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價模式 如果一項不動產丶廠房及設備的公允價值能可靠地衡量,則企業可以選用重估價模式作為後續衡量的會計政策。 採重估價模式其帳面金額為: 1.重估金額即該資產在重估價的的公允價值減去隨後發生的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 2. ISA 16號規定重估價應定期進行,以確保資產帳面金額不致於與報導期間結束的的公允價值相差太大。 一.重估價的累計折舊的處理有兩種方法: 123 1
1.等比例重編法: 將資產的成本,使及累計折舊按重估增值或減值的比例重新換算帳面金額=重估金額。 例:某資產在重估日原帳面金額為: 成本 $1,000,000 累計折舊 400,000 帳面金額$ 600,000 設重估日公允價值為$720,000,是目前帳面金額的120%,則成本及累計折舊均x120%,即得: 重估成本 $1,200,000 重估累計折舊 480,000 重估帳面金額$ 720,000
2.消除成本法: 累計折舊與資產的成本對沖,消除累計折舊金額,對沖後的餘額調整至重估價值。 以上述為例做下調整分錄: 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00,0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00,0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帳面餘額$600,000調整至$720,000
二.重估增值: 資產重估後公允價值高於帳面金額,則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公允價值,其差額貸記「重估價盈餘」屬其他綜合損益的一種 以上述的為例, 分錄為: 1.等比例重編法: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00,000 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80,000 重估價盈餘 120,000 2.消除成本法: 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00,0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80,000 重估價盈餘 120,000 重估價盈餘可在資產除列時,全數轉入保留盈餘,即可分配股利 分錄為:重估價盈餘 *** 保留盈餘 ***
三.重估減值: 1.當資產重估公允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應減值入當期損益,不直接計入權益。 2.但資產原有「重估價盈餘」貸方餘額,則重估價減值應先沖抵「重估價盈餘」,不足時再借記「重估價損失」。 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重估價盈餘 *** 重估損失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分錄為: 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重估損失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重估損失or(利益) *** 重估價盈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