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106年度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相關法令講習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 報告人:內政部營建署 陳威成 日 期:106年9月1日
--簡報大綱-- 法規介紹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編管辦理情形 參與災害搶救注意事項 結語
壹、法規介紹 一、國防法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三、民防法 四、災害防救法
一、國防法(國防部) 第3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 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 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第24條 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 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第25條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 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 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第27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 國防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第28條 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 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國防部) 第1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 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1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 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動員區分階段: 1.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2.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 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第3條 動員任務: 1.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 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 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2.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 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5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 1.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2.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第7條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第9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 1.精神動員準備方案:教育部。 2.人力動員準備方案:內政部。 3.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經濟部。 4.財力動員準備方案:財政部。 5.交通動員準備方案:交通部。 6.衛生動員準備方案:衛生福利部。 7.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科技部。 8.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國防部。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第13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物力、科技、設施及 交通輸具等,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第20條 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交通動員準備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相 關修護廠及操作人員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前項調查,車輛、船舶、航空器、工程重機械及相關修護廠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第26條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 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 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 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 配合參加演習。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 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 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第30條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 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 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 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31條 徵購、徵用財物之計價或補償,應由主辦演習機關、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人或管理人及相關同業公會參照市 價及使用情形評定之。 第39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務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 辦法
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 三、民防法(內政部) 第1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 任務,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四、支 援軍事勤務。…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 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第3條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 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 支援軍事勤務。 第4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 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執行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 交付應徵物資。 第12條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因情 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或搶修、運輸工具及其 操作人員,公共利益有受到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簽發徵用命令, 徵用供架設防空器材、傷患救護及臨時災害收容場所之土地、 土地改良物,與供疏散避難、防救災害、運送物資等用途之搶 修、運輸工具及其必要之操作人員。 第14條 執行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 交付應徵物資。 2.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 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3.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4.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 用機關報到。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第17條 徵用之物資,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土地、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之 規定辦理。 2.搶修、運輸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 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 標準給付之。
四、災害防救法(內政部) 第1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 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1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 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31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 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 之:…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 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 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 物。…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 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第49條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之補償或計價辦法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規定為徵調處分、徵用處分或徵購處分時,應開 具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分別送達被徵調人、徵用物之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或被徵購人。但情況急迫者,得以電話、 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後,再行補發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 第15條 徵調書應記載事項 第16條 徵用書、徵購書應記載事項 第17條 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應於接到徵調書、徵用 書、徵購書或受通知後,依規定時間、地點報到,或交付徵用物 或徵購物。災害應變中心或各級政府於被徵調人報到、徵用物或 徵購物交付後,應發給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救災識別 證或徵用物、徵購物受領證明,並對被徵調人、徵用物或徵購物 為適當之調度及運用。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徵調人,及徵用 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
貳、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之權責機關: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得委託工程重機械相關同業公 (工)會辦理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 (構) :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公營事業機構。 五、接收單位:依軍事需求機關或行政需求機關指定接收及運用 工程重機械之單位。 六、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
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 一、推土機 (輪型、履帶型) 二、平路機 (自動式、拖曳式,包括刮路機、養路機) 三、挖土機 (輪型、履帶型) 四、空壓機 (車載式、拖載式) 五、壓路機 (二輪、三輪、膠輪) 六、刮運機 (自動式、拖載式) 七、碎石機 (拖載式) 八、起重機 (輪型、履帶型) 九、鏟裝機 (輪型、履帶型) 十、混凝土拌合機 (輪型、履帶型) 十一、瀝青加熱器 (自動式、拖載式) 十二、瀝青拌合機 (自動式、拖載式) 十三、瀝青分佈機 (自動式、拖載式) 工程重機械如屬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使用 者,免予編管。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對象: 一、受聘或受僱於工程重機械所屬機關、公司、行號之 專職操作人員。 二、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能力並參加職業公 (工) 會登 錄有案之會員。 三、其他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專長志願登記之人員。 年齡未滿20歲或年逾60歲者免予編管。 執行機關對轄內所管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應定期實 施相關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年度相關動員準備方案辦理 演習。
供需簽證 軍事及行政需求機關於動員準備階 段,應將次年度所需動員工程重機 械之種類、數量送交協調機關及執 行機關。 執行機關就前項所需之種類、數量 及轄內所管工程重機械之種類、數 量會同協調機關辦理分配事宜。
徵用作業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一個月前,開具工程重機械徵用書, 發交當地執行機關,實施工程重機械之徵用、調集及交付作 業。工程重機械徵用書於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依動員 令或緊急命令及其運用計畫發交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受工程重機械徵用書後,應依所需種類及地點填 發各型工程重機械及其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以郵寄或其他 適當方式於規定集結報到時限十日前,送達工程重機械所有 人或管理人及其操作人員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所 屬機關、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 為簽收轉達。 接收單位於接收工程重機械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 名、規格、數量、新舊程度、評定價格及徵用期限等事項, 交付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
工程重機械徵用通知書載明事項: 一、徵用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機械種類型號或規格。 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限。 六、報到時間及地點。 七、接收單位。 八、執行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九、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十、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載明事項: 一、徵用操作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操作機械之種類型號或規格。 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限。 六、報到時間及地點。 七、執行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 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參、編管辦理情形 編管7,989機具、4,179操作人 員、2,989廠商 工程重機械相關公會20家 交通動員體系機關 地區後備指揮部
每6個月辦理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等動員能 量資料之調查、統計,確實掌握動員能量, 並登錄於網站建檔。 對於工程重機械廠商及操作人員辦理教育訓 練。 就軍事及行政等需求機關所需動員工程重機 械之種類、數量會同協調機關辦理年度供需 簽證。 就編管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資料,自行或配 合軍事單位定期現地訪查,確認資料完整。 請勞動部提供「取得重機械操作執照之人員 名冊」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申領牌照之 公路動力機械資料」,納入編管調查。
配合辦理各項動員及災害防救相關 演練,協助各需求機關辦理演習徵 用事宜,增進各工程重機械動員承 辦人作業與指揮應變能力。 因應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事故防、 救災需求,與鄰近縣市建立相互支 援機制。 提供工程重機械編管資源共享(經 濟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國防部- 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系統),於 災害、反恐等緊急應變時支援各相 關單位。
肆、參與災害搶救注意事項 行政、軍事機關自有機具 開口合約 徵租用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2條:…國軍協助災害防 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 或資材等,由受支援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 第4款、第5款規定,辦理徵調、徵用及徵購作業。 第16條:…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 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所需費用,應由 受支援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 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目前徵用時機多為災害搶救,為自己及同胞家園安全, 如接獲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時,請全力 配合救災,以增加國人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協調縣、市政府及監理所、站 共同召開「救災物資及車輛、工程重機械評(議)價協調 會」,藉以訂定參考價格,並完成記錄送交地區後備 指揮部備查。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 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 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 項。… 如有接獲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時,因攸 關個人義務與權利,必需詳閱徵用通知書內容,如有 不明瞭,應詳細詢問送達通知書人員,並應準時到指 定地點報到,以免觸法。 目前徵用時機多為災害搶救,為自己及同胞家園安全, 如接獲工程重機械及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時,請全力 配合救災,以增加國人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並非無償支援救災,請放心!!!
伍、結語 配合我國動員準備基本政策,兼顧國防與經濟民生發展, 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因應中國日益強大的軍 事威脅,及災害防救與維護國土安全目的,工程重機械 將支援各動員業務及軍事、行政機關,在動員時程內, 本著「救災視同作戰,搶修視同救人」之指導原則辦理。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