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概 论 2015.09 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
背 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修改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七十四条。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基本法:《产品质量法》1993、2000年修改 特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 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002修改 5、《计量法》 6、《标准化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如回管理规定》等
产品质量法概论 一、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产品质量法概论 2.(适用)从事经营性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配件,视同销售,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第62条) 一、产品 2.(适用)从事经营性服务所使用的材料和零配件,视同销售,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第62条) 3.(不适用)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4.(不适用)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论 5. (不适用)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 一、产品 6. (不适用)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6. (不适用)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二、产品质量 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 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物质、技术、社会因素。
产品质量法概论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三、产品质量责任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论 四、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内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5.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投入流通之前后)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7.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
产品质量法概论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意义、哪些产品、时间?
产品质量法概论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意义:是产品质量认可、市场准入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 实行许可产品 若干重要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 标志: 生产许可 QS;
产品质量法概论 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是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国家标准(GB和GB/T ) 地方标准 行业标准(HB) 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ISO、IEO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小资料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 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 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小资料——国外标准代号 序号 代号 含义 负责机构 1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美国标准学会(ANSI) 序号 代号 含义 负责机构 1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美国标准学会(ANSI) 2 API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美国石油学会(API) 3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 4 ASTM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 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5 BS 英国国家标准 英国标准学会(BSI) 6 DIN 德国国家标准 德国标准化学会(DIN) 7 FDA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标准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8 JIS 日本工业标准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 9 NF 法国国家标准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 10 SAE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标准 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SAE) 11 TIA 美国电信工业协会标准 美国电信工业协会(TIA) 12 VDE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 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标准(VDE)
产品质量法概论 企业 认证机构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 ISO14000 ISO22000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审核、评定 1、认证主体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产品质量法概论 企业 认证机构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产品) 审核 1、申请主体:企业; 2、认证主体:认证机构 3、认证对象:产品质量,实质是产品; 4、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例外:强制认证; 5、认证依据: 6、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7、认证程序: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审批。
产品质量法概论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强制性认证: 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 3C标志(CCC标志)( 2002.5.1施行)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自2003.5.1起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产品质量法概论 5、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产品质量法概论 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A、国家监督检查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B、地方监督检查 C、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D、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 执照
产品质量法概论 7、产品召回制度 2004.5.15-12.7 1685辆 2006.1.22-2006.7.5 5609辆
产品质量法概论 7、产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讨论稿)》、《食品召回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可召回产品。玩具、儿童产品、家用产品、户外用品、运动娱乐产品、专业产品、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五、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 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标注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例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产品规定》 《GB7718》、《GB13432》、《GB28050》等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五、产品标识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执行标准及编号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五、产品标识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核辐射警示标志 易碎品警示标志
产品质量法概论 五、产品标识 7、许可证标识 8、认证标识 9000认证、CCC认证 9、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法概论 六、生产者、销售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质量法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法概论 七、 产品的瑕疵和缺陷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八、 产品质量争议的处理 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八、 产品质量争议的处理 1、协商 2、行政机关调解 3、仲裁 4、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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