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圖解憲法 第二章 憲法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2-1憲法的內容 政府組織 基本人權 基本國策
憲法內容之核心架構圖 憲 法 政府組織 政府組織: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 基本人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行動自由、男女平等 憲 法 政府組織: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 基本人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行動自由、男女平等 基本國策:平均地權、節制資本 政府組織 總 統 制:行政權歸屬元首有實權 爭議解決方法:覆議制度 內 閣 制:行政權歸屬內閣故元首虛立 爭議解決方法:倒閣、解散國會 雙首長制:行政權由總統與內閣分享 (半總統制)爭議解決方法:覆議制度
憲法內容之核心架構圖 基本人權 基本國策 男女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爭議解決方法:覆議制度 宗教平等:不問何種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受同等保障。 行動自由:人民有在國內、國外自由旅行、自由行動及自由選 擇居住、出國、回國的權利。 言論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原則上不為事前審查,祇事後追懲。) 基本國策 平均地權:土地公有、礦物及天然力屬國家所有,漲價歸公, 耕者有其田。 節制資本:獎勵投資、促進產業升級、促進農業工業化、謀求 全國經濟平衡發展、貨暢其流、中小企業之保障、 公營金融機構企業化管理。
政府組織、基本人權、基本國策之關係圖 政府組織→目的在保障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 基本國策→只是一個方針
2-2憲法地位與維護 憲法的最高性 憲法的維護機制 國會審查 司法違憲審查
憲法的地位分析圖 法憲 律法 令命 憲法乃國內法,亦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亦稱公法。 法律不得抵觸憲法,牴觸者無效。 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法律,牴觸者無效。 法律不得抵觸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與其他規範的名稱不同 規範 憲法 法律 命令 名稱 亦稱基本法 法、律、 條例 、通則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制定 條例 、通則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制定 國民大會 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各機關依其性質發布
憲法本文所規定的修憲方法 國民大會提議 立法院提議 國民大會決議 目前已廢除
法律之名稱與實例 名稱 實例 法 大學法、教師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 律 戰時軍律(已於廢止) 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憲法之制定 憲法之制憲權源 全體國民 憲法之依憲原則 孫中山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憲法之制憲目的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尊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2-3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 總統制:權力分立制衡 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一 垂直分權與水平分權 中央政府體制
權力分立 司法 行政 立法 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一般人習慣講三權分立。我們會將政府分為三個權力部門,分別是行政、立法、司法,也就是一般常說的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之相互關係 立法 司法 行政 權力分開後,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彼此制衡(check and balance)。讓政府各機關透過各種憲法設計的遊戲規則,來彼此制衡,不要讓某一個權力獨大。
行政權:總統 立法權:國會 司法權:法院 嚴格三權分立
總統制的制衡機制 總統 人民選舉 國會 人民選舉 以2/3維持原決議 法律案、預算案 覆議
內閣制 國王 任命內閣首相 國王發佈命令需內閣副署 國會(過半數政黨) 人民投票選出 內 閣 國會多數支持
內閣制的制衡機制 國王 任命內閣首相 國王發佈命令需內閣副署 國會(過半數政黨) 人民投票選出 不信任案 內 閣 法律案、預算案 解散國會
垂直分權與水平分權 水平面的權力分立 垂 直 面 的 權 力 分 立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中央政府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司法院下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地方政府 台北市政府(直轄市) 台中市政府(直轄市) 台南市政府(縣市) 高雄市議會(直轄市) 基隆市議會(縣市) 花蓮縣議會(縣市) 司法權由中央所獨占,地方政府無司法機構。
2-4雙首長制 法國半總統制 兩個行政首長 覆議和倒閣 換軌的憲政慣例 台灣的運作
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在學理上稱為「混合制」(mixed parliamentary presidential system) 法國國旗 雙首長制在學理上稱為「混合制」(mixed parliamentary presidential system) 或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 「雙首長制」這種說法只是一般的慣稱。世界上採雙首長制的著名國家,就是法國。
兩個行政首長 雙首長制之所以稱為「雙首長」,乃是因為有兩個行政首長,一個是人民直選的總統,一個是總統任命的總理。在雙首長制國家,總統是人民直選的,為國家元首,而國會議員也是人民直選,內閣總理則是總統任命。
雙首長制 內 閣 國會 總統 人民投票選出 人民投票選出 覆議 法律案、預算案 以1/2維持原決議 得到國會半數支持 任命 不信任案 解散國會
覆議和倒閣 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權對抗的方式比較複雜。其之所以被稱為「混合制」,乃混合了內閣制和總統制的制度,其有內閣制的不信任案、解散國會制度,也有總統制的覆議制度。
換軌 超級總統制 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屬同一政黨時。 左右共治 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屬不同政黨時。
我國政黨的光譜 泛綠 泛藍 建國黨 台聯 民進黨 國民黨 親民黨 新黨
我國與法國雙首長制的不同之處 地區 法國 台灣 特質 換軌的憲政慣例 總統有主動解散國會權 總統選舉採取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 總統不肯換軌 總統只有被動解散國會權 總統選舉採取相對多數制
台灣首長制(少數政府) 國會 國民黨 佔多數 民 進 黨 政 府 任命 不信任案 被動解散國會 選舉 民進黨 陳水扁總統
少數政府運作上的問題 1.行政院想施政,立法院不配合通過法律、預算 2.立法院通過法律、預算,行政院拒絕執行 軍購案 2.立法院通過法律、預算,行政院拒絕執行 核四案、319真調會條例、NCC組織條例 3.總統提名人選,立法院拒絕同意 監察院停擺案、檢察總長
2-5目前中央政府體制 立委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法院享有修憲提案、彈劾總統、罷免總統權 總統提名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 大法官有違憲審查權 監察院可彈劾政府官員
兩票制與一票制之區別 區域立委 不分區立委 選區 特色 一票制 投人一票 按照「區域立委」各政黨得票比例計算 複數選區 只要獲得少數選票,就可當選 兩票制 投黨一票,按照各政黨得票比例計算 單一選區 須贏得多數選票,才可當選
立法院罷免、彈劾的程序比較 對象 性質 提議人數 立法院通過 決定 罷免 總統 政治責任 1/4立委提案 全體2/3立委通過 人民投票1/2投票、1/2同意 彈劾 法律責任 1/2立委提案 全體2/3立委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彈劾總統和公務員 對象 起訴者 審理者 制裁 彈劾 總統 立法院 司法院 憲法法庭 解職 公務員 監察院 刑事 所有人 檢察官 法官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撤、休、降、減、記、申。 刑事 所有人 檢察官 法官 刑事責任
第七次修憲後政府組織運作圖 立法院 考試院 司法院 內閣 總統 選舉 同意任命 同意任命 提名 同意任命 提名 提名 1/2立法 任命 倒閣 同意任命 提名 同意任命 提名 提名 1/2立法 任命 倒閣 1/2維持原決議 解散國會 覆議 總統 內閣 考試院 司法院 監察院 立法院
聲請釋憲之要件 憲法解釋聲請人 憲法解釋聲請標的 備註 中央、地方機關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 人民、法人、政黨 經依法提起訴訟,經終局判決 立法委員總額1/3以上 適用憲法發生疑議 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就其行使職權 各級法院 適用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於審理案件時,先裁定停止訴訟
2-6基本人權 限制人權的正當理由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限制人權的正當理由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明確性原則 1.可了解性 2.可預見性 3.可審查性 (二)層級化保留體系 1.憲法保留 2.絕對法律保留 3.相對法律保留
層級化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 絕對法律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 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之可罰條件、 例如憲法第8條 絕對法律保留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之可罰條件、 各種時效制度等,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 委由行政命令補充,故又稱國會保留。例 如罪刑法定主義就是最明顯的一例。 相對法律保留 有關其他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重要事項,得以法律或 具體明確之法律授權之法律授權條款,委由命令規定 ,此命令即為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的法規命令。 非屬法律保留事項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及對人民影響輕微之事項,此時 行政機關所制訂的命令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行政規則。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 1.適宜性:查驗是否該措施能達到目的 2.必要性:對人民造成最小的侵害 3.比例性:目的 > 手段 (效益)-(成本) 3.比例性:目的 > 手段 (效益)-(成本) →(過度禁止原則) 權衡是否值得犧牲部分權利 達到該目的(判斷是否違憲) 參考國外相關制度 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以國外相關制度為參考,如某一判準不錯即採該標準。 (得出違憲審查較具體的規則)
比例原則 手段1:違規者處無期徒刑 公益: 減少交通違規 手段2:違規者處死刑
比例原則的判斷步驟 步驟1:手段是否能達到目的? 手段1:可以 手段2:可以 步驟2:挑選一個比較輕微的手段 手段1比手段2輕微 步驟3:手段和目的是否過當? 似乎沒有必要為了減少交通違規 而處罰違規者無期徒刑
2-7平等權 (一)平等權(憲7) 「形式的平等」:指法律上保護與懲罰之平等,絕無差別上的平等 「實質的平等」:相對無差別上之平等,應斟酌事實上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差別平等 具體內容 A男女平等 B宗教平等 C種族平等 D階級平等 E黨派平等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 女性主義爭取的 女性權利 性別平等 生育權、墮胎權、教育權、家庭暴力、孕婦留職 薪資平等、投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
男女平等:憲法條文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國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選舉中,不分區立委也保護婦女二分之一當選席次。
宗教平等 宗教平等,乃指不問何種宗教在法律上一均 受同等保障。同時,對有信仰宗教和無信仰 宗教的人,在憲法上也受平等待遇。並不會 因為有信仰宗教,就受到較好的對待。 政教分離的要求
種族平等 憲法規定種族平等,且在第五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但為了保護少數族群與肯定多元文化,在憲法本文又有例外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與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這是因為少數族群天生資源有限,在多數人的文化侵入下難以生存,故憲法中特別規定可以給予優惠性差別待遇。
階級平等 人民無論貴賤、貧富、勞資等階級之差異,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黨派平等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 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 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八十八條)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憲法第一三八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憲法第一三九條)
三代人權的性質、內涵 第一代人權 第二代人權 第三代人權 性質 公民與政治權利的防禦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受益權 集體權利 連帶權(集體權) 背景 17、18世紀 自由主義 19、20世紀 社會主義 20世紀末 反帝國主義與環境保護 主要內容 追求個人自由免於國家之侵害,包括參政權、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形式平等。 社會經濟文化福利之提供:包括工作權、休閒權、醫療權、健康權、兒童權、婦女年老權、社會保險以及實質平等。 對抗國際強權以及人類共同合作:發展權、民族自決權、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權、和平權以及文化、種族上的實質平等。
2-8自由權 (二)人身自由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自由權 (三)居住遷徙自由 我國限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1)居住自由:係指人民居住處所不受非法的侵入、搜索,是一種靜態自由 (2)遷徙自由:係指人民可以自由選擇其住居地,不受非法干涉,遷徙自由為動態性質,包括選擇住居地、旅行及自由入出境之自由。
自由權 (四)表現自由 亦稱「意思自由」、「思想自由」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種類: A言論自由 B講學自由 C著作自由 D出版自由
言論自由 高價值言論: 政治性言論 低價值言論 商業性 言論 內容 的 限制 時間、 地點、 方式 的限制 猥褻 誹謗 雙階 雙軌
講學自由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
自由權 (五)秘密通訊 (六)宗教自由 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人民對於通訊內容或通訊雙方擁有保密,不必向國家機關告知。 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國家對於宗教之認定應保持價值中立的立場,不能夠加以干涉。
秘密通訊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集會遊行法對集會的管制 室內集會:不管 室外集會 1.事後追懲制(報備制) 2.事前許可制(預防制)
自由權 (七)隱私權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我國基本權之分類 參政權 義務 平等權 防禦權 受益權 第7條 第15條 生存權 工作權 財產權 第14條 集會結社自由 第13條 宗教自由 第15條 生存權 工作權 財產權 第14條 集會結社自由 第13條 宗教自由 第12條 秘密通訊自由 第11條 表現自由 第10條 居住、遷徙自由 第9條 不受軍事審判 第8條 人身自由 受益權 第13章 基本國策第三至五節 第21條 受國民教育權 第16條 請願 訴願及訴訟 第18條 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17條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21條 受國民教育義務 第20條 服兵役義務 第19條 納稅義務
2-9受益權 一、經濟上受益權 二、行政上受益權 1.請願權 2.訴願權 三、司法上受益權 (一)訴訟類型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1.請願權 2.訴願權 三、司法上受益權 (一)訴訟類型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一般認為的受益權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受益權之內涵 受益權之內涵 受益權 第15條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第16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第21條 受國民教育權 第15條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第16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受益權 第21條 受國民教育權 第13章 基本國策第三至五節
基本國策關於受益權之規定 基本國策關於受益權之規定 第三節 國民經濟 保障工作 第四節 社會安全 保障工作 基本國策 提供教育、保障 文化工作者的工 作文化 第五節 教育文化
受益權 (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請願:係指人民就國家政治措施,或對於自己權益之維護,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之權利,請求國家機關為作為或不作為。 訴願:人民因中央地方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處分,至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德在一定期間內,向有管轄官署提出訴願,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訴訟權:人民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種類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受益權 (十)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受國民教育義務影響整體民族存續與發展,因此受教育雛是人民的權利,亦是人民的義務。
受益權的審查 政府 人民 ①是否公平 ②是否有法律依據 ③是否保障不足 國家提供照顧 受益權 若國家不提供某項福利時,我們很難指責國家違憲;若國家開始提供某項福利,若只提供給特定人,我們可以指責國家不公平。 ①是否公平 ②是否有法律依據 ③是否保障不足 國家提供照顧 受益權
地圖理論圖 受益權 積極 →直接向國家請求之權利 稱「請求給付權」 主動 →人民有主動參與國家意見 形成之機會 積極 →直接向國家請求之權利 稱「請求給付權」 主動 →人民有主動參與國家意見 形成之機會 消極(自由地位) →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權利 干涉之權 被動(服從地位) →人民單純處於服從 國家之地位 參政權 防禦權 義務
2-10參政權 選舉 罷免權 創制、複決 公民投票法
參政權 (十一)參政權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參政權之基本架構圖 參政權 選舉:原則為普通、平等、直接、祕密。 參與政權 (狹義的參政權) 參與治權 (廣義的參政權) 選舉:原則為普通、平等、直接、祕密。 罷免:以人民自己之意思,以投票或其他 方式,罷免其所選出之代表或政府人員之權。(原選區罷免) 創制: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制定法律。 複決: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 ※ 創制、複決→依據公民投票法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為保障基本人權參與國家權利有關的治權。 參政權
參政權之基本架構圖 選舉 投票方式:1.普通選舉:具一定資格之人民,均有選舉權, 無教育、宗教、階級等限制。 2.平等選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直接選舉:由選舉人親自選出當選人 4.祕密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確保選舉 自由之實現。 競選方式:1.公開競選:指任何候選人均可用演講、傳播、 印刷等方式向大眾表明其政見,不 受任何限制,以求公平之競選。 2. 嚴禁威脅利誘:在保障選舉人得以其個人意 志為自由選舉是為原則,如不法 威脅他人投票者,將觸犯刑法妨 害投票 罪。 選舉
參政權之基本架構圖 年齡限制 投票權(選舉權):選舉權人20歲,並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被選舉權:①選舉人年滿23歲,才得於其行選舉權之選 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②身分限制: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軍事學校學生,各選舉委員之委員、 監察人員、職員或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選總統: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得被選舉為總統、副 總統。 例外: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不得成為 候選人。 年齡限制
2-11國民基本義務 納稅 服兵役義務 受國民教育義務 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 國家為滿足一般公共任務之財政需要,以公權力課徵之金錢給付義務。 服兵役義務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指人民應徵招入伍負擔保衛國家之責任 受國民教育義務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女生要不要當兵? 女孩子 要不要當兵呢?
女生要不要當兵? 釋字第 490 號(88/10/01)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人民義務不履行時之處罰手段 人民義務不履行時之處罰手段 行政上之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強制人民履行。 例如:強迫學齡兒入學、強迫適齡役 男入營等。 行政上之處罰:予以科罰。 例如:對違反受國民教育義務者,對其家 長科以罰鍰。 刑事上之處罰:依法科以刑罰。 例如:人民不履行應盡之兵役,得依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科以刑事上處罰。 (如構成刑法或其他行政法所規定之犯罪行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