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費報支要點 修正重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月香提供 101年7月
大綱 一、 本次修正緣由 二、 歷次修正重點 三、本次修正過程 四、本次修正重點 五、實例說明 六、其他相關問題 七、條文研析 八、常見疑義
一、本次修正緣由 監察院約詢事項: 100.6.21監察委員約詢 ,囑本總處針對「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與「中央政府各機關赴國外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下簡稱日支數額表)參考國外公務員出差規範,通盤檢視各項規定及標準。 順應十年來環境之變遷: 本要點自90年訂頒以來,歷經5次修訂;日支數額表歷經4次修訂,二者於99年均修訂2次,然此期間仍陸續接獲各界反映,希望針對規範不足或執行上不合時宜、未能貼近各地區實況部分加以修正。 有關供二餐膳食費計算,有待重新規範: 國外出差供二餐是否含飯店早餐及應如何計算膳食費,有待重新規範。
二、歷次修正重點1 90年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廢止「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另訂「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則屬法規命令,因無法律授權,且其實體內容應屬行政規則性質,爰不得以規則稱之,而須予以廢止,另以要點方式訂定之) 93年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推動,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之附表(即出差旅費報告表)。 96年配合特別費案,修正發布第 15、16 點條文,將禮品及交際費、雜費修正為全數檢據覈實報支。
二、歷次修正重點2 97年修正第6點條文,因應航空業全面使用電子機票,將電子機票列入應附單據之ㄧ。 99年5月修正刪除第5點有關簡任第10職等、11職等人員搭乘飛機4小時以上,得乘坐商務艙座之規定,及第8點第1、2項情況得於生活費日支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99年9月修正第8點第1項情況,得不受日支數額限制。
三、修正過程1 參照各方反映建議、歷來主計長信箱或疑義請釋事項、eBAS主計論壇疑問,全面檢視各點條文。 擬訂要點修正草案,函請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表示意見。 綜整分析所蒐集意見後,重新修正要點草案。 邀集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於3/16及3/22召開會議研商。
三、修正過程2 修正草案及對照表送請行政院法規會表示意見。 簽請 院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第1次會議後,針對第6點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就「內部審核角度」檢視得否刪除,作全面性意見調查,綜整後提供第2次會議決議參考。 第2次會議決議,依外交部等出國數量較多之機關意見,保留應附機票票根及電子機票之規定。 修正草案及對照表送請行政院法規會表示意見。 簽請 院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三、修正過程3 簽院過程中,針對第7點生活費日支數額概分由現行之60%、 30%、10% 修正為70%、20%、10%,是否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需求,就「出國實際需求角度」作全面性意見調查。 贊成修正之機關占68%,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僅占32%。贊成修正之機關認為出國住宿費用高,修正後比率較為合理,亦較符合國人出國之習性及實際需求,而不贊成修正之機關大多源自於日支數額之不足,正本清源解決之道在於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合理化。
四、本次修正重點1 原條文20點,僅3點未修正;增列3點,其中1點為原條文第15點第2項至第4項另立為第16點;修正後共為23點。茲將修正對照簡表及內容重點臚列如下:
修正對照簡表(針對交通費、生活費、辦公費) 項目 內容 修正後 修正前 交 通 費 得乘坐頭等艙座人員 部長級人員、特使 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任(派)人員 得乘坐商務艙座人員 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 部會副首長、一級主管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機票登機證存根遺失 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代替 尚無規範得以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代替 長途陸運工具 分有等級 不分等級 國境內交通費報支方式 列入要點規定 要點無規定 生 活 比率概分 住宿費70%、膳食費20% 、零用費10% 住宿費60%、膳食費30%、零用費10% 早中晚餐比例 2:4:4 1:1:1 其他來源供一、二餐 依供餐比例扣除膳食費 供一餐不扣除、供二餐當日不得支領膳食費 辦 公 禮品交際及雜費(原為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可報支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得於每日600元總額度內支用。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符合條件者得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 僅可報支市區租車費;未率團情況下,條文中未規定得於每日600元總額度內支用。部會首長率團符合條件者得專案報行政院。 行政費 含註冊費,超出原核定項目得事後簽准。 不含註冊費,超出項目未規定得事後簽准。
四、本次修正重點2 交通費部分: 乘座(艙)位等級: (§5) 大使、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其職等與部會首長有別,故由原來之得乘坐頭等座(艙)位,修正為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與韓國相仿) ,並將與大使身分相當之「駐外代表」,一併納入規範。 簡任第十一職等公務人員人數眾多,但僅部分部會一級主管為第十ㄧ職等者得乘坐商務座(艙)位,為求一致,刪除部會一級主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 (艙)位之規定。
四、本次修正重點3 非以官職等敘薪人員,其職等比照困難,倘以薪級計算,達十二職等敘薪者即得乘坐商務座(艙)位,人數亦眾多,若以主管加給作為區分,則可據以解決,爰明確規範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方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搭乘大眾陸運工具座(艙)位,比照搭乘飛機船舶及國內出差搭乘高鐵,分有等級(§5)。 搭乘飛機應附單據,增列得檢附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以取代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增列得檢附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以取代登機證存根 (§6) 增列本國境內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6)。
四、本次修正重點4 生活費部分: 有關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依國人習性及依美國部分城市修正為「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7) 此項修正,其優點為: 本總處歷來接獲各方反映出國旅費事宜,大多屬住宿費不足問題,故提高住宿費之比率。至於膳食費大多屬扣餐問題,膳食費比率降低,可兼顧其他來源等供膳各餐扣除膳食費時,金額之合理性(可降低各餐扣減金額)。 修正後「半夜出發及凌晨返國者」僅能支領日支數額30%,較目前得支領40%,減少日支數額10%之支出,不合理現象有所改善,本要點不再為其另作規範,以達簡化效果。
四、本次修正重點5 明訂「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乘坐之交通工具歇夜 。 (§9) 膳食費已較現有規定減少日支數額10%,「其他來源供膳」須按餐扣除膳食費部分,予以免包含機上供餐部分,以避免複雜化及減少核銷爭議。 明訂「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乘坐之交通工具歇夜 。 (§9) 明訂「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報名費中已附帶供膳者 。 (§9) 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餐依日支數額4%、午餐8%、晚餐8%計算(即膳食費為日支數額之20%,而三餐之比率為20%、40%、40%) 。 (§9)
四、本次修正重點6 增列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情況之部長級人員出國,僅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依同標準報支,俾利執行並避免全團人員均比照辦理(§8)。 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戰亂地區」修正為「外交部認定之國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其住宿得檢據覈實報支(§8)。 生活費中之「零用費」增列含括個人信用卡手續費 。 (§4)
四、本次修正重點7 辦公費部分: 禮品交際及雜費: 將原「禮品及交際費」、「雜費」統稱為「禮品交際及雜費」,並增列其含括內容,俾方便執行。(§4,§16,§17) 現行「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其禮品及交際費之支給,不受……之限制。」其中「部會首長以上人員」修正為「次長級人員」;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修正為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 (§16) 含括內容中「市區租車費」修正為「租車費」,俾方便執行。(§4)
四、本次修正重點8 出國結匯方式:增列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以信用卡支付費用者、出差之國家非使用美元貨幣,及無賣出即期匯價者之報支方式。(§19) 其他修正內容: 大陸地區旅費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原規範於日支數額表附註欄中,為使查閱方便,增列納入要點中,並將「大陸地區」修正為「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符法制體例 。(§22) 出差日數,參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作原則性規範,並增列非可歸責於出差人之原因而延期返國者之例外規定。 (§3)
四、本次修正重點9 駐外人員於駐在國境內出差:明確區分為城市內與城市外等大小區域,膳食及住宿費分別為日支數額之20%、30%;城市內出差以當日往返為原則。出差費均檢據覈實報支。(§10) 增列本要點修正後,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報支期間適用之規定。 (§23) 其他酌作文字修正,例如「核實報支」統一為「覈實報支」【「覈實」係指與實際相合之意,「核實」係就事物之真實性予以考核】;或改以條列式表達等。
四、本次修正重點10 函中附帶說明: 1.直轄市市長因公出國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際及雜費得參照「部長級」標準報支;而縣(市)長得參照「次長級」標準報支。 2.有關出差旅費匯率差價之處理,只有在出國前辦理出國旅費結匯預借,回國後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並由原國外旅費項下開支,若有不足再由相關之業務費項下開支;反之,若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利益時,該餘額亦應收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之減項。
五、實例說明1 舉例: 教育部長奉院長指示,率國中校長10人至美國洽商兩國交換學生及參訪事宜,其中1團員為某國中校長(教育人員俸點為625,相當於一般公務人員710俸點-13職等,支領9等主管加給), 渠等行程及計畫如下: 5/1 搭乘高鐵及接駁車至機場,15時搭乘華航出發,於香港轉機 5/3 抵達舊金山,租車,住宿於預定之A飯店(含早餐) 5/4 參觀舊金山市立學校,中午由美方提供午餐招待, 當晚住宿於美國政府安排之B旅館(含早餐) 。 5/5 雙方會談,晚間住宿於洛杉磯之C飯店。 5/6 自洛杉磯先行搭機回國,於曼谷轉機,5/7(美國時間為5/6)抵達國門
報支說明 項目 說明 部長報支內容 某校長報支內容 交通費 國境內高鐵車票費(填報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檢附票根覈實報支 航空機票費 得乘坐頭等艙 僅能乘坐經濟艙 租車費 組團得在大眾陸運票價範為內報支;或專案報院核准得覈實報支(集中報支或每人比例分攤,以不重複為原則) 生活費 (日之數額假設舊金山為D;洛杉磯為E) 5/1(機上過夜) D*30% 5/2(機上過夜) 5/3 D*100% 5/4(非指定某校長陪同) D*100%-D*8% 或 依第8點 住宿費覈實報支+D*30%-D*8% D*100%-D*8% 5/5 E*100% 或 E*100%-E4% E*100% 5/6(以起飛地計算,機上過夜) E*30% 5/7(返國當日) 辦公費 禮品交際及雜費 可支數100,000元+600元*7天*(10-6)人=116,800元 得於額度內報支租車費 -
六、其他相關問題1 周延性探討: 本次修訂係針對現有條文及相關規定通盤檢討,並參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意見彙整後完成,各項因素多已考量納入。唯國外出差有關租車之現行規定(90.4.27忠授字03951號函)納入要點草案後,多數機關反映「國外大眾陸運工具支出」及「經濟效益」難以認定,恐造成日後執行上之困擾,又為避免報院核定浮濫,故租車部分不予列入,仍以個案參照該函方式辦理。 原修正草案將現行交通及食宿等費用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列入條文,各機關反映頗為強烈,大多認為出國情境與狀況不一,列入條文執行上恐生爭議,故該部分亦不予列入,逕由各機關視實際情況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相關問題2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出國應如何準用本要點: 依行政院84年2月6日台八十四人政給03220號函略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直轄市市長已屬民選地方機關首長,其待遇比照部長級人員待遇標準,準此,直轄市市長因公出國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際及雜費得參照部長級標準支給。 縣(市)長待遇係比照次長級依簡任第14職等薪級支給,故其交通工具乘坐艙等與禮品交際及雜費得參照次長級標準支給。 地方政府倘因財政或預算考量,得於上開標準範圍內撙節支用。
六、其他相關問題3 有關匯率損失部分: 經查本院台(67)忠授六字第4501號函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已明定預借旅費繳回時匯差之帳務處理方式,爰有關匯率損失,只有在出國前辦理結匯預借,回國後繳回預借外匯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由國外旅費或相關之業務費開支;反之,若發生匯差利益時,亦應繳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的減項。 有關國人習慣使用之萬達網站:經查該網站(OANDA)為非官方網站,其名稱、內容會更改,為求慎重,條文中不予納入。
七、條文研析 一、修正後條文 二、修正後對照表 【詳如附件】
八、常見疑義 一、附表之扣減項目欄只有一種表達方式嗎?(依需不只一種)如何填報?(可當減項欄,亦可當扣餐備註欄) 二、匯差如何表達?(列入行政費欄,亦可在備註欄說明) 三、第5點與第16點簡任第12職等身分別有何不同?(第16點司處長級部分限主管人員) 四、僑團提供用餐是否屬其他來源供膳?(是) 五、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所指為何?事業機關總經理薪水中無主管加給如何認定?(前者係為非主管人員所設規定;後者只要該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即屬之) 六、機上供餐應否扣除膳食費?(免扣) 七、出差出國前以個人信用卡繳交報名費、註冊費之信用卡手續費,得否於行政費中報支 (可);出國前以個人信用卡預訂個人住宿費用之信用卡手續費可否報支? (不可,由個人生活費中之零用費負擔)
簡報完畢 簡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