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境 外 金 融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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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境 外 金 融 中 心

第一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 第一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  「境外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是指一個以境外貨幣為交易中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減免金融及外匯管制,並在租稅市場上提供優惠待遇,以吸引國際金融者,從事金融市場交易。其特色為外對外的交易、特別立法、國家風險較高。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1983年2月財政部會同央行擬具 「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 同年11月29日立法院修正名稱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完成三讀,次月12日經總統頒佈施行。  ●1984年5月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目前之兆豐銀行)率先申   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同年6月5日營業,是台灣首家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台北之境外金融中心正式建立。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是指境外金融中心裡從事境外   金融業務的場所,在台灣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Branch)。在台灣實務上,不管「境外金融業務單   位」或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均習慣稱為OBU。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須繳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機關核准才可以辦理,其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參與者:凡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及外   國銀行、經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及經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均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   特許,在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形態: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   場,並且屬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即境外金融與境內   金融完全分開,各自獨立設帳。是屬於會計獨立之分行組   織形態。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三、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三、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主要有   1‧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2‧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 (1)外幣保證金交易。 (2)利率交換。 (3)遠期利率協定。    (4)選擇權。 (5)金融期貨。 (6)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3‧辦理外幣支票存款。(2008年1月開放)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之個人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之個人 法人: (1). 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五、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交易對象  (一)僅限境外居住民(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    融機構)及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二)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與    OBU來往時, 第六條 (外國銀行融資)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六、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 (一)會計獨立。 (二)免提呆帳準備。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六、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 (一)會計獨立。 (二)免提呆帳準備。 (三)除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應定期填    報主管機關有關報表。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    告。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七、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 (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 (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七、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 (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 (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 (三)免提存款準備金。 (四)對支付之利息免扣繳所得稅。 (五)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免繳營業稅。 (七)免繳印花稅。 (八)免提呆帳準備: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    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九)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十)可專案引進通訊系統。 (十一)資產負債表免公告。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八、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 (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八、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 (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    臺幣提取。 (三)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    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四)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五)為配合國際打擊犯罪,主管機關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 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 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 必要處置。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一)市場規模: ●參與家數: 2012年7月底止底共62家,本國37家,外商25 家。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一)市場規模:  ●參與家數: 2012年7月底止底共62家,本國37家,外商25 家。  ●資產總額:全體OBU 2012年7月底總資產1,601.47 億億美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二)全體OBU資金狀況分析(2012年7月): 去路 來源 分類 細類 百分比 業務別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二)全體OBU資金狀況分析(2012年7月): 去路 來源   分類 細類 百分比 業務別 存金融機構及聯往 聯行往來 21.7% 36.6% 金融機構存款 44% 59.2% 境內金融機構 1.9% 3.2% OBU 5.5% 境外金融機構 7.5% 6.5% ─ 放款 42% 非金融機構存款 25.4% 投資票券 9.5% 14.1% 其他資產 11.9% 其他負債及總行權益 1.3% 合計 100% 地區別 亞洲 64% 70% 美洲 24% 20% 歐洲 9% 8% 其他 3% 2%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三)全體OBU放款餘額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三)全體OBU放款餘額分析: 全體OBU 2012年7月底外幣放款餘額為672.63億美元,其中境外放款占99.97%,境內放款占0.03%。以放款別而言,包括: ➊境外短期放款餘額277.81億美元。 ❷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394.61億美元。 ➌境內放款餘額0.21億美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四)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四)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外匯交易量:全體OBU 2012年7月份外匯交易量為310.71億美元,包括: ➊即期交易151.22億美元。 ❷遠期交易89.48億美元。 ➌換匯交易70.01億美元。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五)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第七節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九、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五)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外匯業務承作量:全體OBU 2012年7月份出口業務承作量298.02億美元(含出口託收、匯款、應收帳款承購及出口押匯10.53億美元),進口業務承作量278.97億美元。 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計312.96億美元, 以選擇權207.23億美元居首, 其次為金融期貨101.38億美元, 商品價格交換3.44億美元, 保證金交易0.47億美元, 信用生性商品0.44億美元。

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境外公司於OBU內所進行的交易行為,若以境外公司接單並從事國際貿易, 因交易行為發生在國外,無須繳交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捐。   2、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OBU資金成本較低,境外客戶向OBU借款,可享較優惠的放款利率。  4、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往來,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 的限制。 5、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6、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資金進出自由,便利海外投資及國際貿易之拓展,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7、由於OBU免提存款準備金、免提呆帳準備,因此存款戶可享有較高之存款利率。 8、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隱密性。 9、以境外公司方式在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調撥母公司額度的好處。

對境內客戶之銷售額,徵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外匯指定銀行(DBU) 1. 匯款申請人 限外國人、法人 本國人 持有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 2. 收受外匯存款及放款對象 境內及境外客戶 境內客戶或外人有居留證者 3. 金融相關法規限制 僅受OBU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須受相關規定限制 4. 收受外幣現金 不得收受 可 5. 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 不得辦理 6. 直接投資與不動產投資 7. 存款準備金之提存 免提 視中央銀行政策而定 8. 應繳之稅負 A .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境外客戶放款利息收入-免徵 對境內客戶放款利息收入-15% 需依法繳交相關稅賦與扣繳稅 B.營業額-營業稅 對境外客戶之銷售額-免徵 對境內客戶之銷售額,徵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C.使用憑證-印花稅 免徵 9. 客戶利息所得應繳稅負 境外客戶利息所得-免徵 境內客戶利息所得徵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27萬元) 10.呆帳準備之提存 應提 11.特許費 按年徵收(80萬元) 12.結匯方式 不收新台幣現金或支票,以在OBU有開立外幣帳戶的公司或個人為限 客戶以新台幣現金結匯(買美金等)即可辦理匯款 13.央行外匯申報相關規定 無須填寫申報書 匯款金額超過50萬美元,須填寫申報書

進口移轉訂價 出口移轉訂價 國際三角貿易 收受佣金操作 國際服務業務 國際投資運作 減少出口利潤 簡化三角貿易 提升進口成本 進口開狀方面,不必負擔任何的電報費; 出口方面,通知費用有可能減免, 押匯時,在OBU扣進口商的錢,付給出口商在DBU的帳戶,出口押匯息也免了。 另外,郵電費也因為用的是採購商與快遞間的特別折扣相對減少。 又由於在同一銀行的OBU跟DBU間撥帳清算,連國外的償付費也都不必啦。 如果再算上轉押匯費用的免除、保結費用的刪減,對客戶有很大的「利基」。

二、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一)「境外對境外」的市場: Outside to Outside 。 (二)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提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    2‧豁免存款保險規定。    3‧減輕直接稅率。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6‧放寬銀行管理法規限制。    7‧放寬外國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 (三)暴露風險較國內金融市場為高:國家風險會相對較高。 (四)以金融機構為主要參與者之批發市場:但最大宗者仍為金融機構,其交易金額也比較大。

第二節 境外金融中心發展的背景

一、歐洲美元市場及歐洲通貨市場的形成  ●國內金融市場自然形成國際金融市場─倫敦。  ●二次戰後東西冷戰,蘇聯為避政治風險,將美元   存款轉存到倫敦歐系銀行,形成歐洲美元市場。  ●歐洲美元市場的存款稱歐洲美元,屬境外存款。  ●逐漸發展到其他幣別,如歐洲日圓、歐洲英鎊   等,於是形成歐洲通貨市場。歐洲通貨市場其實   就是一個境外市場,它是肇始於歐洲美元市場。  ●因此,可以說歐洲美元市場就是境外金融市場的   起源,倫敦是境外金融市場的發源地。

二、「Euro」一詞在境外金融市場的意義 (一)歐洲美元(Euro-Dollar ):指存放在美國境外(含美國境內的IBF)的美元存款。歐洲美元不只是包括在歐洲美元市場上的美元,而是泛指在美國國內金融市場以外的境外金融中心,所收受的美元存款。 (二)Euro的意義:歐洲美元(Euro-Dollar ),應稱境外美元比較實際,Euro在此應稱「境外」,不應稱「歐洲」。 (三)歐洲日圓、歐洲英鎊:歐洲日圓(Euro-Yen)應稱境外日圓,歐洲英鎊(Euro-Sterling)應稱境外英鎊。 (四)歐洲通貨(Euro-Currency ):指各國金融機構收受本國通貨外的外幣存款總稱,歐洲美元、歐洲日圓、歐洲英鎊等均是。 (五)歐洲通貨市場(Euro-Currency Market ):指進行歐洲通貨交易的場所。

三、境外金融市場的形成 (一)鉅額美援助歐產生鉅額貿易順差。 (二)東西冷戰使美國存款轉存歐洲。 (三)英鎊貶值危機使銀行改以美元融資。 (四)美國金融管制使歐洲美元競爭力強:   ●美國1960年聯邦準備理事會發佈「Q規則」。   ●美國1963年實施利息平衡稅。 (五)軍援越戰大量美元流向海外。 (六)石油危機引發歐洲美元交易大增。 (七)國際通訊工具發達使市場不斷擴大。

第三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與名稱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一)以成立背景而言  1‧自然形成者:環境優越而自然形成,如倫敦、香港等。  2‧政府規劃設立者:如新加坡、紐約、東京、台北等。 (二)以資金結構而言  1‧內外合一型:境外與境內合而為一,如倫敦、香港等。  2‧內外分離型:境外與境內獨立設帳,如新加坡、紐約、    東京、台北等。 (三)以市場功而言  1‧記帳中心型:只記帳無實際營運,如開曼、巴哈馬等。  2‧營運中心型:有實際營運,如倫敦、紐約、台北等。    大部份境外金融中心,是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場,且    與境內區隔分離,如紐約、東京、新加坡、台北等。

二、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一)特定名稱:經當地政府核准賦予特定名稱者,例如:  1‧美國稱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簡稱IBF。  2‧新加坡稱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  3‧日本稱Japan Offshore Market,簡稱JOM。 (二)經政府核准但仍採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者:居大多數,例如  1‧菲律賓於1976年9月公佈設立境外金融體系。  2‧巴林於1975年10月開始核發OBU特許執照。  3‧關島1979年通過Offshore Lending Facilities,仍稱OBU。  4‧台灣1983年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仍慣稱OBU。

第四節 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的要件與效益

一、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的要件 (一)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2‧免存款保險規定。   3‧無利率限制。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放寬銀行限制。6‧放寬外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等。 (二)優惠的租稅措施:包括   1‧減輕直接稅率。  2‧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三)地理條件優越。 (四)政經社會環境穩定。 (五)完善的基礎設施。 (六)具備優秀專業人才。

第五節  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一、負債面業務 (一)吸收境外存款:  1‧以交易對象分:包括一般客戶存款及銀行間同業存款。  2‧以期限分:包括活期存款(含隔夜、通知)、定期存款。 (二)發行各種籌資工具:  1‧可轉讓定期存單(NCD或CD):短期籌資工具,交易單位大都一百萬美元,可自由轉讓,流動性高、且隱密。  2‧浮動利率本票(FRN):長期籌資工具,浮動計息,可自由轉讓,也具流動性高、且隱密的優點。  3‧歐洲債券(Euro Bonds):中長期籌資工具。銷售方式:   ●直接銷售:將債券直接銷售給投資機構。   ●公開發行:交易所上市自由買賣,流通廣、籌資快。

二、資產面業務 (一)拆放銀行同業:    ●或稱存放銀行同業、再存款(Redeposit)業務。    ●是境外金融中心最大的業務, 為短期定存形式,期限     一年內,以隔夜、一、三及六個月最常見。 (二)境外授信:   ●對象以境外大企業、跨國籍企業、各國政府為主。   ●貸款金額數百萬、數千萬、甚且數億、數十億美元以    上,為中長期,三至七年較常見,須考慮國家風險。   ●多國銀行團國際聯貸辦理。以定期浮動利率方式承做。 (三)境外證券投資:投資次級市場各國有價證券,如浮動利率定存單(FRCD)、浮動利率本票(FRN)、歐洲債券(EB)、美國債券(TB)等。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一、歐洲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一、歐洲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歷史最悠久,是世界上最重要規模最大的境外金融中心。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市場主角,是美系及日系銀行的海外分   行,是自然形成,屬內外合一型,稅賦一致。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舉動常成為國際指標,倫敦銀行同業拆   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常被國   際間用來做為歐洲美元貸款、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倫敦成為世界上最大境外金融中心,因為倫敦地理位置得   天獨厚、可同時與世界重要外匯市場進行交易、英國政治   穩定、通訊網路發達、金融管理開放自由、金融專業人才   眾多、創新國際金融產品的速度領先全世界等。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一)東京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一)東京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市場仍實施外匯管制,至1980年代,才揚棄外匯管制。   ●此時日本經濟、金融、貿易各方面,在國際舞台上已十    分重要,乃在1986年12月設立境外金融中心(Japan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境外金融中心是日本政府為區隔國內與境外市場而    刻意創立的,設立必須經大藏省許可,且均必須另外設    立「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以與國內金融帳區隔。    「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之存款免存款準備金、無利率    上限、免存款利息所得稅。   ●日本准日圓在其境外金融中心交易,與其他境外金融中    心以美元交易為主,有著極大的不同。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二)新加坡 ●新加坡境外金融中心由政府刻意創立,MAS1968年宣佈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二)新加坡   ●新加坡境外金融中心由政府刻意創立,MAS1968年宣佈    免除非居住民外幣存款扣繳40%利息所得稅,核准美國    商業銀行設立亞洲通貨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    ACU),對境外居民吸收存款辦理放款,須單獨記帳。   ●ACU美元存款又稱亞洲美元,ACU為亞洲美元市場。   ●新加坡ACU成長很快,因新加坡政府妥善規劃與大力    支持,解除外匯管制、減免稅捐、地理上具備有利時    區、人民普徧使用英語等優越條件。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Singapore Interbank Offered    Rate,SIBOR),經常被國際間用來做為亞洲美元貸款、    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SIMEX是亞洲最大的金融期貨市場,而新加坡2010年4    月份的外匯交易日均量高居全世界第四名。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三)中東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三)中東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次石油危機後,因石油價格的上漲賺進龐大的油元收    入,一般稱為石油美元。   ●石油美元成為國際外匯市場供給的一個重要來源。石油    美元的交易中心原先主要在黎巴嫩的貝魯特,但因黎巴    嫩經年內戰,使得石油美元交易逐漸轉往政局安定的波    斯灣小島巴林。   ●巴林人口約四十萬人,1971年脫離英國獨立,1975年10    月開始核發OBU執照,一方面方便吸收產油國石油美    元,另一方面因介於歐亞大陸之間與倫敦、新加坡有一    段時區重叠,可連結歐亞兩地之交易,故其境外金融業    務成長速度很快。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一)美國 ● 美國國會1978年9月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法案」(IBA),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一)美國   ● 美國國會1978年9月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法案」(IBA),     FED1981年12月核准成立「國際金融業務單位」(IBF)。    ●IBF主要目的是在吸收存放國外金融機構美元回流美國本    土,主要設在紐約。屬於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須    另立獨立帳冊記錄非居民的存、放款業務。   ●IBF可以辦理非美國居民存款及放款業務,但不得發行可    讓定期存單(CDs,or NCDs)、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簡稱B/A)及其他無記名信用工    具,准許辦理其本國貨幣即美元之存、放款業務。   ●IBF的存、放款業務,不受規則M及規則Q的約束,但存    款必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第六節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馬,屬於記帳中心型,而無實際營運,稱為記帳中心或    境外空殼分行。   ●開曼群島位在美國邁阿密州南方加勒比海上,人口約二    萬人,屬英國殖民地,為一低度開發地區,1960年代中    期成立境外金融中心,提供免梲及嚴格保密,被稱為記    帳中心或避稅天堂中心。   ●開曼群島與美國無時差,居民使用英語,最能吸引美國    的銀行前來設境外空殼分行,實際業務操作在美國。   ●開曼群島設境外公司有很多好處,例如境外金融交易不    課稅、公司登記方便、保密非常嚴格、對非居住民的外    幣交易無外匯管制、境外金融無須提供報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