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 3. 各種智慧財產權間之關係、重 要之國際條約 智慧財產權法 3. 各種智慧財產權間之關係、重 要之國際條約 授課老師:謝 銘 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 美國紐約Fordham大學訪問學人 本課程由『謝銘洋』授權使用,您如需利用本作品請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
智慧財產權之發展與相關 理論
近代著作權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羅馬法時代 中世紀:歐洲階級制度與行會制度興起,宗教觀念發達 中世紀以後,印刷術引進之影響 歐洲最早承認作者特許權的城市:威尼斯
1709年英國,制訂公布「安娜法」,近代第 一部保護著作人的法典 人格權理論 無體財產權理論 二元論 v.一元論
專利制度之源起與保護目的 為一種特許 必須公開技術,以換取專利權保護 專利為促進產業發展之誘因之一 專利不僅在於保護發明人,更在於促進社會之進步、提升 人類之文明 專利過於浮濫或濫用會影響競爭秩序 萊特兄弟申請取得機翼扭動之專利,他人Curtiss採用機翼震動方式試飛成功, 卻被控告侵害專利,萊特兄弟於1914年贏得侵害訴訟,使許多飛機製造商不敢 簽約生產,後來美國政府出面協調交互授權。(何愛文論文 P46) 1992年USPTO給予 Agracetus Inc.一項包含所有形式之基因工程棉花專利(all forms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cotton),使生物科技業十分驚愕(何愛文論文 P46) Xerox 為維護其市場之獨佔地位,將所有與影印機有關的技術全部申請專利, 以阻止其他人進入市場,IBM花費數百萬美金進行研發與迴避設計,有四分之 一是花在專利律師費用上,最後藉由反拖拉斯訴訟才得以進入市場。 (何愛文 論文 P47) 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三家於1989共同制訂 CD-R 之標準規格patent pool, 1999收取權利金為10日圓或售價3%
14世紀後產生「特許」(Privilegien) 歐洲在中世紀,發明活動並不受到重視 14世紀後產生「特許」(Privilegien) 進口特許 發明特許 屬於一種君王的恩惠
特許的權利來源: 財產權說(自然權利說) 報償說 鼓勵說 公開說(契約說)
英國於1560年起即對鹽、鐵、醋、皮革、肥皂、帆 布等設有「專賣」(monopole)之制度 1624年頒布「專賣條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廢除所有的專賣制度,但發明特許除外,並可享有 14年的保護 1852年始有較完整的專利法
瓦特的蒸氣機 1776 瓦特完成一個新的大型蒸汽機 1782 瓦特獲得了回轉式和複動機的專利權
法國在1762年規定發明特許得享有一定之保護期間, 並得繼承。 於1789年廢止所有特許制度時,連發明特許也一併 廢除。 惟嗣後有鑑於英國對於發明特許的保護可以促進產 業進步,贊成者乃以天賦人權及對待給付的觀念, 大力鼓吹,終於在1791年制定專利法
德國在19世紀初期在各邦即有對發明給予特許的立法, 1850年左右,由於受到Adam Smith自由經濟及自由貿易之影響,社 會上興起一股反專利運動,議會甚至建議全面廢除,當時的申請案 約有九成都被駁回。 嗣後由於政治經濟情事改變,贊成專利制度者逐漸占上風,認為專 利制度可以促進投資與經濟發展,是以於1877年公布專利法
發明的歷史 萊特兄弟發明飛機,他們在1903年發明了人類第一個有動力的飛行器,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們的技術申請取得專利保護?他們在1906年就操控飛機之裝置「翹曲機翼(Wing warping)」已經取得專利保護。
被稱之為發明大王的愛迪生,他發明了電燈、留聲機等,大家都認為電燈是愛迪生發明的,但其實他發明的是第一個能實際應用於商業的白熾燈,在這之前已經有許多人完成和電燈有關的發明,只是有很多缺點,所以當他於1880年請專利時,美國專利局於1883年認為他只不過是改良他人的發明,而駁回其申請,經過6年的訴訟,愛迪生才終於獲得專利。愛迪生畢生取得1093項專利。
美國在1787年制訂的憲法中,就將專利制度納入其中。 於1790年頒佈美國第一部專利法 1802年設置美國專利局,現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到2006年,美國各種專利一年內的申請總數量就已經超過 45萬件,核准數量已經超過19萬件,極為可觀,亦可見美 國專利制度之蓬勃發展。
近代商標制度之發展與相關理論 歐洲於中世紀之前,使用姓名、符號或圖樣於商品上之情 形就已經非常普遍,讓人知悉該商品是來自於特定之製造 者 到了中世紀,各種行會興起,商人或手工藝者均被強制加 入行會,此時使用標記又有品質上的意義
商標具有之功能 區別之功能 表彰來源之功能 信賴之功能 廣告之功能
台灣智慧財產權制度 之發展 1899年開始,台灣在日本人治理下開始施行特許法、意匠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1905年又施行實用新案法 1945年來台後,施行現今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迄今台灣施行智慧財產權制度已經有百年的歷史
1950~1990,40年間,修正的次數相當有限 1990~2002年加入WTO,修正的次數相當頻繁 2002~仍持續修法 1999成立智慧財產局 2008年設置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性質 保護人類精神創作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權利 -兼具財產權與人格權 保障正當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 -屬於財產權或法律保護之利益
智慧財產權 與有體財產權之關係 非以有體物為保護之對象 權利之「發生」 權利之「移轉」 權利之「消滅」 權利之「侵害」 智慧財產權對有體物權利之限制
智慧財產權與民法之關係 與有體財產規範之關係 與人格權之關係 智慧財產權是否可時效取得? 智慧財產權有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民法與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之保護 姓名權、肖像權與智慧財產權之關係 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得否約定不行使
國際條約之兩大體系 WIPO 1967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en
WTO/TRIPS 1995.1.1 開始生效,至今有153個會員國,另有31個 觀察國家正申請加入中,台灣於2002.1.1加入 揭示的原則有:最低標準、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