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Interne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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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電腦網路與智慧財產權 Interne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陳以德 助理教授: 濟世CS912 07-3121101 轉 2782 itchen@kmu.edu.tw

課程大綱 基本概念 發表分享 網頁製作 重新改作 網路傳輸 防拷措施 其他補充

一、基本概念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趨勢 教育部訂出「尊重保護 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 提供學校題庫,由校方 決定宣導方式,希望減 少整本影印教科書,及 從學校網路下載遊戲、 電影等侵權行為。 (聯合報,2007/8/9) 教育部長杜正勝說,為尊重智慧財產權,應建立大學生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和約束其行為。 (聯合報,2007/7/27)

什麼是「智慧財產」 又稱「無體(形)財產」 具一定程度之財產價值 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積體 電路佈局 以智慧創作、發明的財產 如文章、歌曲、電影、電腦程式… 又稱「無體(形)財產」 精神所創造,相對具體有形之財貨,具抽象性。 例如:買音樂CD是買到音樂的部分智慧財產授 權。 具一定程度之財產價值 例如:幾米、彎彎、周杰倫、金庸、九把刀、痞子 蔡 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積體 電路佈局

Trade secret, Patent & Copyright Idea, Concept!! Copyright 技術性 藝術性 How to do? How to express? Trade secret Patent 須符合專利要件 具原創性

著作權(1):保護要件 要件 說明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 成果 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 創作性 (原創性) 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因此,若不同作者個別獨立完成相似度極高或雷同的作品,因兩者均為獨立創作,故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文藝性) 機器等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或具有創作性質者,例如,一支設計精美的手機,只可被認定為新式樣而劃歸專利法保護 非被排除保護之著作 如法律、公文、公式、標點符號、國家考試考題、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著作權(2):範圍、類型和取得 範圍 類型 取得 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 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 著作等。(著作權法第5條) 類型 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具有「人格權」之特性,故具專屬 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21條),亦不得事先拋 棄,但得約定不行使,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著作財產權:分為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傳輸權、播送權、 上映權、演出權、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 權等著作的經濟利益。 取得 著作完成就有著作權(不必登記),受著作權法保護。(包 括部落格之文章、學術論文)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第15條) 姓名表示權(第16條): 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 著作人格權有3種: 公開發表權(第15條) 姓名表示權(第16條): 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 法改變其 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期間,係永久在。甚至著作人死亡或 消滅時,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 任何人不得侵害(第18條)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 權及禁止不當(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修改權。

著作權的存續期間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期間﹕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 原則: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第30 條)。 永遠存在。 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 原則: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第30 條)。 例外:公開發表起算50年,如: 別名或不具名之著作、法人為著作人或攝影、視聽、錄 音及表演之著作。 著作財產權超過存續期間,則不受保護。

著作權(3):侵害及其後果 什麼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的後果 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或未經著作權人同 意或授權,而且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 並不是只要在校園內、非營利的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只 要有利用到他人的著作,就要注意尊重他人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的後果 會有民事及(或)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若遭判刑確定,可能會 留下前科的紀錄,對於未來出國、移民、找工作,都會有負面 的影響,因此,務必要特別留心著作權的問題,以免因小失大。 所以,保護著作權=保護自己。

保護著作權(1):遵守授權同意原則 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重製、散佈、傳輸著作 財產權之物,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87條)。請 注意: 不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不使用沒有版權的軟體。 不隨意使用或張貼從網路上下載的文章、圖畫、歌曲或影片。 也就是說: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 公開之網站上。例如:(1)在別人的部落格看到一篇文章很 棒,而未經授權把文章複製在自己的部落格裡、(2)未經授 權把流行歌曲當做部落格的背景音樂。 盜拷程式、製作盜版、非法下載,侵害著作財產權 注意得到授權的範圍:例如:把家用版拿來當作公播版用。

權利侵害的刑事救濟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刑事責任﹕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 元以下罰金(著第93條第1款)。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 元以下罰金(著第91條第1項)。

授權同意:重要性 聯合報,2011/01/12,A8版

保護著作權(2):遵守合理使用原則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 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法定判斷基準 著第52條 判斷基準 合理使用情況 非營利 教育目的 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 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等機構,可重製收藏的著作 為保存文化、提升藝文之目的 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如CD防刮拷備份 為配合機器修改程式、或為存檔備份重製,但僅限自用 為報導、評論、教學、學術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引用 著作之性質 如前述之「非被排除保護之著作」 所占之比例 印書不能印整本,只能幾章或幾頁,且不能是關鍵部分,以免產生市場替代(不必購買)之效果。 市場替代小 重製的數量或比例,不能嚴重到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 法院對於是否合於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有判斷裁量之空間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著第65條)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是否為營利使用或利用本身構成創作。 著作之性質: 如是否為單純傳達實之著作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如利用著作之比例較低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最終判斷標準為此,即是否造成市場之替代效果。

依法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為教育目的的合理使用及為學術研究目的的合 理使用,其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著 第64條) 國科會從民國88年至99年判定之31件違反學 術倫理案件中,以引用他人文獻、論文內容或 圖表而未註明出處之涉及抄襲案件最多。

保護著作權(3):創用CC授權-1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是一種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 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件下, 都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利用人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其為利用人(或利用人使用該著作的方式)背書。 舉例而言,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的教材都是採取創用CC授權,其他的教育機構縱然使用其教材,也不能藉此暗示與麻省理工學院有合作關係。 利用人不得為商業性目的而使用著作。 利用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來利用著作。 利用人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原著作。 改作的常見形式有翻譯、編曲、編劇、改編小說、改編電影、錄音、節略、濃縮等。 利用人改作自原著作的衍生作品,必須採用和原著作相同或類似的創用CC授權條款。 資料來源: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保護著作權(3):創用CC授權-2 資料來源: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http://isp.moe.edu.tw/ccedu/introduction.php

保護著作權(3):創用CC授權-3 創用CC或是Wiki所採取的FDL(Free Document License), 都是採取這類對於利用人較為便利的方式提供授權 雖然可能不需要付費,但是卻仍然必須依據這些授權條款 的內容進行著作的利用,若是自己的利用行為超出授權條 款的授權範圍,或是不符合授權條款規定的被授權人的身 份,也不能主張合法取得授權。 例如:攝影師對於他發表在個人部落格的攝影作品,採取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2.5台灣」的方式授權, 則我們就不可以把他的攝影作品拿來作商店的促銷宣傳海 報製作使用,即使是為了非營利目的的利用,也不能把攝 影作品來拿改作,否則還是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發表分享

網路發表 發表文章 原創:合法 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 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 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比較保險 抄襲:違法 侵害「重製權」(原封不動)或 侵害「改作權」(有所改寫) 認定要件:接觸、實質相似 抄襲未引註,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網路轉貼 行為性質:重製、公開傳輸 轉貼至「非公眾」區域 轉貼至「公眾」區域 例如:轉寄到自己或好友的E-mail、剪貼自己存檔在個人 電腦、印一份紙本給自己看 在作者授權範圍內即可(通常認為作者已經默示授權) 轉貼至「公眾」區域 例如:轉貼到精華區(版主或站長亦同)、其他討論版 要有作者的明確同意(可在註冊時取得作者之授權) 轉貼文章、音樂、影音等連結,也要注意合理使用範圍

網路連結要小心 網路工程師蘇介吾張貼音樂試聽網站的網址,推薦網友到這些網站試聽一千七百多首歌曲,因其中部分網站提供免費下載歌曲,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蘇沒直接提供下載,但刊登這些網站超連結已構成盜版共犯,且歌曲多到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因此昨天罕見地依《著作權法》判蘇十個月徒刑,減刑成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五萬元。(蘋果日報,2007/9/5)

網路轉寄 行為性質:重製、公開傳輸 重要觀念:作者同意給您閱讀,未必同意給別人閱讀 已被多次轉寄之郵件要用「合理使用」來判斷 比較難取得授權,所以要用「合理使用」來判斷 轉寄公布哈利波特完結篇,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避免大量轉寄(轉寄給公眾) 公眾:3人以上、非家庭或正常社交範圍者 公開傳輸被判斷為「合理使用」的機會較低 注意事項 若已取得授權,應將授權資訊完整標示 以轉寄作者網站或網頁的連結取代直接轉寄內容,或是利用內容廠 商所提供的轉寄功能,較能避免風險

擷取文章在網頁上分享(1) 重要觀念:是否侵犯著作權,要看內容之性質 新聞報導 時事評論 政府公報 人民知的權利、公共性、創意性 單純事實陳述可轉載 時事評論 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 之論述,得由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文藝作品、學術論述、他人的影音檔案、攝影作品就不行。 政府公報 在網路上轉載,應該相當程度可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擷取文章在網頁上分享(2) 合法引用 政府公報 其他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法引用他人著作,作為支持或引證自己的創作時,當然可以將我們的 創作內容發表在網路上。 政府公報 在網路上轉載,可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其他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 何人得利用之。 像是判決內容全文照登、政府機關的新聞稿、政治人物的演說的影音檔 案等,都可以自由轉載利用。但是,要注意製作某某人的演講專輯這類 的網站,要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影音分享 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 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CD音樂轉成MP3,是重製行為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之重製, 並未違法 散佈、營利目的之重製,違反著作權法 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屬於公開傳輸行為 將MP3放置在個人網站或Blog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對於 著作權人的權益影響很大,所以很難主張合理使用

網路分享與下載要小心 來源:蘋果日報,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下載未經授權的MP3音 樂檔、書籍與文字:違 反著作權法第91條,擅 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處6月以 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自行翻譯或上傳未經授 權的文章:違反著作權 法第91、92條。

FOXY案例 31

三、網頁製作

網頁背景音樂 網頁背景所自行製作的MIDI音樂,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嗎? 若僅供自用,則應屬合理使用範圍。 建議若是網友在建置個人網頁時,有需要使用到背景音樂時,可以優先 選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或著作權法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音樂著作,像許 多古典音樂都可以自由利用,或是使用對於非營利的利用免費授權的音 樂,像許多的Creative Commons(創用CC)的音樂,甚至是有部分的 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非營利個人網頁的背景音樂使用,也同意免費授 權使用。

網頁超連結(1)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 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要看連結之內容 在自己架設的網站上,整理政府機關、知名搜尋引擎、新聞 網站等連結,因為在網頁製作時,並沒有涉及著作的重製行 為,只是幫助使用者快速連結到其他網站或網頁,因此,不 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所連結的網頁內容、檔案等,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情事 時,因為在網頁上設置這些侵權網頁或檔案的連結,會讓著 作權侵害的狀況更加嚴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益,因此,可 能被認定為是侵害公開傳輸權行為的幫助犯,都必須要特別 小心。

網頁超連結(2)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超連結會 不會侵害著作權?(續) 要看連結之技術 利用超連結的技術,將他人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當作自己著作的 一部分來利用,若未經授權則侵害他人著作權。 例如:直接透過插入圖片連結的指令將他人張貼在網站上的圖片, 直接呈現在自己的網頁上;或是將他人上傳至網站上的影音檔案, 透過java script的方式播放等。在實際的網頁呈現時,是將他人放 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檔案,隨同自己的頁面一併呈現, 此時,仍然有可能被認為是利用他人之行為(即透過HTML語言指 示他人之瀏覽器去下載其他著作),將他人著作整合於自己的著作, 作為自己著作的一部分。

四、重新改作

圖片改作(1) 在網路上抓取一些風景照片,利用電腦繪圖軟體 來做修改,並在網路上張貼,是否要徵得著作權 人的同意? 利用網路上其他人所張貼的數位照片,透過電腦繪圖軟 體進行修改或另為創作,必須要看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 用,否則,就會涉及對他人著作的改作或重製行為。 因為原著作權人張貼照片,並不代表同意其他人可以任 意改作,因此,若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就進行改作, 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若是將改作之後的成果張貼在網路上,還會另外涉及公 開傳輸權的問題

圖片改作(2) 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 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嗎? 發表在網路上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與其他著作一樣,都 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如果需要利用他人的著作 時,除非是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是符合著作權法有 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將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製作為海報或是使用於對特定 或不特定多數人發行的刊物上,無法主張將改作的行為 認定為合理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建議利用創用CC。

KUSO創作(1) 合法引用 著作權法亦加以採納,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本條強調的是「引用」,而非所有的「利用」形式,因此, 至少在新著作與原著作間,需要有「主從關係」,也就是說,必須 是新著作的創意為主,輔以原著作作為創作的素材或評論、研究的 對象才可以。 合法改作 改作他人的著作,可能涉及有關著作人格權的侵害的問題,包括姓 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必須要適當標示原著作的作者姓名, 且避免對於作者個人名譽產生損害; 要主張合理使用時,應該儘量避免商業性質的利用(仍有合理使用 的空間,但空間比較小)。

KUSO創作(2) 高度轉化性理論 在美國已有甚多的案例認為,這類作品只要「轉化性夠 高」,亦即從事KOSO之作者,若能從被利用的著作中, 施以創意,將原著予以「高度轉化」而產生其他價值 (如本事件中的批判、幽默、反省,或言論自由表現之 憲法價值等),而非僅停留於原著作之重製位階時,則 是可以成立合理使用的,且即使出於營利目的亦然。 「高度轉化性理論」,似至今未見我國實務判決中引用。 摘錄自 簡啟煜律師,〈廖小貓kuso與著作權〉, http://tw.myblog.yahoo.com/1588aaf-hosanna333/article?mid=4666&prev=4674&next=4641

五、網路傳輸

P2P(1) 所謂P2P軟體,是指透過此類軟體的使用,可使安裝並連結 至網路的個人電腦,同時扮演伺服器端與用戶端的角色,與 網路上使用該軟體的其他電腦串成一個P2P網路,使用者可 搜尋並下載該P2P網路上其他使用者分享的各種資料。 使用者使用P2P軟體分享像是電影、電視節目、商用軟體、 電腦遊戲等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進行分享的檔案時,因為只 要使用該P2P軟體的使用者,就可以把這個分享者的電腦當 作是伺服器進行下載,在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就是屬於 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公開傳輸」行為,且會使得著作 被侵害的損害快速擴大。

P2P(2) 若P2P軟體的使用者是分享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 作予其他使用者下載時,即使沒有任何使用者實際 進行下載,仍然屬於「公開傳輸」的行為。而因這 樣的利用行為對於著作權人的損害很大,依據著作 權法,即使在分享者沒有因此而獲利的情形,仍然 會被認為不是屬於合理使用行為,會侵害著作權人 的權利,而須負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意圖供公眾透過網 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 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 技術,而受有利益之業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BT 使用者在下載他人電腦上檔案的片段同時,BT軟體也會自 動將使用者已下載的片段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下載,以達到多 點對多點傳輸的效果。 BT使用者利用BT軟體從網路上他人電腦中下載未經合法授 權的著作,與其他P2P軟體的使用者一樣,均可能涉及「重 製權」侵害; 而在使用BT軟體下載未經合法授權著作時,因為BT軟體會 在下載的同時,也將已經下載的部分片斷檔案,分享予其他 使用者下載,因此,在下載的同時,使用者的個人電腦其實 也是在扮演伺服器的角色,提供他人下載檔案,這是屬於 「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亦涉有「公開傳輸權」侵害的問 題。

侵害著作權的後果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2041234/IssueID/20050910

Kuro案補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五)被告陳○○利用被告飛行網公司提供之kuro軟體下載MP3檔案,其行為核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 款所規範之重製行為,並無疑義。按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 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 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 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 第五十一條及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下載如附表一所示歌 曲之MP3 檔案固係供個人之非營利使用,惟其下載之目的乃係供個人娛樂,並因 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CD費用,顯非為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可認係具有商 業性之娛樂目的,且其係整首歌曲下載,並非擷取片段,下載之數量又多達九百 七十首,其如此大量下載之結果顯然會減少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影響著作權人 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參酌上開規定,自不構成著作之合 理使用。

六、防拷措施

不可破壞防盜拷措施 著作權法第80-2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 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 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如果有某遊戲廠商所發行的單機遊戲,必須要檢查原版光碟+序號後 才能進行遊戲,若是張三研究出破解的程式,只要每次遊戲前先執 行破解程式,即可規避過原廠遊戲程式檢查的動作,並且把這個破 解程式免費放在網站上供其他網友下載,李四下載之後測試,果然 能用,就直接用向同學拷貝來的光碟進行遊戲。 在這個案例的情形,張三無論是否自散布破解程式獲利,都違反著 作權法,有刑事責任;李四雖然只是單純使用,但也構成第80條之 2第1項的「規避」行為,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須負民事的賠償責 任。

拷貝盜版 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 作權法?

七、其他補充

教育部數位學習服務平台 網址:https://ups.moe.edu.tw/ 請先加入會員 選修自學課程:課程編號01090007 資訊素養與倫理系列七:網路著作權

Summery 著作權基本概念 發表分享 網頁製作 重新改作 網路傳輸 防拷措施 其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