利的保障。 ~自由權~ 2.積極地位的人權:國民必須積極的要 求國家權力作用才能享有的人權 ~社會權、受益權~
3.主動地位的人權:國民以主權者的地 位,主動掌握國家權力成為主導者所 擁有的人權 ~參政權~ 4.被動地位的人權:國民處於被動的地 位,為了維護及確保人權,被動的服 從「權利性義務」 ~納稅、兵役、受國民教育~
人權的主體 1.國民(自然人) (1)未成年制度 (2)受刑人 (3)公務員 2.法人 3.外國人
平等權 法律地位平等 經濟與教育的實質平等
自由權 1.精神自由 2.思想自由 3.表現自由 4.知的權利(資訊) (1)傳播自由 (2)採訪自由 a.不得侵害個人隱私權
b.維護公共秩序 c.國家機密之保護 d.非法採訪取得資訊之限制 (3)意見傳播自由 (4)資訊自由
5.經濟自由 (1)居住遷徙自由 a.居住自由 b.旅行自由 c.移民他國變更國籍之自由 (2)職業選擇自由與營業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